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曹视野中的“汉代继承秦制”_黄老之学论文

小曹视野中的“汉代继承秦制”_黄老之学论文

从萧曹为相看所谓“汉承秦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承秦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汉承秦制是一个历史事实,但其局面的出现经历了一番曲折反覆。秦亡楚兴以及楚汉之际,秦制几乎被楚制替代。六国制度的复兴是对秦国政治历史和文化进行否定的尝试,其中楚制的复兴尤其值得注意。刘邦集团从楚制向秦制的复归,关键在于刘邦以关中巴蜀为基地东向与楚争天下,而萧何为相是一重要契机。汉制的内在更移与稳定,与萧何、曹参为相关系甚大。汉制是在更高层次上对秦制历史成果的积极继承。

关键词 秦制 楚制 汉制 法治 黄老 萧何 曹参

有汉名相,首推萧曹;萧何定律令,曹参守清静。史家习言的“汉承秦制”,实与二人有莫大关系。兹拟从考察萧曹的历史作用入手,尝试理解汉初政治变迁的细微委曲,并分析“汉承秦制”一词所包含的历史内容。

一、在秦制与楚制之间

陈涉首事于大泽乡,为狐鸣呼曰:“大楚兴,陈胜王”,诈自称公子扶苏、楚将项燕。这是很有意思的。陈胜、吴广都是楚人,所以想到用“大楚兴”以及项燕等为号召来反对暴秦;同时,又因为他们已经处于秦王朝统治的现实之中,才想到用公子扶苏来反对当时的二世皇帝。这种矛盾包含着深刻的现实内容。但是,当陈胜不断胜利,终于占领陈以后,“公子扶苏”的名号便不见踪迹了,剩下来的,便是在秦末扰攘中最富魅力的旗号——楚。以楚反秦,意味着以六国并存的合法性对抗秦王朝兼并天下的不合法性,这就必然带来六国之后纷纷称王的问题,也为汉代初年异姓诸王的麻烦埋下了伏笔。但在当时,只有以楚人反秦的面貌出现,陈涉才能争得道义和政治上的支持,而帮助陈涉打出楚旗帜并摒弃公子扶苏名号的,当是陈地的旧楚人士。陈在六国相继灭亡的混乱岁月里,是楚国反抗秦军的重要基地,发生过许多重大战事,当地楚人势力很强,而且不乏上层代表和优秀人才。[①]陈涉入陈后获得的优秀军事人才周文,曾长期服务于旧楚军中。《史记·陈涉世家》:“周文,陈之贤人也,尝为项燕军视日,事春申君,自言习兵。”军视日,是楚军中一项重要职掌,睡虎地秦简有楚《日书》,即属其类。陈涉是在入陈以后,才真正拥有了政治和军事实力。陈地的旧楚人士即所谓“三老豪杰”,对陈涉说的话中有一句“复立楚国之社稷”,表明此时陈涉的政治目标已经明确。号曰“张楚”,必兴楚国制度。在此背景下,恢复旧楚制度,废除秦制,已成为势所必然。“陈王征国之豪杰与计,以上蔡人房君蔡赐为上柱国”[②]。《史记索隐》:“涉始号楚,因楚有柱国之官,故以官蔡赐。盖其时草创,亦未置相国之官也。”司马贞误以为陈涉在大局安定下来后还会设置相国,其实楚制有令尹无相国,上柱国为武职之首,仅次于令尹,在此时期可以与令尹相当。司马贞没有看到,陈涉政权在制度上不可能沿袭秦制,而会恢复楚制。张楚短命而夭,但已经显示了恢复楚制的势头,在其中起作用的,是旧楚的上层人物,他们怀念故国,熟悉楚国的制度与文化传统。这些人,虽然史失其名,在秦末动乱中却十分值得注意。

