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晚清“官商办”的公司模式_中国模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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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督商办”是晚清中国公司制度建设的最初模式

公司是在生产社会化、经济商品化条件下产生的一种能有效地集合资本、组织生产、扩大生产规模的高级企业形式。公司因其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巨大的促进作用,而被马克思称为“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1〕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 更“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时代”〔2〕。

鸦片战争前,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借助公司这一高级经济组织形式完成了社会经济的一次又一次革命。在开始大规模瓜分世界殖民地之时,清王朝却依旧在一个自我封闭的“天朝上国”的梦幻中保持着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清朝统治者同历代封建统治者一样严守着“使民尽力南耕”〔3〕的农本主义政策,严格限制工商业的自由发展,根本不存在近代企业这种通过内部协作、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的经济组织,因而也谈不上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鸦片战争打破了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的状态,帝国主义的侵略刺激了中国的社会经济,改变了中国资本主义的自我发展道路,这是因为“资本主义在它所到之处,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不想灭亡的话——采取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4〕。正是在不断遭受帝国主义列强政治欺凌和经济掠夺的过程中,“公司”这一西方经济学概念被引入中国。正所谓“中国初无公司之名,公司之法创自泰西”〔5〕。

早在鸦片战争之前,外国侵略者就已在香港等地设立了一些贸易洋行。鸦片战争之后,外国资本在强迫中国开放的各通商口岸争相开设贸易、轮船、保险、银行等类洋行。这些洋行多为外国资本组成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不断扩大对华经济掠夺的需要,外国资本家遂使出了“以华人资本剥削华人”的毒辣手段,即开始向华人发售股票,以广募资金,壮大实力。在他们各种形式的利诱之下,买办和各通商口岸的殷商便成了在华外资企业中最早的中国股东。从19世纪60年代起,华人股东就成为在华外国公司的一支“稳固的支持力量”〔6〕。 在琼记洋行、旗昌轮船公司等企业中,华股竟占公司总股本的一半以上〔7〕。 据统计,仅19世纪60年代就有18位华人出任外国公司董事以上职务。 〔8〕这些经济活动使他们对西方较为成熟的公司组织结构、运作机制和经营管理常识有了较深的认识,正是在他们的传播和引导之下,沿海地区于19世纪60年代“渐开公司、股票之风”〔9〕。1867年, 江苏候补同知容闳,在目睹外国轮船垄断长江航运,对中国贸易“大有窒碍”后,便向两江总督曾国藩建议“建一新轮船公司,倡用中国人合股而成”,并提出了中国人创办公司的第一个章程,〔10〕但是他的建议未被采纳。其后又迭有商人提出创办新式轮船公司的请求,均遭到两江总督和总理衙门的否决。

容闳等人在当时华商对外国公司股票的认购“似乎达到狂热程度”〔11〕的情况下提出创办轮船公司,充分说明华商对“公司”这一高级经济手段已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并积极要求付诸实践。然而,当时的清政府却根本不可能放松对新式工商业兴办权的控制,决不会允许民族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而另一方面,一些洋务派官员,如李鸿章、刘坤一等在经济实践中又逐步认识到,采用西方公司形式,“可收众擎易举之功”〔12〕,这正是他们的洋务实践由“求强”向“先富而后能强”〔13〕的策略转变的有效手段。这样,一方面认识到了“公司”可以“开利源”的“好处”,另一方面又不能放松对新式工商业的控制权〔14〕。于是在反复权较之下,清政府便设计了一种既“仿西国公司之例”,又融合清初在办理铜政、盐政方面早已试行过的官督商办形式的一种特别的企业制度——官督商办公司制。

