认真贯彻“职业教育法”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_德国职业教育论文

认真贯彻“职业教育法”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_德国职业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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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

一九九六年在我国职业教育史上是不寻常的一年。经过七年多的努力,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这部法律将对我国职业教育从此走上依法治教、开创职业教育新的局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国家教委与国家经贸委、劳动部联合,成功地召开了第三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落实“九五”计划、展望二十一世纪的我国职业教育,做了强有力的动员。职教法的颁布和职教会的召开,引起了全国各地方,各部门、行业的强烈反响。他们以各种形式认真学习、宣传职教法和贯彻职教会精神;已有近十个省(区、市)和一些部门、行业专门召开了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不少地方进一步制定或修订本地、本部门职业教育的法规性文件,或者着手制定职教法的实施意见;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利于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贯彻职业教育法总的形势是好的。

但是,应当承认各地、各部门、行业贯彻职教法的情况是不平衡的。就全国来讲贯彻落实职教法的任务还很艰巨。突出表现在,还没有认识到贯彻职教法是全社会的事情,是教育、经济等部门、行业以及企业的共同责任;许多地方、部门还没有明确地落实法律的责任分解。职教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中各业务部门,教育部门内的各业务机构,应当对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承担各自的责任;特别是法律中规定应由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出规定的条款,目前基本上还没有做出规定。职教法中这样的条款比较多。比如在条件保障、经费筹措方面有11条,多是要求地方和有关部委做出规定的:要求制订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保证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要求在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专项或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规定企业承担对企业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以及制订职业教育的招生收费办法等。目前,虽然不少地方政府正在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制定政策,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但是如果没有落实责任分解,就无法明确落实职教法的责任主体,更谈不上法的落实问题;如果对应当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做出法律性规定,就相当于这些条款没有做出规定一样,就缺乏标准和办法去检查、去执法,自然谈不上法的落实。如果上述问题解决了,并且予以执行,职教法就是一部很“硬”的法律,反之,职教法倒真的会是一部“软法”了。

职教法的立法是全社会的事,执行也要靠全社会,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非只是中央的事。执法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等。岚清同志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曾明确指出,国务院在适当时候要开展职教法检查工作。国家教委打算今年将配合国务院、全国人大一起逐步开展职教法的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1)落实职业教育法的责任是否分解到位;(2)该由地方、部门制订的规定和办法是否落实了;(3)发展职业教育的办学和管理责任,特别是行业、企业的责任是否落实了等。

二、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近几年我国中等教育改革的最重要标志,是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有了较大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问题。1995年三类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为940万,在校生占高中阶段的比例为56.8%,招生已占57.4%。应当说,之所以有这样快的增长,主要是因为职业教育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方针的结果。但是,上述指标离《纲要》和全国职教会提出的,到本世纪末招生和在校生在高中阶段全国平均达到60%左右,在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的城市应达到70%的要求,还是有差距的。要完成上述中央已确定的方针、任务、目标,还需要我们做出艰苦的努力。然而,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仍有人提出上述比例规定是否合适、是否科学的问题。有的地方明确提出这个比例不合适,甚至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原来计划的比例。事实上,九六年职业高中招生在一些地方完不成招生计划,使招生的绝对数量减少,很有可能在全国看比例呈现负增长的情况。此事已引起社会上的一些议论,引起职教界的普遍关注。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与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是不无关系的。但是全社会还缺乏对职业教育的正确认识,特别是教育内部的上述不同议论,以及普高超计划招生而出现的“普高热”、各种形式(包括非计划的)高校扩大招生,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这里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落实国家已确定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和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目标、任务,是各级政府、首先是教育部门不可推御的责任。就全国而言升入大学的毕竟是少数人,即使是经济发达的城市也是如此。据介绍,在美国真正给读大学的人提供的岗位只占20%,澳大利亚只能提供12%,而日本在白领阶层中可提供8%的位置。可见,即使是发达国家,真正给大学毕业生的岗位也总是很少数,否则只能是大学毕业生干了他们不该干的工作。为此,教育部门应当主动引导社会、家长和学生正确认识国情。这是我们的责任。至于这个比例是否科学,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还可以用中职在校生占同龄人口的比例、中职招生占初中毕业生的比例等不同的办法来反映中职事业发展。但应当承认,目前用占高中阶段教育比例的办法在我国的涵义明确,统计方便,一定意义上确实起到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作用。从这几年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实践看,这个比例应该说是合理的、可行的。从就此进行国际比较看,也大体上可以得到认同。当然,由于各国经济、文化背景不同,传统和观念各异,教育的分流起点也各不相同。有的以高中后为主,有的则以初中后为主。法国等西欧国家,是以初中后为主,包括我国的台湾省也是如此。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八十年代初到1994年92个国家的统计表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迅速增长是最基本的趋势,十年间平均增长了83%;另有人对17个发达国家高中阶段统计得出,1992年有12个国家高中阶段的比例超过59%,其中德国占79.6%,奥地利占76.0%,瑞士占73.2%,荷兰占70.1%,意大利占67.4%等;我国的台湾省职业高中以上职业学校学生90.1万人(其中职高206所,52万人;专科74所,37万人;技术学院7所,1.1万人),占高中(职高)以上学校学生总数的62%以上。可见,近来有人用德国的比例达不到7∶3,台湾也有些下降的说法,作出中国不一定要做到6∶4,发达地区不一定达到7∶3,应当降低比例的结论是没有根据的,因而也是站不住脚的。这里特别应当强调,不同经济水平的国家或同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教育程度的提高,可能会带来职教分流等方面的变化。但是,不要忘记我国现在仍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还比较落后的事实。