陈涉败死,广陵人召平渡江矫陈王命,拜项染为楚王上柱国。这是项梁起兵后柱受的第一个官职。世为楚将的项氏,当然熟悉楚制。后来项梁扶立楚怀王孙心为楚怀王,政治旗帜更加鲜明,恢复楚制也更加迫在眉睫。这时,旧楚各种人士,除在各地聚兵应楚外,势必向楚怀王靠拢,因而在楚怀王周围团聚了一批也许已经衰老但却很有经验、很有影响的人物。后来被项羽杀掉的宋义,据荀悦《汉纪》即是旧楚的令尹。虽然这条材料未必可靠,但可以相信,宋义在旧楚当是上层人物。正因如此,当项梁死后,楚怀王命宋义为上将军,抑制项羽,才符合当时怀王身边楚国故老的共同愿望。关于这批楚国故老,史料很少,大概与张楚时期陈地那批三老豪杰性质相近,而地位更高,家世更显赫。据《史记·高祖本纪》,抑制项羽,劝怀王不遣项羽入关的,是所谓“怀王诸老将”。这些无名老将,未见有何征伐功绩,但能影响怀王,就因为他们与旧楚政权的关系。项梁死后,对这些老将来说,当务之急是控制项羽,掌握军队。宋义以楚国故人身份为卿子冠军,率领楚军,就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

在此情势下,推动楚势力的扩展,在关东地区消灭秦军,进而西入关灭秦,是楚怀王的主要目标。与此相伴的,就是在文化上自有渊源的楚国制度的恢复。《汉书·高帝纪》注引臣赞曰:“时立楚之后,故置官司皆如楚旧也。”令尹、柱国、司马、连敖、莫敖、连尹等楚官大量出现,说明楚怀王推行楚制的活动在这一时期达到高潮。《史记·曹相国世家》与《史记·灌婴列传》里出现的执帛、执珪等爵名,就是受自怀王的楚爵。除了那些自立为王、自有传统的魏赵诸王以外,凡统属于楚的诸将,如项羽、刘邦,都接受了楚怀王的楚官、楚爵。而当时历史的主流,正是楚秦之争。秦制与楚制的冲突,总趋势是楚制压倒秦制,此消彼长,秦制的前景越来越黯淡。后来项羽自号西楚霸王,在灭秦后的全局中颇有独尊的意味。但他恪守了他所沉迷其中的战国传统,没有做皇帝,而是想当霸王领袖诸侯。从这里看,项羽必然也会谨守楚制。虽然杀了楚怀王,但终项羽之世,他始终承用楚制,这是毫无疑问的。诸楚制官爵名号,见于史籍,多不胜举。不过,有一点必须指出,即使在楚怀王推行楚制最热烈的时候,要彻底剔除秦制也是不可能的。毕竟统一已很有时日,文化与制度的相互融合已经发生,而且秦制已经在楚地社会烙下印迹,所以项梁最初封给刘邦诸将的爵号是五大夫,楚怀王时期樊哙受爵为国大夫、列大夫、上闻[③],这些都是秦爵。秦爵的生命力看起来比秦官要大。为什么楚制恢复过程中秦爵仍然在使用呢?是一时不及代之以楚爵,还是有意识地兼用两种爵制呢?从现存史料看,当时杂用秦楚两种爵制是无疑的,原因也还值得思考。

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刘邦。《汉书·曹参传》,王先谦《补注》引沈钦韩曰:“高祖初起,官爵皆从楚制。”刘邦起兵于沛,自号沛公。沛公即楚制。楚国县长官称为公。《左传》庄公三十年杜注:“楚僭号。县尹僭称公。”《淮南子·览冥篇》高诱注:“楚僭号称王,其守县大夫皆称公。”《汉书·高帝纪》注引孟康曰:“楚旧僭号王,其县宰为公。陈涉为楚王,沛公起应涉,称为公。”刘邦从起兵的时刻起,就自觉地向楚制靠拢,后来隶属于楚怀王,自然更加承用楚制,从官名到爵名,都受自怀王。前面提到的曹参、灌婴两人所受执帛、执珪的爵号,是楚怀王所封。《史记·留侯世家》:“沛公拜良为厩将。”《汉书》注引服虔曰:“官名也。”王先谦《补注》引沈钦韩曰:“犹楚宫厩尹之职。”厩将即厩尹,也是楚官。《史记·淮阴侯列传》:“汉王之入蜀,信亡楚归汉,未得知名,为连敖。”《汉书》注引李奇曰:“楚官名。”可见,在刘邦被封为汉王、迁往巴蜀时,他还在使用楚制。据《史记》列传及“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以连敖起为功臣的还有四人。[④]这表明,灭秦以后,刘邦仍一如既往地承用楚制。照说,刘邦从起兵以来承用楚制,那么平定天下以后,他的汉王朝也该沿用楚制才是。如果这样,“汉承秦制”的话也就不存在了。然而,历史的发展却是另一种局面,汉王朝所承用的,几乎就是秦制,“汉承秦制”确是事实。这个变化是怎样发生的呢?