笔者之所以认定“官督商办”企业为一类特殊的公司,基于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官督商办企业是清政府洋务派官员对西方公司制度有意识地学习、模仿和付诸实践的结果。例如轮船招商局在其章程中明定,“轮船之有商局,就外国之有公司也”〔15〕;上海机器织布局为“中国试行西法”而创立的“公司”〔16〕;漠河金矿“仿照西国公司之法,招集股本二十万两”〔17〕等等。而且,这些企业在集资经营方面确实采取了许多西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诸如发行股票,公布企业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了公司的运作程式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等。以第一个官督商办企业——轮船招商局为例,在它公布的《招商局条规》中规定(节录):1.招商局股份议定每股以规银一百两为率,每股官利,定以按年一分起息,逢闰不计,年终凭股份单按数支取,不准徇情预支;2.有能代本局招商至三百股者,准充局董;3.本局轮船逐趟开往某处,所收水脚搭客银两,先附刊当日《申报》,其一年细帐,定于下年二月望前,连各分局汇刊征信录,以昭诚信。除去官利等一切开销外,如有盈余,仍复收入股内,添予股分单,官利仍照前例。三年后应如何议分之处,容临时邀集各股东妥商办理;4.本局凡有股分者,定于每年2月15 日午前,赴总局会议,风雨不改;5.凡有股分者,如欲将股分单转售他人,惟只准售于华商;6.本局章程试行后,如未尽妥洽,容随时邀集股分绅商,酌改补刊〔18〕。这些规定初步体现了近代公司企业股份均一,帐目公开,定期召集股东大会,公司章程统摄一切并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等经营原则。其它各官督商办企业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原则虽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但至少说明洋务派官员在企业运作模式的设计上是尽量模仿西方公司的。当时的一家外国新闻媒介也曾这样评论到:“事实上,从某些方面看,招商局、中国电报局、上海机器织布局等均为公司,只不过它们均在李鸿章阁下控制和指导下运作。”〔19〕对“官督商办”企业性质的这种定性应该说是十分精当的。

第二,这些企业的股票均可自由转让(只准售与华人)。自19世纪80年代开始,上海主要中外报纸每日特辟专栏,刊登各企业股票行情。各企业股票一直在市场上流动。股票的自由流动,标志着股权的自由转让,这是近代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特征,而这个特征各官督商办企业都是具备的。

第三,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官督商办企业也部分地应合了公司企业的运作要求。例如各企业一般设有“商董”或“会办”等职,代表商股。这些职务多由各企业的大股东担任,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可与官方代表抗衡,使各企业在企业章程的议定、股本的筹措、日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部分地体现了公司企业民主管理的原则。不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再试图从“官督”机制下解放出来,力求做到“局内所有各厂司事,必须于商股中选充”〔20〕,“一切仍照买卖常规”〔21〕,使“官场浮华习气一概芟除”〔22〕。这些都是符合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公司经营运作要求的。

19世纪70年代至中日甲午战争爆发,被普遍认为是中国近代企业的“官督商办”时期〔23〕。这一期间,一方面由于清政府不可能允许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发展,另一方面清政府又要学习、借鉴西方公司的作法,以取“众擎易举”之效,这就必然决定了“官督商办”是这一时期中国公司制度建设的主要模式,也是近代中国公司制度发展的最初模式。也正因如此,晚清官督商办企业对国人公司意识的影响才显得十分重要。

二、“官督商办”公司模式对国人公司意识的影响

首先,官督商办企业是清政府对以公司制为核心的新的生产方式进行的实实在在的实践,客观上对国人的公司意识起到了引导和激励的作用。官督商办企业一般在全国范围集资,不少企业,如轮船招商局、上海电报局等在各地都设有分局,而那些铜矿、金矿、煤矿则在地处偏远的内陆地区,如开平煤矿在直隶唐山,漠河金矿地处黑龙江边地,平泉铜矿在直隶平泉(今河北),青谿铁厂则位于贵州极为偏僻的青谿小江口。这样, 虽然各官督商办企业的资本主要来自于上海、天津、广州等通商口岸城市,但它们的经营活动则对开通内陆腹地的“公司、股分之风”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其次,官督商办企业依靠官款的资助和官府的庇护,相对减少了地主、商人的犹疑,促进了他们由热衷于投资土地或高利贷向积极投资新式企业的投资观念的转变。例如在这些企业招商募股的宣传和影响下,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上海等地“股分风气大开,每一新公司起,千百人争购之,以得股为幸”〔24〕。当时的一家新闻媒介专门就1882年上海的社会资本流动趋势作了归纳,指出这一年“自春徂冬,凡开矿公司,如长乐、鹤峰、池州、金门、承德、徐州等处,一经禀准招商集股,无不争先恐后,数十万巨款,一旦可齐〔25〕。

