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与“幸福感”--当代审美文化理论视角下的幸福问题_理性与感性论文

幸福与“幸福感”--当代审美文化理论视角下的幸福问题_理性与感性论文

幸福与“幸福的感官化”——当代审美文化理论视野中的幸福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幸福论文,感官论文,视野论文,当代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把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当作人类整体文化实践的理想,是人类理性为自己设定 的价值课题:人类理性顽强坚守着幸福观念的超越性价值判断,这样或那样地提供了人 对于幸福和“幸福生活”的必要理解。这种对“幸福”的设定,一方面把超越性目标和 某种理想观念内化为幸福本身以及“幸福地享受生活”的价值内容;另一方面,正因为 幸福是一种理性要求并由理性完满性所决定,因而在理性引导下,人类的幸福理想及其 价值规定便与美学任务联系到一起: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包含“快适”、欢乐和 官能的愉悦(尽管这种快感并非纯粹“美感”),它在同人类理性完满性的协调过程中为 幸福观念制定了一个审美目的,最终使“幸福地享受生活”在理性规定中走向最高人性 境界。“人借助美的相助,才能使自己置身于幸福之中”。(注:[美]马尔库塞著,李 小兵译《审美之维》,27页,63页,42页,30页,北京:三联书店,1989。)这样,关 于“幸福”的话题就绝不仅止于伦理学范围。在人类审美文化活动中,对幸福的理解往 往决定了人的现实生存原则、生存实践的具体性,它通常可以表明人在自身行为方面对 文化方向的把握和对文化价值的美学阐释。

一、关于幸福的观念

幸福及其可能性问题涉及:一是作为一种价值设定,幸福内含了人类理性的有效权力 ;二是在“幸福的可能性”上,理性话语遭受到来自人类本能的、感性的生动挑战,“ 幸福”的价值判断无法回避“快乐”问题;三是在人类审美文化活动领域,“幸福地享 受生活”再现了一种“自由的精神”。这里,我们主要从当代审美文化理论命题出发来 判定上述方面同幸福及其可能性之间的诠释性关系。

(一)理性有效权力

在传统哲学范围内,“幸福”作为一个问题的提出,同人对价值的理解和理解方式相 关。而哲学的基本任务,就是理性地解释生活的意义和价值,确定现实世界、超验世界 和内在意义世界之间的关系。这样,我们就不难发现,为什么人们一直试图从理性出发 并由理性尺度来对幸福进行价值衡量。理性成了一把高高悬起在人类幸福之上的巨大尺 子,而幸福的全部价值实现反过来则构成了理性权力的证明。于是,在幸福之上,便引 出了人类理性的有效权力问题。

显然,这个问题中存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幸福必须由理性权力加以有效制约。换句 话说,人类幸福与否的问题,将理性权力话语直接引入人类生活/世界的历史进程,从 而再一次表达了人类理性之于价值规范的合法性。所谓“理性权力话语”同人的生存普 遍性联系在一起:“自由”与“理性”的有效统一以及人类潜能的实现,把人和人的生 活从具体现实推向普遍性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人的最高目标是达到真正幸福并“幸福 地享受生活”。然而,人的生存普遍性与作为独立实体的个人生活之间并非天然和谐。 事实上,由于“普遍性”与个人生活之间经常的冲突和矛盾,才造成幸福作为一种理想 状态常常与现实实践的困窘联系起来。这样,作为人的生存普遍性之实现,幸福把自身 价值前景交付给理性,人类对于幸福的渴望成为某种理性话语的叙述形式。在肯定的意 义上,理性话语之于人类幸福的有效权力同人的生存普遍性追求产生内在一致性,人类 正是在这样的理性中一次次把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当作自我生命的永恒“太阳” 。而在否定的意义上,理性话语通过拒绝一切与普遍性生存原则相对立的因素,把人的 超越性冲动转化为幸福生活的前景,使“一切喜悦和幸福都来自超越自然的能力,而且 在这种超越中,对自然的支配服从于生存的自由和安定”。(注:[美]马尔库塞著,张 峰译《单向度的人》,200页,重庆:重庆出版社,1988。)