二、萧何的法治倾向

《史记·萧相国世家》:“及高祖起为沛公,何常为丞督事。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为汉王,以何为丞相。”萧何在秦为县主吏,娴习吏事,随刘邦起兵后仍然以吏事见长,与曹参本来文武殊途。入咸阳后不取金帛,而收取秦丞相御史官署中的律令图书,这表明萧何在政治才干上优秀于“诸将”,不过这也是他长期为吏的职业兴趣使然。萧何所收的秦中央政府的资料,分为两部分,一是律令,二是图书。所谓图书,即有关“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在楚汉战争中,这部分资料帮了刘邦大忙,史书备加称述。可是关于“律令”,未见多所提及。其实,萧何对于历史的重要贡献,即所谓“定律令”,就源于他获得了秦的法令文件。《晋书·刑法制》:“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这就是西汉《九章律》的来源。萧何定律,正式成于何时,尚难肯定,但以他初任丞相,当刘邦出关击楚时,律令的制定必已在进行之中。《史记·萧相国世家》:“汉二年,汉王与诸侯击楚,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汉书》“法令”作“令”。杨树达《汉书窥管》:“《司马迁传》云,‘萧何次律令’,盖于此时已肇其端矣。”这个判断是切合情理的。律令固然有用于军阵行伍,但其主要功能,仍在于治理郡县,建立国家。刘邦先得巴蜀,后取关中,以此为根据地而出关击楚,巴蜀关中是他成功的关键。丞相萧何受委专任巴蜀关中之事,面临的紧迫任务就是制定律令、损益制度,而这一切,又关系着今后汉朝制度的面貌究竟如何。

我认为萧何身上有着鲜明的法治倾向。作为秦王朝一名精明能干的县吏,他所熟悉的是秦的法律条文而不是故楚的制度律令。他的《九章律》是以秦律为基础增益而成的,他拥有的现存法制资料来自秦中央政府,而不是来自楚怀王以及故楚的档案部门。他所要管理的土地,即巴蜀关中之地,是秦王朝的根本重心,完全属于秦文化的传统区域。在巴蜀关中,他必须维持稳定有力的统治秩序,必须不断动员这个地区的全部资源,包括人力和物质资源,来支持关东地区的楚汉战争。在干戈扰攘之际,他不可能撇开巴蜀关中地区原有的社会管理机制,而另行一套他本来知之甚少的制度与律令。很明显,楚制在这里行不通。唯一的选择,是承用秦王朝原有的一套,包括制度和法令,来维持对该地区的有效控制。这意味着,律令依然是秦律,郡县制度、基层组织维持不变,而且秦地原有的乡邑秩序得到尊重,秦地三老乡豪的地位得到承认。一句话,萧何必须承用秦制。汉承秦制,根源在此。《史记·萧相国世家》,刘邦自巴蜀出兵收关中,“何以丞相留收巴蜀,填抚谕告,使给军食”;刘邦出关与项羽争战,萧何镇守关中,“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关中事计户口转漕给军”。汉初功臣,萧何居首,就因为他成功地治理了巴蜀关中地区。治理关中素为史家留意,治理巴蜀史料甚阙。陈直《汉书新证》于《高祖纪》下有按语云:“高祖在南郑建筑宫殿,现遗址中出土有‘佳汉三年,大并天下’及‘当王天下’两种瓦当文字。”汉三年,刘邦与项羽争持于关东京索间,在南郑筑汉王宫殿的事,必由萧何主持。瓦当文字强调了统一的理想与信念,很有意义。

