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中外反倾销法律主要规则的比较

WTO体制下中外反倾销法律主要规则的比较

陈明聪[1]2004年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法是世界贸易组织(wT0)货物贸易多边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存wTO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反倾销的强化之势非常明显,呈现出与传统反倾销格局不同的新特点。反倾销已经不只是经济上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而是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服务于国内产业利益的战略性工具。WTO体制下中国面临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严峻挑战。中国自20 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对国际贸易中的整套反倾销法律制度是相当陌生的,再加上国外对中国不公平的反倾销政策,因此而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虽然中国已经成为WTO成员,由于中国“入世”在反倾销问题上的承诺,中国在“入世”15年内仍然受到与WTO其他成员不同的、特殊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反倾销规则。“入世”并没有改变中国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针对国的境况,并没有改变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被动局面。WTO体制下中国面临运用反倾销合法保护国内产业的严峻挑战。“入世”后,中国面临的进口压力和外国不公平贸易的冲击也愈来愈大。在进口贸易环节,只能使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和WTO允许使用的手段进行管理,国内产业也只能在这个框架下寻求权益的保护。反倾销被认为是企业寻求政府保护的第一选择。在面临进口产品不公平的价格竞争,应该合法使用反倾销的方法保护自己。笔者以“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立足第一手资料,努力将WTO《反倾销协定》的文本解读与反倾销争端解决报告的法律解释相结合,跟踪反倾销领域的最新动态,深入剖析这一庞杂的法律体系;在这基础上,<WP=4>研究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对策,研究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如何正确运用反倾销合法保护国内产业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反倾销法律问题的背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首先分析WTO体制下反倾销呈现的新特点和反倾销日趋强化的法律成因。新特点包括:反倾销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发起国数量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反倾销调查针对的国家(地区)比较集中:涉案产品相对集中于国际贸易中矛盾较为突出的产品;反倾销措施趋向强硬化。反倾销问题同趋严重的法律成因包括反倾销自身的特点受到各国广泛采用、成员方政府切身利益的需要以及国内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用。其次考察了wTO反倾销法的历史发展,认为WTO《反倾销协定》是各国妥协的产物,它是不同国家不同经济、政治力量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但更多的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同时,《反倾销协定》是国际反倾销法的“范本”,对于指导各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接着分析了目前关于反倾销与自由贸易争论的不同的观点,认为反倾销立法与适用会同益普遍,普遍化的同时也意味着变革的可能性。 第二章“倾销构成要件研究”。本章研究倾销确定、产业损害确定和因果关系确定中的各种经常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倾销确定中研究了正常贸易过程的确定、计算正常价值的核心问题、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规则。产业损害确定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探讨了损害的认定方法、损害的客体及损害的程度。因果关系也是倾销构成要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论述了因果关系的标准问题,审查因素及“不归因于”因素。第叁章“反倾销程序规则研究”。程序规则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特别强调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反倾销法在实体规则方面富有弹性,但在程序规则方面,WT0《反倾销协定》在程序上更加严格,以确保反倾销措施的公正性。本章研究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中的法律问题。行政调查程序的法律问题包括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主体资格、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和公告制度、反倾销调查的抽样制度和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制度。接着,仔细解析了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GATT第6条没有对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作出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对此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司法审查程序是《反倾销协定》<WP=5>新增加的条款,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反倾销协定》注重程序,主管机关的任何一个行为、不行为或是不充分行为都可能导致违反该协定。这对于注意实体法的wTO成员的挑战更为明显。第四章“反倾销证据制度研究”。纵观WT0反倾销案,证据的认定和使用从来都是最关键的问题。与东京回合反倾销协议相比,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的规定相当具体,且具可操作性。本章研究了证据制度中较易引起争议的五个法律问题,即反倾销调查中的证据提供、发起反倾销调查证据审查、机密信息、可获得最佳信息、证据披露等法律问题。第五章“反倾销争端解决主要程序问题研究”。反倾销领域的争端解决在wTO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占有特殊的地位,该类型案件数量居各种类型案件之首。本章着重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一些主要程序问题,包括反倾销争端解决程序的新发展、反倾销解决机制的管辖权问题和对政府决定的“评审标准”问题。上述四章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充分利用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报告,乃至GATT体制下有关反倾销争端的专家组报告。 第六章“反倾销法的发展趋势”。本章研究WTO反倾销法的扩展问题、改革问题和新一轮谈判的反倾

