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大学技术转移:美国与日本的比较研究_大学论文

知识产权与大学技术转移:美国与日本的比较研究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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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15X(2002)05-0076-05

美国和日本是世界上两个超级经济大国。在美国,大学技术向产业界的转移被认为是美国90年代高新技术出现和高速增长的关键(Thursby,2002);在日本,大学与产业界的关联被看作是日本战后工业快速发展的助推器。近二十年来,两国政府不断出台法律和政策,鼓励产学研的合作,促进大学研究成果的技术转移。虽然,两国政策不断趋同,但是,由于两国历史、文化以及企业的经营环境等都不相同,各自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大学技术转移体系。本文拟对此作详细分析和比较,以期对我国大学与产业界的合作及大学的技术转移有所启示。

1 大学技术转移的重要性

目前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现象;越是接近于科学基础的经济部门发展越快,如微电子,软件,生物技术和新材料,而且这些部门的社会效益也非常理想:高工资,对环境影响小,小企业进入的门槛低等。这些被称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发展,不仅依靠高水平的技能,更直接依赖于原创性的科学研究成果,大学正是产出这种成果的重要基地。日本美国都高度重视大学研究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对大学R&D的资助方面。当然,政府资助大学研究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获得研究成果,主要在于这些研究成果转化为有益的产品和服务。然而,大学从事的多是基础性、原创性的研究,以美国为例,1997年,大学研究中67%为基础研究,25%为应用研究,8%为发展研究。日本大学中基础研究的比重更大。要使大学中研究成果成功地商业化,私有企业对其作进一步的开发,试验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如果企业的竞争对手能够简单地模仿和销售最终产品,企业是不会愿意耗费大量的资源开发大学研究成果的。企业拥有大学科技成果独占的实施权则能避免这种情况。

独占的知识产权对于小企业尤为重要,这些企业正是依靠对技术的完全控制来吸引产品开发和商品化必要的资本;某些产业,如生物科技和制药业,开发和证明一种新产品安全的成本很高,而复制成型产品的成本却很低。因此,拥有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对这些产业的发展也十分重要。

2 大学研究与知识产权归属

2.1 美国的贝伊—多尔法案(Bayh-Dole Act)与大学研究知识产权归属

1980年以前,美国政府对其资助的大学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没有统一的规定,由资助机构和大学按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如机构专利条约Institutional Patent Agreement)确定。通常,除非资助机构放弃权利,资助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针对这部分知识产权,政府倾向于实施非独占许可。1980年以前,美国大学每年获得的专利平均不足250件,只是政府资助研究成果的一小部分。这段时期,各大学对教职员工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定也不相同。加州大学要求员工向学校申报其具有商业潜力的研究成果,视具体情况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或是归个人所有,而哥伦比亚大学则规定由个人持有。

1980年,美国颁发了专利和商标修改法案贝伊—多尔法案(Bayh-Dole Act),1987年又颁布了该法案的实施条例。该法规定,大学、小商业部门和非盈利机构等可持有联邦政府资助或订立合同的研究成果的专利权。该法从几个方面促进了大学的专利获取和专利许可活动。首先它以统一的政策取代了以往每个大学与资助机构谈判确定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局面;第二,它体现了美国国会对于大学给予企业以国家资助研究成果获得的专利独占许可的大力提倡(Mowery,2001);第三,该法是国会理念的昭示:如果对国家资助的大学研究成果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将限制这些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第四,贝伊—多尔实施条例还要求大学建立程序以确保教职员工一有研究成果就尽快报告学校。因此,几乎所有的美国大学都要求其教职员工申报其雇佣期间获得的研究成果,由大学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和实施专利许可。表二(Mowery,2001)显示出1980年美国颁发了贝伊—多尔法案后,大学获得专利数目的极大增长。1984年和1989年大学获得的专利数分别是1979年和1984年的两倍多,而且,美国大学获得的专利数占美国总专利数的比重从1975年的不足1%上升到了1990年的2.5%。此外,大学的研究效率也大大地提高了。

2.2 日本大学研究知识产权的归属

在日本,国立大学的研究地位举足轻重,所占大学R&D经费的比重为75%,因此,国立大学研究成果的归属和技术转移途径基本上代表了日本大学的情况。

1978年,日本政府颁布法律确立了国立大学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基本原则:除去两种情况,知识产权归发明者个人所有。这两种例外的情况是:第一,研究者接受的是政府专项资助;第二,利用了政府资助的研究设施并且属于实际应用性研究。这两种情形下的研究成果由大学中发明创造委员会审定为国家发明,由国家拥有知识产权。可见,大学科技成果是在何种资助之下完成的是决定该成果属于国家发明还是个人发明的重要因素。表1(Kenller,1999)显示出日本国立大学R&D经费来源、种类、数目和比重。其中,标准研究津贴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和维护,而科研补助、委托研究和合作研究等项目的研究成果被认为是属于国家发明,因此,日本的东京大学、东京技术学院、Tohoku大学等要求其教职员工向学校申报这些项目之下的研究成果以及在技术实施前任何的许可和转让文件,由学校创造发明委员会审定是否属于国家发明。当然,对于委托研究和合作研究,如果资助企业和大学事先达成了协议,则企业有可能和大学共同审请专利,即使如此,合作研究和委托研究发明占了被认定为国家发明的70%。

