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一类迫切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_技术秘密论文

技术秘密:一类迫切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_技术秘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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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技术泄密已成为当前科技经济活动中的一大公害。如何制止形形色色的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已成为当前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为了适应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快建立和完善保护技术秘密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手段,是当前我国科技管理和立法中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

1 技术秘密保护是知识产权立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技术秘密作为一种具有高知识、高智力含量的无形资产,一直来都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认真保护。许多国家还为此制定了专门法律,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贿赂、引诱竞争的对于雇员泄露技术秘密的,要进行严厉的经济惩罚,情节严重者,还要判刑。在高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各国为了在合作中求得平等,利益共享,保障权益,一方面倡导科学技术无国界,一方面又呼吁加强对技术秘密的保护,这种呼声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

在我国,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技术秘密这种无形资产并不像有形资产那样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和有效保护,以致技术秘密侵权的纠纷案件不断发生。这类案件涉及到的因素较多,案情复杂,影响较大。其轻会使技术秘密产权人在经济上蒙受损失,重则影响到企业和开发型科研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已引起相当多的科技界、企业界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事实表明,加强技术秘密保护是发展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必须作好的工作之一。

技术秘密是相对于自由公知技术而言。自由公知技术是人类社会的共同技术财富,任何人均可以无偿地使用,这是宪法赋予人们的权力。而技术秘密未经产权人的许可是不能随便使用的。从理论上来说,技术秘密与公知技术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秘密性。技术秘密是指具有实用价值和相当秘密程度的技术知识。而公知技术是指丧失了专利技术的新颖性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性,为公众所知晓的技术。但是在实践中仅笼统地掌握这一原则是不够的,还不足以在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对所涉及的技术秘密纠纷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由于技术秘密的形态和性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在实行管理和有关案件的法律裁定方面难度要大得多。为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作出统一的司法规范,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详尽的可行性标准,以利于加强对微观行为的具体调整。

我国现有国营、集体企业545万个,10年来共申请专利44万多件, 平均年专利申请不足4.5万件,许多企业在专利申请上还是空白。 这种特定的国情使得大量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在各类企业和开发型科研机构的无形资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应该制定专门的技术秘密保护法对此加以保护,以使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完整性。国外的经验表明,早制定有关这类专门的法律比晚制定或不制定好。虽然,有部分发展中国家有意较晚制定这类法律,以便得到经济上的实惠,但此仅属权宜之计,且弊大于利,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并无裨益。

2 技术秘密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性构成了与计划经济的最显著差别,既然存在竞争就必然存在技术秘密的保护问题。当今社会的竞争是高科技的竞争,竞争焦点也更多地集中在智力、技术等高知识含量的无形资产的争夺上。冷战结束后,这种竞争愈加激烈,技术秘密已成为当代间谍的首选目标。据统计,西方科技经济间谍的频繁活动,每年使美国工业界损失至少1000亿美元之巨。我们的许多单位和部门从计划经济体制转换过来,在头脑中还没有拉紧技术保密这根弦,缺少相应的技术保密组织形式和保密规章制度,这种现象在发达国家中是极少见的。近年来,我国因技术侵权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正在不断增加。1986年至1994年间,仅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就达7164件,其中除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侵权案件外,因技术秘密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就有1646件,占总数的23%。

造成技术泄密或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当前,事实上存在的分配制度不合理是造成某些单位技术泄密事件易于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存在做贡献者得不到明显好处,平庸者却可以平分一份的“大锅饭”现象,致使有些科研人员觉得心理不平衡。于是报成果时只报皮毛的东西,关键技术则很少在成果中反映出来。有的科研人员暗留一手的目的,是以便有朝一日遇上机会时用得上,由此造成了技术秘密的外流。类似这种情况,尽管单位有时也有感觉,但却难以说得清楚,而且也不易处理。因此,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对于有效地解决这类问题,保护好单位的技术秘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

目前,在人才流动的热潮中,存在着因某些科技人员跳槽而有意或无意地造成对原单位技术秘密非法转移的现象。当用人单位聘请或调进这些研究开发人员时,实际上也就等于同时购得了一些极其重要的具有科技经济意义的技术情报,其中包含了不少他人的技术秘密。如果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观念淡薄,非法使用了那些产权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就很容易造成事实上的侵权,并由此引发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目前对于这类问题的管理仍然是个难题。产权人专有的技术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虽然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但却能够被所有者占有和使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由于技术秘密的载体既可以是各类实物,也可以是大脑思维,往往只要通过无形的信息传递实行技术的转移,就可以达到窃取的目的,而且不易察觉,难以取证,因此管理起来难度要大得多。

保护好技术秘密不仅是开发市场的需要,而且也是日后产权人申请专利的必要前提条件。可是我们的一些科研人员对其研究成功的重大科技成果,不是先考虑如何采取保密措施,而是急于将论文拿到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毫无保留地发表,或在各类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或急于搞成果鉴定,申报评奖等等。结果导致技术泄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由于任何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一旦通过霜种媒介公布于众,该项技术就成为了公共财产,任何掌握该项技术的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因此专利申请前的技术秘密保护是维护产权人发明创造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益,谋求法律直接保护的必要前提。