萧何治理关中巴蜀,使用的仍然是秦的那一套。一来秦地非秦制不能治,二来萧何本人对秦制驾轻就熟。史家极言秦政暴虐,究其根本,在于征发频繁,转输劳苦,法令严酷,督责无懈。统一以来,六国之民骤受驱使,怨毒之声沸沸不息。事实上,当萧何驻守关中,动员关中巴蜀的全部资源以支持在关外苦苦支撑的刘邦时,除了行暴虐之秦政以驱迫人力、征发粮草,他能在别的选择吗?前举史料说萧何定《九章律》,除秦律中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损益十分有限。我怀疑这些损益就是为了适应楚汉战争时期动员资源的需要。如果说萧何在关中巴蜀颇改秦政,那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更重要的,萧何在此时期的措置恰恰为“汉承秦制”打下了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萧何身上有着鲜明的法治倾向。他所秉承的思想准则,正是秦的法治思想,是他作为前朝一名“文无害”的县主吏习之有素的统治精神。[⑤]萧何是楚人,但他与故楚的统治阶层相去太远,在政事方面他更倾向于秦的法治。理解了萧何在这个时期对秦代制度的继承,就可以理解汉王百官制度中楚制成分的淡出和秦制成分的凸显。这样,《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秦汉官制的一致性、连续性,才显得自然,显得合乎情理。

所谓“汉承秦制”,不只是概括了秦汉在官制上的继承性和连续性,还有更浓厚的历史内容。在破碎凋残的战场上建立起来的汉王朝,在其最初的岁月里,事实上与秦王朝有着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应该指出,在统治精神上,汉也继承了秦,标志性的人物就是萧何。我们说萧何身上有着鲜明的法治倾向,也就意味着,汉初的统治精神就是法治。残酷的刑法没有废除,刘邦晚年内部征战的需要也会强化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秦的一套不仅有效,而且也无可替代。当然,资源已接近耗尽的汉初社会,再也承担不了秦始皇末年那种大规模的社会动员,但汉初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仍然在征发军队,仍然在兴建长安等地的土木工程。[⑥]征发的强度比不上秦,但其精神,特别是组织方式,是直接来自于秦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格外注意萧何的法治倾向和他的历史作用。史家强调汉惩秦败,颇改秦政,其实在汉初,这种总结还只停留在无关痛痒的理论阶段,现实政治中,既无人才,也无时间来扭转法治的倾向。过去有人说,秦承三晋法家之学,汉初则承楚齐黄老之术,汉武帝以后,乃有齐鲁儒学之勃兴。这样粗线条地描述秦汉学术思想的嬗变,本无可厚非,但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汉初功臣多楚人,汉廷中楚文化颇有市场,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楚歌楚舞乃至楚辞赋的流行,不等于在更高层次的思想学术方面,楚文化压倒了秦文化或别的什么文化。大众文化层面楚文化的成就,不能取代秦王朝在政治思想领域已有的地位。汉初的法治思想也许在政论家那里已没有多少市场,但作为一种政治现实,其客观性,其惯性力量,都是不容忽视的。

当然这种法治主义也已走到尽头,但被儒学取代并没有捷径可走,其间必须有一个大的缓冲,需要一种在理论准备和政治实践两方面都可以作为桥梁的学术思潮。这就要研究曹参和他所推扬的黄老之学了。

这一时期的各种历史条件决定了“汉承秦制”。首先是楚汉战争。刘邦据关中东向征伐,隐隐然就是当年秦灭六国的翻版。这种态势,促成了汉制与楚制的彻底脱离。萧何治关中巴蜀的现实需要,又促成了汉制对于秦制的照搬或者继承。其次是诸侯问题。刘邦兴师击楚,旗号是与诸侯一起向楚问罪。秦末六国之后纷纷称王,必然存在一个六国某些传统、某些制度的复活问题。这个时候制度混乱,莫衷一是,本无足怪。但若要将诸侯联合起来,势必又有一种制度上相互靠拢的需要。正是这种需要,抵消了刘邦军中楚制复兴的趋势,而代之以一种更易为山东、华北各诸侯所接受的制度,当然就是行之有年、与三晋燕齐更为接近的秦制。虽然从史料中难以找出清晰的线索以证明这种转变,但这样的推论应该说大致不误。刘邦当然是以诛暴秦为其旗帜的,但形格势禁,灭秦之后他又在继承秦的历史遗产,完成着自战国以来秦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因此用“汉承秦制”一词概括秦汉之间的关系,还是相当贴切的。