表1 1996年日本公立大学R&D资助

资助种类

 来源 数量(美元)

占总量的

比重(%)

标准研究津贴 文部省 8.25亿  44

科研补助(基金)

 文部省 5.75亿 30*

捐赠 私人组织,基

2.98亿  16

 金会,个人

委托研究费

企业,政府机

1.63亿

9

 构

合作研究费

企业

0.305亿  2

委托培养研究人员费

企业

0.028亿 0.15

注*:该数目包含了地方和私有大学的补助,因此公立大学获得的数目和比重比上面显示的稍小

资料来源:日本文部省,1996日本大学与产业界的研究合作

从日本大学知识产权归属的总的情况看,绝大部分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给了研究者本人。在1996年,公立大学总共435件专利审请中,90%属于个人,只有10%归政府所有(Hane,1998)。

3 大学技术转移的途径

3.1 美国大学中的技术许可办公室(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和大学的技术转移

由于美国法律允许大学对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拥有完全控制权,大学因此有强大动力确保员工们的创造发明尽快转移到企业实施开发和商业化。这一功能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大学中的技术许可办公室,该机构致力于受理员工们的成果申报,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许可,这是美国大学促进其知识资产商业化的一种制度安排,基础结构。1980年,只有25个技术许可办公室存在于主要大学里,但到1996年,已经超过了200个。1995年,美国大学一共获得专利近2373项,得到专利收益2.7亿美元,其中加州大学独获5千7百万的收益(Hane,1998)。

这些技术许可办公室不仅具有技术评估的专业技能,而且为确保获得专利许可的企业开发该技术,通常在实施许可之前要求企业递交技术开发计划,并将有关达标条款写入许可协议中,一旦实施单位践约,技术许可办公室有权收回许可,由此降低了大学技术进入市场的成本,而且通过合理分配技术许可收益激发和维护大学以及教职员工不断进取,不断创新的积极性,比如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提取15%的许可收益支付成本,剩下的85%在发明创造者,所在系和院三者之间分配;在麻省理工学院,技术许可办公室也取收益的15%作为行政费用,剩下的1/3分给发明者,2/3在去除费用后在系和麻省基金之间分配;加州大学在1997年花费了大约25%作为运营费用,剩下的40%给了发明者个人,15%上缴加州,30%进入大学系统(Hane,1998)。其他许多主要大学的盈利分配方案也大体如此。

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大学只给予企业专利实施许可而不把专利转让给企业,他们极力保留教职员工研究成果的最终知识产权,因此,专利许可是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最主要形式。即使在企业资助大学研究的协议中,也规定企业只可以获得科学知识和资助研究成果许可的机会;对于新的创业企业和大学衍生企业,情况也是如此,大学通常只给他们将要开发的关键技术的独占许可。

3.2 日本大学非正式技术转移途径

严格地说,日本大学的技术转移具有两条途径。一条为官方技术转移途径,着重区分大学中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国家,是否该由政府机构获得专利和实施许可,由国家发明取得的专利,政府通常给予企业非独占许可,许可收益归国家所有,发明者和所在大学无缘分享。另一条为大学研究者直接把发明创造转移到企业中。如果说,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方式正式而且制度化,那么日本则具有研究人员自行转化的非正式特点。

如上所述,当美国大学在90年代后期获得的专利成千上万时,日本官方统计的由大学研究成果获得的专利数却格外的小,这显然与日本大学中实际的发明创造数目不符。一项由日本生物工业协会主持的研究估计,38%的日本基因工程成果的专利申请中(1987至1997年间,每年平均874项申请)至少包含一个大学教授作为其发明者。在一个252项专利的样本中,没有一项为国家发明,72%的申请人为企业,原因主要是日本大学中大量研究成果已由发明者个人以非正式的方式实施了技术转移。这类技术转让可能没有任何文字凭据或只有很短的转让记录,加之日本相对高额的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有的教授甚至根本不申请专利。非正式转移方式有多种:大学教授担当企业的顾问;企业研究人员到大学实验室工作,把大学中研究成果带回企业;大学毕业生为企业所雇佣等,由此,教授们得到企业的捐赠以购买研究设备和材料。捐助资金比其他形式的支持更具灵活性,其研究成果不属于国家发明,因而被认为是企业支持大学研究的理想方式;此外,教授还可获得工业领域技术应用的信息;有机会与企业研究人员共同开展合作项目;依靠企业雇佣学生等;这种非正式技术转移方式可能很有效。如果发明者的发明正是他所关联企业的需要,即该企业愿意而且有能力开发该技术成果。对于大学来说,交易费用低,也无须交付技术转移办公室的运营费,实施许可和开辟市场都已为发明者和企业所完成。然而,这种非正式技术转移体系缺乏在潜在对发明感兴趣的企业中选择最合造开发伙伴的机制,仅仅依靠先前早已存在的教授们与企业的关系。它不能确保企业从大学里获得的科技成果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商业化,也不能提高研究者估价他们的研究价值的能力以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本专利办公室的一项调查表明,有些企业对于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2/3的技术并不开发利用,也不实施许可,一方面是他们对这些技术不感兴趣,另一方面也不希望其他企业利用这些技术。

