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建设与民族精神创新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建设与民族精神创新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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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88(2009)08-0009-07

一、意识形态与民族精神的界定及其关系

意识形态与民族精神是近代以来社会科学领域中出现的两个内涵复杂、歧见颇多的概念。对于意识形态界定的不确定性,英国学者大卫·麦克里兰评价说:“意识形态在整个社会科学中是最难以把握的概念”,其“定义(因此其应用)存在激烈争论”。[1](P1)对于民族精神内涵的复杂性,中国作家沈从文也指出:“民族精神这个名词……表现上好像极具体,实在很空泛。……可是看看各方面论客的持论,便可知这名词意义十分暧昧。”[2](P126)实际上,这两个概念自提出以来都出现了诸多界定,也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由于广义的意识形态和广义的民族精神所包含的要素、对象极为广泛,二者在内涵上也存在交叉,常常混淆难辨,因此本文对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均取其狭义,即把意识形态界定为系统地、自觉地、直接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特指社会意识诸形式中构成观念上层建筑的部分。[3](P1097)这样界定的意识形态包括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要求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及社会思想体系。它往往展现为社会的哲学、政治、道德、宗教、科学与艺术等形式。民族精神是民族共同体的理性意志和价值精神,专指民族共同的思想观念和意识系统中那种积极的、进步的、肯定性的行为方式、实践价值、道德品性和精神气质。民族精神往往通过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文化艺术、道德观念、伦理思想等展现出来。从常规的界定来看,意识形态与民族精神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别。其相同之处有:首先,二者均是社会意识的独立范畴,也都是思想意识或精神观念性的对象,非物质性和非实体性是它们的共同特征;其次,二者都是社会意识的存在形式,都表现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意识形式的综合;再次,二者在对象上都具有群体性,在既定社会范围内都拥有普遍多数的接受群体并对他们施加影响;还有,二者都是社会生活和实践活动的产物,源于并且也渗透在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中。二者的差异之处有:第一,思想内容有异。意识形态包括国家的指导思想、政治社会思潮、思想价值与道德信仰系统等。民族精神包括若干不同类型的社会精神气质;第二,承载主体不同。意识形态以社会和国家为承载主体,不同社会形态和不同国家间的意识形态类型,既可能相同,也可能迥异。民族精神以民族和社群为承载对象,不同社群和不同民族间的民族精神类型,既有相同性,也有差别性;第三,价值功能有别。意识形态的价值功能集中地表现为对社会思想与观念体系的建构与支撑,其效应具有正、反两面性和积极、消极双重性。民族精神具有凝聚、团结、促进和整合的价值功能,其效应只能是积极的、进步的,而不能产生负面的或消极的效应,否则不称之为民族精神。

在一定社会形态和社会发展阶段中,意识形态与民族精神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内在属性的耦合。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都是社会发展中意识性或精神性的对象。通常情况下,意识形态由于其与社会形态、社会关系的联结而被视为具有社会性的政治思想体系,民族精神则由于其与社会发展和政治进步的联结而被视为具有政治性的社会精神体系。换言之,意识形态具有社会性的内涵,但强调其政治性和阶级性,代表和反映一定的阶级意识。民族精神强调政治性的价值,但表现为社会性和民族性的范畴,承载和传递一定的民族意识。尽管如此,但社会性和政治性却是意识形态与民族精神都具有的内在属性。实际上,对于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而言,政治性本身既包含在广义社会性范围之内,又与社会性不可完全分离。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兼具政治性和社会性,只不过在长期发展和约定俗成的使用中,不同的属性被各有侧重地强调罢了。这样看来,社会性和政治性的融合正是意识形态与民族精神内在属性的共同点,是二者基本性质上的耦合之处。

第二,相互作用的联结。一般说来,意识形态的内容辖域较民族精神更为广泛,结构也相对松散。在特定时代和社会环境中,由于意识形态思想体系的复杂性、丰富性和基础性,它往往能够为民族精神的培育和弘扬提供思想理论、心理意志和政治意识等方面的资源,甚至可以通过其中具有执行力和决策力的元素指示或规制民族精神的思想内容、发展方向,影响其发展和创新的状况。反过来看,意识形态一般情况下也会受到民族精神的作用,在某些时候和特定条件下受到新质民族精神的引领或影响。从社会发展的时序上看,先代的民族精神传统能够为后代的意识形态形成提供精神资源,其培育本身是意识形态构建的内容,其创新也为意识形态的发展提供动力。