赵小忠[2]2001年在《WTO体制下中外反倾销法律主要规则的比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现象。为遏制利用反倾销法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GATT/WTO组织的多轮回合谈判中先后制定了四个反倾销方面的立法,特别是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守则已成为WTO成员方均需遵守的法律规范。1997年国务院公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仍有许多缺陷,在中国即将加入WTO背景下使国内立法同国际条约法的衔接已迫在眉睫,进行国际反倾销法律的基础理论比较研究,完善中国反倾销立法和适用的有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拟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中国反倾销法律同WTO守则在主要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异同方面的比较为主线,同时兼顾欧、美立法在这些主要方面与WTO有区别时的具体法律规定。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从我国在即将加入WTO背景下面临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的形势出发,介绍反倾销法律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为倾销基础问题和反倾销立法的研究,涉及倾销的含义、分类、倾销对经济的影响和对反倾销立法的不同理论看法,同时,主要评价了GATT/WTO反倾销规则体系的发展和形成,并就WTO新的反倾销守则对欧、美和我国立法、实践的影响进行阐述。第叁部分为主要实<WP=3>体规则的比较,首先是倾销认定方面,涉及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确定和倾销幅度比较;其次为损害认定,涉及相同产品与国内产业的不同界定,认定损害的标准比较;最后进行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内容分析,就决定因果关系存在的主要因素、审查其它因素存在的必要性及因果关系影响幅度的确定等各国法律制度的有关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第四部分为程序规则的比较,主要进行反倾销调查程序和反倾销措施的系统比较研究,其中,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比较包括对中外不同审理体制、申请调查的主体资格和初审与终审规则的比较;反倾销措施侧重于对中止协议和价格承诺、反规避措施以及征税方式的分析。同时,这一部分还对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的各项规定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实践意义,并对我国反倾销实践中的有关突出的和热点的问题进行评价,同时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本人的建议。

王岩[3]2016年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认为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叁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叁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叁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叁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叁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叁,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朱淑娣[4]2005年在《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在国际合作项目第一部分研究成果《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基本理论与中国个案》基础上,依托国际法与行政法交叉研究的学术积累,尝试以系统性问题导向论为方法,试图建立一个以利益平衡价值取向为理论基础的国际贸易争端国内公法解决的分析框架,进而努力从理论上阐释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核心命题、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及其具体制度;并借鉴域外法治经验,尝试提出了WTO 体制下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改革的若干构想,从而将对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和国际(经济)公法的理性认识边界向外拓展。①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五章外加一个结语。第一章“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概念解析”界定了全文的主要概念,奠定全文的逻辑架构。本章第一层次从总体上探讨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首先指出:国际贸易救济是指WTO 成员方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保障国际贸易秩序、维护国际贸易相关方权益的所有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然后阐明:国际贸易救济审查,是法定机关依法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对已经作出的国际贸易救济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旨在纠正、制裁妨碍国际贸易自由的违法规则和行为,以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自由利益。最后指出WTO 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

