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中国与世界:鸦片战争前中国法律文化对外国的影响_朝鲜历史论文

法律文化:中国与世界:鸦片战争前中国法律文化对外国的影响_朝鲜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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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早在公元前3000年前后就出现了法文化。在中国古代法文化的 形成、发展过程中,既受到了其他民族法文化的影响,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其他民族、 国家、地区法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本文主要阐述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古代法文化对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文化对西方国家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很早就与西方的国家建立了联系。从商周至战国,我国的丝绸就已经西 北各民族之手少量地辗转贩运到中亚、印度等地。汉代,张骞等人出使西域,不仅到达 了大月氏、乌孙等国,其副使还远至安息(伊朗)、身毒(印度)等国,从而开辟了一条从 中国直达地中海的交通要道,即“丝绸之路”①(注:白寿彝、高敏、安作璋主编:《 中国通史》第4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3页。)。通过“丝绸之路”,中国 的使臣虽然因受阻于安息而没有能够直接到达大秦(罗马帝国),但因大秦“与安息、天 竺交市于海上”②(注:《后汉书·西域传》。),故其接受或承认汉王朝的某些风俗习 惯,包括商品交易中的某些法律规范应属自然。

中国法律明显受到西方国家重视和注意,是从中世纪开始的。在马可·波罗(Marco Po lo,约1254~1324年)关于中国的游记中,就记载了当时中国元朝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和刑罚制度:

“男子可以随意娶多少妻子。……妻子的数目这样没有限制,结果是他们的子女比其 他任何民族为多。父亲死后,儿子又可以将父亲所遗下的妻子作为自己的妻子,只有生 他的亲母是例外。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姊妹为妻,但他们的兄弟死后,可以嫂子或弟媳妇 为妻。”③(注:《马可波罗游记》,上海亚东图书馆印行1936年版,第92、96页。) “他们管理司法的情形大概如下:当一个人犯了盗窃罪,不当处死时,即受一定数目 的杖责,如七下,十七下,二十七下,三十七下,四十七下,或一百零七下。随所偷物 品的价值和盗窃的情形而异。有许多人死在这种惩罚之下。如果盗了一匹马或其他应处 死刑的物品时,盗贼即被判决死罪,用剑将他斩成两段。但他对于所盗的物件如果能够 支付九倍价值时,便可免去一切刑罚。”④(注:《马可波罗游记》,上海亚东图书馆 印行1936年版,第92、96页。)

众所周知,《马可波罗游记》被誉为中世纪西欧的一部权威纪实著作,被译成几乎所 有的西方语言,在西方世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因此,通过《马可波罗游记》,中世纪以 后的西方人了解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当是正常的事情。⑤(注:关于《马可波罗游记 》在西方的影响,可参阅常宁文编著《马可·波罗》,辽海出版社1998年版。)

进入近代以后,西方学者对中国古代法的论述更多了,在莱布尼茨、伏尔泰、孟德斯 鸠等人的作品中,都对中国古代法作出了论述。

如德国学者莱布尼茨(G.W.Leibniz,1646~1716年)于1697年出版了《中国的最新消息 》一书,内中收录了六种文献,其中有些内容就涉及了中国古代的法律。⑥(注:参见[ 法]安田朴《中国文化西传欧洲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82~384页。)相隔50多 年后,法国学者伏尔泰(F.M.Voltaire,1694~1778年),出于对中国孔子及其儒学的崇 拜,对中国古代法律也作了非常高的评价:“中国人最深刻了解、最精心培育、最致力 完善的东西是道德和法律。”⑦(注:[法]伏尔泰:《风俗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 5年版,第216、217页。)他认为中国的法律能够与道德相结合,帮助人们树立善行:“ 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⑧(注:[法] 伏尔泰:《风俗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16、217页。)

当然,在近代西方学者中,对中国古代法律关注最多、论述最为深刻的是孟德斯鸠(C.S.Mcntesquieu,1689~1755年)。他在1748年出版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中,对中国的 法律作了两方面的论述。

