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斗争与“文明排斥”--1905年“喧闹的公共法院”案例分析_工部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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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年12月,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在审理黎王氏一案过程中,中方谳员与西人陪审官因女犯拘押问题而起冲突,酿成轰动一时的“哄闹公堂案”。事发后,上海社会各阶层、各团体激于义愤,连日集会抗议,“万臆一声”保主体、争国权,形成了大规模的抗议风潮。关于公堂案及其所引发的抗议风潮,学术界虽已积累了不少研究成果①,但对于此案背后所隐含的中西权势之争及其与“文明排外”的关联等问题,尚缺乏深入讨论。鉴此,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略作论析。

一 万臆一声:保国体、争国权的抗议浪潮

哄闹公堂案发生于1905年12月8日。是日,黎王氏②与随行仆从携带15名女孩扶柩返回原籍广东,取道上海。上海工部局老巡捕房根据镇江方面的来电,拘捕黎王氏一行,并以“拐卖女孩”的罪名,送交会审公廨,由中国谳员关絅之、副谳金绍成以及租界当局陪审官、英国驻沪副领事德为门共同审理。因黎王氏声称所有女孩均系粤中亲戚托买,且有买契为凭,关絅之遂以串拐证据不足,拟判押黎王氏于会审公廨女监侯讯,而德为门却坚持要将黎黄氏押解工部局女牢。双方争持不下,发生冲突。德为门出语藐视中国政府,既而又唆使巡捕咆哮公堂,大打出手,致使两名廨差受伤,金绍成的朝珠补服被扯破,黎王氏等人被强行解送工部局女牢及济良所关押。事后,关、金二谳员即赴上海道署,呈报详情,并引咎辞职。

公堂案的发生,激起了上海各界的强烈不满,合埠官绅士商“痛心于主权之被夺,华官之受辱,莫不大为震动,愤愤不平”③。12月9日下午,各界绅商居民在商务公所集议,同声谴责租界当局肆意践踏中国警政与司法主权的野蛮行径。当日到会者数千人,“无不义愤填膺,有激烈慷慨之意,聆至演说痛切处,呼号奋发,万臆一声,人心震动”④。随后,徐润、周晋镳、曾铸等上海绅商及各商帮代表即以上海总商会的名义,分电外务部、商部以及江督、苏抚,指出英国陪审官与西捕“藐法横行,不守法律,扰乱公堂,华官尚复受侮辱,商民之受辱必日甚一日”,请求官署“俯察舆情,查照条约,切实办理,以安众心而维大局”⑤。

同日,徐润、黄以权等寓沪粤籍绅商还以广肇公所商董之名,致电外务部、商部,剖白黎王氏的身份来历,并抗议英捕违章抢押,殴役辱官,要求二部“鼎力维持,据理诘责,以安人心而重主权”⑥。12月10日,上海道袁树勋与寓沪绅士及各帮商董四五百人在沪北洋务局集议,决定官商合电英国外交部,据理力争⑦。当晚,公忠演说会在徐园集会之后致电外务部,要求“切实诘问”英国驻华公使,并请转电清政府驻英公使,与英国外交部交涉,“如或事机不顺,国民当出死力以争”⑧。此后的几天里,上海社会各界、各团体纷纷举行抗议集会,商讨抵制之策。一时间,“保主体、争国权”的呼声,此伏彼起,随处可闻。《申报》以《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为总题,对各界集会情况作了连续报道。

另据公共租界工部局档案记载,除了上述集会之外,在西虹口地区的西园、宁波路的广肇公所、肇家浜与大南门附近的学校、海宁路的广肇公所医院等地也都有一些集会。参与者除了绅商以外,还有洋行职员、小业主、店员、学生和工人等⑨。此外,英商在美界的老船坞以及浦东和丰厂两家企业所雇佣的粤籍工人,也开始罢工,以示抗议⑩。

