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区域发展规划新回顾及对我国的借鉴_区域规划论文

国外区域发展规划的全新审视及对中国的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规划论文,中国论文,区域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07;TU982文献标识码:A

从1898 年英国现代城市规划创始人之一E ·霍华德(EbenezerHoward)在其名著《明日的花园城市》中提出的“城市应与乡村相结合”思想,标志着区域发展规划思想萌芽之日起[1~4], 至今已有整整100年的演变历史。在长达一个世纪的国际规划运动中, 由于区域发展规划时时刻刻都跟特定国家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体制、社会制度、基本国情、社会发展程度等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些因素在国与国之间千差万别。因此,规划的强烈社会性使不同政治经济体制下的区域发展规划有着完全不同的演变过程和生成模式,这种时空差异正是我国有选择地借鉴国外区域发展规划经验的重要基础。

1 区域发展规划百年演变的总体历程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继霍华德创立区域发展规划思想之后的1915年,另一位先驱者盖迪斯(Patrick Geddes)在其出版的《演变中的城市》中,强调城市发展要同周围地区联系起来进行规划,首次对区域发展规划明确了大致的地域范围和目的要求。

20世纪20~30年代期间,区域发展规划在城市规划和工矿规划的基础上逐步得到发展。1920年前苏联开展了以区域为对象的综合性区域研究,制定了“全俄电气化计划”,又于1921年在全国进行了经济区划,成为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全国进行分区开发的典范。接着,英国于1923年开展了当卡斯特煤矿区规划,美国于1929年开展了纽约城市区域规划等。1933年美国以流域为对象进行的田纳西河流域区域规划成为二战前资本主义国家开展区域发展规划的良好开端。同年国际现代建筑师协会(CIAM)在雅典通过《都市计划大纲》(简称雅典宪章)明确规定:城市要与其周围影响地区作为一个整体研究。20世纪40年代中期,英国学者艾伯克隆比(Patrick Aber-Crombe)参照巴洛关于从更大地区范围进行工业和人口的合理分布的建议,于1944年主持编成大伦敦区域规划,成为以大城市为中心进行区域发展规划的大胆尝试。大伦敦规划的编成,标志着田园城市思想被采纳和区域发展规划被付诸于实践。此后英国所有城镇集聚区基本都做了类似的规划。这是全球性区域发展规划演变史上的重要转折点。被美国区域规划联合会(RPAA)的创立人芒福德(Lewis Mumford)认之为:“从任何方面说, 都是霍华德之后最杰出的规划文献[5]。

20世纪40年代后期至50年代期间,正值二战战后恢复重建时期,欧美许多国家伴随国内经济的复苏,先后在大城市地区(如巴黎、华沙、莫斯科、华盛顿、斯德哥尔摩等)和重要工矿地区(如苏联顿巴斯地区、伊尔库茨克—契列姆霍夫工业区[6]、 德国鲁尔区以及若干新建大型水电站影响地带等),开展了大量以工业和城镇布局为主体内容的区域发展规划工作,在荷兰曾进行了全国性的区域规划,对国家经济的恢复起到了建设性作用。