不过,关于幸福的一切理性话语又不能不考虑一个事实,即:人作为个体生存的本能 要求和欲望,常常将幸福、“幸福地享受生活”与人的感性动机联系一起,并由此限制 理性话语的权力实践。迄今为止,人类在幸福问题上的很多困惑,无疑都来自这种感性 的冲动性要求及其对理性话语权力的抵制——它构成了理性话语权力的“合法性危机” 。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在这样两点上讨论:

第一,把人作为生存之物的本能因素、感性利益置于一种创造性文化实践过程加以理 解,我们才可能坚守“幸福”的理性话语有效性。人的生存实践的本能动机、感性利益 不是没有自身根据的;相反,在真正幸福中,感性的客观性、生存本能的具体性因其对 于人类实际生活的效用,使人们不断产生出对“幸福地享受生活”的憧憬。只是这种生 存本能、感性要求不应仅仅是某种继发性“满足”的获得,而必须成为文化价值的原创 性动力,在其自身创造性展开中,通过人的全部潜能的实现而使“幸福”成为具体的实 践过程,进而使幸福作为价值/理想“与我们的自我实现——既作为个体又作为类—— 密切相关”,使幸福的价值“是每个人所特有的人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我们整个文 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注:[美]菲力浦·劳顿和玛丽-路易斯·毕肖普著,胡建华等译 《生存的哲学》,127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如此,人类理性话语之于幸 福的有效权力,既在肯定幸福价值/理想的超越性方面完善了生存本能、感性动机的具 体性质,同时也在确定人的生存本能、感性动机的客观具体性方面,丰富了幸福价值/ 理想的创造性展开。

第二,在人类追求幸福的实践中,理性话语蕴含着个体主体性的自觉过程,它对人类 幸福的本体规定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定则。一方面,幸福虽是一种生存价值的普遍性状态 ,但却通过个体主体性的完整实现而实现;另一方面,在生存实践的具体过程中,个体 主体性的完整性表达了人类理性和感性的共同权力。所以感性动机、生存本能非但不是 幸福的“弃儿”,反而是人类幸福在历史中展开的根据之一。在这种情况下,理性话语 权力必然是一种历史性活动。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在幸福价值/理想的规定性中,人 类理性话语必须顾及个体存在的具体性和客观性。于是,在幸福及“幸福地享受生活” 中,理性话语只有在历史地包含人类生存本能和感性动机的前提下,才可能是真正有效 的。这也就表明,理性并不是凌驾于人类幸福之上的“上帝之手”,只有完整的人的创 造性文化活动才构成了人类幸福的全部价值。

(二)主观体验的“快乐”与“幸福的虚假化”

既然人类理性话语之于幸福的有效权力不可避免地联系着人的生存本能、感性动机, 那么,在有关“幸福”的一系列价值判断中,就有可能为作为主观体验价值的“快乐” 留有一席之地。然而,问题是:第一,作为人的主观体验价值的“快乐”,只有当它成 为一种与人类本质的全面丰富展开相表里的过程,才会体现幸福的价值/理想。否则, 第二,纯粹沉浸于感觉的主观性中的“快乐”满足,只能为一种“虚假的幸福”开辟幻 觉道路并逐渐远离幸福的本体维度。