各界民众、各种团体的连日集会,动辄数千人,甚至上万人,形成了一股颇具声势的抗议浪潮。同时,沪上各大报纸也连篇刊载集会抗议、中西交涉的消息和评论,抨击租界当局的野蛮行径。一篇题为“论会讯公廨哄堂事”的“社说”指出,英国自视为“文明国”,而其驻沪副领事竟然背约侵权,非仅轻辱华官,实际上也是藐视中国国体、贱视华人。文中写道:“呜呼!我中国人之见轻于外人也,固已久矣。然上海租界为我全国商埠之枢纽,而公堂尤为主权所系,西人此举,实奴隶我、牛马我之见端,我华人苟稍有人心者,讵肯袖手坐视,一任其凌辱蹂躏而漠然不动于中(衷)耶?”(11)另一篇题为“论廨员不应辞差”的“社说”则说,“今日之上海犹是租借地之地位,而公堂之法官,又能不负责任、不失法规,以保全国之公义为目的者也。今乃扰乱法院,受人干涉,此等丧失国体之事,非华人独尸其辱”,也是一向自诩“文明”的西人之羞。这篇“社说”对关絅之赞誉有加,认为无论是“为官守计”、“为主体计”,还是“为国权计”,关絅之都不应辞差。如若预存中西之间“有强弱无是非”之定见而“悻悻去位,代以他人,既不能维持公义,又不能保全主体,吾国政权不将从此剥落净尽乎?”(12)通观社说全文,念兹在兹的是“官守”、“主体”、“国权”,表彰民族气节、捍卫民族尊严之意,可谓情见乎辞。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堂案发生后,沪道袁树勋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坚决态度。12月10日在与各界绅商会面时,他就表示将官商合力,共争主权,并说出了一番掷地有声的话:“此事由本道一人任之,如有一分之力,即当尽一分之心,去留利害,在所不计。”(13)应当说,这番话洵非群情激忿情势下的敷衍之辞。此后一段时间内,他以公堂案“事关主权国体”而多方交涉,确可谓尽心尽力。除向南洋大臣及外务部详禀案情,请求“查照约章,切实理论”(14)外,他还照会驻沪领袖总领事暨各国领事,斥责西捕“当堂殴差夺犯,不惟轻藐法律,亦且有失体统,为通商以来所未有,殊出情理之外”(15),要求撤换德为门,将行凶的西捕斥革治罪。12月11日他又邀请前驻沪美总领事古纳、南洋正律法官担文、副律法官罗诚伯、铁路参赞福开森等人磋商(16),并于次日派员拜会值年的俄国驻沪总领事,通报有关情况,共同会商善后处理办法(17)。

袁树勋作为上海道,卫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尊严,原为其官守之所在,但其态度如此强硬,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民众抗议活动的鼓舞。实际上,公堂案发生后,整个华人社会一呼百应,已形成了声势浩大的抗议浪潮。诚如时论所言:“公堂停讯,谳员辞差,租界商民皇皇然如失所倚。绅商集议,共谋对付之方法,以维秩序而保治安,此诚自上海开埠以来未曾有之奇变也。损主权、辱国体,论者固已痛切敷陈,共知此事之不可不力争矣。”(18)

迫于各方压力,公共租界工部局于15日将黎王氏及其随从人员释放。但是,工部局并非将黎王氏等人递交会审公廨,而是交至广肇公所,显有藐视公廨之意,而上海绅商所提出的严惩德为门及捕头的要求也迟迟未得到答复。时值抵制美货运动之后,“民气激昂,遂有民众维护法权的第一次表现”(19)。18日,公共租界的部分商号罢市,愤怒的市民围攻巡捕房与市政厅。巡捕开枪镇压,华人死伤三十余人。次日,公共租界大半商号罢市。

21日,两江总督周馥到沪,令会审公廨开审,其余问题留待后商。23日,公廨开审,英方仍以德为门为陪审员,关炯之拒绝出审,英方不得不将其调离上海(调往镇江)。事后经交涉,中外双方达成协议:领事团允许以后女犯由公廨收禁;中方准许巡捕到庭,捕头不予追究。事态因以平息。

