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民族财产的发展_明清论文

明清徽州族产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徽州论文,明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学术界对明清徽州宗族社会看法不一,本文就作为宗族社会经济基础的族产作了考辩。作者认为,族产在明清时期的徽州从未中断,不过自明中期以后,部分众存族产逐渐转化祠产形式的族产,从而形成了众存族产和祠产并行交叉、一消一长的发展局面。由于族产在明清徽州经济中占绝对优势,它强化了宗族势力和封建宗族关系,巩固了封建统治秩序,对封建制度解体起了阻碍作用。

关键词: 明清徽州 族产 众存族产 祠产 宗法关系

学术界对于明清徽州宗族社会的状况有不同的估计。有的学者认为,徽州在明以前曾是封建宗法制比较强固的地区,明代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宗法关系呈松弛的趋势,宗法势力趋于衰微。有些学者则相反,认为明清时期徽州宗法制得到加强。历史上,宗族制度和宗法思想对徽州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以及社会生活风俗习惯等诸方面都产生过深刻的影响,因此,对明清徽州宗族社会的真实状况做一深入的探讨,是很必要的。族产是宗族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宗族组织的强大支柱,族产的研究,是解决上述课题无法回避的重要步骤。

宗族欲修谱、建祠、开展团拜祭祀仪式,必需要有经费。徽人云:“祭必以田,有田则祭之。”〔1〕朱子《家礼》中规定:“初立祠堂,则计见田,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后凡正位袝者,皆放此。宗子主之,以给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皆立约闻官,不得典卖。”徽州宋代即有置祭田者,歙县人程显在黄墩审坑立词,岁时祭祀在由溪立庄田,“创田五顷,备粮备役备荒年。”〔2〕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希望祖宗产业世代传承,若被子孙荡卖,是为不孝。但明代以后土地买卖日益频繁,分家析产又一直沿袭均分习惯,沉重的赋役负担使某些家庭产业朝不保夕,因而祖产不稳定,极易毁败。为此,家庭采取众存产业的办法,对部分祖产实行禁约,规定只可经营,不许转卖他姓,族众在贫困万不得已时,可将分籍(众存产业中族人所拥有的股分)卖与本族之人。在分家析产过程中,众存产业不参与析分,只可进,不可出,这就防止了祖产的迅速瓦解。众存产业的收益,主要用于国课墓祭标挂,以及宗族其他事业的费用,此外往往有相当部分按族人拥有的分籍多少分配给族人。《窦山公家议》中说,早年,窦山公“虑户役繁重,应用难量,乃于所存未分田产立文遗嘱,存积以应不给,并所积续买田产,俱永远不许分析。其虑宏且远矣。”嘉靖时,善和里发生火灾,私居一燎殆尽,于是“众相协议,以为窦山公所存未分之产尚厚,能培而植之,亦足以为维系鼓舞之机。”“且日积岁累,羡余之下,皆为给众之需,将见众物自可以为永赖,而己物或未必可长恃也。”众产可应事变,可救缓急,且可永赖,是其普遍存在的根据。

徽人重风水,一般风水山、墓林山多为众存产业。风水山关系着居于斯土的宗族兴旺与否,墓林山与祖宗对后代的福佑有关,因而禁约极严,一般都将禁约拿到官府印钤。一代代在析分家产时,要讲清众存产业的情况,本户所拥有的分籍,有时还会将私产再增入一些到众存产业中去,因而宗族众存产业到明代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实体。

明弘治元年,祁门吴氏《竹字阄书》〔3〕中说, 五房众存山共二十二号,“各山众存竹园竹木及各地栽柿、栗木,毋许私自侵砍,如违,侵砍一根,罚一钱公用。”这次阄分,又续增众存田两处,田租共二十五秤十一斤。“前项二备租谷拈得松勾起,轮流收谷管办,新正起至年终住,往本众客果合、酒肴、标举等。如违,不以管办应事,追前租谷十秤众用。”看来原众存族产主要是山林。这次阄分所存留的两项田产,产权保留在三兄弟手中,用于接待宾客亲戚购买果合酒肴、墓祭标挂等事。从全文看,吴氏似还未建立宗祠,但已存在族产。