三、曹参与黄老之学

《史记·曹相国世家》,参为齐丞相,“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参于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大称贤相”。后者曹参入汉廷代萧何为相,清静无为,一遵旧贯,所谓萧规曹随,虽然为时只有三年,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曹参是第一个把黄老之学带进汉廷并在政治实践中加以推行的人。据《史记·乐毅列传》,乐毅后世有乐巨(臣)公,学黄帝老子,其本师号曰河上丈人。盖公是乐巨公的传人,“教于齐高密、胶西,为曹相国师”。曹参在齐,做了很多深具远见的工作。他一反汉初将相起自匹夫、习于行伍的粗野作风,在齐国这个文化氛围十分特别的地区,礼贤下士,广泛与知识分子接触。《汉书·蒯通传》,“至齐悼惠王时,曹参为相,礼下贤人,请通为客”,蒯通向曹参推荐齐士,曹参“皆以为上宾”。蒯通其人颇有战国纵横家之遗风,而据本传,与安期生相善。《史记·乐毅列传》,安期生是河上丈人的学生,也是学习黄老之术的,因此颇疑蒯通身上多少也杂有一些黄老之术,那么蒯通向曹参推荐的齐士之中,当还有一些黄老之士。

黄老之学,是一种君南面之术,即统治术。曹参从盖公那里领悟了这种学说的现实妙用,并在齐国加以实践,获得成功,所以他入汉为相时,就把这种学术精神带进了汉王朝的政治实践当中。《史记·太史公自序》中所谓“曹参荐盖公”,是不是暗示曹参把盖公也带进了长安呢?姑置不论。从曹参以后,黄老之学在汉廷流行开来,文景时候,处士王生治黄老言,虽无官职,却在汉廷受到尊重。《汉书·张释之传》,王生曾在公卿之前命廷尉张释之为他结袜。又有黄生,与辕固生共争于景帝前,见《史记·儒林传》。这个黄生还是司马谈的老师,《史记·太史公自序》:“习道论于黄子”。景帝时期,黄老学说在汉廷占有主流地位,俨然成为意识形态中取代秦法家学说的统治思想。

关于先秦诸子的学术流变,非我所敢置论,亦无关本文宏旨,阙而不论。重要的是,在战国末年兴起于齐燕边海地带的黄老之学,乃是一种杂糅了诸种学说而自成体系的新的统治学说。阴阳五行、三晋法家、楚国的老子清静思想,都可以在黄老之术中找到印迹,但黄老在理论上、在实践中都自有特色,自成体系。所谓“道论”,所谓黄老,关心的不是抽象的哲学体系,而是现实的政治,是要指导君主如何治理国家,如何控御臣下,如何以最小的能量来支配最大的统治对象,这就是所谓的“君人南面之术”。先秦诸子,多半从事于这个目标,而法家思想在秦的实践中获得成功。秦亡以后,汉初政论家如贾谊、陆贾等,很难指明他们的学派界限,他们也提“仁义”,也提“法术”,也讲“清静”。这反映了秦末思想界的混乱和互相融合。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黄老之学登上了历史舞台。[⑦]