由此不难看出,官督商办企业曾对国人公司意识的产生和发展起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促进了国人投资公司热情的高涨。从总体上来讲,官督商办模式对国人公司意识的消极作用是主要的,其负面影响是深远的。这种负面影响具体体现如下三方面:

第一,官督商办模式阻抑了中国公司法人资格的确立,窒息了国人对近代公司法人属性的认识。

法人社团性是近代公司的根本特征之一,被视为近代公司的“灵魂”,它是指公司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活动,从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社团,即它具有法律上的“人格”,除法律之外,不受任何行政权力干涉。在西方,早在公司的特许成立主义时期,国家即赋予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国家出于行业组织和对外政策双重利益考虑而给予公司的持有和行使某种行业垄断权的资格〔26〕。19世纪初,西方各国陆续颁行公司法,采用了法人准则成立主义——凡符合法定条件之社团,一经注册即取得法人资格。准则成立主义从根本上改变了法人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取得法人资格的道路向公众敞开之后,在同一地域、同一行业成立若干相互竞争的公司完全是合法的,公司法人只能在独立经营的基础上,平等竞争。而在官督商办机制下,由于“官督”至上,各企业根本不可能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行政权力是支配各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力量,各企业根本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这是由清政府创办官督商办企业的初衷决定的。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又都获得清政府特许的“专利权”,如轮船招商局垄断漕粮运输;上海机器织布局获得了“十年之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的“专利”〔27〕;开平矿务局成立时,清政府批准“距唐山百里内不准他人采煤”,“不准另立煤矿公司”〔28〕;天津电报局也获得了经营商用电线和架设国内电线的专项特权〔29〕。这种行业垄断的“专利权”制度极大地阻碍了中国公司法人准则主义的建立,例如19世纪80年代初,广东商人多次要求创办轮船公司,均被洋务派官员阻止〔30〕;1882年上海商人叶澄衷等人申请置造轮船,另立广运局,被李鸿章驳斥“不准另树一帜”〔31〕。可见,清政府的这种特许垄断的政策同西方国家中世纪时期的公司特许成立主义政策颇为相象。在西方各国早已进入公司法人准则成立主义时期,外国公司纷纷涌入中国之后,这种“专利”政策的实际结果无疑打击了中国民族企业的发展。这种公司政策的另一个危害就是窒息了国人对公司法人资格的认识和理解。由于各官督商办企业首先受制于“官”,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使广大商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监督活动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导致了他们对官督商办公司模式的习惯性认识,加重了他们对公司制度建设的惰性心理。“官督商办”模式对国人公司意识的这一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第二,官督商办企业助长了国人的“官利”意识。

“官利”是近代国人投资企业时所获得的固定股息的俗称,即企业不论盈亏每年必须按定率向股东支付的利息。

在各官督商办企业的章程中,“官利”定率均为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例如轮船招商局、上海电报局和开平煤矿规定的官利均为10%〔32〕,上海机器织布局和中国通商银行的官利均为8%〔33〕, 漠河金矿官利为7%〔34〕,官利最高的是平泉铜矿, 一般在一分三四厘左右〔35〕。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股东应得的官利一般是不会不兑现的,有的企业即使暂时不发,以后一般都要补发,因为只要如期发付了官利,广大商股就会得到心理上的安慰,这样各企业的管理者便可放心大胆地胡作非为。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如期发付官利,虽然极不利于企业的利润积累和自我发展,但也是各企业经营者乐意的。

官利制度是中国近代早期企业投资中的一种不科学的社会约定俗成制度,对国人公司意识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毋庸讳言,官利制度的产生同清末中国社会商品经济发育不良,社会资本有限密切相关〔36〕,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作为中国最初的公司模式的官督商办企业,对官利的积极倡导和示范,充分迎合了国人传统的投资观念,客观上无疑助长了国人的官利思想,使国人的股权意识受到扭曲。