歙县凤山余宗芳,“修德造行,不求闻达”,是隐君子。“明天子荣以冠带而弗受,乡拜益重之。”他生有三子,在他死去多年后,三兄弟将父遗祖产分福、寿、禄三字阄分。福字阄书分到的主要是田地等。阄书中记录有:“今将存立祀祖田土租谷花利并佃户名目逐一开具于后。”这些存立祀产中,有些是与其他房族人共业的,有些是三兄弟共业的,有些是“通族合业”的。三兄弟合业祀田,三人轮流耕种收租办祭祀。通族合业祀田,“内本家与岐分该山五亩五分,计烧纸六把,岐分三把,兰分三把。”〔4〕也就是祀田收益主要用于上坟烧纸等。 从文中看不到祠祭、团拜的使费支出,可知明中期,凤山余氏还未建祠堂,但众存族产已存在数代了。

嘉靖万历时,休宁十七都四图江村洪岩德三兄弟的父叔辈“不惮风霜,苦志江湖”,锐意商场,“创积数十年”,“幸而家业颇丰”。三兄弟在万历二十八年分家,立《阄书分单》,众存产业中,田亩共三十七号,“三房实存众租三百零一砠零二十八斤又十五斤。”共地十四号。承祖及续置坟地九号。豆租园地二十八号。山场十九处。塘十七处。存留的众存产业的数目是相当可观的。《分单》中还说,三人的父亲遗下厅楼,以后相宅的风水地师认为厅楼“祖基未协正向,致有兴废不齐。”三人“继思家庙未立,犹惧孝道有亏。为此三房同心协志于万历丙申年立向改造,新建正厅楼屋门屋数层,后堂供奉祖宗神主于上,以为孝敬寝堂,庶便子孙朔望朝谒及四时祭罗拜于斯。后之子孙宜当世守。间有窘迫不振者,本厅楼屋合得分数及祖墓前后祭祀之田,只许立契凑业亲房,不许背逆贪财售之他人,以致祖考不宁,诚为不孝不义人也。如有此等,听从支下子孙执此经官陈治,仍坐赎业入众。本房在可受者,亦不得掯勒坐视,宜当推之以义,则祖宗英灵赫赫昭著,必赐默佑矣。”〔5〕洪氏经商致富, 在万历二十四年以前还没有建立祠堂。万历二十八年的这次分产,所说众存产业,有承祖及续置的,主要是坟地,而大部分田地园山塘均是此次分析时设立的三房众存产业。也就是祠堂未建立前,就存在众存产业。在洪氏经商致富后,又拿出相当丰厚的产业作为众存产业。

众存形式的族产,在清代宗祠普遍建立的情势下仍然存在。康熙元年,祁门官塘许氏在母亲和房长的主盟下,许曰攀四兄弟和侄子许澄阄分家产。许氏是大地主,仅田租就有一千余秤。阄分过程中,从父遗田租中拿出一百余秤作为“众存祀田”。母亲方氏口食田租100 余秤及庶母孔氏口食田租60余秤,在她们百年之后,一半作殡葬费,一半仍旧归入众存产业。此外,五妹口食田租30余秤,在她出嫁后,“其田骨仍系众存。”田地之外,尚有“本家承祖并续置房屋基地、菜园、坟墓山场、塘、地、庄佃、菜树等项,一概众存,毋得徇私擅专,致生弊端。”〔6〕可见清代在宗祠已普遍建立的情况下, 众存形式的族产依然风行。