必须承认,放弃人的一切主观体验的幸福观念是令人可疑的。实际上,人们从未怀疑 过,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便意味着一种“快乐”的诞生,而这种“快乐”又总是 这样或那样地同人的主观体验的愉快感受相联系。“无论由感官提供的乐趣或由感官和 感情联合提供的乐趣以及由感官和思想联合提供的乐趣,其本身并非坏事。价值观念会 告诉我们,就一般情况论,乐趣总是好的”。(注:[英]克莱夫·贝尔著,张静清等译 《文明》,8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在其中,人的主观体验并不一定同人类 本质相矛盾。相反,如果这种主观体验真正内在于人的心灵生活,则它必定在某种程度 上依赖于人的本质的丰富实现过程——人的创造性实践。正是在创造性实践中,人一方 面发展并不断满足着人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又不断产生并完善着人对自身本质实现的 “快乐”体验。尽管这种体验过程带有强烈而鲜明的主观意图和利益,但它无疑又是激 励人们连续不断地从事创造性实践的客观因素。在这样的创造性实践及其“快乐”体验 中,人才渐渐把“自由”理想与“幸福地享受生活”联系起来,把人对幸福的理性要求 同一种“自由”的前景相联系。由此,作为主观体验价值的“快乐”,在主观性中见出 了客观性——幸福及“幸福地享受生活”与创造性实践中产生的“自由”相一致。也许 ,这种“快乐”的主观体验仍然产生于个体实践及其与群体生活的相互关系之中,但又 有谁能否认,人类幸福的普遍性正是同这种作为主观体验价值的特殊“快乐”相始终、 相伴随呢?倘若人的幸福憧憬没有这种“快乐”的主观体验及其过程来加以充实,人类 关于幸福的一切理性话语又何以能够维护自身有效性呢?

如果问题仅仅是这样单纯的话,人类理性和感性的历史冲突就可能在幸福和“幸福地 享受生活”中消弥了。而我们在实际生活过程中更多看到的,恐怕主要还是人类生存本 能、感性动机对严肃理性权威的抗拒,即人们在现实生存实践中往往很难抵御个体层面 的感性诱惑。由于感性动机的直接性、现实满足的外在迫切性较之幸福的理性更容易慰 藉人的具体欲望,使得作为主观体验价值的“快乐”往往游离人的创造性价值立场,使 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演变为一场感觉游戏,进而导致“幸福的虚假化”——这一 现象在当代生活中已经再明显不过了,并且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导致了幸福对幸福本身的 背反。它揭明了这样一个事实:首先,人对于幸福及“幸福地享受生活”的主观感受性 ,在冷淡了幸福观念的创造性价值内涵的同时,绝对化为一种情绪性东西留存下来,而 不再是建立在人类理性之上的创造性过程的表达;幻想的原则在其中代替了创造性的过 程,感觉的具体性取代了理性的全面性要求。“幸福的主观感受只是一种有关情感的思 想幻觉,而与真正的幸福则全然无关”。(注:[美]E·弗洛姆著,孙依依译《为自己的 人》,171页,173~174页,北京:三联书店,1988。)“快乐”的主观体验由此丧失了 创造性行动的能力,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成了思想上的习惯——人们主要依据主 观感受的满足程度来推断幸福与否,而不是依据一种创造性价值标准来衡量所获得的“ 快乐”。一切单纯感觉性质的“享乐主义”,都与这种“幸福的虚假化”相关。

其次,“幸福的虚假化”往往根源于、同时也强化了人在感性层面对“物质自由”的 冲动。现实中,人们常常更愿意把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视为物质的自由生活占有 过程,通过广泛占有物质资料来享受自由生活“快乐”。这里,作为文化创造性价值实 现的幸福被简化为具体的物质生活条件,成为物质占有的可能性及其占有手段的官能享 受的同义词;“幸福地享受生活”成了人在主观上对物质占有程度的自我夸耀(在《废 都》里,我们听到唐宛儿对庄之蝶夫人发出的羡慕之声:“哪里尝过给粗俗男人做妻子 的苦处”;在《曼哈顿的中国女人》中,我们发现了周励对幸福的诠释:“创立了自己 的公司,经营上千万美元的进出口贸易。我在曼哈顿中央公园边上有自己的寓所,并可 以无忧无虑地去欧洲度假”)。在主观感受性占绝对支配地位的“快乐”中,幸福虽然 还是一种“价值”,却已不再体现文化的创造性要求。而实际上,离开了人的创造性实 践,离开了“解放的人类”——在理性和感性上都获得自身完满性并相辅相成——的全 面价值实践,幸福及“幸福地享受生活”只能是存在于物质光影下的自由“影像”;在 感性满足的欢悦之后,人们将重新陷入不幸的痛苦等待。这正是弗洛姆之所以区分“重 占有的生存方式”和“重生存的生存方式”的原因。“在重占有的生存方式中,在我与 我所拥有的东西之间没有活的关系。我所有的和我都变成了物,我之所以拥有这些东西 ,因为我有这种可能性将其据为己有。可是,反过来说关系也是这样,物也占有我,因 为我的自我感觉和心理健康状态取决于对物的占有,而且是尽可能多的占有。在这种生 存方式中,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活的、创造性的过程”。(注:[美]E·弗洛 姆著,关山译《占有还是生存》,83页,北京:三联书店,1989。)幸福在满足物质“ 自由”享受的主观“快乐”中,成了肆无忌惮的感性冲动的牺牲品;“幸福地享受生活 ”变为“望梅止渴”的片刻安慰性体验。