第三,官督商办企业背离公司运作机制,侵害商股权益,使商民对“公司”产生恐惧感。

虽然洋务派官员最初确定的对官督商办企业的指导方针是“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任商董自立条议,悦服众商”〔37〕,“生意盈方在商不在官,官意在维持,并不与商争利”〔38〕,“商务应由商任之,不能由官任之”〔39〕,等等。各企业在招商时也一再强调“商办”,并在章程中对商股的权益作了明确规定。但是,企业一经成立,官方即违背前诺,掌握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大权,各企业就成了变相的“官办”企业。各企业一般实行督办(总办)负责制,督办一职“均由北洋大臣札委”〔40〕。这样,官方首先控制了各企业的高级经理人员任免权、决策权和监察权,即相当于西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一级的权利。各企业虽然均设有“商董”,或规定“会办”、“帮办”代表商股,但这些商股代表实际上无关于中小商股。各企业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益大多变成具文,无法兑现。各企业一般不召集股东大会,有的“即使召开股东会,但都是敷衍塞责而已”〔41〕,因而,真正支配企业运作的是各企业的官僚管理机构。就连洋务企业的管理人员也认识到了这种“全以官派行之”的管理机制,根本不合“西国公司之例”。

在这种“官督”高于一切的管理机制下,各企业商股除了出资和每年领取由官方代表决定的股息与红利外,没有其它任何权利。正如时人评价的那样:“虽谓官督商办,其实商股不敢过问。”〔42〕官督商办企业经营腐败的事例举不胜举,兹列两例:

其一,各企业每年都有钦定的“报效”任务,这是它们头等的经济指标。例如轮船招商局自1899年至1906年,共向清政府报效65万余两,其中以企业折旧基金垫付的即达20余万两〔43〕。漠河金矿每年盈余的六成充作黑龙江将军衙门军饷,自1888至1895年,该企业共向清政府报效85万余两〔44〕。此外,这些企业还得担负清廷的各种“特别报效”,如1894年慈禧太后60岁生日之时,轮船招商局一次就报效银5.5 万两,开平煤矿一次报效3万两〔45〕。

其二,各企业普遍存在着管理人员侵吞、 挪用公款的现象。 例如1884年,轮船招商局总办徐润侵吞、挪用公款达167000两,后不得不被革职〔46〕。唐廷枢私设的长裕泰船行先后拖欠招商局公款达20多万两〔47〕。招商局的另一位督办盛宣怀上任后,一方面不择手段地套取商局股票,另一方面又用招商局的资金广为投资,当他自己捞到了一连串“督办”、“总办”、“董事长”等“桂冠”后,给招商局广大股东带来的却是由以往的现金股息,而变成一堆“死气沉沉”的别的企业的股票〔48〕。

这些管理混乱、经营腐败的现象的最终结果,归结为一点,就是使广大商股的法律权益(股权)和经济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以致于使得“入股者寒心,未入股者裹足”〔49〕,极大地打击了商民投资新式企业的热情。

可见,官督商办企业虽然为甲午战争之前中国公司制度建设的主要模式和成果,但由于这些企业受制于“官”,根本不可能形成体现近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权力分立、相互制约原则的组织结构,各企业也不可能获得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近代意义上的法人资格、近代西方公司的一系列经营运作制度。相反,这些企业日益衰败的经营成效和“官权”对“商权”的严重侵夺,越来越玷污了“公司”的社会声誉,扭曲了“公司”的形象,使国人的公司意识不断受到打击,以致“人人视公司、股分为畏途”〔50〕,甚至“‘公司’二字,也久为人所厌闻”〔51〕。实践证明,官督商办公司模式严重桎梏了国人公司意识和中国公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三、官督商办公司模式的纠正

甲午战争中清政府的惨败,标志着晚清洋务运动的破产,也标志着清政府以建立官督商办公司制为主的第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的失败。甲午战争后,外国列强纷纷扩大对华资本输出,侵权攘利,由此带来的巨创深痛,进一步激发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国人公司意识的高涨。他们逐步认识到“公司”恰为外国资本对华“商战”的“撒手锏”,公司的根本作用就在于“聚财”与“合力”〔52〕。为此,有识之士纷纷指出,欲使中国商务日新,挽回利权,最终取得“商战”胜利,必须“由民自立公司”〔53〕,如果中国“公司不举,则工商之业亦无一能振;工商之业不振,则中国终不可以富不可以强”〔54〕。