在乾隆三十九年《姚阿汪立分析阄书》〔7〕中载, 姚氏“居于斯土,门单族弱”,先年姚阿汪的公公姚子聘往西口、关东贩茶,后来又在杭州、新城开张典铺,“置田造屋,家业丰饶。”家业传到姚阿汪的丈夫那一代手中,兄弟二人“缵承父志,内外廓增”。正当茶典事业蒸蒸日上之时,不幸丈夫四十九岁辞世了,家业由长男继续经营,然而命不济,“典业堕隳,茶号亦歇”,“幸赖先人余业,门户仅支”而已。于是姚氏将丈夫遗下的家产,分作文、行、忠、信四房阄分。姚氏存留田租一百,园地租八斗,计氏庶母存留田租二十五掯砠,作为两位老人的日食零用之需。她们百年后,则全部作为众存祀产“四房轮收办祀以及众项公用。”这次阄分中,存留的众存产业有:屋地二号,田地山共折实税二十四亩三分余。众产赋税“四房均认办纳。”此外,阄书尚记录着姚氏丈夫那代兄弟二人均分产业时存留的众存产业,共田租五十二砠,共山八号,塘五号。阄书又记载着姚氏公公姚子聘兄弟二人均分产业时存留的众存产业,共田三号计三亩七分余,共租三十二砠,园地三号,山一号。从此阄书可以清楚地看出,一代一代在阄分家产时都要存留部分众存族产,众存产业的数量不断增加,而子孙拥有的分籍,随人口的增长日益复杂化。分籍的琐碎复杂化,最后发展到计算起来都不方便,这恐怕也是有些众存族产后来逐渐转化为祠产的原因之一。

《清乾隆休宁县强霸渔塘案》(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就生动地说明了这个问题:明代休宁二十一都2图程氏共有承祖公塘,占地计税亩3亩6分有零,是众存族产。到乾隆时, 因被族人“私自将众塘出当与族棍程用和霸管蓄鱼利己”,族人虽存价赎当,于乾隆18年收价邀契,但程用和仍霸塘不交,引起诉讼。从状词可知,经过七代人的分产,到被告程用和时,他只能分到1毫5丝零7微的塘,相当原塘面积约万分之四。由于分籍在族内可以买卖,使每个族丁的分籍不相同,使本来就复杂的分籍更趋复杂。众存族产的琐碎复杂化,在宗族制大发展的情势下,部分转为祠产恐怕是大势所趋。

众存族产的来源,除了祖遗、分家存留、绝灭户私产归众三种途径外,还有一种,就是名义上的社田、实质上的众存族田。社田,有些是由村社制度下,村社拥有的为村社集体事业(如祭神、祈祷丰年、祈雨、修筑水利、庙会演戏、会饮等等)提供经费的田地演化而来。由于徽州聚族而居的现象较普遍,一村一姓,不杂他姓于其间,因而村社组织有些是变相的宗族组织,社田也就成为实质上的众存族产。这种情况元代就存在,一直湍袭到明清。

在宗祠尚未建立时,众存产业是族产的主要形式。在宗祠建立以后,就出现了祠产形式的族产,这是更为成熟的族产类型。祠产与众存产业一样严禁盗卖,只进不出。众存产业的收益,有相当部分按分籍分配给族人,分籍是有实质经济意义的,可以在宗族内部转卖。而祠产的收益是专项专用,主要用于宗祠祭祀团拜仪式、修谱葺祠、墓祭标掛、交纳赋税、赈灾赡贫、提供族中子弟学费考资等等。祠产不存在分籍,不能在族人之间转卖。祠堂公匣的贮银一般都放贷出去增值。有时宗祠也拨出一些钱谷分配给族人,数量不多,而且是按人丁分配。祭仪之后的分胙也不是按分籍,而是按人头一人一份。从《道光二年立宗祠杂支赈》〔8〕来看,宗祠的支出项主要用于:元旦、清明、 中元节、冬至的祭祀团拜用费,修理祠堂仓库,缴纳族田族山钱粮,贿赂官吏的钱财,支应保长差役的花费,祠产管理人员巡视族田族山、监割监租的俸钱,为保禾苗,祈神保佑,演戏娱神的花费,“做田磅”、修整堨和水车等族产农田水利设施的用费,修筑桥梁的工料费。这里根本没有祠产收益分配给族人的记录,说明股份性质的分籍已经消亡,作为祠产,私产的最后一点尾巴也被割去。不管你当初捐输多少,一经输入祠堂,便成为公产,产权归宗祠所有,由宗祠派专人掌管。这是祠产与众存族产的主要区别。

朱子在《家礼》中规定,祠堂建置时,就要设立祭田。前面提到的宋代徽州歙县人程显在建祠时,“创田五顷,备粮备役备荒年。”说明宋代徽州就出现了祠产。明初,祁门十一都人李汛在弘治年间于十东都修建了“五马宦祠”,并在十东都三保寺家叚置买了大片山场、庄基产业,作为宦祠祭祀、修葺的费用来源。李汛故后,子孙遂把“五马宦祠”作为祭祀李汛的家庙祠宇,世代供奉“镜山公香灯”,寺家叚山场、庄基就固定为祠产〔9〕。 徽州的祠产是在明中期以后宗祠普遍建立时才发展起来的。