20世纪60~80年代期间,伴随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工业和人口向大城市的盲目集中,城市环境的日益恶化,许多国家和地区越来越意识到将城市同其周围地区联系起来进行研究的重要性,开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区域发展规划工作,区域发展规划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规划理论如区位论、中心地理论、增长极核理论和聚团原理等在一些国家得到进一步应用。规划深度和广度大大加强,研究的地域范围从城市、大经济区、工矿地区扩展到以大自然地理单元地区、流域地区和整个国家为对象进行研究。 如日本从战后到现在以整个国家为对象已进行的5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纲要(简称“五全综”)、荷兰从1960年至今先后编制的4次全国国土规划、韩国从70年代至今先后编制的3次全国国土规划、法国和德国把全国分成若干相互联系的区域进行的全面规划等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解决日益突出的全球性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于1992年颁布的《21世纪议程》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核心内容形成国际共识,这使全球范围的区域发展规划在内容、范围、理论研究、方法技术等方面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德国等国开始用编制《21世纪议程》替代区域发展规划。 德国学者Albert Schmidt1995年曾撰文指出, 区域发展规划最紧要的是必须立足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针对该区域的固有特点制定区域发展目标,并对自然环境加以重视。从内容来看,许多国家由物质建设规划开始转向社会发展规划[6], 规划中的社会因素与生态环境因素越来越受到重视。生态最佳化成了未来区域发展规划的新方向[7];从范围看, 更加重视以整个国家为对象的区域发展规划,如荷兰、英国、泰国、德国、马来西亚的区域发展规划[8],尼日利亚的全国农业发展规划[9],秘鲁综合农业发展规划[10]和匈牙利区域规划[11]等,甚至于开始制定跨国、国家之间或以大洲为对象的区域发展规划,如拉丁美洲安第斯山周围地区的区域发展规划(以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和秘鲁为例)[12]、欧洲区域规划[13]和东欧8国空间规划[14]等。与此同时, 出现了一些区域发展规划的新动向,如美国各级政府推行的区域发展规划的公私合营模式[15],规划不仅成为政府而且逐渐成为私人经济(企业)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谈判协调成了规划实施的补充手段;德国逐渐强化妇女在区域发展规划中的重要地位与示范作用[16],加拿大的班伯新城开始编制公众参与的持续性社区发展规划[17],强调在规划中的合作、互助活动及增加多样性。

2 不同管理体制下区域发展规划的生成模式

纵观近百年来世界各国区域发展规划的时空演变历程,虽然各国编制规划的过程、运行机制、政体国情、指导思想、内容方法、作用用途等各不相同,甚至于没有可比性和公度性,但以规划“编制”的管理体制为脉线,仍可大致归并为三种生成模式。

2.1

国家“高度指令+强烈干预”体制下区域发展规划的生成模式

代表国家多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如前苏联、中国(专文论述)、匈牙利、朝鲜等国,同时还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日本。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均有一个权威很大的国家计划机构,专门从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计划的制定。前苏联区域发展规划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计划的指导下,在全国经济区划的基础上开展的,反映出高度指令计划经济体制下规划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前苏联就根据列宁指示,开展了以全苏电力网分区为中心的经济区划工作,20~30年代制定了依托巴库, 以开采阿普歇伦半岛石油为中心的综合规划[18],正式揭开了苏联区域发展规划的序幕。到了60年代,各种不同类型区域发展规划几乎覆盖全苏全境,规划集中解决有关经济部门或大型工业项目建设备用地的选择和新城镇的选址。60年代以后又集中于生产力综合布局,城镇居民点体系结构和区域生态系统的综合安排。目前正在开展两种不同类型的规划,即以边区、州、自治共和国和末设州的加盟共和国为主要对象的区域规划纲要和以某个个别行政区、某个行政区群体为主要对象的区域规划设计[18],前者主要揭示州、边区、自治共和国地域性经济布局的可能性,后者则研究具体实现这种可能性的途径。

如果说前苏联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采用此种规划模式的典型代表,日本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用这一模式的良好范例。日本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不同的是,其经济奇迹是在强烈的政府干预下取得的。因此,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区域发展规划问题,近年来一直成为世界各国研究学习的重要内容[19]。在高度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下,日本从1962年起至今已经完成5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 特别是第4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20], 提出了以建设国际化的多极分散型国土为中心的目标和实施规划所需的主要政策措施、搞活的特别地区及各地区建设的基本方向。这一计划被称之为21世纪日本国土综合开发的宏伟蓝图。进入80年代末期,针对国内区域收入差异拉大的现状,日本政府再度给区域发展规划予以高度重视[21]。可以看出,日本的发展规划既体现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在行政管理上的全国上下统一性,又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对区域发展规划管理少有的强烈干预和“政治参与”特点;既体现了作为区域活动主体的人们对区域规划较高的参与度,又体现了较为完善的规划管理法规体系的权威性。