曾艳军[5]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赵生祥[6]2005年在《贸易救济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国家之间贸易利益的相互依存,已使各国的市场由封闭逐渐转向了开放。实行市场开放政策的国家,在享受国际贸易带来的诸多好处的同时,其国内产业也可能受到国际贸易中倾销产品的进口、受补贴产品的进口、外国产品大量进口或者外国不正当或不公平进口限制的损害。国内产业因国际贸易而受到的损害,通常只有借助于政府的力量才能消除,因此,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确立了由政府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或补救国内产业损害的贸易救济制度。 贸易救济既是贸易自由化背景下政府用于救济国内产业损害的一项贸易法律制度,也是当今理论界和实务界众多有识之士潜心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迄今为止,已有大量的着述对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等具体的贸易救济制度进行了分别研究。本文对贸易救济制度的研究是一种较为宏观的研究,其内容由以下五个部分(章)构成: 第一章:贸易救济理念探析 本章在剖析理论界对贸易救济理念的几种界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贸易救济应同时贯穿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理念(自由理念)和保障国际公平贸易理念(公平理念)的观点。 贸易救济作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产物,其制度设计之理念,并非为了逐行贸易保护,而是为了使有关国家不过分背离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因为,只有允许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国家对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给予暂时的、适当的救济,它们才可能长久地推行自由贸易政策,否则,原本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国家,也可能转而实行贸易保护政策。按照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理念,无论是贸易救济的制度设计,还是贸易救济的具体实施,都必须以减少贸易救济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为基本出发点,从而避免贸易救济给国际贸易造成过分扭曲。 贸易救济作为一项贸易法律制度,也必须符合保障公平贸易的理念。按照这一理念,各国都有权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消除不公平进口竞争以及外国不