二 扩张与排拒:中西之间的权势争夺

哄闹公堂案是自1869年正式设立会审公廨之后发生的最为严重的一次事件,也是20世纪初年上海社会持续不断的民族主义风潮中又一个具有重要象征意义的标志性事件。自表面观之,事件的起因并不复杂,事态的发展竟至演变为暴力冲突也多少出乎中外双方的意料之外,但如若将此一事件置于当时上海社会民族主义日趋高涨的历史语境中加以审视,则中外双方在会审公廨中围绕着会讯、管押、判罚等问题发生冲突固属不可避免,而其背后更隐含着双方对于租界内警政、司法权力的争夺。

如所周知,会审公廨是中国政府在公共租界内设立的混合审判机构,其前身是1864年5月设立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该衙门最初仅负责审理华人违警案件、洋原(告)华被(告)及无领事代表之外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至于洋原(告)华被(告)的民事案件,则由领事与华官以文件往来的形式办理。至1864年10月,无领事代表国之人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亦归该衙门审理。由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该法庭组织之不确定及其权力之有限,界外华官遂得操纵自如”。西人对此甚为不满,一直要求设立一司法机关,“不仅能判决,且须能将公平之判决执行”。中外双方迭经磋商,于1869年4月签署《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并据此正式设立会审公廨。根据章程规定,凡涉洋案件,必须由领事官或领事官派员会审;如外人雇佣或延请的华人涉讼,领事官或领事官所派之员可到堂听讼,倘案中并不牵涉外人,即不得干涉;无约国之人与华人互控案件,由中国谳员自行审断,邀外国官员陪审;如系纯粹华人案件,领事不得干涉(20)。

作为在公共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构,无论是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还是会审公廨,均带有强烈的殖民色彩。观审、会审制度的实行,不仅扩大了西人的领事裁判权,也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不过,按照会审章程的规定,会审公廨仅能审理以华人或无约国之人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和一些案情较轻的刑案,且外国陪审官的会审权也还受到一定的限制。故而,西人常示不满,并屡次提议修改章程,以期扩张权力。嗣因修改章程不获如愿,西人乃抛开既定章程,进行“事实上之扩张”。至公堂案发生之前,无论是公廨的管辖权还是西人陪审官的审判权都已大大超出了会审章程的规定。

就女犯的羁押而言,虽然《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并无女犯羁押捕房西女牢的规定,但西人一直多方设法侵夺女犯的管押权,并以公廨监号狭窄、肮脏,条件恶劣为辞,多次强行将女犯押入捕房女西牢,美其名曰“图仁德之进步”(21)。关絅之之前的华人谳员,因怵于西人的淫威,多不敢与之相争,遂使女犯押解西牢成为惯例。不过,以往女犯之押解西牢,多为已经判决的人犯;未经审断的女犯,仍多押于公廨。至于黎王氏一案,未经审断,德为门就强行要求将女犯押解西牢,无论是“久蓄此心”抑或是“出于一时之意见”,显然“皆有夺我主权之意”(22)。

其实,为了进一步扩张在会审公廨内的权势,西人早就开始蓄谋。对此,他们并不讳言。公堂案发生后,英国总领事在给上海道袁树勋的照会中就坦然自承,德为门不允将黎王氏等人留于公廨,而由西捕带回西牢,“系遵各国总领事所拟定及本总领事饬行之办法”,并指责关絅之固执己见,“实系早存意见,并且有意轻视陪审官”(23)。尽管袁树勋在随后的照会中驳斥了这一说法,并一再重申有关会审问题的章程、条约系由中国政府与各国政府共同订立,包括英国总领事在内的各国驻沪总领事均无擅改之权,但可以肯定的是,英国总领事的说法并非信口开河。早在公堂案发生之前的1905年年初,领事团就再度谋划更改会审章程,一些西人也提出废除会审公廨,公然鼓吹“以租界之全权,委任西人”,并视之为“保全租界治安之道”,西报还鼓吹会审公廨与法租界的公堂“同一办法”(24)。《字林西报》在论及公堂案时也说:“上海各国领事之意,谓将女犯管押公廨班房,殊觉不当,须押入工部局,此事已议及多时。”(25)因此,德为门之所为,不过是将各国领事的主张付诸实施而已。