曹参以黄老思想从事政治实践,其最大的贡献是以不十分明显的方式,修正了萧何时期的法治倾向。《史记·曹相国世家》,曹参将入长安,嘱后任齐相曰:“以齐狱市为寄,慎勿扰也。”又解释道:“夫狱市者,所以并容也,今君扰之,奸人安所容也?吾是以先之。”按狱市,历来注家都不加解释,或分解为刑狱及都市。陈直《汉书新证》以为狱市为齐国大市之名,狱字为岳字省文,即齐国庄岳之市,很有道理。《史记集解》引《汉书音义》曰:“夫狱市兼受善恶,若究极,奸人无所容窜,久且为乱。秦人极刑而天下畔,孝武峻法而狱繁,此其效也。老子曰:‘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清而民自正。’参欲以道化其本,不欲扰其末。”这一段话,比较深入地阐明了黄老统治术的精神。以刑法治国,则当使奸人无所容;以黄老为治,当使奸人有所自安。曹参首先要承认,奸人是不可能都绳之以法的,因此要有所容。清静无为,不是不要秩序,而是不要过分追求秩序,不要随意扰乱秩序。狱市自有规则,重要的是统治者不要刻意督责,不要干涉规则的运作。曹参把这一套又运用到汉廷,对前任萧何的制度措施不加更动,一任其旧。这看起来是对萧何路线的继承,其实统治精神已有了很大变化。任何条令、任何行政措施,只有加强督责,才能得到贯彻。秦政的本质,是以法令整肃官吏。法治主义只有自上而下的强硬督责才能实现。而曹参为相,无所请事,择“诎为文辞,重厚长者”为丞相史,排斥“言文刻深,欲务声名”的官吏,日夜饮酒,不治政事,对相府吏员的“日饮歌呼”处之泰然,这决不是萧何为治的本意。表面上萧规曹随,事实上则通过清静无为,扭转了萧何时期的法治倾向,汉朝政治正在走上新轨道。《史记·曹相国世家》,百姓歌曰:“萧何为法,较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勿失。载其清静,民以宁一。”太史公曰:“参为汉相国,清静极言合道。然百姓离秦之酷后,参与休息无为,故天下俱称其美矣。”曹参推扬黄老,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汉朝因之而安。

从萧何到曹参,也体现了汉初学术思想的发展。汉初草创,全承秦制,这是萧何时期的特征;总结秦所以速亡,不纯任法治,而采取与民休息、清静无为的统治策略,这是曹参时期的特征。到这个时期,“汉承秦制”,正在改变其历史内容。曹参推扬的黄老之学及其政治实践中的与民休息,不是对萧何法治倾向的全面否定,而是继承之中有所修正。汉武帝时候,董仲舒倡起儒学,黄老之学在汉廷迅速冷落下去,是为汉代学术思潮又一转折。但儒学兴起,也并不是对黄老之学的全盘否定。这两种学说都起自齐国,在流传发展中不能说没有相互作用。张舜徽《周秦道论发微》中《道论通说》,有专篇曰“阐明西汉诸儒皆深识‘道德’之要”,分析董仲舒《春秋繁露》中有关章节,谓:“所言致治之本,以无为为道,以不和为宝,直与道论相协,达乎政理之原,非浅见寡闻者所能窥。”西汉诸儒,颇采黄老学说以入于儒,这说明黄老思想中的积极部分并没有在孝武以后消失。这种学术变迁,以平和的形式进行着。后人极言汉政之不同于秦政,极言汉儒对于秦代法家的否定,此见其大概而未察其细微。在秦代的法治主义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之间,有萧何与曹参两个阶段,而曹参及其黄老学说,正是不可缺少的桥梁。从秦始皇到汉武帝,这之间的历史桥梁意义重大。“汉承秦制”就蕴含了这些变化、这些过渡。

四、“汉承秦制”的历史内涵

《史记·叔孙通列传》,汉五年,刘邦即皇帝位于定陶,悉去秦苛仪,法为简易,而群臣无礼仪,秩序混乱。叔孙通受命定礼仪,曰:“臣愿颇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两年之后,长乐宫成,叔孙通制定的礼仪也练习完毕,一试之下,刘邦说:“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遂拜叔孙通为太常。叔孙通所定的汉朝礼仪,据他自己说是“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秦仪是现成的,古礼从何处而来,很可怀疑。叔孙通是一个通权达变的儒士,他所说的古礼究竟出自儒者所传还是他自己的杜撰,很难判断。因此汉仪中秦仪的成分最为可靠。刘邦讨厌秦仪,是因为太繁杂,那么叔孙通所定的汉仪实际上是对秦仪的简化。汉仪来自秦仪,是没有问题的。叔孙通定礼仪的故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汉承秦制”的问题。汉制来自秦制,但是也有所损益,虽然损益很有限。汉是从秦的手里接过统治权的,因此汉初的人们并不认为秦王朝的合法性有什么疑问。所谓“赤帝子斩白帝子”的故事,就说明天命是从秦转到汉的。后来儒学勃兴,五行五德三统各有所执,秦的合法性逐渐丧失,这是另一个问题。