匈牙利的区域发展规划是在国民议会设置的专门机构直接领导下由计委和建筑部共同编制,把其视为关系到国家长远发展的一项战略决策。早在战后的50年代,就已建立了区域发展规划机构,于1960年正式完成规划方案,1971年由匈国民议会批准。经过长期的建设实践,原定规划目标基本上得到了实现,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规划理论方法与法规。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需要,自1983 年开始又编制了《1986 ~2000年全国城镇居民点长远发展规划》[11],把城镇体系分布规划视为规划的主体,把全国分为七大区要求编制出城镇分布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生态规划。

2.2

国家“统一领导+总体协调”体制下区域发展规划的生成模式

这种模式是国家对规划实行统一领导,有意识加以适度干预和总体协调,规划在一个主管部门负责下按统一程序分级进行。代表国家多为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德国、英国、瑞典、丹麦、荷兰、意大利和瑞士等,这些国家一般都在中央一级设有主管规划机构,也有在议会范围内设有不负担实际业务工作的立法检查机构,但对业务仍实行统一领导。

德国将区域与城市规划统称为空间规划(Raum planning), 相当于英美等国的物质形态规划(Physical Planning)。 二战后德国在经济上凭借其特定的条件,走了一条被称之为“社会市场经济”的道路,其含义按德国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米勒—阿马克(Alfred Muller —Armack)的话解释为“不是自由放任式的市场经济,而是有意识地从社会政策角度加以控制的市场经济”[22]。正是在市场经济+总体调节+社会保障机制作用下,德国政府通过有关预算、税收、福利、基础设施以及竞争等政策和立法,对社会和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指导和协调,并将其视为区域发展规划的实质。主管规划工作的德国区域规划、建筑和城市发展部除负责立法和制定政策外,还掌握部分资金,以便对各州的发展进行引导协调,绝大部分具体的规划编制工作由州及地方社区政府自行完成,经同级议会批准实施[23]。早在50年代,多数州就已制定了州规划法,1965年制定出区域规划法,在对人口集聚区、经济发展迟缓区、农业区和边境区规划的基础上,于1975年通过了联邦区域规划大纲[24,22],将全国分为38个规划区,成为区域发展规划工作的新创造。

英国环境部是联合王国的规划管理部门,他们把规划工作称之为发展规划系统。作为区域发展规划起源国之一,英国在50年代后期在大城镇集聚区和其邻郡之间出现了一系列大规模的“规划战”[25],60年代重点强调基础政策的立论充分的规划(broad-based plans), 并把交通规划视为物质环境规划的中心环节,对社会规划的日益增长予以关注。1971年在城乡规划条例中确定了结构规划(Structure plan)[27],重点研究环境敏感地区、历史重要性地区和待开发地区的资源开发利用及工业合理布局等问题,并为地方规划(县级、地方级)提出纲领性建议,地方当局根据国家总体规划的意图和实际需要,制订地区行动规划。

意大利行政体制中的大区是制定区域发展规划和实施产业发展的关键实体[28],有较大行政实权,主要职能是制订法规和布局重大企业建设工程,由工程部和环境部主管,并给市(社区)一级规划提供指导。丹麦的区域发展规划由环境部负责制订并实行统一管理,称物质建设规划。按照规划的区域性和非区域性分别立法,分四级依法进行规划编制,即国家和区域规划条例、大都市区区域规划条例、市规划条例和城乡分区条例[29]。其中国家和区域规划条例的职能是在保护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土地和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不受污染和保证接受公众经济规划机构的协调。荷兰的区域发展规划工作按中央、省、市三级进行,各级都设有相应的机构管理。中央设住房规划环境部,负责拟定国家有关政策,省市设建委和建设规划局,负责制订省的建设规划政策和区域规划方案,市政府负责建设规划的制订和执行。总体来看,荷兰把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规划纳入一个系统管理,从原则政策到具体互相衔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建设规划体系。

2.3

国家“不统不控+政策当先”体制下区域发展规划的生成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国家一般对规划不做集中统一管理,也不强调区域安排,各种规划由区域或城市自行编制,虽然设有国家级规划管理机构,但其职能主要是制订全国或全区性的立法和分配国家对区域建设的财政补助,以此制订并执行政府的政策。因此各地的规划做法都不尽一致,甚至于某些区域根本不做统一规划,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美国。