为了弥补非正式技术转移的缺陷,日本政府于1998年颁布了新的法令,批准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它可以是独立的私人机构,也可以是大学中的部门。新法令不仅授权其为大学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实施技术转移,还在其开办的前5年给予开办资助,鼓励日本大学和企业通过这一机构开展更好的合作。然而日本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似乎并不如美国大学中的技术许可办公室有效。它不能减少交易费用,因为技术转移办公室没有获得政府的允许不能对国家发明申请专利和实施许可,另外大学仍然没有自己发明创造的控制权,也不能对技术转移提供任何制度保障,此外,技术转移办公室制度与研究者直接转移技术的方式是并存的,这使得研究者有可能把最富商业潜力的技术直接转移到企业,而把那些没有应用前景的发明留给技术转移办公室,这无疑会恶化这类机构的财政状况。美国的研究表明,即使是美国最著名的大学,也只有3至5件专利许可能带来可观的收益,如斯坦福大学,1996年的一项基因技术许可的收益为总收益的72%。此外,技术转移办公室的高额会员费,使得多小企业望而却步,从而限制了技术的潜在开发者。因此,日本技术转移办公室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增强大学中科技人员技术转移的意识,鼓励大学开发和掌握管理本校科技成果的专业技巧。

4 两点思考

4.1 关于国家资助研究成果的归属以及国有专利商业化效率的思考

国家资助研究成果的产权归谁才最利于商业化,国家资金的利用才最有效?针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论观点。科学研究的社会效益经济分析学派认为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属非竞争使用产品,其他单位使用该产品并不增加经济成本,限制充分利用研究成果的做法实际是强加了成本给应用单位以及整个社会,将减少公共投资的社会效益。还有人认为,如果把国家资助研究成果公布于众或者花费很小就能得到技术实施许可,那么使用者之间的竞争就能刺激研究成果的应用。日本的实施体现了这种观点。国家专项资助以及具有应用性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且通常实施非独占许可,使得任何希望使用该专利的单位都能获取。另一种观点与此不同,他们认为,公共资助的研究成果在商业化之前还需企业大量的R&D和其他资源的投入,如果企业拥有该项成果的独占许可,则进行这种投入的可能性越大,其商业化的可能性也越大。美国贝伊—多尔法案的制定者正持这种观点,认为越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越能加速知识的商业化。美国Mowery等人的实证研究确实表明大学许可的大半以上为独占许可,然而许可收益的绝大部分却来自非独占许可,而且集中于生物科技和软件领域。

此外,这两个国家的国家发明商业化的效率相比都不高。1980年美国贝伊—多尔法案出台前,政策制定者注意到联邦政府28000件专利只有5%实施了许可,而企业拥有的小部分的专利中有25%到30%实施了许可。在日本,由于申报专利和实施许可的官方机构与熟知发明内容和用途的教授们比较疏远,内在地蕴含在官方程序中的迟延以及企业获得技术独占实施权的困难使得国家发明专利商业化的机会很小,进一步推进了教授与企业间非正式的技术转移方式。

因此,国家资助研究成果的产权归谁才最利于商业化,这一问题还有待今后更广泛地进行实证研究。

4.2 关于大学技术转移环境的思考

虽然美日促进大学技术转移的政策日趋相似,但深植于历史的技术转移环境很不相同且强化着传统的技术转移模式。一个因素是人力资源的流动性,另一个因素是资本的流动性。

在日本,管理制度中终生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根深蒂固,富有前途的研究生和博士生毕业后总是首选一家好企业以服务终身,他们通常不认为在大学做几年项目研究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有好处,因此,日本的教授得到优秀的研究人员很难,而且,只有企业的捐资以及企业的委托研究和合作研究经费可用于资助博士和博士后的学业,因此,日本教授极力以非正式技术转移方式维持与企业的良好关系。

此外,日本国立大学的研究人员倘若想自己创业,则在大学中的职位难以保住,加之不容易很到风险资本的资助,研究人员创业的风险很大。日本的风险资本市场与美国相比不甚发达,绝大部分风险资本公司为大企业及大金融机构的附属机构,通常缺乏评估新技术和帮助创业企业实施管理的专业技能,倾向于投资已经接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而不是新创企业。

在美国,创业企业和风险资本是大学技术进入市场的关键因素。美国人力资源的高流动性(科学家和工程师每4-5年更换一次工作)以及风险资本市场的相对完善,促使大学研究人员纷纷自己创业,斯坦福大学工程专业的研究生最早有5%,现在有20%的人有创业想法。建立创业企业和大学衍生企业是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一条最常见的途径,据统计,1980年至1996年间,大学技术许可帮助创建了1881家新公司,1996年64%的大学专利许可进入了小公司。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极大地促进了其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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