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楚国井田制度_楚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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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楚国井田制的有无、性质及实施方式等,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本文通过对有关文献的分析考辨,提出了如下观点:楚国确曾实行过井田制度。但是,楚国的井田制同西周的井田制有质的区别。前者是征收军赋时计算土地面积的标准单位,后者则是作为诸侯百官俸禄等级和课验直接耕种者勤惰的单位。也就是说,楚国的井田制是指在衍沃之地直接将田按“井”字划分成小块以便于官方计征,对其他各类土地则把不同土地的质的差别,通过折算而转化为以“井”为标准单位的量的差别。

关键词 楚 井田制

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自先秦以来就是一个聚讼纷纭的疑案。同样,它也是探讨楚国土地制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楚国井田制的有无、井田的性质以及实施方式等,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因此,笔者在此不拟作“先入为主”的结论,只是力图通过对文献记载的综合分析以及对诸说的考辨,提出个人的看法。

涉及楚国井田制的文献材料,仅见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原文是这样的:楚康王十二年,掩任司马,“子木(时为令尹)使庀赋,数甲兵。甲午,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皋,井衍沃,量入脩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既成,以授子木,礼也。”

对这段文献,贾逵和杜预有着根本不同的理解。后来的分歧,大抵分别为贾、杜之派演。为便于分析比较,现将贾、杜的解释分别书录于兹。

据《左传正义》所引,贾逵对“度山林”以下九事所作的注解是:

山林之地,九夫为度,九度而当一井也。

薮泽之地,九夫为鸠,八鸠而当一井也。

京陵之地,九夫为辨,七辨而当一井也。

淳卤之地,九夫为表,六表而当一井也。

疆潦之地,九夫为数,五数而当一井也。

偃猪之地,九夫为规,四规而当一井也。

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而当一井也。

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也。

衍沃之地,亩百为夫,九夫为井。

贾逵此说的特点,是自始至终以井田制来解释九事。孔颖达《礼记正义》于《王制》篇引许慎《五经异义》,也与贾说大致相同。

杜预的解说与贾逵迥异。杜预是把“书土田”与下面九事平列,所以他所释共有十事:

书土田:书土地之所宜。

度山林:度量山林之材,以供国用。

鸠薮泽:聚成薮泽,使民不得焚燎坏之,欲以备田猪之处。

辨京陵:别之以为冢墓之地。

表淳卤:表异,轻其赋税。

数疆潦:计数减其租入。

规偃猪:规度其受水多少。

町原防:堤防间地,不得方正如井田、别为小顷町。

皋:水厓下湿,为刍牧之地。

井衍沃:如《周礼》制以为井田。

按照杜预的解释,掩所作的只是楚国全面的土地规划,大多数事情都与治赋毫不相干,这显然与掩的计划是背道而驰的。杜预失误的根源,在于他没有考虑到,楚掩以楚国大司马的身分治赋本身就表明此事具有明显的军政性质,而当时的军政又和井田密切相关①。

唐孔颖达弃贾从杜,其疏云:

按《周礼》所授民田,不过再易,唯有三当一耳,不得以九当一也。山林、薮泽、京陵、偃猪,本非可食之地,不在授民之限。虽九倍与之,何以充税而使之当一井也?且以度鸠之等皆为九夫之名,经传未有此目。故杜不用其说。在这里,孔颖达对贾注的证伪列举了三条理由:一是“不得以九当一”;二是山林、薮泽、京陵、偃猪非可食之地,不能折算后征赋;三是以度、鸠等为九夫之名未见经传。其实,这三条证据都不能成立。

“以九当一”和将山林、薮泽等折算征赋,并非独行于楚国,而是普行于当时中原诸夏。《管子·乘马》就记有各种土地的折算规定,如地之不可食者、山之无木者、涸泽、地之无草木者,以及楚棘杂处之地,都是百而当一;薮、蔓山,九而当一;汛山,十而当一;流水、林、泽,五而当一。可见中原诸夏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土地都规定了相应的折算比例。其中既有“九而当一”者,也有“十而当一”、“五而当一”者,甚至有“百而不一”者。

至于山林、薮泽等土地,都无一例外地作了折算。这和楚国将土地分为九种类型进而予以折算大致相仿。

至于说以度、鸠之等为九夫之名不见经传,则更难成立,因为不能认为凡见于经传者皆非历史事实。更何况度、鸠之等并非全然不见于经传,《周礼·小司徒》就有“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之语。值得注意的是,汉代郑众、郑玄正是引《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所记掩“牧皋”、“井衍沃”来印证其释的。经、传中“牧”、“井”之相互印证,无疑给我们以窥斑见豹的启示。