当然,在扩张权势问题上,西人内部并不完全一致。据工部局档案显示,意大利陪审员就“支持谳员拒绝把本地囚犯送到工部局监狱”(26)。案发的一个多月以前,美国驻沪副领事安立德在给工部局总理雷福森的信函中对工部局“任意妄为”也表示担忧,并特别指出,“外人与会审署固有一定之利权,华人亦应有一定之利权”,“最善之法,应该陪审官和平相助为理,不应争权起釁”(27)。在他看来,在会审问题上,关键是要维持中外之间的权力平衡,遇到分歧时应本着“公正自勉”、“开诚布公”的态度,按章办事,“和平商理”。然而,这只是安立德的一厢情愿,并不能代表全体西人的意见,尤不能代表工部局的意见。

毫无疑问,西人之所以亟谋打破固有的会审章程,更改会讯、管押办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和扩大在租界内的权势,但同时也应看到,其间还隐含着对于中国社会愈演愈烈的民族主义的担忧和疑惧。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民族危机的刺激和外来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的呼声和行动随处而发。就上海而言,从第二次四明公所血案到拒俄运动,从挽回利权运动到抵制美约,短短的数年间,风潮迭起,使得上海从一个鲜有排外意识的城市一变而为近代中国民族主义运动的中心。尽管每次风潮的具体起因不一,矛头所指各异,但无不以抵御外侮、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为鹄的。西人对此自不能置若罔闻。

关絅之出任会审官之后,对于西人的权势扩张多加抵制,则进一步加剧了西人的担忧和疑惧。早在1905年7月,为了争取无罪之人的发落权,关絅之就曾照会英美副领事,明确指出:“捕房带回发落人犯一事,前经禀请道宪照会领袖董事在案。查责放人犯,向由敝廨当堂释放。现捕房忽欲带回,显与定章不符。据称,西国律例,裁判所仅有定罪之权,无发落权。而中国律例,则裁判、发落皆由地方官一手经理。上海虽系租界,并非贵国地方,名为中西会审,自应参酌中西,未便专用西律。盖既经发落,已为无罪之人,今将无罪之人重行带回捕房,似与公理不合。”(28)

正是由于关絅之对西人的扩张行为多有抵拒,故而哄闹公堂事件发生后,西人舆论普遍认为,关絅之之所以坚执己见,态度强硬,实系有意为之,“无非为遵依中国上官之命”,“欲显其在租界之势力也”。究其根源, “皆由中国官员欲思反对外人租界内之势力”。对此,西人“务须坚持,而不能或忽”,“吾辈若将此事放弃,是放弃在租界范围内之势力矣”(29)。更有甚者,一些西人还认为“华官此举,为出自仇洋之思想,以冀煽动”(30)。

对于西人的疑惧,华人并非毫无察觉(31)。事实上,尽管会审公廨的设立和会审制度的实行,有损中国的司法主权,但在公堂案发生以前,中外会审官在各种案件审理过程中,大体上能够协力共事,妥商办理,因而得以相维相系数十年。其间,由于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的差异,中方廨员与外国陪审官在量刑判决等方面发生意见分歧,甚或出现争执,乃是常有的事,但从未酿成决裂冲突之事。即便关絅之在此前为争取无罪之人的发落权一事而照会英美副领事,也只是要求在审案过程中恪守定章,参酌中西律例,回归“中西会审”的本义,并非攘夺西人的会审权。

然而,在西人看来,“会审公堂不是一个单纯的本地人的法庭,它所管的事务对西人社会是直接有关的,对工部局来说,是有关法律和秩序,以及保护生命和财产的问题”。当然,西人也意识到,在1905年上海社会的民族主义情绪异常高涨的背景下,“要按照领事团和外交使团同意的条款来修改会审公堂章程,在中国当局现时的气氛下是没有希望的。唯一改进现状的希望在于领事团不断的压力,加上工部局在现场的努力”。为此,工部局要求领事团恪守统一的立场,“以抵制中国当局反动的和有障碍的立场”(32)。

正是预存“施压”和“抵制”的想法,所以在发生分歧之时,西人陪审官往往置中外约章于不顾,一味逞强,工部局则多方予以袒护。而为了自保利权,中方亦据理力争。结果,“我争之愈力,彼必持之愈坚。我以丧失主权为言,彼愈以扩张权势为亟,各执一词,相持不下”(33),双方之间冲突对抗,自是不可避免。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堂案的发生,中外双方皆为“借端而发”,用当时报纸上的话来说,是“由于误会”。虽属“误会”,但我之自卫主权与彼之扩张权势,其间的强弱、是非以及主动与被动之分,却至为显明。