祠产的由来和扩展,主要由以下几种途径:一、族人的设立和捐输。二、部分众存产业转化为祠产。三、宗祠利用买卖典当等手段兼并私产。四、宗祠利用族众神主入祠入座、添丁、嫁女使用公堂、中举任官等收取银两。五、宗祠贮匣银放贷增值。

明清时期,徽州设立、捐输祠产的情况极为普遍,尤其嘉靖以后更是蔚然成风。正德年间,婺源桃溪潘氏竹山逸叟在尚村营造石墓和墓祠,又设墓田二十五亩,“令子孙世守之。岁课其入葺墓道,饬俎豆、清明祭奠如仪。有赢,储以备缓急,毋侵毋售。”〔10〕祁门人胡天禄,曾输田三百亩为义田,以备祭祀及族中婚嫁丧葬贫无依者之资〔11〕。歙县潭渡人黄天寿,少年时读《义田记》,慕范文正公设义田之事,晚年遂割田百余亩以赡族之贫者,并建义仓为贮谷、分谷之所。抚台锡扁嘉奖,鼓乐导送,以为里俗之劝。后来族人塑其像于义仓内,岁时祀之〔12〕。天启七年,洪天南同侄洪大鳖等,“因造祠修理便于用事”,自愿将田产一备本身分籍输入洪均祥公祀匣〔13〕。这样的事例可说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宗族组织鼓励族人捐输,整个社会舆论都认为捐输不吝才是品性贤良、情操高尚的表现。人们自觉捐输,以求播誉乡里。甚至贫寒的族众也硬着头皮捐输。在宗族修谱葺祠、设立学堂等需较多钱财时,一方面大力鼓动族人捐输,越多越好,另一方面也强制性地规定族丁必须捐输的最低标准。如康熙年间,休宁左田黄姓宗族一本堂修建宗祠寝楼时,规定一本堂支派每一丁必须捐银三两。一本堂共人丁四十二口,就是一百二十六两。此外更鼓励多输,有二十二人次在摊派规定的三两外,又乐输银两,多者二十、三十两,少者一两、二两不等。再加同祖旁支的捐赠和九个宗族社会的乐输,共收银二百三十九两余〔14〕。

众存族产转化为祠产,也是祠产的重要来源。如明代祁门十五都奇峰大姓郑氏,曾祖郑仕素曾买下一处风水坟山,以后作为众存山场遗留下来。万历十二年,郑仕素公支下众议:“无问众已多寡,所买分籍及本家子孙续买本家□分籍,俱尽数立契将前山花利山骨入与曾祖祀内,永远为业。”〔15〕宗祠价买了族人手中众存山场的分籍,山场由宗祠统一管理,众存山场就转化成为祠产山场。万历九年休宁三十一都二保靖安里张姓宗族,其杭、旻二支下张德培等十九人,原“承祖讳廷凤、登仕公安葬本都坑口七保优字号山内,今为张齐保原葬父母在山,乾山异向,因为杭、旻支下子孙繁衍,难免侵害,”因而由众清明会出备山价银四两给张德培等人,买下他们的分籍,山场归众清明会〔16〕。清明会是宗族祭祀祖先的会社组织,一般都拥有族产,实质就是祠产。这些众存山场,通过价买方式转归清明会所有,成为宗族祠产。还有,明末徽州某县四都一图汪姓汪乔等人,原有承祖来龙山及续置众存山场,因“人心不一,未有定规,以致戟伤树木,伤坏来龙。”于是在崇祯十年众议,将“各房分法并已买分数”,“立契出卖与众清明会内为业。”同时众蓄木荫屋基和祖茔风水山也一并立契出卖与清明会,不得“存留分毫”〔17〕。看来,众存山场通过宗祠价买或统一管理的方式转化为祠产的现象,并不是个别的,这种转化,是宗族组织对族产的管理经营进一步加强的反映,也是宗族组织经济权力增长的明证。

