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中的法律问题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问题论文,版中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1946年第一台计算机(ENIAC)诞生, 信息技术已经开始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独立的计算机所能够提供的资源和服务是有限的,因此,人们很早就开始把分布在各处的,提供不同服务与资源的计算机相联,使其服务能力成倍地增加。现在世界上运行着各类型的网络很多,其中由美国国防部的ARPAnet网发展来的Internet 已经成为世界范围的主干网络。
Internet提供的功能和服务有:电子邮件、远程登录、文件传输、图书科技情报查询、Usenet电子新闻、信息浏览等。人们的信息交流方式由语言、文字进入网络数字化交流时代,网络出版不可避免。网络出版是指利用网络作媒介的发表、刊载、改写、下载等行为。其中有出版社、杂志社、报社等新闻出版机构的网络出版物,也有商业机构设立的各种论坛,有个人根据爱好设立的网站。但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使任何上网的用户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信息,使用他人的信息资源,这就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随意发表言论行吗?
在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网站、论坛、BBS、聊天室等。 这些地方有的在国内,有的在国外。每个访问者都可以在上面发表自己的言论。当然,版主(主页管理者)一般都会有“文责自负”的提醒,但如果所发布的消息涉及他人权益,由谁负责呢?是版主、发布者,还是网络空间的提供者?例如,前一段北京一名消费者购买某公司一台便携机,因质量问题与销售商发生纠纷,未获解决,消费者就在国内某著名论坛上发表一份帖子,由于访问人数众多,在使用计算机的人群中给该电脑公司带来相当大的消极影响,该电脑公司起诉这个消费者,这是我国第一起由网上发表言论引发的官司。
网络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也要受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世上不存在不受限制的自由。网友可以发表自己的言论,但是也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版主作为管理者,首先所设立主页的主题不能违法,不能设立黄色、反动、迷信的主题网站。网络空间提供者应对申请人进行审查,不能为不合法网站的开辟提供方便。网络是虚拟的世界,是现实世界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基础上的延伸,它也要受现行的道德标准和法律的规范,现实中不允许的,在网上也是不允许的。
二、随意下载、转载他人作品行吗?
在出版业中,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取得相应的权利授予,否则就会被视为侵权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有明文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1.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具有独创性;3.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4.必须是以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文学作品能很容易地制成电子文本,上网发布,成为网络作品,同样也受法律保护。但在网上的文学站点中,可以见到从李白到徐志摩,从钱钟书到金庸,各个时期、各种风格的作品,应有尽有。这些作品除无版权限制的,其他基本上都没有经过授权,就由网友、机构制成电子文本上网发布。这种行为构成对权利所有人的侵权,是违法行为,侵犯人应停止侵犯,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或由版权行政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作品的电子文本的版权问题,WTO 的知识产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条约中已有体现。我国虽然现在没有加入WTO, 现行的《著作权法》也没有作品数字化的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承认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如打击盗版软件、光盘等。
三、责任人如何确定?
在Internet上,人们发布信息、寄发电子邮件时的姓名、地址等个人识别信息都可能是假的。网上发布信息,寄发电子邮件,都是由网络服务器提供中转。目前,网络服务商不替用户查询发件人的真实身份。从技术上讲这也是很难做到的。这就使侵权行为发生时,无法确认侵犯人的真实身份而无从告起。但是如果网络服务商直接实施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毫无疑问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网络服务商知道其用户确有利用所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每一台上网电脑都只有一个网络IP地址,公安机关可以确定违法电脑,但大量网吧的存在,使违法人可以不断地改变上网地点,而使公安机关无法确定责任人。Internet是开放的、世界性的。有些提供服务的主机是在国外登录的,在国内同样可以访问,上、下载,这就存在一个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但是可以预计网络涉外纠纷的处理将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综合而言,网络出版涉及的著作权等法律问题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令人高兴的是,我国的新《刑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信息的传输、使用进行了规范。随着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著作权法》也要进行相应的修改。法院系统业已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有了一批专门审判知识产权的法官。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地获得信息,规范网络对信息、作品的传播、使用,促进我国文化事业在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