自1929年美国纽约地区区域规划编成至今已近70年历史,在漫长的规划运动中,因受美国区域经济发展体制的相当地方性和特殊性的影响,使得战后的美国形成了一个巨大而复杂的规划机制与规划措施体系,明显地反映在国家—区域级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地方级物质环境规划上,两种体系都对美国战后经济和物质环境变化的形成产生了深刻影响。从美国的规划权力和规划政策来分析,联邦政府在国内事务上的权力和影响,主要通过使用联邦基金来实现,州政府有着很大的决定权,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庞杂,任务单一,而且均有着不同的管辖权限,又不接受统一领导,很难要求他们合作得很协调。再加上城市与区域发展过程中私营企业强有力的作用和影响,整个区域发展过程很难通过规划加以控制。而在实践应用中,区划(zoning)比规划更有利可图,因为区划是美国土地使用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地方政府普遍拥有的一种权力,可以就有关公共卫生、安全和福利等问题进行管理。规划则缺乏法律地位和约束力。对此,英国著名城市与区域规划教授Peter Hall曾这样写道:“对于许多即使是见多识广的欧洲人来说,美国的规划也是不成其为规划的”,“无效的规划,使美国在城市地区内由于物质环境发展和变化的管理,比英国或欧洲的其它很多国家都薄弱得多。”[25]规划成了资本主义社会地方政府避免发生危机的临时权宜之计,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人把美国的规划称为权宜性发展规划的理由。尽管如此,美国规划界至今仍在利用专业规划知识力图改良社会,促进社会发展,注重社会发展规划甚于物质建设规划,并从哲学和政治经济学高度探索规划理论。美国1996年新出版的《规划理论探源》(Exploration in Planning Theory,Ed.S.Mandelbaum)就是反映90年代规划理论的巨作[6], 反映出美国的区域发展规划一直在努力寻找着自身的最佳定位。

3 对国外区域发展规划的总体诊断

3.1 多元化区域发展规划理论从大辩论趋向大融合

当今世界是一个充满活力和生机的世界,它要求规划在制定目标与方向之前对规划理论做出深刻的理解,规划理论由此成为区域发展规划研究的中心,期间既有相互发展的,更有相互对立的,各种不同形式的规划理论之间展开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大辩论,主要体现在理性的科学规划理论、倡导性规划理论、渐近主义规划理论、新马克思主义规划理论、新人文主义规划理论和实用主义规划理论之间,各派理论的主要观点及相互对立关系见图1所示。由图看出, 各家争论的主要焦点就是对公众利益、合理性和政治的理解迥然不同,到底要制订什么样的规划,由谁参与,为谁服务以及怎样制定,均是各学派无法圆满回答的问题。但如果广引博采,取众家之长,舍众家之短,实现多元化规划理论的大融合,上述问题即迎刃而解。这就要求各家学派必须承认以下论断:

(1)区域发展规划不仅是一项技术过程, 而且也是一项政治过程;

(2)区域发展规划不仅是一种国家行为, 而且也是一种社会行为,不仅代表国家利益,而且反映公众利益;

(3)区域发展规划的制订必须有足够的透明度, 不仅要求政府(政治)参与,而且必须要求公众参与,单靠一方无法制订出科学可行的规划;

(4)区域发展规划不仅是一种科学规划, 而且也是一种实用可行的规划,二者必须同时兼顾,才能真正成为防止市场失效,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具。

图1 国外区域发展规划若干理论间的相互对立关系图

Fig.1 The antagonistic relationship figure of several theories in abroad regional development planning