宗祠利用买卖典当等手段兼并私产,是祠产扩展的主要途径之一。《玘祥公会田地文契抄白》中, 自万历二十九年至顺治十年的三十二件卖契里,有三十件卖契都是由汪姓族人出卖私产或众存族产分籍给汪玘祥公会。六件当契则全部是族人将田地典当与玘祥公会。出卖典当私产的原因,有“欠少使用”,“积欠累年钱粮及实征造册使用无措”,“欠少会银”等等。祠产在扩展过程中,兼并族人的私产是毫不留情的。在明天启七年吴姓友恭堂的《查账契录》〔18〕中,出卖田地塘屋给友恭堂的卖契约计五十三张,其中吴姓族人出卖私产的卖契就有四十七张。看来祠产扩展时的兼并私产,主要对象是本宗族人。

宗祠利用族众神主入祠入座、添丁、嫁女娶妇使用公堂、中举任官等收取银两,以增加祠产的作法,在明清时期的徽州是极为普遍的。嘉靖初,歙县潭 渡黄氏宗族议卖黄元伟屋地,以图建立德庵公祠堂,因经费缺乏,众议:“四门内凡有孝子顺孙,欲为祖父立主以配附德庵公享祭者,每主出银三十两。”宗祠建成后,又议:“进主以十为例。前出过三十金者,许子孙补进二名。”〔19〕清代,黄氏大宗祠所定进主之例:“子孙进祖父之主者,纳五金。春秋颁胙。”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鸿显公的女婿为岳父进主,被允许。于佑公的两个女儿已嫁人,为父进主,“其金不及例”,拿不出五两银子,“众义而与之。”有仆人叫张三爱,为其故主进主,但“金不时具,百计假贷”,“众尤以为义,免其金而进之。”黄氏宗族的“母祠告竣,进主例纳二金而不颁胙。节烈则迎请而不输金,所以崇潜德也。”〔20〕这些人的进主所以获得优免的待遇,是因为宗族认为他们的作法和行为,体现了“忠孝节义”的封建最高道德,为了鼓励表彰,对他们施行免金进主的政策。歙县稠墅《汪氏祠规》中“晋神主”一项说:“嗣后正主议以九五银二两四钱外,备主一钱,贴祭一钱;附主、母主九五银一两一钱,备主一钱,贴祭一钱。……其有节孝可风,名宦乡贤,公请入祠,以示表扬,免其出银。”名宦乡贤也被施行优免,公请神主入祠。清代潭渡黄氏大宗祠还规定了一系列输赀入祠的定例:“新娶者五分;初诞者五分;再诞者三分;冠巾者三分。预先交银入匣,各给红鸡子四枚发兆。其入学、纳监、登科、发甲、入仕者,酌量输赀多寡给以花红。”〔21〕凡族人家中有新娶、诞子、冠巾、入学、纳监、登科、发甲、入仕者,均须给宗祠输赀。乾隆二十一年,程氏宗礼同伦堂打算重修仲繁公统宗祠,但征集到的各派乐输银只有一百八十余金,资用不足,因而援旧例,秩下有孝思者进其高曾祖考牌位附祠享祀,须交进主金。由于“祖庙礼关隆重”,并不是有钱就能进主,必须是“先达名人、有功德暨居乡品行端正者”的神主牌位才可入祠。先达功德之人交纳二金。居乡有品行者交□金外,仍须“各输田实租一秤以备祀事”〔22〕。从以上情况看,以神主入祠入座的输银为多,一些贫困的孝子贤孙,为了先祖的神主能入祠享祀,被迫典卖田地。万历二十七年,吴世炜、吴世焕等人,“因大宗祠进主,本枝世祖派该分下银两无措”,只得将三号地山典当与吴彦能名下〔23〕。歙县唐模许荫祠的祠田,大多也是利用族人“神主入祠”所交纳的白银购置的。而所购田业,百分之五十以上来自本宗族人。