首先,孟德斯鸠从他一贯主张的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政体的理论出发 ,认为中国是由专制君主治理的大帝国,是一个“强大的专制国家”,“它的原则是恐 怖”⑨(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2页;上 册,第197、198、83、92、312、313页。)。孟德斯鸠特别以关于“大逆罪”、“子罪 父坐”和对妇女的奴役等为例说明这一点。他还以中国的法律制度为例,详细论证了他 的近代的有关平等的、人道的、进步的刑罚观。比如,孟德斯鸠通过对中国关于“大逆 罪”的规定的批判,提出了“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行为”的理论:“如果不谨慎的 言词可以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的话,则人们便可武断地任意判处大逆罪了。语言可以作 出许多不同的解释。不慎和恶意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区别。而二者所用的词句则区别 极小。因此,法律几乎不可能因言语而处人以死刑。”⑩(注:[法]孟德斯鸠:《论法 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2页;上册,第197、198、83、92、312、31 3页。)“人们处罚的不是言语,而是所犯的行为,在这种行为里人们使用了这些言语。 言语只有在准备犯罪行为、伴随犯罪行为或追从犯罪行为时,才构成犯罪。”(11)(注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2页;上册,第197 、198、83、92、312、313页。)

其次,孟德斯鸠也对中国古代法中的一些规定作了肯定,如他认为,中国法律关心“ 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12)(注:[法]孟德 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2页;上册,第197、198、83 、92、312、313页。)。他特别举出抢劫的例子:“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对 其他抢劫就不这样。因为有这个区别,所以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13)(注:[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2页;上册,第197、198 、83、92、312、313页。)再如,孟德斯鸠认为,在中国,法律、风俗和礼仪往往混合 在一起,而“这是养成宽仁温厚、维持人民内部和平和良好的秩序,以及消灭由暴戾性 情所发生的一切邪恶的极其适当的方法。”(14)(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下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2页;上册,第197、198、83、92、312、313页。)孟 德斯鸠指出:“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1 5)(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2页;上册, 第197、198、83、92、312、313页。)

当然,由于地理环境、风俗传统、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等多种原因,中国古代法对西方 的影响主要限于学术界,而对西方法律的制度层面以及民众的法律生活等方面,中国古 代法并无大的影响。在立法、司法以及法律研究等方面受到中国古代法律影响比较大的 ,主要是中国周边地区的一些东方国家。

中国古代法对东方国家的影响

(一)对越南的影响

越南,在中国古代称“安南”,因其自秦至唐曾是中国版图的一部分,故从很早起就 受到中原汉族法律文化的影响。日本学者牧野巽认为:“安南于秦、汉时即接受中国文 化,迨后汉马援之远征,遂完全成为中国之领土,直至唐末犹然,故此时代安南所行之 法律,恐即以唐之律令为主也。”(16)(注:牧野巽:《安南黎朝刑律中之家族制度》 ,《日佛[法国]文化杂志》新第6期,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台 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492、493、503、42、48页。)杨鸿烈也指出:“唐末之后直 至明末清初,有黎一朝之法典仍以唐律令为主也。”(17)(注:牧野巽:《安南黎朝刑 律中之家族制度》,《日佛[法国]文化杂志》新第6期,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 诸国之影响》,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492、493、503、42、48页。) 当然,上述牧野巽和杨鸿烈只是指出了在法律方面安南受唐律影响的线索。具体而言 ,中世纪越南是以唐律为主,参酌宋、元、明三朝的法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法典结构方面,黎朝的法典,其结构分为:名例、禁卫、军政、户婚、田产 ,盗贼、奸淫、殴讼、诈伪、违制、杂犯、捕亡、断狱、勘讼事例,共十四篇。比唐律 略有增损,但基本上仿自唐律。(18)(注:牧野巽:《安南黎朝刑律中之家族制度》, 《日佛[法国]文化杂志》新第6期,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台湾 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492、493、503、42、48页。) 第二,在刑罚体系上,黎朝的刑罚也采用“五刑制”的体例,即笞刑五、杖刑五、徒 刑三、流刑三、死刑三。除了徒刑大不同于唐律、死刑中增加了“枭”和“凌迟”之外 ,基本上是仿自唐律的刑罚体系。

第三,在刑法原则方面,《唐律疏议》的“十恶”加重原则、宗法伦理原则、“八议 ”之优惠官僚贵族原则、老幼疾等减免原则、比附类推原则、化外人犯罪处罚特殊标准 原则、共犯以造意为首以随从减一等原则、数罪并罚原则和自首减免原则等,在黎朝的 法律中也完全得到体现。