第三,产生源头的统一。意识形态是以思想理论和社会思潮为主体的观念系统。它既包括社会的政治指导思想和政治理论,也包括社会信仰体系和社会思潮,还包括大众文化观念与群体道德理想。民族精神的内容贯穿和体现在政治思想、社会价值、文化传统和道德观念领域,是从上述范畴中抽象和映射出来的精神特质。可以看出,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在思想内涵和表现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合部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二者得以产生的实践源头是统一的。由于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都属于社会意识形式,也都是对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具体实践的反映。不管处于何种社会发展阶段,也不管是何种社会组织结构,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都脱离不开社会发展的实际过程,也都受特定条件下社会实践的影响和制约,在特定社会生活和生产实践中产生、发展,并对社会的客观存在及其发展产生反作用。归结起来,社会的生活和生产实践无疑是意识形态与民族精神产生的最终源头,是二者得以发展的内在基础和具有相同或相似内涵的内在原因。

正是由于存在着上述联系,在社会发展的实际过程中,意识形态的构建和民族精神的创新息息相关。不仅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而且它们也共同对于社会实践和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在一般情况下,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都会借助相应的实现方式对生活于既定社会形态中的人们起到思想整合、组织协同和行为操控的作用,从而影响社会实践的开展、并由此作用于社会发展的进程。当然,这种作用,既由于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之间的内在联系而呈现出一致性,又因为各自的对象范围、发生条件、时代要求和实践价值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受思想内容的时代性和社会结构的变迁性限制,意识形态对于社会发展的保障与促进作用不一定总是强烈,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削弱,对民族精神的引领作用也可能会丧失。同样,民族精神对社会所具有的示范与利好效应也可能会因为其固化或不恰当应用而畸变。这种状况,正如德国学者埃利亚斯所言:“一个民族的意识形态和认为本民族的传统——传统本身与意识形态存在着道出或未道出的关系——拥有卓著的价值、伟大和优越性这些品质的共同信念,一方面有助于增强一个国家国民之间形成的凝聚力,在发生危难时,能够保证他们抱成一团;但另一方面,它们同时又会煽动民族之间的敌对和紧张的火焰,并且——如果各个民族在面临这样的危险时正是借助它们来寻求自保的话——进一步制造,甚至扩大这样的危险。”[4](P95)这也表明,在既定社会形态和阶段中,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既可能共同促进社会发展,也可能因为二者的悖逆而干扰社会正常发展的进程。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趋势与民族精神的创新取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在探索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与社会主义建设具体规律的基础上所要达到的相对成熟的社会发展状态。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5]可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实现的是天人关系、人伦关系、社会关系的有机协调与秩序和谐,它既以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所带来的社会物质财富的相对丰富为基础,更以社会结构内诸种关系的有机协调所带来的社会秩序的和谐、鲜活、稳定为表征。由于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是对社会存在的客观反映,尽管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中多数都属于意识或精神性的范畴,但却不能被视为纯粹抽象甚至虚幻的对象。对意识形态而言,“我们不能把意识形态误以为‘虚伪的意识’。凡是把意识形态看作好像塞满在脑海里的妄想者,无不都没有懂得何谓意识形态。意识形态者,乃是‘真正的意识’,也是‘真理’,或者是只靠‘客观性’才得以存在者”。[6](P91)对民族精神而言,情况亦然。这表明,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都以社会的客观存在作为其客观性的源泉和基础,与社会发展具体的、客观的要求息息相关。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意识形态构建与民族精神的创新必须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现实和发展要求为依据。由于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意识形态的发展趋势与民族精神创新的取向是一致的。结合着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与阶段特征的判断,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识形态的走势与民族精神创新的取向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代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提出的战略命题,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阶段。从实践进程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同程性和一致性。在一定意义上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逐步实现现代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代化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属性,也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趋势。现代化是一个社会全面性、整体性变革的复杂过程。由现代化的多维性和全面性所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识形态的现代化特征并不仅仅指这个社会发展阶段和状态中社会意识形态所具备的思想意识与价值观念的时代性和当下性,而是指社会意识形态在社会整体进程和社会发展实践的要求下由传统型转变为现代型、由革命型转变为建设型、由统一化转变为多元化、在属性和内涵上都呈现出进步性和现代性的状态与后果。同时,和谐社会意识形态的现代化也并不仅仅是意识形态中某种要素和部分内容的现代化,而是意识形态本身以及它所植根的社会经济基础的整体性的现代化。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识形态的现代化特征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及它自身所体现并发展的现代性相联系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由于意识形态的存在对民族精神的发展创新产生着深刻影响,与意识形态的现代化特征相适应,民族精神的创新就必须以现代化为取向,实现由传统精神向彰显现代性的时代精神的转换。换言之,民族精神的创新应当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保持一致,发展现代意识、培育现代精神。当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民族精神并不能盲目追随和复制现成的西方社会的精神观念,而必须发展和创造出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观念、文化形态和社会模式基础上的、以实现人的解放、自由、进步和全面发展、实现人与社会同步现代化为目的的现代观念和思想意识。

