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制度:我国证券市场发行制度的重大改革_保荐代表人论文

保荐人制度:我国证券市场发行制度的重大改革_保荐代表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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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证监会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其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探索。笔者认为,推行保荐制度,将对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效率、培育市场投资理念、推动市场诚信建设、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推进券商投资银行业务整合等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从而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保荐人与保荐制度

一般认为,保荐人(sponsor,也称保荐机构、保证人)是依据法律规定为公司申请发行、上市承担推荐责任,并为公司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应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并需要按规定注册登记。美国“华尔街”视保荐人为证券市场重要的投资者,认为保荐人的作用,在于利用其专业的判断或者见解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决策,以创造对特定证券的市场需求。保荐人既包括证券公司,也指互助基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华尔街”对保荐人的这一概念定位,比仅被视作投资银行的保荐人更为宽泛。而香港证券市场对保荐人的界定则与通常的理解基本一致。

保荐制度是有关保荐人履职规程、保荐机构监管以及保荐人注册登记等各项规定的总称。保荐制度要求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防范责任。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保荐人需继续协助上市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中所提的标准,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设立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了保荐责任和保荐期限,建立了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保荐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保荐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暂行办法》对可从事保荐工作的证券公司和个人提出了比目前的主承销商和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更高的条件,中国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2)明确了保荐期限。《暂行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3)确立了保荐责任。《暂行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保证或有充分理由确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要对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揭示风险,督促纠正错误,并给予规范性指导。

(4)引进了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售措施。《暂行办法》规定,除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对违反《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采取“冷淡对待”的具体监管措施,即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办法》还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表现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

实施保荐制度,通过增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有利于强化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能力,建立证券发行的市场约束机制,从而间接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以及降低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国际上,保荐制度大多运用于创业板证券市场(如英国、美国和德国等)。实践表明,该制度对提高上市公司素质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效果显著。

二、保荐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地位和作用

保荐制度是证券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保荐人是证券市场不可或缺的中介机构。保荐人的职责,简言之,一是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二是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义务。通过履行上述职责,保荐人将证券市场投资者、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联系起来。证券监管部门借助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发行资格及其上市条件的实质性审核,有利于把好证券市场的准入关口;发行人遵照保荐人的专业意见进行改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和实施发行方案,有利于公开发行、上市的成功实施;保荐人督导上市公司认真履行包括信息披露在内的各项义务,有利于确保上市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因此,保荐制度通过规范保荐人的行为,使其承担了作为证券监管部门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中介的重要角色。另一方面,实施保荐制度要求保荐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牵头人,协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实守信,本着对证券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推荐优质公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实施将推动各类中介机构执业水准的整体提高。

实施保荐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建设的意义,当然远不止仅在规范证券公司的证券承销行为,以及落实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而必将对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促进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提高

信息公开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关键因素。有效的信息公开系统,能提高投资者决策的科学性,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荐制度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全面性、真实性和时效性的基本要求,这有助于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从而增强市场的透明度,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另一方面,与主承销商的工作职责和承销业务规程相比,保荐制度赋予了保荐人更多、更持久的保荐职责,制定了更详细的保荐业务规程。保荐制度采用将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保荐资格与被保荐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业绩相挂钩的做法,将保荐人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由此,保荐人为防范保荐风险,提高投资银行业务或承销业务收益,势必将其有限的保荐资源尽可能多地投入于资信良好、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发行人。这样,保荐制度通过推动优质的公司发行上市和再融资,会达到扶优限劣、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用。

(二)加快证券市场投资理念的形成

我国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逐步树立和不断强化投资理念,抑制过度的投机行为。保荐制度发挥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功效,一方面鼓励绩优蓝筹股发行上市,可有效提升上市公司总体的投资价值,推动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合理的证券价格发现机制,降低证券价格大幅波动所带来的投资风险。

保荐制度可以规范证券发行人的发行和上市活动以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弱化发行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证券市场虚假发行、欺诈上市、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因此,推行保荐制度能从改善证券市场主体结构、改进证券定价机制以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等方面降低证券市场的总体风险,从而有利于市场投资理念的培育和稳固。