3.2 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主宰着区域发展规划的命运

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中、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区域发展规划在指导思想、基础理论、规划内容、方法、目的、可行性、重视度及政策和透明度等方面均有着很大的难以预料的差异。在计划经济体制国家里,规划几乎是计划的同义词,规划的强烈指令性使其成了一种绝对的政府行为,不少国家按政府意图而不是根据区域发展描绘未来蓝图,这种规划虽然有着表象上的旺盛生命力,但因往往缺乏可操作性,常被人们形象地称为“规划编成之日,就是规划灭亡之时”,再加上一旦经济与政治体制发生变革,原来即使是科学可行的规划亦因此而成为一堆废纸。同样,在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里,市场的盲动性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使规划缺乏相对稳定的存在权,时而被政府当作防止市场失效的工具,时而被视为避免经济危机发生的临时权宜之计,除日本、德国等少数国家外,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划至今未能定准自己存在的地位。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使前苏联、东欧各国、中国的区域发展规划面临着新的挑战。

3.3 社会与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规划的主题

区域发展规划的内容已不再是单纯解决城市病及区域经济发展问题,而是开始解决社会与生态环境问题,并将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视为规划的重要目标。特别是7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已从物质建设规划转向社会发展规划,对生活福利、生活环境、就业等非生产领域中的问题越来越重视。法国区域发展规划的内容从战后的“工业分散化”政策、到60年代的“平衡大都市”建设,再到70年代中期以来由发展产业转向改善生活条件。日本的第一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将控制大城市膨胀和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作为目标;而第四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则着重强调人口高龄化、信息化和国际化,把建设舒适开放的安居社会、形成安全而富饶的国土、整顿充实长寿社会中的生活空间和整备交通、信息和通信体系作为主要议题。前苏联一直把生态环境保护当作一条红线始终贯穿在区域发展规划中,《西伯利亚的综合开发与环境保护规划》涉及30多个课题,其中18个与环保有关[31],可见,生态地理研究在区域发展规划中的作用日益增长。规划必须考虑大的环境改造措施[32],区域生态规划必须遵循社会与自然统一的原则和人的因素占优先地位原则[33],生态环境问题在规划界倍受重视的现实要求人们在规划中赋予崭新的环境生态[34],包括(1)从容量、限度和阈值看待环境, 而不是把它看作对象和资源的集合;(2 )保护和加强环境质量的任务已不再被看成地方的事情,而是在更广域范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

3.4 区域发展规划普遍成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

从机构设置看,多数国家都在国家一级设部管理,各级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都设有专管职能机构,有的还在议会设有相应的立法部门(如德国、瑞典)。部一级职能主要制定全国性政策,提出法案,掌握部分资金以推动政策执行。少数国家设立部级机构负责规划审批(如英国、前苏联、日本、匈牙利等)。从规划范围看,多数国家先后进行了城市、区域、农村、各级行政区和全国的区域发展规划,乃至出现了国家之间合作性跨国区域发展规划和大洲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向广域化、国际化和整体化方向发展。从规划类型来看,既有落后地区、也有发达地区的区域发展规划;既有衰退地区再发展规划,亦有生态环境恶化区恢复重建规划;既有城市区域发展规划、流域规划、湖区及海岸线地区规划,亦有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规划和边疆边界区域规划;既有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亦有科技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区等特殊区域发展规划。多部门、多类型、多功能和多层次区域发展规划的大量出现,有力地推动着规划研究和区域发展。

3.5 作为特定历史时期产物的规划的局限性在所难免

区域发展规划的强烈社会性和动态性决定了其只能为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政体利益服务,既要把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和社会改造意图综合反映在空间环境建设上,也要通过规划对有关社会经济政策及意图提出建议和补充。因此,不同历史背景、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地理环境和文化传统,必然会产生出不同的规划政策与理论,所有这些政策和理论都有具体针对性和时效性,因而必然有着局限性。显然,我们不能寄希望于直接从国外区域发展规划的经验中找到解决中国规划问题的现成答案,况且国外的区域发展规划本身存在着不少缺陷性,如规划的任意性和唯利是图、将规划作为避免经济危机的权宜之计等,但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了解国外规划政策、理论产生背景与实施后的效果,即使社会制度不同,也可从中得到某些启迪和借鉴。

4 对中国区域发展规划的借鉴

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发育的初期,同时兼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成分,牵扯到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根本改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市场体系的培育和政府职能的转换等一系列深刻变革。在这种变革背景下的区域发展规划面临着一场根本性的革命,很有必要从国外规划中汲取某些有益经验。