看来,我们还是必须相信:人“既然是人,只满足本能需要并不能使他完全快乐;这 些满足甚至不足以使他健全”。(注:[美]托·弗洛姆著,孙恺详译《健全的社会》,2 0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

(三)自由精神

人类对于自身幸福的客观追求,决定了一切关于“幸福”的理性话语必须真正顾及感 性价值的利益;人的生存本能、感性动机之于“快乐”的主观性体验,也只有作为一种 创造(“生产性”)力量才可能真正进入人类“幸福地享受生活”过程。因此,对于人来 说,幸福作为一种文化价值/理想所产生的,是植根现实而又超越现实状况的人的心灵 慰藉,是人的现世生活希望及其在未来之中展开的过程。在幸福与“幸福地享受生活” 中,人的现实的不满足、不自由的消退与自由、满足的生存诱惑的增长,随着人对于自 身不断深入的认识而不断进行。在文化价值维度上,真正幸福总是意味着人的理性能力 的深刻化和感性动机的升华,“幸福地享受生活”则意味着自由生活的可能性以及人对 于自由生活的内在喜悦。这种文化价值的理想性,即便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完全认可 ,也必定以它的美学价值而产生出文化创造上的阐释力。

实际上,就人类的个体实践活动而言,文化创造的根本价值目标,是争取实现个体实 践的特殊利益和人类历史/文化的普遍性之间的融洽和睦,以个体生存自由的广泛化来 最终完成人类普遍的幸福追求。因此,对于个体实践来说,其理性原则和感性利益都应 当服从于这一价值维度。

问题是,个体实践在现实中所遭遇的实际状况,表明“自由”作为一种内在于幸福的 人性权利,总是受到各种外在客观性的抑制,因而“幸福地享受生活”必定会产生异化 ——异化为一种“非人格的自由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的感性利益与理性原则的冲 突,使得“幸福地享受生活”失去其真实性:或者成为理性的牺牲品,或者为感性利益 的力量驱使。所以,人类文化实践一个非常严肃的价值任务,就是沟通理性与感性的利 益,使它们保持在一个各自适当的位置上。这也就是席勒所要求的:“一方面使人的感 受功能与世界有最多方面的接触,从而在情感方面使受动性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使 确定功能保持对感受能力的最大独立性,并在理性方面使能动性得到充分发展。只要这 两种特性结合起来,人就会兼有最丰满的存在和最高度的独立与自由,他自己就不会失 去世界,而是以其现象的全部无限性将世界纳入到自身之中,并使之服从于他的理性的 统一体”。(注:[德]席勒著,徐恒醇译《美育书简》,80页,139页,141页,106页, 110页,119页,145页,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4。)

这个任务的实施和全面实现不能借助别的,而只有通过文化活动的审美创造性质才能 完成,即只有通过审美文化的创造性建构才是可能的。人类审美文化作为一个动态的价 值创造过程,是以“人的整个感受方式必须经过一次全面革命”为前提的,而“全面革 命”的可能性又建立在物质和精神达到最高的成熟性——“需求的强制”被人“充实自 己的强制”所取代,人的生存活动进入到一个“自由运动本身同时是目的也是手段”的 过程中。(注:[德]席勒著,徐恒醇译《美育书简》,80页,139页,141页,106页,11 0页,119页,145页,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4。)因此,在人类文化实践的审美 方面,通过人的感受方式——与理性并非对立的创造性知觉行为——的“全面革命”, “利用各种手段使人恢复他的完整性”,“人就可以恢复自由”。这样,在审美文化所 提供的价值体系中,“人恢复由本性即由自己本身所完成的东西——人所应有的存在自 由”,(注:[德]席勒著,徐恒醇译《美育书简》,80页,139页,141页,106页,110 页,119页,145页,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4。)便有了真实可能性,而人的生 存幸福则成为一种“从某种精神自由,即按照美的规律完成他的自然使命”的状态。( 注:[德]席勒著,徐恒醇译《美育书简》,80页,139页,141页,106页,110页,119 页,145页,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4。)