三 尊严与体面:“文明排外”及其新趋向

公堂案发生后,短短的数日之内,上海社会的各界、各团体一再集会、演说,并以电禀的形式争取官府的支持,“万臆一声”争国权,进而又发展为工人罢工、商号罢市,其影响较之于此前的四明公所事件、拒俄运动、挽回利权运动,乃至抵制美货运动,都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撇开后来发生的暴力冲突不论,则前一阶段的抗议活动,尽管群情激愤,舆论汹汹,在情绪表达上呈现出相当激烈的姿态,但在排拒西人的具体行动上还是有限度的。这种堪称“和平”的抗议活动,实际上是承袭了前此历次民族主义风潮中“文明排外”、“文明抵制”的抗争理念和行为方式。

“文明”与“野蛮”相对峙。所谓“文明排外”,是较之于往昔的“野蛮排外”而言的。如果说“野蛮排外”以“夷夏之辨”、“夷夏大防”等中国旧有观念为理据,以激烈抵拒与笼统排外为特征,主张以暴力的方式排斥一切洋人洋物,是一种非理性的、极端化的排外思想和行为方式;那么,“文明排外”则主张摒弃简单的暴力方式,转而以近代民族国家观念、主权观念以及国际社会公认的外交准则为思想资源,主要依靠民间社会的力量,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排拒外侮,折之以信,屈之以义。1902年1月,张元济主编的《外交报》曾对“文明排外”作出较为全面的阐述,明确提出,“文明排外”实“以保有主权,不受凌辱劫夺为界说,是故外交其表面,而排外其里面也”(34)。

就上海社会而言,在抵御外侮的群体性运动中,被时论冠以“文明”之举的,实以1898年第二次四明公所血案后的抗法斗争为发端。在抗法斗争中,以甬籍商民为主体的四明公所组织了大规模的罢市。由于组织筹划有方,进退行止,俱有法度,所以“各宁帮店铺虽均歇业,但皆十分安分,并无肇事之人”(35)。时论因之赞曰:“罢市之时,数十万团体甚坚而不致闹事,实为文明举动。”(36)此后,在拒俄运动中,上海绅商士民也一再呼吁“依文明之所为,主持公理”(37),实行“文明抵制”、“文明攘夷”。

自拒俄运动以后,“文明排外”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民众抗争的主体也由少数绅商志士、青年学生而渐次扩大至各主要社会阶层,至抵制美货运动期间更进一步形成了“商业界为主导,学界为中坚,新闻界为喉舌”(38)的局面。至1905年底,拒俄运动因日俄战争后东北形势的变化而告风流云散,抵货运动虽未完全平息,也因种种缘故而渐趋沉寂,无复初期的激烈景象。然而,经过多次以“文明排外”为特征的民族主义风潮的洗礼之后,上海社会的国家观念和主权意识有了很大提升,各阶层之间的连带感、依存感进一步加强。故而,哄闹公堂案发生后,上海社会各界、各团体同声共气,合力相争,并不以黎王氏籍隶广东而袖手旁观。

12月17日《申报》发表过题为“论今日舆论之资格”的“社说”,对前期社会各界在大规模集会中所显现出的民气和舆论作出综合性评判:

自十二日公堂哄闹以来,合埠人民感情接触,骎骎乎有舆论合一之势……数日以来,几于无日不会,无会不愤,万臆一声,要求办法,而卒未闻有一处暴动致扰治安者,此足见我国文明之征。而舆论之势力,实足为官吏之后援者也。

显然,所谓“舆论合一”、“万臆一声”,表明在民族主义的浸润下,上海社会对于争国体、保国权问题的认识已趋于一致,且已形成了某种统一性的抗议呼声,正所谓“争回争回,亦已众口一词矣”(39)。而“舆论之势力,之所以能够成为官吏”之“后援”,乃是因为舆论反映了国人要求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强烈愿望,为官府对外交涉提供了道义支持,这也是表里结合、官民互助的“文明排外”的题中应有之义。