也有在贾逵、杜预二说之外另创新论者。如日本学者竹添光鸿《左氏会笺》云:“山林、薮泽因生材多少以量入,故言度、鸠;京陵、淳卤无所入,故特言辨、表;町原防以下三事,赋入寓于法制之中,故唯言其制。”在这里,竹添光鸿将掩书土田以下九事区分为三种情况:山林、薮泽视收入量定赋,京陵、淳卤从总征赋土地面积中扣除,町原防以下三事即原防、皋、衍沃以井为基准折算其面积。尽管竹添光鸿对“数疆潦”、“规偃猪”二事没有解释,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他不会将“数疆潦”和“规偃猪”列入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否则他不会避而不谈。考虑到这一事实,竹添光鸿至少将九事分成了四种情况。

实际上,竹添光鸿的这种“三分法”或“四分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据《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所载可知,掩书土田是纲,其余九事是目。也就是说,其余九事必须围绕书土田这个纲领展开。而在同一纲领之下的诸事,虽然可能会有不同的折算比例,但至少应有统一的计量标准,不可能各行其是。其次,即令按竹添光鸿的意见把书土田以下诸事分成几种情况,他的分法也不能自圆其说。依竹添光鸿所言,山林、薮泽无须计量单位,而无计量单位何以登记——“书土田”?京陵、淳卤无收益,无收益的土地何以会在土田之列?原防、皋、衍沃的赋入要寓于“法制”之中,此“法制”如指井田制,则尚可通,可非指井田制,那么,“寓于法制之中”就并非书土田的应尽之务了。总之,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竹添光鸿的解释都难以成立,他本想在旧注的基础上翻出新意,其结果却是治丝愈纷。

不过,贾逵、杜预的解释尽管分歧很大,但都有一个共同点——承认楚国有井田。不同的是,贾逵在解释书土田以下诸事时以井田一以贯之,即:“自山林以至衍沃,悉以井田数之”;杜预则以为仅在衍沃之地制井田,即:“衍沃,平美之地,则如周礼制以为井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九夫为井”。竹添光鸿所谓“法制”,也不排除有指井田制的可能。这就是说,古今学者大多认为楚国实行过井田。这是一种符合历史实际的见解。

但是,也有学者否认楚国实行过井田制度。如李剑农先生说:

按此段文字(笔者按:指《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关于掩庀赋的一段记载)贾逵注因有“井衍沃”三字,亦以之牵入井田制,其说过于支离,孔颖达已辞辟之,兹不赘引。按全文之大旨,即察土地之高下形势,地味之肥瘠,分别其用途及其收益之多寡。以定赋役。所谓井衍沃者,划衍沃之地为可耕之地耳。②李氏的解释显然欠妥。首先,李氏只说根据土地高下形势和地味肥瘠分别确定其用途和收益之多寡,殊不知,没有统一的计量标准何以判断其收益之多寡?其次,李氏将“井衍沃”解为“划衍沃之地为可耕之地”,这等于未作解释。衍沃为可耕之地是不言自明的,何须重“划”?

齐思和也否认楚国历史上有过井田制度。他在解释“井衍沃”时说:“按其文义,井为动词,义谓凿井也。盖衍沃之地,需要灌溉,故凿井。若以制井田解之,则似前无井田,至此时而始区之为井也。夫至是时,各国井田逐渐破坏,而楚方制井田,殆无此理。故杜解虽引《周礼》以为之说,亦不可信也。”③郭豫才也说:“井之发明,虽在商代,然无明确之叙述。至周穿井事业渐繁,影响于社会者亦深,除以井为共饮之利外,即藉井以溉田,古井田之法,即衍于是。”④

对于将“井衍沃”解释为凿井溉田之说,刘家和已提出质疑。他说:“愚意以为,凿井之说恐难遵从。一则凿井无关于量入,距治赋的题旨稍远;再则楚处江汉平原,河渠湖泊,所在多有,不似北方平原,灌溉需要凿井。据考古发现,楚古城遗址有不少居民饮水用井,而农田灌溉用井,尚未有所闻。”⑤

刘先生的这一见解是比较妥当的。但也有学者认为,文献中已有楚用凿井溉田的记载。《庄子·天地篇》载:“子贡南游于楚,反于晋,过汉阴,见一丈人方将为圃畦,凿隧而入井,抱瓮而出灌。”说者认为,汉阴为故庸国地,后属楚。这条史料说明楚人凿井灌田的事实⑥。