显然,在人类文化活动的审美创造方面,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最终凭着“自由 精神”的召唤,对人产生意义:幸福之永恒的超越性、“幸福地享受生活”对于现世一 切不幸的否定,决定了“自由”作为一种理想生存状态在现实的每一个环节上都是不完 整的、片断的;而在文化的审美方面,日常生活和艺术活动的美学方式正在于尽可能唤 起人的“自由”感受,使人以审美的方式来体验幸福。文化活动的审美创造性质以主体 体验的形式,将幸福从而也将“自由”提升到主体精神层面,使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 活”以“自由精神”的魅力来召唤人心。

这种以“自由精神”来实现幸福的审美文化,在艺术活动层面得到最充分的展示。在 现实生活中,幸福只能是一种价值理想化的渴望形式,而艺术活动的特性正在于以艺术 幻象的构造来表达人的渴望,以艺术的审美经验方式再现人的价值/理想。因而,对于 现实中的人来说,艺术和艺术活动正是以作为幻象的艺术美的特性为基础,解决了幸福 向现实层面的转化,体现了“自由”的精神追求。换句话说,以艺术活动为内容,人类 文化的审美创造过程一方面以反抗现实的理想化形式表达人对于幸福的追求,另一方面 又在审美的幻象中提供了人“幸福地享受生活”的前景,即对于“自由精神”的认同与 肯定。正是在艺术和艺术活动中,“自由”从现实存在的约束中摆脱出来:现实存在的 严厉性失去了客观性,现实存在的必然性变得无足轻重,这个时候,人在艺术中便享有 了“自由”。于是,“人借助美的相助,才使自己置身于幸福之中。但是,即使美,也 只有在艺术的理想中才为善良的心灵所肯定。因为美包含着危及给定生存形式的充满危 险的破坏力”。(注:[美]马尔库塞著,李小兵译《审美之维》,27页,63页,42页,3 0页,北京:三联书店,1989。)

现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关于人类幸福和“幸福的可能性”的理性话语有效性,必 定涉及人的感性生命“快乐”;幸福与快乐具有某种直接的感性联系,而人类文化的审 美创造则在幻象形式中再现了幸福与人的自由。

二、“欢乐的感官”:幸福生活的当代倾向

人类历史/文化进程走入当代时空序列,康德所强调的那种“只有人不顾到享受而行动 着,在完全的自由里不管大自然会消极地给予他什么,这才赋予他作为一个人格的生存 的存在以一绝对的价值”(注:[德]康德著,宗白华译《判断力批判》上卷,45页,北 京:商务印书馆,1964。)这一幸福观念,仿佛一夜间破碎了。现实的艰难与痛苦,使 人在一种文化片断上把生存实践的现实价值转向了物质财富的诱惑方向,以牺牲普遍性 的方式取得了对个人利益的当下占有。

人类关于幸福的理性话语变得孤立无助。原本包含在幸福理性中的人的生存本能、感 性动机的迅速膨胀,终使幸福的理性话语淹没在一片感官的欢歌笑语之中。“幸福地享 受生活”及其与“快乐”的内在联系的创造性基础,被直接了当的感官“快乐”的消费 性满足所消解。幸福成为对人的“现在”生活的感性承诺:在当下意义上,幸福和“幸 福地享受生活”欢天喜地的满足了“欢乐的感官”的消费需要。