(二)对朝鲜的影响

朝鲜很早就受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据班固的《汉书·地理志下》称,“殷道虚,箕 子去之朝鲜,教其民以礼义,田蚕织作,乐浪朝鲜民犯禁八条:相杀,以当时偿杀;相 伤,以谷偿;相盗者,男没人为其家奴,女子为婢,欲自赎者,人五十万。虽免为民, 俗犹羞之。嫁娶无所雠,是以其民终不相盗,无门户之闭,妇人贞信不淫辟。”(19)( 注:颜师古注曰:“雠,匹也。一曰,雠读曰售。”)而到隋唐,朝鲜受中国法的影响 进一步加深。《三国史记·新罗本纪》记载:“景德王十七年置律令博士二员。”(20) (注:牧野巽:《安南黎朝刑律中之家族制度》,《日佛[法国]文化杂志》新第6期,引 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492、493、50 3、42、48页。)由此可以看出,当时朝鲜受中国法律的影响当在情理之中。

从王建建立高丽王朝(918年)起,朝鲜所留传下来的法制文献开始变得丰富。从该时代 朝鲜的法典、法院编制、诉讼程序、刑法、民法等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一些当时立法 和司法方面接受的中国的影响,如《增补文献备考》引洪汝河所撰《刑法志》曰:“高 丽刑法所遵用者,李唐焉”。郑麟趾等撰《高丽史·刑法志》也称:“……高丽一代之 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21)(注:牧野巽:《安 南黎朝刑律中之家族制度》,《日佛[法国]文化杂志》新第6期,引自杨鸿烈《中国法 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492、493、503、42、48页。)

此外,朝鲜在法学世界观、法典结构体系、刑罚体系、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等方面, 也受到了唐代法文化的影响。(22)(注: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1卷,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420页。)

明清以后,朝鲜接受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在法典方面,朝鲜于世祖七 年(1451年)完成颁行、成宗十六年(1485年)修改颁布正式施行的《经国大典》,英宗二 十二年(1746年)刊行的《续大典》等,都是在中国大明律例的模式下制定的。同时,在 《经国大典》的“刑典”中,也明文规定准“用大明律”(23)(注:朝鲜总督府中枢院 调查课编:《李朝法典考》,朝鲜印刷株式会社1936年版,第68页。)。此外,在编纂 法典注释书、强调臣民必须讲读律例、将中国明清律例作为国家律官考试的正式科目、 (24)(注:贾静涛:《中国古代法医学史》,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207页。)接受明 清律学和法医学等方面,(25)(注: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415页。)朝鲜均受到了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强烈影响。

(三)对日本的影响

日本是中国一衣带水的邻邦,在古代,它接受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比任何国家都要更 深一些。一方面,中国古代以儒学为核心的封建正统的法学世界观影响了日本早期的法 律制度,如公元603年的《冠位十二阶法》、604年的《宪法十七条》、668年的《近江 令》、689年的《净御原律令》以及701年的《大宝律令》等,从而在日本形成了与中国 血脉相通的律令制国家,这种律令制国家的影响一直延续了700余年;另一方面,中国 古代法典和法学对日本产生了影响,如隋唐法典影响了日本古代基本法典《大宝律》和 《养老律》的结构与内容,(26)(注:参见[日]吉村茂树《日本历史大辞典》第9卷,“ 养老律令”条,吉川弘文馆1994年版。)中国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为日本全盘吸 收,中国古代的法注释学方法,也为日本所系统继承,出版了《令集解》、《令义解》 等著名注释学作品。(27)(注:[日]利光三津夫:《律的研究》,明治书院1961年版, 第9页;[日]三浦周行、泷川政次郎:《令集解释义》,国书刊行会1982年版,第2页。 )

进入德川幕府时期(1603~1868),日本又进一步全方位地吸收了中国的法文化:采纳 了明清时期的律、例、令、会典等法律形式;(28)(注:参见[日]大庭修《江户时代吸 收中国文化的研究》,同朋舍1984年版,第211、217页。)确立了幕藩法律体系;出现 了日本学者自己翻译或编纂的大量律例注释书;经由朝鲜,吸收了中国古代的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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