李洁[7]2009年在《WTO文化贸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类在自身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创造出了璀璨的文化史,它是人类物质文化与精神文明的共同结晶。战后60年的世界经济发展中国际多边贸易体制在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们希望在促进自由贸易的同时,通过这一多边协调体制能够在解决文化与贸易之间潜在的冲突。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乌拉圭回合达成的《WTO协定》、((SPS协定》、((TBT协定》等有关协定与GATT1994一起成为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调整文化贸易的主要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文化与贸易问题的复杂性与多元性,通过现行WTO法律制度解决文化与贸易问题呈现出一定的困难。同时,虽WTO争端解决机制(DSB)未处理与文化直接相关的案例,但是通过它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司法能动主义和贸易至上的保守主义的反复无常,使得人们对于通过多边贸易体制本身解决文化与贸易问题的前景产生怀疑。而这也是UNESCO《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产生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必须从WTO法律制度下与文化有关的各种规则的效力和适用性进行认真研究,探究WTO文化贸易法律制度的具体含义,揭示多边贸易体制下文化与贸易的辩证关系,澄清其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模式,为完善和构建WTO法律体制下完整和有效文化贸易法律制度、解决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文化与贸易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方法建议。《WTO文化贸易法律制度研究》一文在体系结构上共分六章,包括文化与贸易冲突的源起,WTO体制下文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WTO体制下文化贸易具体法律规则,WTO体制下文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文化与贸易的冲突与协调途径,中国的文化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等,各章按在内在逻辑联系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导论中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关于文化与贸易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已经成为文化贸易中亟待解决的中心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及其结果在促进文化与贸易的相互支持、实现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发展,维护当今和未来世代人类福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文化与贸易问题的源起本章主要介绍与本文研究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关于文化这一概念,本章就这一概念的社会涵义与语义学涵义进行了分析,结合中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法律定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文化是一个抽象层面的概论,它是一个民族的物质与精神特征表现,是一个民族的血脉。文化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包括大众文化、精英文化的概念与内涵,都会随着我们人类的进步不断加深而深化。其次本章从经济、价值和法律叁个层面来比较分析得出文化与贸易之间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通过对国际贸易与文化冲突的分析发现,国际贸易的确是造成文化同质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外部性和文化市场的失灵才是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同样,在价值观上来看文化与贸易,便会发现实际上一种“公平”与“效率”,个人利益与社会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某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等。接着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文化与贸易之间的冲突,得出冲突的解决依赖于国际层面的文化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协调,使其相互支持并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再次本章从文化与贸易的理念演进入手,分析了文化与贸易的问题的历史缘由。两者之间的冲突实则在二战之后便有发生,最初表现在法美之间的电影产业争夺战上。尔后在GATT1994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法国便力排众议,提出了“文化例外”这一概念,主张将与文化方面的贸易,特别是视听制品排除在WTO贸易体制之外。但很可惜,这一主张并未达到法国之所预期。20世纪90年代,文化多样性口号的提出逐渐取代了文化例外,因其更具有中立性,更容易获得其它发达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赞同。随着WTO自由贸易化的进一步向前推行,在多哈回合的谈判中,虽未涉及到文化议题,但是有关于视听制品的谈判仍停滞不前。虽20052005年UNESCO《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出台,但是切实维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二、WTO体制下文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本章首先指出,一般意义上,文化贸易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为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并对其概念与分类进行了国内、国际层面的探讨。文化产品一般包括图书、杂志、多媒体产品、软件、录音带、电影、录像带、视听节目、手工艺品和时装设计等,而文化服务一般包括音乐、戏剧、芭蕾和巡回演出和其他文化事项。继而,本章的第二节探讨了WTO文化贸易法律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文化政策措施”,它是一国关于文化贸易的态度的最直接表现,也是WTO法律制度所规范的具体行为之一。一般来说,一国的文化政策通常会以补贴,限制市场准入,税收措施,许可证限制,外国投资及所有权限制,本国内容要求等形式做出。之所以一国会实行上述文化政策措施,第一,基于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双重属性,不仅具有商品流通性,而且也具有文化保存性。第二,实施此等措施也是为了保护本国文化所为。文化产品与服务是文化贸易的主要载体,对于这些载体中文化因素的保护自然落在国家政府身上。而对于一国实施的歧视性的文化政策措施,若此种歧视未超过WTO法律规则的限制,自然可视为合法又合理。叁、WTO体制下文化贸易具体法律规则此章的重点在于分析WTO法律体系中与文化有关的法律规则,包括GATT1994、GATS, SPS协定、TRIPS等等。本章从分析WTO中有关文化贸易的原则性条款入手,如GATT与GATS中所表现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及市场准入条款,认为厘清条款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文化同类产品与服务”。而这一认定标准是作为区别贸易保护主义与合法歧视措施的工具之一。笔者认为,在认定“文化同类产与服务”之时,需结合“目效标准”和“边境税标准”两种方法,通过分析文化政策措施的制定目的,消费者偏好,产品制造与生产过程等诸多方面来判断文化产品与服务是否为同类或是直接可替代性产品与服务。继而,本章对GATT与GATS中一般例外条款及其他与文化产品与服务相关的条款进行分析,一项文化政策措施是否在保护本国文化产品服务的同时,对其他国家造成了任意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形成的变相限制的判断标准应结合具体例外事项和引言两个部分进行分析。接着,本章对WTO其他法律文件中与文化产品与服务相关的法律规则进行了整理,如TRIPS协议,TBT协议,SCM协议,反倾销协议和保障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并联系这些法律规则分析当今一些国家的文化政策措施是否合法。最后,本章分析了文化服务贸易的现状认为GATS这一WTO法律协议的两个走势。第一,GATS虽是针对于各国影响服务贸易之措施而制订,但各国亦有着足够的自由与空间选择适用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但是面对现今自然流量过大的情况,对于自然人存在的市场准入的承诺水平直接关系着贸易壁垒的实施。GATS之下的市场准入限制,就像GATT之下的数量限制一般,可以直接区分外国产品,而且不应禁止或限制外国文化产品的涌入。第二,与文化政策相关的最惠国待遇一般都表现在电影联合拍摄与印刷业之上。其实较多的最惠国待遇豁免措施都与第2章所述的文化政策措施的基本理论不符。而且按照GATS附件规定,最惠国待遇豁免应于2004年12月31日应终止。虽时间早已过去,但对这一条款的效力,WTO服务贸易委员会一直未对此做出解释。四、WTO文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本章旨在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其规则适用程序的基础。首先点出WTO专家小组与上诉机构基于DSU第3条第2款所取得的明示、默示及强制管辖权;接着以具体案例为例,从中分析WTO规则的法律解释及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式,说明WTO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司法解释方式解决文化贸易问题的主要模式和WTO如何适用文化贸易规则的,并对这些案例审议方式和结果进行分析,阐明了现行文化贸易规则在适用方面的限制条件和实际效力、司法解释模式的局限性。笔者认为,第一,联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与《国际法院规约》,其他国际法律文件是可以作为专家小组与上诉机构解释WTO的法律规则的依据的,而不管WTO成员国是否全部为此国际法律文件的缔约国。第二,在WTO专家小组与上诉机构的司法实践中蕴含着共时解释与扩充解释方法,可能会适用于文化这一动态概念。五、文化与贸易冲突的解决途径本章通过对多哈回合谈判的回顾与分析,结合2005年UNESCO《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进而分析在WTO法律框架之外解决文化与贸易问题的可能性。作为第一个具体明确提出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法律文件,本章首先分析UNESCO《文化多样性公约》的主要内容,目标与宗旨,及国家在国内层面及国际层面所为之措施,其次分析了UNESCO《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这一多边自由贸易规则的潜在冲突。特别是此公约是否可以作为WTO国家在实施文化政策措施时的抗辩理由。在第四章分析WTO专家小组与上诉机构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认为在现行的WTO体制之内适用文化作为抗辩的手段成功率实在微乎其微。继而本章分析了在WTO法律框架之内解决文化与贸易冲突的可能性,其核心在于完善现行的WTO法律规则。如笔者认为对GATT1994第4条放映限制是存还是废的讨论,认为若废,短期之内是不可能得到所有WTO国家之赞同,唯有对其进行修改,才可能满足现行需求。再如在具体例外条款之中加入文化多样性是否可能,笔者认为是可行的。这样在WTO体制下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则为可行。另外,笔者对GATS项下如何体现发展中国家文化利益,对视听制品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六、中国文化贸易法律制度分析本章分析了我国在加入WTO时对文化产品与服务方面的具体承诺,从叁个方面出版物及报刊业、影视业和音像业来分析文化贸易的具体状况。在前述章节的分析基础之上,探讨我国应对WTO文化产品与服务贸易之争的对策,首先从国内文化贸易立法体系入手,提出应建立一部文化基本法的建议。其次,从我国主体身份入手,特别是从应诉方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应对文化贸易纠纷的步骤和理由等。第一,我国应强调我国所实施的文化政策措施未违反WTO所规定的原则性规定,最好能援引“目效标准”,扩大政策适用的合法性;第二,进入具体条款分析,特别是一般例外条款。我国在此阶段应援引上诉机构司法解释,对文化一词做出共时解释,这样更增胜算。