另一方面,在对西方公司法理深入了解的基础上,早期改良派思想家如郑观应、何启、胡礼垣等早在甲午战争之前就已开始对“官督商办公司模式’进行深刻的检讨和批判〔55〕。他们指出:实践证明,“中国人非不乐公司股分也,不乐其为官办也”〔56〕,因为在官督商办企业之中,“官有权而民无权,官有势而民无势。以无权者而与有权者竞,则有权者胜而无权者负矣;以无势者而与有势者争,则有势者得而无势者失矣”。故此,在这些企业“有利焉,其利必先官而后民,……有害,必先民而后官也”〔57〕。这些企业经营动作的结局只能是加重广大商民畏官的心理和对“公司”的厌恶,乃致出现“招投者招之不来,合力者合之不得”的局面。因此,早期改良派思想家明确指出,“官督商办”早已成为中国创办公司“不善之方法”〔58〕,必须予以彻底“开除”〔59〕。他们极力呼吁,“全以商贾之道行之,绝不拘以官场体态”〔60〕。对于民办公司,官府不但不应“鳃鳃代谋”,而且应通过优免税厘等措施进行扶持。他们还积极建议清政府早日修定出台公司立法,以规范、保护民办公司的正常运作。

早期改良派思想家对西方公司理论的宣传,对官督商办企业的批准,和国人公司意识的全面觉醒与高涨,推动了中国企业制度建设的深入发展。但是,真正加速官督商办企业“转轨变型”的还是经济方面的原因。

甲午战争之后,清政府进一步陷入了政治经济内外交困的境地。此时,由清政府一手控制的各“官办”、“官督商办”企业经过二三十年的经营实践,各种弊端日益暴露,已进入普遍衰败的状态,就连清廷最高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原办各局“经营数载,糜币实多,未见明效”〔61〕。同时,一些参与洋务实践的清廷重臣也逐步开始从企业机制方面去检讨“官督商办”企业模式经营失败的原因,纷纷建议清政府将“官督商办”改为“官倡商办”。在各方面的压力下,清政府终于决定对原有各局“从速变计,招商承办”〔62〕,并强调“一切仿照西例,商总其事,官为保护,若商力稍有不足,亦可借官款维持”〔63〕。这样,清政府终于迈出了按照“西国公司之例”去改造官督商办企业的重要的一步。

另一方面,中国民族资本企业,自19世纪70年代产生之后,一直在清政府和帝国主义的双重压制下艰难地发展着。到19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具有公司性质的民族资本企业已陆续产生,如上海源记轧花公司(成立于1882年,资本20万两)、宁波通久机器轧花公司(1887年,资本5万元)等〔64〕。甲午战争之后,在“设厂自救”运动的孕育下,在全民公司意识觉醒的促进下,民族资本纷纷“仿西国公司集股”〔65〕,走上了资本联合的道路,于是中国民营公司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据统计,自1895年至1900年,全国民办企业总资本达1972.4万元〔66〕。

清政府在对“官督商办”企业进行改革的同时,对民办企业的态度也逐渐有所转变。1898年,清廷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首次承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性。此后,清廷最高统治者进一步“反醒”到:“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而中国却“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67〕。他们进一步认识到:“泰西各国商政,首重设立公司”,所以中国“欲使商力日有起色,不致坐失利权,紧要之图,莫如筹办各项公司,力祛曩日涣散之弊”〔68〕。从中不难看出,清政府对民营公司的态度已有了根本性转变。