4.1 必须重视规划中计划与市场的适度结合

我国以往编制的区域发展规划由于高度计划性,规划成为计划的延伸和落实。在计划指导下的规划或被视作金科玉律,或被束之高阁,许多规划往往赶不上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得不到全面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市场机制的引入,更使得中、长期规划成为陈旧过时的规划,但规划职能的相对削弱和权力下放使实施自下而上的规划模式成为可能,更是计划与市场体制相结合条件下编制有效区域发展规划的良好开端。在经济自由开放进程中,发展和经济增长比控制发展和持续增长这类问题更受重视[35],地方政府和私人对物质发展比对实施规划蓝图更感兴趣,这种情况迫切需要国家进行适度干预,以便控制没有理性的市场力。日本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规划的统一适时适度干预、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经济+总体调节+社会公平”规划模式、以及匈牙利、瑞典、丹麦、荷兰等国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规划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4.2 必须重视规划中公众参与和政治参与的有机协调

中国以往所做的区域发展规划大多是政治直接参与的产物,很少考虑公众参与过程,规划部门作为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对资源分配有着极小的控制权,常常被动地“向权力讲授真理”(Wildasky,1979年),这大概是我国的规划方案难以实现的原因之一。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在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允许各方人士参与,使规划保持了较高的透明度和参与度,这对中国启迪颇深。理论上讲,在规划过程中只依赖少数人进行决策是很可怕的,不同利益者应享有均等的机会和发言权,参与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和管理全过程。这种公开透明的规划体系决定了规划部门的任务不单纯是根据领导决定编制蓝图,而且应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决策具有合法的参与权力和实施规划的权力,并有权力在各部门的决策者之间进行协调,最终产生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民主型发展规划。以美国芝加哥市规划和发展局(DPD)的规划过程为例,按该局Knutsen的话来说:“我们不再制订规划,然后让社区按我们的规划实施。现在是规划局和社区组织、社区发展公司一起工作。”[6]对某一地区的规划,主要由当地社区提出, 规划局提供技术及财政支持,然后由规划局按区划法规审定批准,引导社区实施由他们自己制订的规划。这种做法直接反映社区的要求,充分体现了规划中的公众参与,规划做为政府的职能之一,不是直接运作,而是起着协调、仲裁、审定的作用。

4.3 应当建立健全区域发展规划中的立法管理体系

国外区域发展规划一般都具有相应的立法体系保证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的实施,正如德国学者Konrad Goppel 所说:“区域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的任务同法律打交道是必要的和很自然的。这特别反映在有某个紧迫任务时,作为中立的仲裁人应该站在国家利益各方面进行权衡”。 [37]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此制订了一系列与区域规划有关的法规法律,如日本的《建筑基准法》(1950年)、《首都圈整备法》(1956年)、《首都圈工业配置控制法》、《国土利用规划法》(1974年);美国的《地区复兴法》(1961年)、《城市增长与社区发展法》(1970年);德国的《联邦建设法》(1960年)、《区域规划法》(1965年);法国的《国土规划法》(1941年);英国的《工业发展法》与《产业布局法》(1945年)等等。我国除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外,目前尚未见到国土规划法等法律,应当立足国情,制定《区域发展规划法》,建立健全规划的立法管理体系。

除以上三点借鉴外,中国的区域发展规划还须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注重中国区域社会与生态环境问题的规划研究;(2)注重建立相对独立的区域发展规划机构,目前国家无论在计委部门,还是在建设部均无区域发展规划司(局、部);(3 )创造条件创办《区域发展规划》杂志或《中国规划学报》,为致力于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工作者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的天地;(4)成立中国区域规划协会, 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区域发展规划学术讨论会、成果展示会,组织一系列国际合作的区域发展规划研究课题,把国外区域发展规划的有益经验引进来,让中国的区域发展规划走向世界。

收稿日期:1998—04—12;修订日期:1998—12—01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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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区域发展规划新回顾及对我国的借鉴_区域规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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