(三)推动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诚信建设是证券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观念比较薄弱,市场中介机构的竞争机制不尽完善,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也缺乏可操作的制度安排。保荐制度的实施以证券市场主体奉行诚信原则为前提,对证券市场诚信文化的培育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由于投资者尤其公众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相对弱势群体,因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业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共同遵从的一项原则。作为保荐制度所强调的“诚信”,主要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诚信以及中介机构对投资者的诚信。保荐制度要求发行人公开募股的内容以及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允许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严重误导。同时,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市场中介机构应自觉遵守诚信准则,自我规范市场中介行为,在加强自律的基础上严格督导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诚信义务履行情况。

就我国证券市场现有的发展阶段,为推动市场的诚信建设,保荐制度作为“他律”的重要手段是必要和可行的。实施保荐制度,只有把责权真正落实到市场主体的公司和个人,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才有可能做到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从而逐步实现市场主体“自律”状态下的“自觉诚信”。

(四)完善证券市场的准入机制

证券市场的准入机制,实质是上市公司质量以及中介机构水准的市场约束机制。证券发行核准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关口”。从机制上调动市场的力量共同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中国证监会当前深化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方向。因此,实施保荐制度,建立市场力量对证券发行上市进行约束的机制,有助于完善证券市场的准入机制,提高证券中介机构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准,增强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保荐制度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作出了相关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只有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或承诺,以及在保荐代表人数量、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合规经营等方面符合有关要求的,方能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作为保荐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有关要求,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保荐制度除设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准入机制以外,更突出的意义在于改善了上市公司的市场准入机制。与主承销商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市场准入把关相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条件、持续发展能力、独立运作能力、公司治理结构以及高管人员对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有更严格、更具体的要求。保荐制度还明确要求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勤勉尽责,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和出具专业意见,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因此,实施保荐制度,推动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指导时,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真正发挥市场对发行人质量的约束作用,切实担负起把好资本市场准入关的作用。

(五)改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体制转轨时期的新兴市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是当前较为突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持续监管机制,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及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

在保荐人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阶段,针对部分发行人持续发展能力偏弱、经营独立性不强、内控制度不健全等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荐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进行辅导,以确保其符合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方可推荐其股票发行上市;在保荐人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阶段,为了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发行人违背公开承诺而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况发生。同时,为了保障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保荐制度要求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六)推进券商投行业务的整合

受保荐制度影响最为直接的,首当其冲是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实施保荐制度,会直接加快我国券商的投行业务整合进程,加大整合力度。

1.在投行业务领域,券商的角色将由主承销商变为保荐人,其原有的投行业务规程因不尽适应保荐制度的要求,亟待进行投行业务流程的重组,调整投行业务的职能分工,以建立更为明确的权责体系以及更为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2.推行保荐制度,有望逐步改变目前国内券商投行服务同质化的倾向,提升券商投行业务的竞争层次。保荐制度对可从事保荐工作的证券公司和个人提出了比目前的主承销商和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更高的条件,获得和维持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更难。大券商投行业务的综合竞争优势明显,而中小券商投行业务也有望在某些专业领域或特色服务方面有所建树。总体看,实施保存制度以后,通过市场竞争,我国券商投行业务的市场集中度会加速提升,大券商在证券承销金额、股数和家数上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

3.开展保荐业务,有利于提升券商投行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在保荐制度实施的初期,证券行业登记注册的保荐代表人数量不足,相对稀缺。保荐代表人在不同券商之间的流动会对“流出”券商的投行业务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而对“流入”的券商则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对此,各保荐机构会积极建立和完善针对投行人员尤其是保荐代表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吸引和留住保荐代表人,并且主动投入更多的资源培训投行人员,开展保荐代表人的梯队建设工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自2001年3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废止了证券发行的“行政审批制”而开始实施“核准制”以来,我国证券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逐步提高,证券发行的市场竞争机制初步建立,上市公司的质量持续改善。作为证券发行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推行保荐制度会进一步贯彻落实核准制下各市场参与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各担风险”的基本原则,深化证券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的变革。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当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中介机构的执业素质、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以及市场诚信建设已达到了良好的状态时,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将从现行的核准制转变为主要由市场主体选择的注册制。因此,实施保荐制度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的过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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