我认为,这种理解有出入。因为汉阴大夫灌的是圃,而并非稼。当时“圃”与“稼”已有明确的区别。如《论语·子路》记:“樊迟请学稼,子曰:‘吾不如老农;’请学为圃,曰:‘吾不如老圃。’”圃畦种的是蔬菜或花木,它们对水的需求是经常性,某些品种甚至是全天候的,且面积较小,只有仰赖井水灌溉;而土田种植的则是粮食作物,对水的需求是季节性的,且面积较大,故宜借助陂渠灌溉。楚人用井水溉蔬菜花木,不见得也用井水灌溉粮食作物。

也有的学者如郭仁成受杜预的影响,把“书土田”与其后九事平列,进而将其分为“三组十事”:第一个三件事包括登记耕地面积、估算山林薮泽材木及渔猎收益,这是确定赋额的主要依据;第二个三件事包括辨别和统计高山荒岭、盐碱埆薄、疆界积水等无收益之地,从全地区征赋总面积中扣除出去;最后四件事属于规划性质,其中“规偃猪”和“町原防”是计划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牧皋”和“井衍沃”是扩充牧地和耕地,目的则在于发展生产,从而也就可以增加赋入。以上三组十事都是为了“量入”,而“量入”的目的又在于“脩赋”。为了强调楚国无井田制度,他进而指出:“井衍沃”无关楚的土地制度,楚国不存在孟子所说的那种井田制度。所谓“井衍沃”不过是在平衍的地方打出井来,以利灌溉,它与“町原防”、“规偃猪”一样,都是农田水利设施,也是楚人征兵时经常进行的“抚民”工作,与《左传·成公二年》楚令尹子重为阳桥之役以救齐时所进行的“大户”、“已责”等一样,无非是为了安排好出征战士的生产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⑦。

我认为,这样的解释似有商榷的余地。首先,前文已指出,“书土田”是“总纲”,其余九事是“分目”,若将书土田与其他九事平视,则有悖原文旨意:尽管其余九种土地各不相同,但其根本属性无疑是土田,如果我们承认从山林至衍沃均属不同类型的土田,那么与之平列的“书土田”之“土田”又属哪种类型呢?假定说这“土田”属平善肥沃之地,岂不是同最后的“衍沃”前后重复吗?可见,只有将“书土田”理解为“总纲”,才能顺畅地对其下九事作出解释。之所以视“书土田”为总纲,是因为“书”者,登记也,所谓“书土田”,指的是将其下九类不同土田予以折算登记。若书土田不是“纲”,其下九事又皆未含登记之意,如此一来,又怎么能够确定征赋的标准呢?

其次,即令将“书土田”与其下九事平列,其解释也如方凿圆枘。依照这种解释,头三件事(包括登记耕地面积、估算山林薮泽材木及渔猎收益)看起来似乎与治赋有点关系,但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治赋,因为它缺乏量的概念,而不能“量入”,谈何修赋?第二个三件事(包括辨别和统计高山荒岭、盐碱埆薄、疆界积水等无收益之地,从全地区征赋总面积中扣除出去)与治赋无必然联系,因为高山荒岭、埆薄、疆界积水等地收益较低是实,却断非全无收益,若从总面积中扣除,显然违背了治赋的准则:军赋行于一切土田。最后四件事(属于规划性质,其中“规偃猪”和“町原防”是计划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牧皋”和“井衍沃”是扩充牧地和耕地)则与治赋毫无干系,因为兴修水利也好,扩充牧地和耕地也好,既非治赋的内容,也与掩所任司马的职责不符。《荀子·王制·序官》云:“司徒知百宗城廓立器之数。司马知师旅甲兵乘白之数。……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藏,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耕艾,司空之事也。”可见,扩充农田和兴修水利是司空职掌之事。楚国虽然未见司空一官,但考虑其职责之重大,不可能由司马兼领,当设有一类似司空的职官。一般说来,楚官与周官官名、职责均大同小异。《左传·宣公十一年》载:“令尹艾猎城沂,使封人虑事,以授司徒。”这说明楚司徒名称和职责都是与周相同。

再次,把“规偃猪”、“町原防”和“井衍沃”视为楚人征兵时经常进行的“抚民”工作,也显然不当,因为安排好出征战士的生产生活等“抚民”工作,已远远超出了治赋的范围。

还有的学者认为,井田楚固有之,比较可信。至于掩是否又重新进行了一次井田,看来只能作否定回答。他列举了两个方面的证据。第一,掩的职务是司马,实行井田和处理其它土地不是他的职责。第二,从掩自接受任务庀赋至完成任务的时间来看,他不可能重新进行一次井田并处理其他各类土地。据文献记载可知,掩庀赋受命于令尹子木(即屈建),子木于鲁襄公二十五年六月代替薳子冯为令尹,八月率兵灭舒鸠,十月八日(即“甲午”)命掩庀赋。所以,如果子木灭舒鸠归来使掩治赋,那么他的工作过程只有三个多月。要在这样短的时间里重新实行一次井田,并对各种不同土地重新加以安排处理,这在事实上是办不到的⑧。

