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商事法律风险预防论文_彭陈明

企业民商事法律风险预防论文_彭陈明

(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

【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预防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加快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中有越来越多的风险不断暴露,特别是法律风险。比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项目运作缺少法定决策程序、重大资产采购不进行风险论证、项目开发不作商标专利检索、项目合作及房地产业务中不审查土地合法性、内部职工管理不规范等等。这一切的风险,本可通过日常的规范运作得以防控,但很多企业往往忽视了这些环节,以至于在风险发生时付出惨重的代价。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些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关建议,协助企业构建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包括劳动人力资源、市场交易合同、市场营销、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等),以期企业在面对法律风险时能做到“预防为主,补救为辅”,最大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

一、从法律风险的来源划分。

(一)外部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等。外部法律风险往往不以企业的意志为转移,是一些不良现象、不公现象或管理规范滞后等原因所导致,企业应通过及时沟通、反馈、维权等方式予以积极化解。

不过,目前政府大力推进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外部环境已经明显改善,外部法律风险目前并不凸出。当下,社会正处于大建设时期,在权利基础不是很稳定牢固的情况下,很多事情还是要靠理解,靠沟通解决。比如企业的违章建筑、环保排污等问题,还是得依赖政府对企业经营的支持来解决。

(二)内部法律风险。企业在自主经营的过程中想要改变外部的客观环境是很难的,唯有不断优化提升自己内部的经营管理水平,防控内部风险才是企业能做、该做的,而且内部风险在整体法律风险体系中占比很高。与外部法律风险相比较,侧重于内部法律风险预防,企业的优势就体现的较为明显,一来企业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来调动整合资源;二来内部风险往往涉及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细节,这些环节都容易产生风险。经营管理是企业生存的命脉,唯有把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任一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企业的经营才会更加稳定、健康、可持续。本文主要围绕我们企业能够掌控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展开分析,梳理常见的相关法律风险,提供一些积极有益的建议措施,以期企业能够践行,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程度。

二、从法律风险的形式划分。

法律体系是完整系统的,所以与之对应的法律风险也是完整系统的,从法律风险形式来划分,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型:

(一)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诈骗、贷款诈骗、偷逃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挪用资金、行贿等行为。由于这些行为的特征比较明显,一般企业的经营者在实施上述行为前也有个大致的判断,一般来说都是故意所实施的行为,大部分经营良好的企业都不会实施这些行为,我们不再展开。

(二)行政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主要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实施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企业的经营行为未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被行政机关采取处罚、责令停业等措施的风险。这个在我们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也时有发生,这个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该风险在整个法律风险体系中不是主流,等下在民商事法律风险预防探讨时适当穿插。

(三)民商事法律风险。企业最重要的事情是生产经营,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经营的环节也越来越细,环节越多、工序越多,则事情也越多,事情一多,需要注意、防范的风险也就越多。故在企业整个法律风险体系中,民商事法律风险的体量是最大的,常见的民商事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用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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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订立、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

【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用工法律风险。

由于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保护的倾向性以及适当的超前性,企业目前在这一领域的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立法的超前性,大多数企业的用工方式并不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在这一领域,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量身定制一套符合自身经营需求的劳动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案。对于法律规定必须要保障的权利,企业应当要保障,起码要保障最基本的项目。这一领域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不缴纳工伤保险。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所付出的代价是比较大的,所有赔偿项目都需要由企业自行承担。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团体意外险的问题。部分企业现在流行买意外伤害的团体险,这个其实存有风险。首先,团体意外险是人身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人身保险理赔的款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属于企业的支出,则该理赔款属于受伤职工所有,同时受伤职工仍可要求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等于说,该种情况下,企业为职工购买的意外团体险所得的理赔款,是在为受伤职工扩大赔偿,而没有起到减少企业损失的作用;其次,团体意外险的理赔标准明显低于工伤赔偿体系中社保基金所支出的部分,对企业减损有限。因此,如果企业一定要买意外团体险,我建议必须与劳动者约定清楚,将团体意外险所得的理赔款作为企业的支出予以折减。

二、合同订立、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

合同订立在市场交易中至关重要,合同订立是否公平其实并不取决于我们如何表达自己的意志,而是取决于双方所处的地位以及所代表的实力是否对等。合同主要代表的是买方市场的意志,买方有一定的选择权,在交易时不至于太被动。本文主要探讨作为卖方时,如何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争取主动权。

(一)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1、不签订书面合同。有些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只简单的通过电话约定,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举个例子:苏州某企业拟向某模具公司定做模具一副,并提供了图纸,电话里约定价款30万,预付6万。沟通完毕后,苏州某企业当即汇了6万元预付款过来,某模具公司也依约做好这副模具(造价成本15万元),在出运前让苏州某企业支付余款,而此时该企业对模具公司的催促却置之不理。那么接下去该模具公司能否起诉要求苏州某企业支付余款24万元?假如要起诉,据以主张余款的依据在哪里?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合同的总价款是30万元,显然这个时候就很被动。

2、合同内容过于苛刻。作为市场主体的卖方、承揽方,合同内容不能过于苛刻。刚才讲过,市场主要还是买方市场,要体现买方意志,卖方过于强势,除非他的产品是独一无二,没有竞争对手的,否则很难立足。正因如此,所以作为卖方、承揽方,在拟订合同的时候要尽量的客观公允。这里的法律风险预防,主要是预防自己的权利被遗漏,同时为合同的有效履行做下铺垫。作为卖方、承揽方,他的主要权利义务其实就是交货、收款,只要标的物明确、总价款及付款方式明确,合同的主要内容就确定了。主要问题的主要方面抓牢,大方向就不会跑偏。卖方、承揽方提供的合同版本,必须要兼顾买方的心里,除了考量法律风险,还得结合实际的经营需求。

(三)重大资产采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重大资产的采购,对企业的经营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的风险防范,是系统性的风险防范,不单纯是法律上的风险防范,还包括技术上的风险防范。因此,企业在采购重大资产时,比如购买价值数百万的大型设备时,应将该采购行为作为一个项目来运作,组成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团队进行系统的分析,排查风险。

论文作者:彭陈明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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