廖良美[8]2006年在《中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较为系统地研究了我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问题。本文在内容上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与倾销与反倾销相关的基本理论研究;第二部分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论述了我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主要内容如下: 1.倾销与反倾销概述。阐述了倾销、反倾销的经济学和法律上的涵义,倾销的形成与确认,反倾销机制与实施等基本问题。 2.倾销与反倾销实践的历史演进及发展趋势。在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倾销与反倾销的特征是不相同的,事物的发展总是具有自身的规律并发生作用,在研究了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的现状后,指出了其发展的趋势。 3.倾销与反倾销的经济学分析。倾销方面,分析了倾销行为的决定因素、倾销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生产、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经济影响,对长期倾销的价格机制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反倾销方面,分析了影响反倾销的因素和实施反倾销后对进口过和出口国的经济效应。 4.倾销与反倾销博弈论分析。倾销与反倾销的国际较量实际上也是一个博弈问题。通过建立一些博弈图形,分析了倾销者与反倾销者之间的博弈战略及均衡结果。本文分析的重点是出口厂商对倾销或不倾销的博弈,进口厂商对反倾销或不反倾销的博弈。 5.国际反倾销法律与规则比较。比较了西方主要反倾销国的反倾销法律以及WTO反倾销协议的对倾销与反倾销的法律规定。 6.我国反倾销的立法、实施状况及完善。结合我国反倾销法律,分析了我国反倾销的法律与规则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的建议。 7.我国遭受反倾销的现状、原因与应对策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越来越严重。根据我国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实际情况,从国内外环境出发,分析了我国遭受严峻反倾销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应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实际,进一步阐述了我国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经验和教训及对策建议。 8.我国反倾销的现状、问题和对策。中国市场开放度的提高,中国反倾销的任务也不断增加,尤其是加入WTO以后,中国面临更多的来自国外的倾销。通过对现状的了解,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利用反倾销维持国内市场的公平秩序的建议。结合我国反倾销的实例,进一步阐述了我国应对国外对华倾销的的经验及策略。