第二,理性化。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表明,理性化是现代社会由不够完善逐步走向完善、由不成熟和半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的必然路径。从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发展状态看,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不是短暂的、权宜的过渡阶段,而是长期的、真实的存在状态。理性是获得和谐的前提和保障,社会和谐的实现必须依靠社会理性的支撑和维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也必然包含着不断发现和构筑社会理性、推动社会朝着理性化的方向持续发展的过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理性化不仅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也是和谐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趋势和民族精神创新的取向。德国学者沃尔夫冈·豪格认为:“所谓理性意味着开发、道路——目标——开拓和联系以及被领会为审视和洞察能力的一种多层次、有差别甚至充满矛盾的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理性’不是受到启蒙的秩序井然的那种合理性,即要求从高高在上的集中点那里找到所有人的安宁。”[7](P96)这意味着,社会的理性化并不单纯限制在社会思想观念的抽象构造上,而是对社会发展总体状态和特征的描述,它所追求的不是单面的、浅层的、统制的认知状态,而是多维的、深刻的、群合的意识形态的状态和社会民众的精神境界。故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识形态构建应当逐步摒弃思想观念的非理性,消除意识形态狂热,客观、恰当地把握意识形态的状况与走势,保持意识形态对于经济基础和社会实践的理性促进,既不唯意识形态论,也不非意识形态化。按照意识形态理性化的方向,民族精神创新也要把握好民族精神与民族意识、民族性、民族主义的分野,妥善处理民族精神生成中古与今、广与狭、名与实、知与行、情与理等多方面的关系,培育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理性精神,发展社会的认知理性,造就社会的行为理性。

第三,和谐化。意识形态不仅具有阶级对抗和政治斗争功能,也具有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功能以及进行思想调节和社会整合的功能。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内,伴随着社会实践主题及时代任务要求的变化,意识形态的上述功能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彰显和倚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和继续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一方面需要发挥意识形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提供思想支持和政治服务的功能,以便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另一方面又需要发挥其社会功能,以便处理好社会思潮多样化与人们思想观念复杂化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能沿用过去单纯强调意识形态的阶级专政和政治斗争功能的做法,而必须实现意识形态的和谐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和保障。意识形态的和谐化集中地表现为意识形态自身及其与社会的经济基础、思潮观念之间的兼蓄、融洽与协调。当然,这种和谐化并不是不讲政治、不要斗争、没有原则的一团和气,而是“既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又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8](P33)与此相应,和谐社会的民族精神创新也必须沿着和谐化的方向,摈弃冲突意识和对抗思维,致力于弥合社会差别,消除社会差距,营造充满生机和活力、追求发展与进步的社会氛围,构建协调顺畅的社会关系,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培育和铸造包容、团结、协和、进步的和谐精神,为和谐社会健康、顺利的发展和人的不断发展进步创造良好的环境,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

第四,秩序化。人类社会发展的实现,依靠内在的或外化的秩序的支撑。法国学者西蒙娜·薇依认为:“灵魂的首要需求,与永恒命运最为贴近的,乃是秩序。”[9](P7)她指出,在全球化时代的各个社会形态中,社会失序与不相容的程度已非常严重,需要通过秩序化来重建社会体系和思想秩序。意识形态的秩序化是社会秩序化的题中之义和重要内容,也是促成社会秩序化的前提和基础。在既定社会发展阶段中,意识形态承担着培育社会认同、构筑公共秩序的任务。意识形态构建和发展的过程也是社会思想观念、组织结构、体制机制等发生变革、整个社会进行秩序化调整的过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探索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开辟的社会主义发展新阶段,其构建和发展需要在维护思想和社会秩序、逐步实现意识形态秩序化的状态中进行。伴随着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成熟程度的提升,意识形态会相应地循着由贫乏到丰富、由杂乱到规范、由无序到有序的程式发生变迁。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秩序化不仅是意识形态构建的内在要求,也是意识形态发展的基本趋势。与意识形态秩序化的走势相吻合,民族精神的创新也需要在全社会培育秩序精神,塑造讲求规范、尊重秩序的观念。在通常情况下,秩序的实现依靠个体对于共同体利益、意志和导向的服从。由于“民族的独特‘精神’外在化形成了行为、习惯、制度,民族精神则把这些部分(各部分的总和以上的存在)转换为‘有机的整体’;在这一过程中民族集团的存在定位构成这一集团的个人之上”。[10](P76)因此,民族精神沿着秩序化的方向进行创新,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培育公民个人正确协调和处理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主动意识,即把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作为公民必须尊重并加以遵守的精神原则,这是实现社会真正和谐的精神基础与思想保障。