宗祠利用贮匣银放贷给族人,收取利息以增值祠产的作法,在徽州也很普遍。潭渡黄氏宗祠收入的银两,“除元宵等用、值年者照规支费,余积分领,纳利以归于公。”清康乾年间,徽州张姓成立本宗族文昌会,制定的会规中有议会赀每股各出租谷五秤,共计谷□秤,照文会时价每秤□算,共谷银□,存店生息,以作日后敬仪之费〔24〕。“除备敬仪开支外,余银入江阴店生息。”宗祠贮匣银存店生息,一般来讲都贷给本族人开设的商铺、商行,这样既能帮助本族商人解决部分经商资本,又使祠产的生息增长有比较可靠的保证。关于祠产贮匣银借贷的利息在《明天启七年吴友恭堂查账契录》中有这样的记录:“祭殿下银当出生利,二分起息。吴士源本银二两,每年该利四钱。昭虞叔本银一两五钱,每年该利三钱。吴志叔本银一两五钱,每年该利三钱。”也就是年利二分。在《金氏仁明祀簿》中的记载也如此:“金丁楚借银四两,每年其子金尔惟交利八钱。”在《曹氏清明会簿》中,记录的借贷利息也是二分:“咸丰七年发宝借去钱三千文,九、八年利一千二百文。”但也有高于二分的例子,如万历三十九年谢世魁等人借到“敦本匣名下纹银十两正,每月加利二钱五分正”〔25〕,年利就是三分了。二分三分的年利,对于族众来说应该不算高。明代金陵的典铺“徽州铺本大,取利仅一分二分三分,均之有益于贫民。”〔26〕因此宗祠贮匣银的低息借贷,无论是对族众,还是对宗祠都是有利的。这种互惠的借贷对于徽商的崛起,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明代徽州宗族最初拥有较少或根本没有祠产,但往往拥有众存族产。明中期以后,祠产发展较快,同时部分众存族产逐渐通过价买或由宗祠统一管理等手段转化为祠产,从而形成众存族产、祠产在明清并行交叉、一消一长的发展局面。

宗族产业不允许析分和盗卖,只进不出,如果发生盗卖等情况,宗族要给以严厉惩罚。在明代的法律条文中,也有保护族田的规定。如《明律》载,有典卖族田者,“问发旁卫充军。”清代法律亦规定不准私卖祀产义田,违者杖责枷号甚至充发,而田产仍归原族收回。对于盗卖等事发生,除责令当事人取赎外,“仍照祖墨以不孝论罪”,“听众执此文鸣官理治”,并“削支,不许入祠。”在万历四十六年,程本和等四房众立《合同》中说:“其所存祀产,枝下子孙〔丝〕毫不得私于售人。如有此辈,众誓于怀德堂,先以家法,随以官法重治之,责令取赎仍外加罚。”〔27〕万历二十二年,祁门凌氏宗族共立《合同》中说:“今有承祖山场、买受祖坟山一号,……日后毋许私自变卖他人,同众商议卖与本家内人即可。倘有不好,卖与他人,听众投里赍文责令卖身赎回,复祖之恩。”〔28〕不惜将盗卖族产的族人卖身为奴,也要赎回族产,可见宗族保护族产的坚定决心和惩罚手段的严厉。

族产不许析分,又严禁盗卖,只进不出,通过明清两代的发展,象滚雪球似的越滚越大,以致到清末,徽州约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土地山林都成了族产,其中尤以山林占的比重更大。笔者在祁门县档案馆看到一份《祁门县结束土改中处理山林的几个具体办法》的报告,其中说:“山林的占有,根据了五区的文堂村(可以代表一般村庄),山林为公堂祀会占有数字较大。全村的山林总数为5252.61 亩, 公堂祀会就占有4600亩。(其中地主仅占一小部分。)”按报告提供的数字资料算来,宗族山林占到全部山林的87.6%。祁门文堂是陈氏宗族盘踞之地,陈氏是祁西望族,宗族势力极为强大,族产占绝对优势并不奇怪,不过,《土改报告》说这种现象是普遍的, 文堂的例子可代表一般情况。 笔者1987年采访休宁时,曾参加过土改的杨慰民先生说,土改前,休宁县山林的百分之九十属族产。徽州本是山区,山地丘陵占土地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因而族产占绝对优势的状况,在清末徽州是普遍的。徽州有句俗话:“穷村乡,富祠堂。”正是这种宗族产业强大,私家产业弱小的真实反映。