应当承认,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使职业教育更有特色并具有吸引力,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生命力,也是当前进一步发展职业教育的动力。因此,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校长和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学校管理水平,是当前职教发展的关键。而加强对学生择业观念、就业观念的引导和教育;加速职业教育的内部改革,特别是农村职业教育如何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服务,如何改革课程设置和学制,开展灵活办学是个突出的问题。特别应当强调的是,一定要在各类职业学校中,除了办好学历教育外,要认真研究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工作,以更加适应社会、家长和学生的需求。

三、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政府、教育部门,乃至全社会,特别是职业教育战线上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全国有职业大学73所;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学校276所(不含师专),其中已有部分学校和专业正在进行改革,办示范性专科,其培养目标与高等职业教育目标是一致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中已有188所学校的133个专业进行高职试点;近几年在18所普通中专学校举办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五年的高职班试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虽然已经开始起步,但总体上,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改革不配套,办学不规范、特色不明显、规模和水平远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等问题。根据职教法和《纲要》以及全国职教会的精神,对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已经基本形成共识。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亟需培养一大批在第一线从事高层次技术、服务和管理的实用性人才,特别是通向广大农村的人才。高等职业教育既是职业教育的高层次,又是不同于现有学术性普通高等教育的一种专门类型的高等教育。因此培养通向第一线,特别是通向农村的各种高层次实用性人才就成为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由此出发,今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是: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要有利于高等教育改革;有利于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和沟通,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实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拓宽就业领域,积极引导高职毕业生到基层、农村工作;坚持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通过改革调整专业方向、培养目标,进行改组、改制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一般不新建学校。并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面向基层,办出特色,积极试点,逐步规范的方针。由此,把握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可以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盲目要求办新校和升格风,以及以办高职为名增加计划而盲目扩大招生的现象发生;同时也会更有利高职人才的培养和正确引导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并能保证人才通向第一线、通向农村,而不是继续增加大学生分配难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想法,首先要明确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主要通过推进现有职业大学、高等专科学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的改革、改组、改制来实现,而且这里重点应当放在改革上。对现有高等资源进行“三改”尚难以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结合理顺中专学制,经审批,选择少量具备条件的重点中专,分期分批、稳步地改制为高等职业学校或举办高职班。第二,从1997年开始,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中,已将高等职业学校与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合并统计,实行单列。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已明确,今后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增加部分将主要用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第三,为实现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与沟通,高等职业学校可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现行政策上,只有1%的中职毕业生可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后从事职教师资工作。从1997年开始,可逐步扩大招收应届中职毕业生的比例。为做好这项改革,一方面不要急于盲目扩大比例,一方面要改革招生考试、考核办法,既有利于高职人才培养,又引导中职的健康发展。第四,当前突出的问题是,要制定有利高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要在劳动就业和人事制度改革,在学校设置标准、培养规格、办学质量评估和教师职称评定政策制定,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以及给予增加增生计划等方面对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予以支持和倾斜。并首先抓一些省市和部门、行业进行试点,以点带面,推动高职的起动和健康发展。