于是,作为一种文化价值/理想,幸福失去了它的内在性。幸福的大面积“感官化”, 使人们仿佛可以在不表达责任/义务的愉悦中嬉戏地生活。

(二)“物性”关系的影像效果

幸福的“感官化”,显然谕示了一种当代生活中的文化消解指向。它意味着:占有和 享受/消费的“物性”关系决定了人在当代生活中的生存内容。

如果我们能够肯定,“生活必需品的占有和获得是一个自由的社会的前提,而不是它 的内容”,(注:[美]马尔库塞著,李小兵译《审美之维》,27页,63页,42页,30页 ,北京:三联书店,1989。)那么,当代生活在向人们展现感性诱惑方面,恰恰颠倒了 这一前提——物质的占有被直接当作“幸福”的内容、“自由”生活本身。在这样的文 化现实中,人们不是从生存本体上重视幸福,而是从生存的具体有限的现实利益来关心 物质占有的可能性,并且通过享受/消费物质的过程乃至通过幻想性地享受/消费物质的 可能性生活来慰藉“幸福”的欲望。幸福成为生活的具体手段,被用来标志人对物的占 有程度及其享受/消费前景;“自由”成为当下生活在“物性”关系上的满足和欢娱。 必须承认,在这种“物性”关系下,“幸福生活”在感官满足中成了人所获得的某种直 观“形象”(“影像”),“自由”成为感性动机在文化层面上的自我认定。正是这种直 观“形象”(“影像”)的现实发展——日益发达的现代技术和不断丰裕的物质积聚,使 得幸福在理性日渐衰落的同时,日复一日地成为“欢乐的感官”的对象和享受/消费的 满足。这样,“幸福”、“自由”等等,不再依照它的本体规定来引领人的生存实践, 而成为一种被纯粹感性享受/消费的东西;幸福的价值不仅不再由理性话语规定,相反 ,它服从并体现着经济学的原则。这就如同“休闲”是一种“自由”,但却是一种变异 为物质大面积控制下的满足形式,当代生活及其价值构造之于幸福的要求,“就像把获 取利润的机会和危险与开销放在一起去掂量一样。因此,这种幸福便轻而易举地被整合 到这个社会的经济原则中”。(注:[美]马尔库塞著,李小兵译《审美之维》,27页,6 3页,42页,30页,北京:三联书店,1989。)也因此,当下生活“幸福”成了一种感性 “包装”,它掩饰了当代人在自身生存实践中无法克服的精神矛盾,却又同时赤裸裸地 袒裎着感官的骄傲与激动。在感性要求大面积降临之际,人的当下“幸福生活”“只剩 下一个愿望,好好过日子”。(注:池莉《烦恼人生·小传》,北京:作家出版社,198 9。)

占有和享受/消费的“物性”关系已然改变了当代人对幸福的理解和观念。幸福在当代 文化活动的审美形式上满足了人的当下动机和欲望,甚至,人们在这种“自由”的“幸 福生活”中已开始迫不及待地狂欢宴饮。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欢 乐的感官”所面临的分裂性矛盾。这也就是马尔库塞所说的:“一个人在‘外在的商品 ’范围内是幸福的,而这个领域却并非个人可以自由把握的,相反,这个领域服从社会 生活秩序的难以理解的偶然性。”(注:H·马尔库塞著,李小兵等译《现代文明与人的 困境》,317页,328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89。)质言之,“幸福的感官化 ”尽管通过占有和享受/消费的“物性”关系而具有了一种现实性,但由于这种“物性 ”关系在当代生活中并不具有真正创造性的基础,因而在物质对感官的满足中,占有和 享受/消费物质的冲动就导致了人与全部创造性生活的分离;在“幸福的感官化”过程 中,“欢乐的感官”稳定了当代人在当下生活中“幸福地享受生活”的主观性和特殊性 ,却无法真实地面对偶然性的命运摆布——人对物质财富的不断增长的占有欲望,本能 地颠覆着现存的“幸福”,而丧失了创造性本体的“自由”、“幸福生活”,因其对于 人的感性抚慰的短暂性而将不断被新的主观性和特殊性所替换。