明中叶以后,随着徽商的崛起,徽州的宗族制也不断加强,至清中叶,宗族几乎控制了乡村的行政、司法、经济、宗教思想文化以及社会生活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成为封建基层实际上的管理者和统治者。庞大的族产是造成强大宗族的必要条件。族产占绝对优势的状况,使宗法关系强化,宗族的经济实力增强,有利于稳固和扩大宗族声势,同时也是宗族组织收族服众的经济基础。族产除用于祭祀、修谱、葺祠、缴纳赋税、官司等外,不少还用于赡贫济老、兴学应举及渡荒救灾之用,具有族内公益福利的性质,虽不能解决社会的贫富不均,但也还能救助族众中个别的燃眉之急,使失业的子孙不致流离失所,使族中奄奄待毙者不致饿死沟壑,体现了宗亲关系中的融洽友爱,部分缓和了宗族内的阶级矛盾,在团聚安定宗族上发挥了很大作用。族众正是由于有族产这层利害关系,才会俯首贴耳听命于族长的权威。此外,族产相对庞大,私产相对渺小,也是徽人游食四方,徽商崛起江湖的一种客观要求。徽人十之六七经商于外,只有老弱妇孺在家撑持门户,遇有天灾人祸,渡日都艰难,更不用说保住私家产业了。宗祠一般都置有义仓,灾年就用义仓谷物救济族众,使其免于彻底破产。宗祠将贮匣银借贷给没有本钱的族众去兴贩,一年或几年之后将本息还清即可。许多徽人为衣食所迫才去四海经商,一些人在迈出经商第一步时,是依靠向宗祠贷本才得以商途起步。同时,族产的雄厚,使徽商为自己商场失意预留一条退路,可以无后顾之忧地锐意进取。这正是徽商在发财之后,积极捐输族产的根本原因。然而族产占绝对优势的局面,对乡村封建势力的稳固起到了强大的支撑作用,无疑对封建社会的瓦解,新生产关系的诞生,都是极为不利的。

注释:

〔1〕《朴溪潘公文集》卷5《胡氏小宗祠记》。

〔2〕《覆集》卷6《率东程显公墓说》。

〔3〕《竹字阄书》原件藏中国社科院历史所(以下简称“历史所”)。

〔4〕《凤山余氏福字阄书》。原件藏历史所。

〔5〕《万历28年休宁江村洪岩德等阄书分单》。原件藏历史所。

〔6〕《康熙元年祁门官塘许曰攀等分家阄书》。原件藏历史所。

〔7〕《乾隆39年姚阿汪立分析阄书》。原件藏历史所。

〔8〕《道光二年立宗祠杂支账》。原件藏历史所。

〔9〕参考拙著《从“李氏山林置产簿”看明清徽州山林经营》,《江淮论坛》1992年1期。

〔10〕《桃溪潘氏本宗谱》卷8《墓田记》。

〔11〕《安徽通志》卷1196《义行》。

〔12〕《潭滨杂志》上编《义仓》。

〔13〕《天启7年裔孙洪天南等立输契》,原件藏历史所。

〔14〕《一本堂寝楼乐输门收支簿》,原件藏历史所。

〔15〕《万历12年祁门郑氏合同》,原件藏历史所。

〔16〕《齐保公置产簿》第3契《仪约》,原件藏历史所。

〔17〕《崇祯10年汪氏合同》,原件藏历史所。

〔18〕《天启7年友恭堂查账契录》,原件藏历史所。

〔19〕《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5《附建祠立主合同》。

〔20〕《潭滨杂志》下编《进主》。

〔21〕《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5《黄氏大宗祠初刻祀产簿序》。

〔22〕《程氏宗祠同伦堂公票》。原件藏历史所。

〔23〕《万历27年吴世炜等当地山契》。原件藏历史所。

〔24〕《康熙58年张姓宗族文昌会根源》,原件藏历史所。

〔25〕《万历39年谢世魁等立借约》,原件藏历史所。

〔26〕《金陵琐事剩录》卷3 (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中册)。

〔27〕《万历46年程本和等四房立合同》,原件藏历史所。

〔28〕《祁门凌氏誊契簿》第67契《合同》,原件藏历史所。

标签:;  ;  ;  

明清徽州民族财产的发展_明清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