为了指导和规范中国公司的运作,清政府于1904年1 月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该律不仅只字未提“官督商办”,而且着重规定:“无论官办、商办或官商合办各项公司,均应一体遵守商部定例办理”〔69〕,各公司的“附股人不论官职大小,或署己名,或以官阶署名,与无职之附股人均只为股东,一律看待,其应得余利暨议决之权以及各项利益,与(其他)股东一体均沾,无稍立异”〔70〕。这些规定体现了近代公司企业股权平等的原则,标志着中国公司制度建设突破了“官督商办”的窠臼,步入了健康的发展轨道。《公司律》正式施行后,原来的官督商办企业或被收归国有(如天津电报局),或改归商办,这样,“官督商办”这一畸形的公司模式最终得到纠正。

注释:

〔1〕〔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609页;第25卷,第438页,第4卷,第470页。

〔16〕〔27〕〔39〕李鸿章《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43,第45页;卷43,第44页;卷36,第35页。

〔12〕〔17〕〔20〕〔21〕〔22〕〔34〕〔49〕〔51〕《洋务运动》(七)第130页;318页;131页;321页;316页。

〔40〕〔47〕《洋务运动》(六)第111页;126页。

〔31〕〔38〕《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第153页;222页。

〔3〕夏炎德《中国近百年经济思想》,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3页。

〔5〕《论商务以公司为最善》,《皇朝经世文四编》,卷25,户政。

〔6〕〔8〕汪敬虞《19世纪外国侵华企业中的华商附股活动》,《历史研究》1965年第4期。

〔7〕《汇报》1875年3月16日。

〔9〕陈真《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4辑,第57页。

〔10〕章程载《海防档·购买船炮》,第872~875页。

〔11〕卿汝辑《美国侵华史》,第2卷,第183页。

〔13〕李鸿章《试办织布局折》,《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53,第16页。

〔14〕张之洞《致苏州赵抚台邓藩台吴臬台陆祭酒》,《张文襄公全集》卷150,电牍,第10页。

〔15〕〔18〕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771 ~778页。

〔19〕《北华捷报》1887年9月24日。

〔24〕《申报》1882年8月12日。

〔23〕学界一般将晚清时期的企业发展分为“官办”、“官督商办”和“商办”三个时期。

〔25〕《字林沪报》1883年1月22日。

〔26〕Holdworth,History of English Law,London,Methuen,1925.V01.8,P.201。

〔28〕周叔《周止庵先生别传》,民国丛书第三编,第26页。

〔29〕《交通史路政编》第1册,第11页。

〔30〕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第212页。

〔32〕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775页; 《洋务运动》(七),第131页。

〔33〕《上海机器织布局招商集股章程》,《郑观应集》下册, 第524页;《中国第一家银行》第109页。

〔34〕《洋务运动》(七),第321页。

〔35〕引自夏东元《洋务运动史》,华东师大出版社1992年版, 第279页。

〔36〕见李玉、熊秋良《清末公司制度检讨》,《求索》1995年第4期。

〔37〕李鸿章《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第39页。

〔41〕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第475页。

〔42〕《招商局隶部章程》,引自许涤新、吴新明主编《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4页。

〔43〕复旦大学历史系编《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研究》,第85页。

〔44〕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第335页。

〔45〕《捷报》1894年4月6日。

〔46〕《东华续录》光绪朝,卷97,第22页。

〔48〕《申报》1897年3月7日。

〔50〕养晦生编《中外时务文编》,光绪丁酉年版本,卷22,商务,第19页。

〔52〕《论商务以公司为最善》,《皇朝经世文四编》卷25,户政,公司。

〔53〕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四编,第41页。辛丑年吴云记广译书局重印本,下同。

〔54〕《论公司不举之病》,《皇朝经世文四编》,卷25,户政。

〔55〕早期改良派思想家对官督商办企业的批评开始于19世纪80年代末期。

〔56〕〔59〕《论华地创设公司宜开除官办名目》,《皇朝经世文四编》,卷25,户政。

〔57〕〔58〕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三编,第10页。

〔60〕《郑观应集》上册,第612页。

〔61〕〔62〕〔63〕《光绪朝东华录》(四),总第3637页。

〔64〕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973~1000页。

〔65〕张謇《张季子九录·实业录》卷2,第1页。

〔66〕据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下),第657 页表计算。

〔67〕《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5013页。

〔68〕〔69〕〔70〕《大清光绪新法令》第十类,实业,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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