也许,“幸福的感官化”是当代文化的一个现实。至少,在当代文化的审美实践中, 人的日常生活以及人的艺术行为都已经开始明显地再现并滋长着这种“幸福的感官化” 过程。但是,大约也就在人们把“欢乐的感官”当作幸福本身来确定之时,“什么是幸 福”的问题至少在美学上是令人费解的:当人们不得不以日益豪华的家居装修来刻写“ 幸福生活”的“诗篇”,不得不依靠“欢乐点歌台”或在KTV包厢中来表达自己对幸福 的祝愿,“幸福”便成了生活现实的“外观”和“包装”,成了“T”型舞台上搔首弄 姿的漂亮“模特”。此时此刻,“幸福的幻想变成诅咒,因为人自己没有找到解除恐惧 的办法,他幻想着以增加满足来消除他的贪婪,并恢复内心的平衡。但是,贪婪是个无 底洞,以满足来解除贪婪的想法,只是一种幻想”。(注:[美]E·弗洛姆著,孙依依译 《为自己的人》,171页,173~174页,北京:三联书店,1988。)

(二)“时间性消逝”

幸福的“感官化”在引进占有和享受/消费的“物性”关系的同时,也使得“时间性消 逝”成为当代生活“幸福”的世俗存在特征。这一点的实质就在于:原本在历史中展开 并实现自身根据的幸福价值/理想,在“幸福的感官化”中失去了历史的记忆功能;人 的历史/文化的时间性展开过程被压缩为感官功能的瞬间放纵和娱乐,人在其中占有/消 费的“幸福”、“自由”成了极度平面化的装饰性活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

第一,“幸福的感官化”在失去其历史记忆的同时,也带来了人在整体文化实践包括 审美文化活动中历史感的消解和当下利益的凸现。人作为生命体存在,包含了一个时间 性的概念,因而人的文化实践及其审美形式也必定是一个“持续的事件之流”,它以价 值表述方式再现了人与文化的历史本质。但是,现在,“欢乐的感官”关注的是当前即 刻能够产生的满足,关注的是人的现有生活在当下行动中对“物”的占有,以便从中享 受/消费人自身的当前利益。人们不再关心幸福的价值实现过程,即不再关心“幸福地 享受生活”所内化的精神挣扎与超越具体生存的方面,而集中通过占有和享受/消费的 物化过程来实现感性的全部动机。由此,在根本上,当代人生存活动的本质被抽空了, 人的当下生活不仅不再体现创造性价值建构的过程,相反,它转而把物质现实当作绝对 目标并从中获取生活的刺激——包括“美(艺术)/审美”的前提也同样被如此具体地规 定为当下实现的可能性。文化活动的审美形式成了人为自己寻找到的感性娱乐的场所, “通过这种感受性和对对象(人和物)的公开放纵,感性可以成为幸福的一个源泉。因为 在公开的放纵中,在完全的直接性中,个人的孤立感被克服了。对象是在没有通过社会 生活过程对它们的基本调节的情况下,因而,在没有它们的不幸方面成为快乐的组成部 分的情况下呈现在他面前的”。(注:H·马尔库塞著,李小兵等译《现代文明与人的困 境》,317页,328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89。)这样,当代文化实践及其审 美形式在无限扩张自身对于人的生活现实的感性表达功能之际,其实也表现了当代生活 中的深度丧失、“审美”的单一感性维度。对此,长达100多集、曾经在国内十多家中 央和省级电视台播映的电视剧《我爱我家》、《欢乐家庭》,以及近年来走红大陆的诸 多“韩剧”(《看了又看》、《我的野蛮女友》等等)就提供了一些很好的例子:在一个 人人普遍参与感官娱乐游戏的时代,这些本无多大深厚艺术价值也不具体体现任何真正 道德力量和精神感召作用的电视剧,可以仅仅凭着情节的生动流畅及其视觉上的快意精 致,以及对俗世人情不痛不痒的调侃,便可以赢得无数观众的欢心。毫无疑问,它们不 仅在商业上是成功的,而且至少还向我们提供了一个经验——现实生活的严峻完全可能 在一种感性平面上化为一股飘来飘去的轻烟。