即使在汉化最初的岁月里,汉制也不是对秦制的完整复制,之所以要说汉承秦制,是强调汉制基本来源于秦制。前面说过萧何时期的秦制色彩比曹参时期浓重得多。从曹参开始,秦制的意味开始淡化,转而到汉武帝时,独尊儒术,历史呈现另一种局面。但是秦制的一些基本精神,影响要深远得多。《汉书·元帝纪》:“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宣帝所谓“汉家自有制度”,是深得治术之要的。什么是霸道呢?就是刑名之学,在理论上表现为申、韩,在实践中就是任用文法之吏。西汉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儒生与文吏之争,其实质就是霸道与儒术的斗争。宣帝理解的汉家制度,是两者未可偏废,而现实行政中,文吏更可信赖。文吏可以推始于秦的法治,萧何大概也可以秀在这一派。这不能不看成是秦制的深远影响。《史记·儒林传》说汉文帝也喜爱刑名,而当时黄老正流行于汉廷。黄老与刑名看起来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大概这正是黄老之学足以成为从法治到独尊儒术的桥梁的重要原因。《南史·王敬则传》,王敬则与王俭同时即本号开府仪同三司,王俭曰:“不意老子遂与韩非同传”。王俭时代,崇老子而黜韩非,故有此语。而司马迁时代,韩非的思想仍有影响,故得与老子同入《史记》而共一列传。这也反映出西汉前期学术派别并不是那样壁垒森严。

汉初大封诸侯王,有人说这是对秦制的反动。我认为不能夸大这种区别。封不封诸侯王,取决于得天下的历史实践。秦末诸侯以六国名义为号召灭秦,诸侯王的出现可说是理所当然。汉王朝在建国过程中,一要承认已有的诸侯王以孤立项羽,二要勉强裂土以鼓励韩信、彭越、英布等人。这都非出自刘邦本心。天下平定后把韩信调离齐国,代之以自己的长子,刘邦这样做也出于不得已。在异姓王大量存在的现实状况下,除了大封同姓王以为抗衡外并无良策。后来一边翦除异姓王,一边扶植同姓王,终于造成了汉初百年间同姓王尾大不掉的问题。由此看来,汉制在这个问题上与秦制的区别并没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至于后世承用儒家亲亲之义而广植诸侯王,与汉初的情况并不一样。

我们肯定“汉承秦制”,就是肯定秦汉历史的连续性。从秦始皇到汉武帝,历史内在的脉络并没有发生断裂。秦制中许多积极的东西,通过汉初百年的继承和消化,而永远地留存在此后的中国历史之中。秦政的恶名并不妨碍汉政对其优秀遗产的继承。在这个过程中,萧何的法治倾向与曹参所推扬的黄老之学,都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参看田余庆《说张楚》,《历史研究》,1989年第2期。

②《史记·陈涉世家》。

③《史记·樊哙列传》。

④《史记·高祖功臣年表》中担任连敖一职的还有广严侯、隆虑侯、柳五侯和朝阳侯。

⑤《史记·萧相国世家》。

⑥《文选》卷2张衡《西京赋》描述西汉首都长安的建置规划时,说道:“乃览秦制,跨周法。”李善注:“跨,越也。因秦制,故曰览;比周胜,故曰跨之也。”在首都城市规划方面,萧何也主要因袭了秦制。参看贺业巨《论汉长安城市规划》,载《建筑历史研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年。

⑦参见张舜徽《周秦道论发微》,中华书局,1982年;余英时《历史与思想》中所收《反智论与中国政治传统》、《唐宋明三帝老子注中的治术发微》两文,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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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曹视野中的“汉代继承秦制”_黄老之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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