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推进意识形态发展和民族精神创新

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不是凝固僵化的观念体,而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复杂对象。美国学者阿伦特认为,意识形态是“一个经常变化的过程”。[11](P584)与之类似,民族精神的创新也是如此。当然,意识形态发展和民族精神创新都不是纯粹精神观念的演化,而是对社会发展和实践变迁的反映。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结合社会和谐实现的基础、条件和环境,着力推进意识形态发展和民族精神创新。

(一)始终保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状态和精神境界

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史上,既有因为思想僵化保守、脱离实际和停滞不前而使得意识形态与民族精神发展遭受禁锢、出现挫折停顿、甚至逆转和倒退的情形,也有因为打破了思想束缚、坚持从实际出发、保持锐意进取而使得意识形态健康发展、民族精神顺利更新的时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发展的思想前提,也是二者得以创新的精神保障。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的发展既要继承传统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意识形态建设和民族精神培育所取得的成就,同时更需要在此基础上推陈出新,创造和谐社会意识形态与民族精神的新内涵、新面貌和新形态。显而易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识形态、创新民族精神的过程中,只有解放思想才能摆脱旧思想、旧观念的钳制,冲破意识凝滞和精神困顿的牢笼,为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的发展创造条件、注入活力;只有实事求是才能避免狂热、浮夸和虚妄意识的支配,消除思想教条化和虚无化的影响,使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的发展贴近实际、更加符合现实要求,获得生机;只有与时俱进才能打消僵化和停顿情绪的纠缠,使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得以持续创新,求得前进。在此意义上说,始终保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思想状态和精神境界,无疑是推进和谐社会意识形态发展和民族精神创新的思想前提。重视并落实这一前提的具体要求,将优化意识形态发展和民族精神创新的思想条件及思想氛围,为相关的实践活动提供精神保障。

(二)把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结合

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也是在和谐社会中指引社会思潮发展的思想指南。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是经过社会发展的证明和历史实践的选择而确立的。在社会主义形成和建设的长期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指导。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仅成为区分意识形态诸内容、指引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意识形态内容发展方向、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的基本工具,也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民族精神在思想原则、价值内涵、根本宗旨以及精神品格上得到提升的重要依据。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适应中国国情、尊重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规律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过程,也是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得到创新的理论与实践的源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一方面“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另一方面也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12]这一要求,不仅明确了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识形态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也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向和谐社会意识形态与民族精神转化并发生作用的实现方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把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结合,显然有助于在社会思潮多样化、价值观念复杂化和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环境中校准意识形态发展的方向、提升民族精神创新的境界,对于二者的发展和创新至关重要。

(三)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与和谐文化建设的有机统一

意识形态与文化关系密切,二者在实践层面上不仅相互影响、而且有所交叉和重合。英国学者马克·史密斯认为:“意识形态既可以被看作有关一系列假设的描述性标签,也可以被看作对社会世界是如何运作、以及对应该所是的情况如何作出规定的信念。……和意识形态一样,文化实践由各种价值所激发,而且在这一有限的意义上它们可以被称为意识形态实践。”[13](P49-50)因此,把意识形态建设和文化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发挥二者的交互影响和共向作用,对意识形态发展和民族精神创新不无裨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和谐文化是民族精神生发的重要母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与和谐文化建设既紧密相关而又各有侧重。就二者的相关性而言,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可以探索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在增强意识形态吸引力和凝聚力的同时为民族精神的创新规制路向;通过和谐文化建设可以优化民族精神创新的资源环境,在创造民族精神突破口和生长点的同时为意识形态的发展提供动力。就二者的侧重点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意识形态发展的要义,而和谐文化建设则是民族精神创新的关键。这样,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与和谐文化建设有机统一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在文化建设中确保核心价值体系的地位,在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发挥民族精神的进步作用,对于意识形态的发展和民族精神的创新均能利好。

(四)提高党对意识形态发展与民族精神创新的引领性和控制力

在社会发展和实践范畴内,意识形态和民族精神都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也都需要通过一定阶级和政党有意识的领导与引领才能够得到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识形态领域并不是没有硝烟,而是潜伏着形形色色的冲突,民族精神的培育也并不是不依靠组织而是需要领导和指引。党管意识形态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功的重要经验,也是意识形态得到健康、顺利发展的基本保障。胡锦涛指出:“党管意识形态,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原则和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始终牢牢坚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1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党必须抓好对意识形态的领导与管理。与此同时,作为民族事业的先锋和核心,党也必须承担起领导和指引民族精神发展、指引民族精神创新方向的任务。在当今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面对复杂的世情、国情、社情和党情,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运用马克思主义驾驭意识形态复杂局面、解决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中意识形态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党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觉悟和认同,不断提高党对和谐社会意识形态发展的引领性和控制力。在民族精神的创新上,要继续保持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年代培育的高尚精神品质和优秀精神传统,并结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培育具有时代气息、反映时代价值的优秀民族精神新基因,引领民族精神不断获得创新和进步。

收稿日期: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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