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论文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论文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4月,廊坊市文安县农业局养殖300只鸡,其中鸡的体重在2 kg左右,分别为三黄鸡、公鸡和母鸡。在饲养期间,使用开放式圈养、自然采光的方式,饲养方式为自配料,购买时鸡非常健康,按照常用的疫苗程序进行免疫。这些鸡为不同年龄段,在养殖4个月后,发现鸡群互啄,尽管在后期已经消除应激因素,但这种恶性习惯还存在,给该地区造成较大损失。地区内的养殖人员结合鸡的发病原因和症状情况,确诊为鸡啄癖,为给予治疗,需要给出有效诊治措施,加强对疾病的严格控制。目前,主要的诊疗过程如下。

农用薄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应用范围广,在增加农作物产量、提高品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重使用、轻回收,回收主体不落实等原因,部分地区农用薄膜残留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制约农业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

式中:Ns为待定的常数。Schmertmann建议Ns取值15。Robertson和Campanella(1988)在比较从孔压试验和十字板试验得出的灵敏度值后,提出Ns=6。Rad和Lunne提出Ns在5~10之间。本文取其平均值7.5。

《意见》规范了农用薄膜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行为。生产者应当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在产品上添加企业标识,对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和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进行区分,建立农膜出厂销售记录。

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建立销售台账。

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同时,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记录的内容和保存期限作出规定。

《意见》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都是农用薄膜的回收主体。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意见》规定了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和市场监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和监督检查。《意见》还指出,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未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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