王火灿[9]2015年在《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强耦合及其战略适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围绕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间的强耦合关系这一中心论题展开研究,旨在揭示此种耦合关系的现实表征并加以实证分析,进而探究其内在机理与理论根源,在此基础上指出中国企业在其国际化进程中针对WTO所建构的生态竞争环境需进行的相应战略调整与适配。在当代,所谓企业国际化即是在以WTO多边贸易体制为核心的国际游戏规则体系下,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与内外向国际直接投资等跨国经营业务和活动以及相应的国际化管理实践的过程。多边贸易体制(GATT/WTO)是在以企业国际化为载体的经济全球化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产生和发展的,作为一整套国际游戏规则,它又是在“WTO-政府-企业”叁者之间的“双层博弈”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这一博弈模式界定了企业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和体制实践的方式与途径。现有的WTO多边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结构,对企业国际化产生保障公平竞争、稳定商业预期、降低交易费用等主要效应或功能。本论文在梳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耦合理论在经济管理中的机理与内涵,并从企业国际化的两大核心要素——企业国际竞争战略与企业国际竞争力出发,论述了企业国际化与WTO的耦合协调系统,构建了企业国际化与WTO的耦合评价模型。中国与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关系十分独特。在1948~2014年的67年中,以1979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为界,可分为两大阶段,即前32年——从短暂“原始缔约国”期到之后漫长的“失联期”;后35年则为复合期。在中国确立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目标之后,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发展进程、中国复关/入世谈判进程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创建进程“叁江并流”,并与新一轮经济全球化大潮历史性汇合,终于在时机、理念和战略的“叁重契合”下,于最近20多年中,造就了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强耦合关系,并在贸易、投资、制度和观念等四大维度上产生了强大的“四维共振”效应。不过,目前这种双向的强共振效应尚具有不对称性,主要表现为WTO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四维”皆强格局,而中国企业国际化对WTO的影响在制度和观念两大维度上则相对较弱;在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FDI)这两大维度上,WTO推动了中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崛起,而中国企业国际化的这种快速崛起也对世界经贸的原有格局以及其他主要WTO成员(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的对外经贸格局产生了“破格局性”的重大影响。中国为加入WTO和履行入世承诺,在短期内对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与WTO和中国企业国际化直接相关的国际化制度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快速调整,在入世前后国内出现了罕见的“WTO热”等现象,均充分显示出WTO对于中国企业国际化制度和观念层面的巨大影响力。相反,作为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正处于转型中的后起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对于WTO的制度建设和理念贡献尚十分有限。格兰杰(Granger)因果关系模型检验结果表明,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即WTO是中国企业国际化的Granger原因。利用耦合协调评价模型的实证结果表明,耦合度指标反映出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基本上已处于高度耦合状态;耦合协调度指标则反映出两者基本上处于中度及以上强度的耦合协调状态。本论文尝试提出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理论,旨在更好地理解和解释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间的强耦合关系。该理论指出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异质性”由制度异质性、体制转型性、大国规模性、发展后起性、快速崛起性和国企主导性等六个方面组成,前叁者与后叁者分别构成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外生异质性”和“内生异质性”。它们共同刻画了中国企业国际化面临的特殊外部和内部环境或属性。这六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而且与WTO之间也存在密切的互动影响关系。由于基本社会政治制度的异质性、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矛盾性与趋同性以及作为后发性大国的快速崛起特性,决定了中国入世谈判和入世协议签订所遇到的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同时也决定了入世以后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快速崛起以及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强共振效应。WTO的动态发展趋势和一些新兴重大议题的谈判进展表明,包括贸易与环境、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超TRIPS”规则以及竞争中立、TPP等,可能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未来发展带来重大挑战和机遇。论文利用传统的“SWTO”(优势、劣势、威胁和机遇)分析法,从异质性和WTO体制两大视角,剖析了中国企业国际化当前面临的重大战略环境因素,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环境资源、体制深化、内向与外向国际化的不平衡、低度化陷阱、技术创新乏力、贸易保护和转型升级等。最后,本论文从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强耦合关系出发,就中国企业国际化崛起进程中的“WTO战略”的原则、目标、实施路径等提出了看法和建议:即战略原则应是多边主义;核心战略目标是维护和推进WTO多边贸易体制更有效运行,以实现强化和确保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强耦合效应更充分、更有效地发挥;为此,选择“学以致用”和“有效参与”两大战略路径,通过提高参与能力、改善和发挥行业协会功能与作用以及强化政企有效合作等来实施战略。本论文对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强耦合关系存在性的内在成因开展了理论探析,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战略适配建议,有助于丰富WTO与中国企业国际化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也能为政府和企业参与多边化和国际化进程提供参考和借鉴。