当今社会,高科技项目的科技含量越来越大,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出成果,而且很多时候需要团队作战精神,有时甚至需要几个单位或数个大集团公司参与联手开发。高技术的发展既需要竞争,更需要合作,以共享高技术的恩惠。但是由于在专有技术秘密的管理上存在着诸如共同成果的产权归属、技术转让、后续开发等易于引起纠纷的问题,从而影响到许多科技开发工作大多是各单位采取各自为政的方式进行。以致造成一些高科技产品重复开发,产品科技水平提高不快,甚至出现高水平科研人员开发低水平产品的现象,造成对人才和资金使用的浪费。为了解决有关这类问题,很重要的一点是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技术秘密保护法等法律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参与市场竞争的单位和部门提供规范的市场竞争准则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科技型企业和开发型科研机构拥有的技术秘密迅速增加,为了加强对技术秘密的保护,不少单位在强化舆论宣传的同时加强了组织方面的建设,定部门、定人员、定岗位专职负责有关的技术秘密保护工作。在制度方面则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起严格的技术秘密保护管理条例,并且把员工执行条例的情况作为各种评比和考核评分的标准之一。一些单位还与在职职工、流动人员签定有关的技术秘密保护协议书或合同。同时还加强与社会上有关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必要的联系等等,通过多种途径寻求对单位技术秘密的有效保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从国家的角度已经开始加大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力度。1994年6 月最高人民检查院与国家科委联合发出《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对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对技术秘密保护工作本身是一个有力的推动,也是技术秘密保护工作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3 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工作的对策措施

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工作要从基本的管理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建设入手,同时要抓好有关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职工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技术市场建设等。为此,应具体地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1.尽快制定出《技术秘密保护法》,将那些经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法规,增强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配合立法制定必要的配套合同或协议书范本,以便更有效地对技术秘密保护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2.切实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应进一步加强司法机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合议庭的建设,增大对技术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认真做好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的调处和有关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以及司法机构审理技术秘密侵权诉讼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速度,以高效优质的服务消除某些企业和科研单位对于打官司存在的畏难情绪,推动技术秘密保护工作走上依靠法制管理的轨道,并真正为社会公众所自觉接受。

4.保护技术秘密,除了按照国际惯例采用司法途径外,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和中国的现实国情,应继续重视和有效地发挥行政调处纠纷的作用。在许多情况下,技术秘密侵权引起的争议和纠纷,既可以向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请求调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如果能够通过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调处解决,还是非常有利的。它程序简单,可以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技术秘密,也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冲突。

5.进一步明确和确立“技术秘密”的专有财产权,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技术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一切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行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竞争的不断加剧,技术侵权仅仅限于民事法律的保护显然已不适应现实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严重技术秘密侵权行为的刑法约束。对于那些性质恶劣,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和管理办法应体现技术秘密是有价资产的思想,它是一种能够不断增值的无形财富。技术秘密产权人可以将其作为财产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如,技术秘密作价入股,技术秘密转让,技术秘密后续开发和其他增值过程的实施等。

7.为了做到既有利于保护技术秘密产权,又能使技术秘密有效地在经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应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为各单位专有技术的输出建立畅通的合法渠道。保证技术秘密的交易按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规范技术贸易的竞争秩序。

8.为了尽快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执法质量,应在高等院校内加强对技术秘密保护和管理方面课程的教授。同时鼓励通过多渠道和多种形式在社会上建立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等内容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咨询服务机构,以改善与之有关的社会环境。

9.在有关单位领导的学习和培训中,应加强关于技术秘密保护的内容。同时把有关技术秘密保护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培训作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之一。在企业和开发型科研机构中,凡晋升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均必须接受有关技术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内容的考试,合格者方予晋升和聘用。

10.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的技术保密制度, 配备必要的技术保密管理干部,加强对科研活动的管理。对于技术开发的通知书、决定书、计划书等,以及科研过程中有关的技术,研制工作记录等资料要认真加以保管,并以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等形式固定下来,以加强单位与职工之间对于有关技术保密条款的相互约束。

11.当前因人才流动而带来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日渐增多。 为此在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员正确引导的同时,应从立法方面尽快制定出专门的管理条例,以加强对人才流动中所涉及的技术秘密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12.保护技术载体, 稳定技术队伍是保护单位技术秘密的重要基础工程。有关单位在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应注重增加对员工的感情投资。做到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使员工们对本单位有强烈的向心力和归宿感。在当前情况下,这也许是保护技术秘密最有效的办法。

13.改革不合理的分配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 不断强化激励机制,认真兑现“一奖两酬”,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14.积极组织科研成果的实施、转让和后续开发, 使科研人员能够从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中获得真正的经济效益,这样更有利于把科研人员自身的利益与单位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达到防止技术秘密外流的目的。另一方面加快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科研自主创新体制的建立,从而形成科研——开发——创新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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