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和集体企业资产转移中档案流转的现状与对策_资产转让论文

国有和集体企业资产转移中档案流转的现状与对策_资产转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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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完善,使档案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企业改革、兼并、破产后,其档案怎样归属?企业档案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如何评估?便是一个带有全局意义的新问题。修改后的《档案法》授权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档案的具体办法。有关文件的起草业已着手进行,在具体方法出台之前,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专题调查与研究不仅对保障制定文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重要意义,同时对现阶段加强企业档案工作,及时解决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具有现实的意义。为此,今年上半年,我们对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了走访调查,对宁波市国有、集体企业资产转让及档案处置情况有了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并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与同仁商榷。

一、宁波市企业单位资产转让情况及其政策依据

到目前为止,宁波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转让形式主要是破产、合并、合资等形式,另有一些集体企业单位也采用了拍卖方式进行资产转让。

破产企业因为均为1996年12月以前已宣告破产,其方法仍沿用原来的“通过破产,调整产品结构、厂房设备、债权债务,达到资本结构重组,优化产品结构”的做法,退休一部分人员、分流一部分人员,留下的人员和资产重新组成一个新的企业,独立生产或由某家企业托管或托盘,重新进行生产。1996年有4家企业是以破产形式处置资产。 其中宁波无线电四厂破产后重新组成华宇集团公司(市电子工业总公司、电子部中电部公司、市工商银行三方合股);宁波恒丰布厂破产后由宁波床单厂托盘并更名为“乐丰公司”;宁波啤酒厂破产后由TCC 佳酿有限公司托管;而宁波精密制造厂只有少数留守人员,具体托盘单位还没确定。96年12月还有10家企业宣告破产,但资产处置工作仍没有最终确定。

兼并企业数量较多,如二轻系统,原有76家企业,以兼并形式处置了二、三十家企业(均为系统内部合并)已形成几个大的企业集团。宁波丝绸服装厂被永丰布厂(博洋集团)兼并;宁波印染厂(国营)被宁波第二印染厂(集体)兼并。均是连人员带厂房一起并入兼并方。

也有些企业以合资形式处置企业资产,如宁波辽源食品厂、宁波白板纸厂只留少数人员留守原企业牌子,而以原有厂房、土地、设备与外方合资。原有企业招牌仍存在,新成立的合资企业以出资多少决定控股权(目前以上二家均为外方控股,其中宁波白纸板厂控股不足10%)。

另外,宁波还有一些集体企业以拍卖形式处置资产,主要是拍卖给集体企业或个人,形式上也不很正规。卖给个人的一般是由原经营者购买。某橡胶厂在兼并了化工总厂后,因经营困难,在群众中的大量集资款没法归还,1997年由法院决定,以400万为底价,1万元为一个档次进行拍卖,经三家企业的竞买,最后由某厂以421万元成交, 破产后的资产、债务和人员全部由该厂接收。其实,这次拍卖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拍卖,整个过程均不符合有关的“拍卖程序”,“拍卖人”资格也不符。只能算是一次变相的庭外协议转让。

以上做法的政策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等。

二、企业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对策

目前宁波市各企业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对策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档案由受让方接管

这是当前采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如丝绸服装厂、宁波印染厂、恒丰布厂、汽车传动部件厂、宁波糖果饼干厂、大昌布厂、第一橡胶厂、辛岭酒厂、钢丝绳厂、宁海化工总厂等均由受让方全盘接管。被接管后的档案有两种管理方式;一种是由受让方重新改组后组成新的企业,档案由受让方档案室接收。另一种是资产重组不很彻底,原企业以独立核算形式存在,档案仍留原企业档案室。这种形式是目前采用最多的一种处置方式。

2.档案仍留“原单位”

有些企业破产后,没有其他企业托盘,而是用原有存量资产安置职工,成立一个新的企业;有些企业合资后,原有企业成为一个空壳,只留极少数人员留守,企业名称仍在。这种情况下,档案仍然由“原单位”保管使用。如无线电四厂、浙江钢琴厂、辽源食品厂等均属这种情况。

3.档案由主管局(公司)或档案馆接收

这种方式最终实施的很少,因为档案馆或主管局(公司)的档案室库房面积相当有限,无法接收企业的大量档案,所以除个别企业档案被接收外(如燃气设备总厂——集体性质),绝大部分档案最终采用了前两种方式处置。

三、对档案转让的意见和建议

在企业合资、转让、兼并、破产等活动中,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均没能直接参与管理,虽然也提出过一些要求,但一般没正式成交。

对转让有关档案的问题,国资局、政府综合经济部门、档案局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基本上是一致的:

1.合资企业的档案应由投资主体来管理或由控股公司来管理。

2.“关门走人”的破产企业及一个企业中部分资产的转让,其档案应随资产的转移而转移。破产企业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职工档案等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国资局、托管中心或档案馆接收。而设备档案、基建档案等档案的价值是体现在实物的使用价值上的,应随同有形资产的转移而转移。而其档案的价值实际上已在有形资产估价中得到体现,转让中也不必再重新估价了。但产品档案应该视同无形资产,在企业“关、停、并、转”中作为无形资产或技术得到体现,不应该由上级部门接收了事,造成更大的浪费,而应该尽量转让给有关企业,创造效益。

3.企业合并、分立后的档案应由新成立的公司接收,不应该把合并、分立前的档案作为一个独立的全宗看待而接收进馆(室)。当然,假如后成立企业业务上与原公司无关联,可以例外。

4.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应负责档案转让的监督职责。档案部门很难参与企业资产转让的整个过程,往往是整个事件已经结束,才从某些途径知道有这么回事,无法对档案的转让、接收做出及时的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企业破产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行使清算职权。但这里的有关机关目前做法一般是指国资局、主管局等机关,而不含档案局,虽然其清算小组中也有负责破产企业资产保全的专门小组,但对档案往往是事前拼命找,事后一边抛。就目前我们所看到的破产企业清算小组的几十份职责中,没有一份提到过档案。因此,常常出现破产工作结束,档案便无人问津的情况。由于档案局人手少,管理范围有限,无法顾及如此广泛的各个领域,因此,档案局应该把一部分监督职责直接、明确地落实到有关部门,而由档案局对这些部门进行监督,这样发现问题也就容易解决了。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3.《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4.《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政[1996]4号

5.《宁波市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的若干意见》——甬政办[1996]12号

6.《关于镇(乡)、村小型微利、亏损集体企业拍卖转制的试行意见》——甬政办[1994]39号

7.《宁波市鼓励企业兼并的若干意见》——甬体改[1995]26号

8.《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9.《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96]17号

10.《关于印发市属工业企业增资减债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96]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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