“文明排外”的一个特点就是要厚集力量,采取共同一致的行动,形成巨大的声势。就公堂案而言,之所以激起上海社会的强烈反应,除了事件本身的原因之外,“背后是有着上海绅商的组织、鼓动”(40)。而绅商的组织、鼓动,实以社团为媒介。参与集会抗议活动的,既有广肇公所、四明公所、潮州会馆等以乡谊为纽带的旧式公所、会馆,也有商学会、商学补习会、商业求进会等致力于“合商群,讲商学,抵制外力,挽回利权”(41)的新式商人社团;既有公忠演说会、文明拒约社等专以卫护国家利权为职志的民间外交团体,也有群学会、沪学会这样意在“开通风气,交换知识,图谋学界之公益”(42)的学界团体。这些社团大多参与过前此的抵货运动,是抵货运动中上海社会的中坚力量。公堂案发生后,以这些社团为依托,上海的绅商如戈朋云、严承业等一再呼吁要联合起来,共谋“合力实行对付方法”(43),主张“官民合力,保护国权”(44),并且号召民众“如不能争回主权,咸宜各尽国民天职”,迁出租界,“誓必达此目的而后止”(45)。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堂案“也可以说是同年抵制美货运动的一个余波”(46)。

就“文明排外”的本义而言,固然需要聚集民气,合力与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但也要防止日趋高涨的民气向非理性方向发展,影响大局。对此,时论明确指出,公堂案发生后的抗议集会,“聚各社会之人,齐心合力,以文明之举动,行补救之微权,为胜为败,间不容发。故使此举而得当耶,外人将谓我国之未可终侮迁就,了结此案,尚有自存之望;使此举而不得当耶,外人将谓我民之伎俩不过如是,后日之受侮,更将未有所底”(47)。换言之,能否动员民众,以恰当的方式进行文明排外,实乃直接关乎国权存废的大题目。

12月18日暴力冲突发生之前,尽管“无日不会”,“无会不愤”,但集会组织者一直保持了较为理智、克制的态度。他们指出,西捕殴役辱官,无疑属于野蛮举动,“然中国对付之策,仍须和平,现商民反对者,惟英副领事及捕头耳,其余英人与各国领事无涉也”(48),并呼吁各界商民务必保持冷静,“要表现出尊严且在行动上要能体现出中华文明”(49)。商业求进会等团体还向英美租界的居民发出传单,要求民众在举行抗议活动时,“为事必须胆大心细,出我文明之手段,万不可轻举妄动,兆野蛮之名,致节外生枝,反令大吏为难”(50)。显然,持续不断的大规模集会抗议活动虽以抵拒外侮为目的,但就组织者的主观意图而言,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排斥一切西人西物。非仅如此,他们一直主张用理性、和平的手段表达诉求,以维护国家主权。

正是在体现华人“尊严”与“中华文明”的集会抗议过程中,上海绅商一再要求在租界工部局内增设华人董事。他们认为,“租界中华人产业甚多,以后工部局议事,须由华人公举二三人参议地方治安事宜”(51),华人董事“有权决定对巡捕房拘捕的人起诉或不起诉,而且有权处理一般涉及中国人的事务”(52)。同时,他们还提出,从“租界体面”着眼,日后“华人遇有细故,不得拉辫,且西捕不得用木棍打人”(53)。

增设华董要求的提出,其直接触因当然是公堂案,但它绝非仅仅针对公堂案而发。在上海绅商看来,华人的权利、尊严与租界体面,乃一体之两面。无华人之权利和尊严,租界的体面就只能是自诩为“文明”的西人的自我标榜。在工部局内增设华董,就是要求在租界行政机构中设有华人自己的代表,表达华人意见,这既是为了保护华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受侵害,也是维护租界体面的需要。从近代上海民族主义运动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增设华董是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诉求,意味着“文明排外”出现了新的趋向,即从原先在西人权势扩张的逼迫之下被动地要求自保利权,转向主动要求参与租界的管理,对于租界事务拥有发言权。这是日后争取华人参政权的先声,也是上海社会民族觉醒的一个重要标志。