于是,我们不能不承认,“幸福的感官化”正不断把人引离历史/文化的记忆活动。在 大多数人那里,历史/文化记忆的消退总是伴随了对当下“物性”关系的直观而成为当 代生活的一个特征。甚至,在文化价值领域里,敌视人的历史/文化记忆能力、傲慢地 对待历史意识的当代要求,已经极端地成了包括艺术和大众日常生活在内的人的文化实 践的具体“审美”形式。其结果,个体享受/消费的“快乐”在不断扩大到物质生活条 件领域的时候,也同样把人的幸福带进了一个抽象的和无法展开的形式之中,“幸福的 愉悦被压缩成一个瞬息即逝的时间片刻。而这个片刻本身,就孕育着幸福即将消逝的痛 苦”。(注:[美]马尔库塞著,李小兵译《审美之维》,27页,63页,42页,30页,北 京:三联书店,1989。)

第二,由于“时间性消逝”,经由感性的引导,幸福及自由的存在本体在平面化之时 ,成为一连串以感性方式连缀起来的“娱乐形象”,而“欢乐的感官”正在此中滋生出 来。

如果说,这种“娱乐形象”正是当代文化的“审美”形象的话,那么,一方面,它表 现了“形式”对于“内容”的征服,人们在其中不是体验着对象的内在意义,而是更加 强调了“娱乐”满足的感性直观性。就像电视图像的引导作用是使人们习惯于一个直观 的视觉世界,人们在当代生活世界里已经习惯于、稳定于从“形象”(“影像”)上进行 占有和享受/消费。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文化活动的审美层面,当代艺术活动也必然表 现出这种“娱乐形象”的直接效应。这一点,也正如雅斯贝尔斯在分析电影的处境时所 指出的:“电影所表现的世界同样是不可见的……我们所看到的只是表面的东西,它们 并不能对详细的研究提供帮助。我们在银幕上看到的是刺激,甚至是颇令人激动、以致 我们难以忘怀的刺激。”(注:[德]雅斯贝尔斯著,余灵灵等译《存在与超越》,192页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

另一方面,作为感性的“娱乐形象”,幸福及自由对人类来说只具有当下“现有的意 义”。客观世界中工业文明的发展,使人的生存实践变为一种只有极端的变异和强烈的 感性才能充分回应的模样,以至于人们在自己的意识深处深深地印刻了这样的信念,即 只有现实的才是合理的。而“现实的”恰恰是由现存工业文明制度所提供的“商品”( 物)以及占有、享受/消费“商品”(物)的欲望、动机。于是,人们便心甘情愿地滑入这 种“现实”之中,并把“幸福的可能性,归为这样的“现实”。“人们把别人提供的一 切都无批判地当作真理,并且试图依照它而行动。他使谬见充斥于他的生活方式之中, 使之成为自己的‘信仰’、救主和向导”。(注:[美]保罗·库尔兹著,余灵灵等译《 保卫世俗人道主义》,217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这样的“现实”当然有其“ 审美”的形式化可能性,至少,它将通过物质占有和享受/消费的丰富感觉形象来安慰 当代人强烈而躁动的感性利益。这就像早些年人们在《海马歌舞厅》中发现生活的“快 乐”可以是极度奢侈的金钱消费,最近又从《白领公寓》里看到“幸福”生活“原来” 是一幢小洋楼、一部小汽车。然而,“现有的意义”之不可靠和它必须通过“影像”方 式才能得到满足,这一点又足以令人对这种感性的“娱乐形象”犹疑不决。最终,当代 人在自身文化的审美层面不过是陷入了一个永无逃脱之地的“欢乐大转盘”,悠悠乎乎 地“欢乐今宵”。

或许,我们真该不断重复席勒的名言:“通过自由去给予自由,这就是审美王国的基 本法律。”(注:[德]席勒著,徐恒醇译《美育书简》,80页,139页,141页,106页, 110页,119页,145页,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4。)当代文化及其审美实践的基 本问题,就是如何利用各种手段来恢复人的完整性,以便人恢复真正的自由,在“诗意 地栖居”中回归幸福的真实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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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与“幸福感”--当代审美文化理论视角下的幸福问题_理性与感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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