杨向东[10]2006年在《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民待遇作为WTO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可以保障WTO成员方之间的国民、货物、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市场上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而且该原则也可以降低国内贸易保护的政治压力,促使政府更加有效、精确地行使对外贸易权,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个人贸易自由。作为一项连接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重要法律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具有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基础,尤其在WTO成立以后,国民待遇被统一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这不仅仅扩大了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适用客体和适用规则,而且也加强了执行力,使国民待遇真正成为消除国内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工具。因此可以说,WTO国民待遇原则是以规范政府税收和管理的公权力为核心,以保障市场上的平等竞争机会为目标。这种规范主要来自WTO在条约实践中形成的规则,主要包括了同类产品(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或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认定标准、不低于待遇的比较和例外规则的援用等等。然而通过案例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涉及国民待遇的案件审理存在过程不透明、结果不一致等问题,尤其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国内的立法和功能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成员方实现国内特定目标的能力。本文从贸易自由化和国内管理自治的视角出发,对目前争端解决机构运用市场分析工具认定同类产品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一是对成员方市场经济模型理解不足;二是缺乏了解成员方实施管理措施的真实动机和目标。因此本文认为,改革WTO国民待遇原则,不仅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竞争性分析,同时也应该引入政策考量,在尊重WTO成员方管理自治的基础上推进贸易自由化。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改革必将导致GATT第20条的变化,本文建议GATT第20条应重新考虑对措施的分类,进一步澄清各个单项例外和必需性审查的关系,在适当的情况考虑扩充GATT第20条的范围,从而实现与WTO国民待遇原则协调一致的发展。理论的研究是为了现实之需。WTO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具有全面而深刻的意义,《中国入世议定书》对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再次发展使我们认识到,研究WTO国民待遇原则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探讨。2004年4月我国新修订了

参考文献:

[1].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明聪.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2]. WTO体制下中外反倾销法律主要规则的比较[D]. 赵小忠. 华东政法学院. 2001

[3]. 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4]. 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D]. 朱淑娣.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5]. 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

[6]. 贸易救济制度研究[D]. 赵生祥.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7]. WTO文化贸易法律制度研究[D]. 李洁. 武汉大学. 2009

[8]. 中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研究[D]. 廖良美. 华中农业大学. 2006

[9].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强耦合及其战略适配研究[D]. 王火灿. 东华大学. 2015

[10]. 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D]. 杨向东. 苏州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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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中外反倾销法律主要规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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