哄闹公堂案与前此的拒俄运动、挽回利权运动、抵制美货运动等前后相连,一脉相承。虽然中方提出的严惩捕房捕头等与公堂案善后直接相关的要求并未完全得到满足,在工部局增设华人董事的要求也没能实现,但它对于西人强夺中国警政和司法主权的行径仍是一次沉重打击。此案发生后,北京公使团被迫放弃了自1905年初起进行的与清政府外务部交涉修改《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以求将历年的侵略权益加以明文化、法律化的企图。1906年3月,领团与清政府外务部还订立协定,重新确认了1869年的会审章程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并缩小公廨的权限。所以,论者认为,大闹会审公堂案,“事件本身在上海固属屈服,但就其影响远及于北京使团而言,则尚属胜利”(54)。

如果说公堂案发生以前,上海社会对会审公廨还并无多少恶感的话,那么公堂案之后,会审公廨不仅成为列强侵夺中国司法主权的一个象征,而且也成为全体上海市民乃至全中国人民蒙受丧权辱国之耻的一个象征。在此后的历史进程中,上海人始终为争取收回租界的司法主权和其他权益、乃至完全收回租界而进行着不懈的斗争。

注释:

①有关哄闹公堂案研究的代表性文字有:席涤尘:《大闹公堂案》(《上海通志馆期刊》第1卷第2期,1933年9月),熊月之:《大闹会审公堂案解读》(上海市黄埔区南京东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编:《关絅之诞辰一百二十周年纪念文集》,1999年,上海图书馆藏本),戴银凤:《大闹公堂案述论》(胡春惠、薛化元主编:《近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变迁》,台湾政治大学历史系、香港珠海书院亚洲研究中心,2004年),彭晓亮:《关絅之与上海会审公廨》(《史林》2006年第4期),褚晓琦:《袁树勋与大闹会审公堂案》(《史林》2006年第6期),马长林:《1905年大闹公堂案始末》(《档案春秋》2007年第4期),章育良:《〈申报〉与大闹会审公堂案》(《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等。此外,熊月之主编的《上海通史》第三卷《晚清政治》(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一书也辟有专节,予以介绍。这些文字,或就案情始末进行梳理,或考察当事人的表现,或探究事发后西人的舆情反应,或揭示此案对上海民族主义的影响,或分析报刊传媒在事件报道过程中的立场、角色和作用。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②黎王氏,广东人,系四川省候补府经历黎廷钰之妻。廷钰病故,其在重庆经商的父亲黎植生,托同事及同乡亲眷偕同寡媳幼子扶柩回粤,携带使婢数口,均有买据,由招商局渝局向重庆关道领有护照,搭乘太古洋行鄱阳轮来沪。初期报纸多称黎王氏为“李王氏”、“黎黄氏”,盖因字音相近之故。参见《广肇公所商董致外、商两部电稿》、《捕房指为拐犯李王氏之来历》,《申报》1905年12月11日。

③《论西人宜明白华民不平之故》,《中外日报》1905年12月12日。

④《汇录哄闹公堂事·(其一)商会集议对付情形》,《申报》1905年12月10日。

⑤《汇录哄闹公堂事·(其二)总商会致外务部商部江督苏抚电稿》,《申报》1905年12月10日。席涤尘:《大闹公堂案》,上海通社编:《上海通志馆期刊》第1卷第2期,1933年9月。

⑥《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其五)广肇公所商董致外商两部电稿》,《申报》1905年12月11日。

⑦《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其一)纪中国官绅在洋务局会议情形》,《申报》1905年12月11日。

⑧《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其四)公忠演说会致外部电》,《申报》1905年12月12日。

⑨参见金跃东译,邓云鹏校:《一九○五年大闹公堂案史料》,《档案与历史》1988年第1期。

⑩《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其八)船厂粤人停止工作》,《申报》1905年12月14日。

(11)《申报》1905年12月10日。

(12)《申报》1905年12月11日。

(13)《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其一)纪中国官绅在洋务局会议情形》,《申报》1905年12月11日。