四、加强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出职教特色。

继续贯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要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并且要在数量、规模发展的同时,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出职教特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需要,也是职业教育发展到今天的一种自身完善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生命力所在。为此,我们应适时地狠抓保证职业教育质量的基础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制订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稳步推进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和修订各类职业学校的专业目录;加强课程开发,加快教材建设;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逐步使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实现上述目标,我们的任务很艰巨,必须加大起动步伐和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培养适合二十一世纪需要的职业教育人才,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职业教育的发展。培养什么样质量的人才才能符合时代的要求是问题的核心。评价职业教育的质量要有不同于普通教育的质量观。而评价其质量,主要不是由教育内部,而是要由教育外部,由经济界、企业界和社会各方面用人部门来评价。至少应当包括培养的人才胜任岗位(岗位群)的职业技能、技艺和运作能力;具有为职后的学习和发展打下基础的能力;作为第一线生产、服务和管理人才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包括意志品质、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等所谓的“关键能力”。很明显,这几点都十分重要,不能缺少的。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发达国家一个人一生要转换职业4—5次;俄国统计一人一生不变职业的人仅占20%。因此培养学生具有创造就业岗位能力、自我学习和发展的能力、所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必要的。我这里要突出强调的是,岚清同志在全国职教会的报告中所用的“关键能力”的培养。因为职业教育不是单纯地传授职业技能和知识,而更要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他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以及爱岗敬业良好的职业道德。而这一点正是当前我们社会所急需的,正如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决议中所要求的那样。所谓“关键能力”是指一个人的意志品质、心里承受能力、合作能力等,是八十年代初首先由德国企业界提出的。企业界欢迎的是技能和“关键能力”两方面都好的工人,并在西门子公司进行了试点培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的《国际二十一世纪教育委员会报告综述》中也明确提出,教育的四大支柱(即学知、学做、学会生存和学会共处)之一是“学做”,在“学做”中又明确提出,职业教育只提培养技能不够,而是要培养“能力”,强调要“从技能到能力的转变”。这个“能力”除了动手技能以外,还包括了处理人际关系能力、社会行为集体合作能力、主观能动性、交际能力、管理和解决矛盾能力以及敢于承担风险精神等。报告并指出,之所以比以往更重视“能力”这个问题,是因为二十一世纪经济发展特点和二十一世纪教育目标和培养人的特点所决定的。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技术进步不可避免地改变着新的生产工作所需要的技能;纯体力工作更多地由智力工作所代替;个人劳动活动常常被“设计组”、“项目组”等集体工作代替;工人专门岗位不可替代性被工人工作可以相互替代性所代替等。国际二十一世纪教育委员会报告综述强调,只有重视了培养这样的“能力”,才能使职业技术的能力更好地发挥作用。

因此,在我们谈办出职教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时,一定要把培养人的基本素质放在突出的位置,使职业教育成为更能全面培养人的真正的素质教育。也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使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经济功能得到更充分体现,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才会比普通教育学生更受欢迎。当前,我们的职业教育离上述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我们需要加倍努力,真正培养出二十一世纪所需要的各种人才。

同志们,贯彻职教法,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将成为教育战线特别是职教战线,以及经济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一项重要任务。如果说九六年以学习、宣传职教法和职教会精神为主的话,九七年则是真正贯彻和执行职教法、认真落实职教会精神的关键一年。要做好职教法的配套建设工作和推动各地相应法规建设工作。各地区、各行业和有关单位都要依法办事,重点是落实。a)要推进落实好职业教育的法定职责,特别是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b)坚持建立在政府统筹下,依靠全社会办职教的办学体制和多渠道筹措经费的经费保障机制;c)贯彻《纲要》已经确定的职业教育目标,坚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着力积极推动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逐步完善职业教育体系;d)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各项改革,加快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e)抓好职业教育的内部改革,特别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以培养能力为主的教育教学改革,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技能鉴定工作,努力办出职教特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本文是刘来泉同志1996年11月18日在全国陶行知研究会、广州市教委联合举办的职业教育研讨会上的讲话。本刊略有删节,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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