我认为,这两方面论据似乎都难以成立。先看第一,虽说实行井田和处理其他土地不是作为司马的掩的专职,但上古的军政与井田则是密不可分的,既然掩以司马之职治理军赋,势必涉及井田。这种涉及井田同专门规划井田和处理其他土地是两码事。再看第二,论者之所以认为掩治赋的时间最多只有三个多月,是由于他把《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所记的“甲午”当作完成的日期,而这“甲午”恰恰是治赋开始的日期。《左传》只是说“甲午”之日开始治赋,却未说何时完成。虽然下文有“既成,以授子木”语,但并没有时间概念,假定要把“甲午”之日理解为完成治赋的日期,无异于说掩是当天开始,当天完成,而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其实,掩治赋的时间既非一个多月,也非三个多月,提供给他的至少有五年时间。掩于襄公二十五年开始治赋,据《左传·襄公三十年》所记,是年掩被楚公子围(即楚灵王)所杀。这就是说,掩在从襄公二十五年至三十年的五年中,都可以治赋为已任。

综考古今诸家对《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关于掩庀赋的记载的注解,虽然瑕瑜互见,但相对而言,还是贾逵的看法比较妥当。其理由有三:一、贾逵以“书土田”为总纲,以其下九事为分目,符合《左传》本意。二、将“度”、“鸠”、“辨”、“表”、“数”、“规”、“町”、“牧”、“井”一律释为不同土地的面积单位,体现了“一以贯之”的工作原则和方法。三、把不同土地的质的差别通过折算而化为量的差别,而这种差别最终又以“井”为标准单位,这恰恰是治赋最基本的工作内容。或许正由于贾注言之成理,故清代的一些汉学家多以贾注为宗。如沈钦韩《春秋左氏传补注》、李贻德《春秋左传贾服注辑述》、刘文淇《左传旧疏考证》和《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等即是代表之作。

楚国究竟有无井田制度,我认为应作肯定回答。但是,楚国的井田制同西周井田制有质的区别。如果说,西周的井田制是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和课验直接耕种者勤惰的单位的话⑨,那么,楚国的井田则是征收军赋时计算土地面积的标准单位。具体来说,即在衍沃之地直接把田按井字划分成小块以便于官方计征,在其他各类土地上把不同土地的质的差别通过折算而转化为以“井”为标准单位的量的差别。总之,楚国的井田只是在赋率上同西周的井田相似⑩。《国语·鲁语下》记述孔子论古时军赋说:“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米、重刍、缶米,不过是也。”这说明以“井”作为田的计算单位,并以之作为征收军赋的计量标准,为诸侯国所通行。

恩格斯指出:“如果你在某一个地方看到有陇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业公社的地产。”(11)这里的“农业公社”,就是“农村公社”。而这里的“棋盘状耕地”,就是包括楚国在内我国古代存在过的“井田制”。由此也可以看出,井田制同村社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次生形态的村社制正是井田制赖以产生的基础。

中国古代井田制究竟废除于何时,历来众说不一。其中,唐兰的看法颇值得注意。他认为,战国时代除秦国商鞅变法废井田外,东方六国都没有正式废除过井田。俞正燮的《王制东田名制解义》指出,《礼记·王制》的“东田”就是战国时东方各国遗留下来的井田。《汉书·食货志》载武帝末年诏曰:“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又桓宽《盐铁论》云:“先帝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可见,井田制到了汉武帝时才完全废除(12)。如此说能成立,楚国的井田一直延续到战国末年亡于秦国之时也未可知。

收稿日期:1994年6月3日

注释:

①李学勤:《论掩治赋》、《江汉论坛》1994年第3期。

②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12月版。

③齐思和:《孟子井田说辨》、《燕京学报》总第35期。

④郭豫才:《殷周民族与井水文化》、《河南博物馆馆刊》总第9期。

⑤⑧刘家和:《关于掩庀赋》、《江汉论坛》1984年第3期。

⑥⑦郭仁成:《楚国经济史新论》,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8月版。

⑨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

⑩张正明主编:《楚文化志》,湖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7月版。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2页。

(12)唐兰:《春秋战国是封建割据时代》、《中华文史论丛》第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6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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