(14)《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其十一)道宪覆各绅董禀副领事嗾捕殴差夺人静侯核办函》,《申报》1905年12月13日。

(15)《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其三)沪道照会各领事文》,《申报》1905年12月11日。

(16)《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其六)西员亦不以哄堂之事为然》,《申报》1905年12月11日。

(17)《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其九)沪道派员代谒值年俄总领事》,《申报》1905年12月12日。

(18)《论租界居民今日应尽之义务》,《申报》1905年12月13日。

(19)席涤尘:《大闹公堂案》,《上海通志馆期刊》第1卷第2期,1933年9月。

(20)参见徐公肃、丘瑾璋:《上海公共租界制度》,载蒯世勋编著:《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57-168、375-381页。

(21)《论租界居民今日应尽之义务》,《申报》1905年12月13日。

(22)《汇录哄闹公堂事·(其一)商会集议对付情形》,《申报》1905年12月10日。

(23)《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其一)英总领事照会沪道请转饬会审委员文》,《申报》1905年12月13日。

(24)《论西人宜知公堂闹事之由于误会》,《申报》1905年12月14日。

(25)《字林报论哄闹公堂事》,《申报》1905年12月12日。

(26)金跃东译,邓云鹏校:《一九○五年大闹公堂案史料》,“工部局为总董与领袖董事会谈而准备的关于会审公堂问题的备忘录(1905年12月7日)”,《档案与历史》1988年第1期。

(27)《译美副领事安立德致工部局总理雷福森函》,《申报》1905年12月12日。

(28)《关谳员致英美副领事照会(为争发落事)》,《申报》1905年7月11日。

(29)《字林报论哄闹公堂事》,《申报》1905年12月12日。

(30)(33)《论租界居民今日应尽之义务》,《申报》1905年12月13日。

(31)《论西人宜知公堂闹事之由于误会》,《申报》1905年12月14日。

(32)金跃东译,邓云鹏校:《一九○五年大闹公堂案史料》,“工部局为总董与领袖董事会谈而准备的关于会审公堂问题的备忘录(1905年12月7日)”,《档案与历史》1988年第1期。

(34)张树年主编,柳和城等编著:《张元济年谱》,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41-42页。

(35)《续志四明公所事》,《新闻报》1898年7月18日。

(36)李维清:《上海乡土志》,载胡祥翰等:《上海小志·上海乡土志·夷患备尝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86页。

(37)《纪第二次绅商集议拒俄约事》,《中外日报》1901年3月25日。引自杨天石、王学庄编:《拒俄运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15页。

(38)张存武:《光绪卅一年中美工约风潮》,台北: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50页。

(39)《论今日舆论之资格》,《申报》1905年12月17日。

(40)叶晓青:《民族主义兴起前后的上海》,《二十一世纪》(香港)第15期,1993年2月。

(41)《白话道人附记》,《中国白话报》第9期,1904年4月16日。

(42)胡怀琛:《上海的学艺团体》,《上海通志馆期刊》第2卷第3期,1934年12月。

(43)《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其十三)崇海同乡会集议对付办法》,《申报》1905年12月13日。

(44)《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其十二)纪商学会会议西捕殴辱华官事》,《申报》1905年12月13日。

(45)《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其五)商学补习会集议情形》,《申报》1905年12月12日。

(46)叶晓青:《民族主义兴起前后的上海》,《二十一世纪》(香港)第15期,1993年2月。

(47)《论今日舆论之资格》,《申报》1905年12月17日。

(48)《汇录哄闹公堂事·(其一)商会集议对付情形》,《申报》1905年12月10日。

(49)(52)金跃东译,邓云鹏校:《一九○五年大闹公堂案史料》,“阿姆斯特朗给总巡卜司赖根的信(1905年12月11日)”,《档案与历史》1988年第1期。

(50)《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其六)商业求进会敬告英美租界居民传单》,《申报》1905年12月12日。

(51)(53)《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其五)潮州会馆之大会议》,《申报》1905年12月16日。

(54)席涤尘:《大闹公堂案》,上海通社编:《上海通志馆期刊》,第1卷第2期,193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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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斗争与“文明排斥”--1905年“喧闹的公共法院”案例分析_工部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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