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子银行风险管理研究_银行论文

我国影子银行风险管理研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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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影子银行作了严格界定。影子银行是游离于银行的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信用中介体系。

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尚处于初期不成熟的阶段,主要以银行理财产品、民间借贷机构、银信理财合作机构等作为载体。衍生产品种类少、资金量小、运作体系相对简单以及相对较低的杠杆率是我国影子银行现阶段发展的主要特点。2011年,美国拥有资产达23万亿美元的全球规模最大的影子银行系统,欧元区也拥有22万亿美元资产的影子银行规模。数据显示,中国影子银行融资规模总计约为人民币20万亿元,相当于目前中资银行放贷市场规模的三分之一。

与国外影子银行“以小博大”的经营方式不同,我国影子银行的投资经营活动在银监会的严格管理监督之下,其经营杠杆率相对国外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但是由于我国金融环境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影子银行面临风险种类多样,来源也比较广泛。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越来越大,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影子银行将与商业银行产生密不可分的联系,值得管理机构的重视与关注。

二、我国影子银行风险的主要来源

我国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二者不仅在利益上互惠互利,创造出巨大的财富和潜在利润,同时也在风险上相互传导,存在不容忽视的金融风险隐患。目前我国影子银行风险的来源主要有:

1.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作为一名投资者,最关心的是自己资金投入的未来价值,也就是可以获得的收益。我国投资者普遍缺乏金融风险意识,往往因为某种理财产品或者某项投资路径表面诱人的利润而忽视了其潜在的风险。在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很多投资者受到了西方国家投资观念的影响,开始盲目跟风投资甚至不计风险代价的投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的投机热潮与各种泡沫。我国影子银行更是在这种风气下蓬勃发展,各类业务普遍具有高风险高收入的特点,从而迎合了很大一部分投资者的偏好。

在投资者、筹资者和影子银行体系之间,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公开,三者的信息存在严重程度的不对称。投资者将目光重点放在未来的收益上,对影子银行系统对资金的运作方式毫不知情。影子银行系统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将所筹集到的资金重新整合,采用续短为长和高杠杆操作进行资金再分配.从中赚取手续费及佣金。此外,影子银行采用的是批发的经营业务模式,难以像商业银行的零售业务模式一样能够对个体风险进行甄别控制,信息获取的难度也比商业银行要大。

2.场外交易的操作方式

我国影子银行相关业务主要依靠场外交易市场来完成,无政府担保和法律保障,交易合同难以发挥法律效应。与传统商业银行规范的场内交易相比,影子银行业务交易具有手续简单、流程单一、法律约束少的特点。

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易实行指定交易制度和托管券商制度,股票在交割之前有严格的委托、申报、成交和清算等流程。然而影子银行在缺乏专门监管的前提下,既没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又存在场外黑幕与欺诈现象。

3.与其他金融体系的风险共担

影子银行共担的风险来自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一方面,影子银行系统与商业银行资金融通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甚至相互传导;另一方面,我国影子银行系统虽然很少有涉及国际影子银行业务,但是国外通过各类业务往来却可以将风险分担与我国影子银行系统上,这使得影子银行系统承担的风险压力陡然增加。例如美国的次级贷款危机爆发后,能迅速在全球范围内传递开来,使全球金融系统遭受重创。

4.监管与法律的缺失

在国内,影子银行没有严格一致的定义。一方面,针对影子银行特别是基础性金融衍生品的法律很不完善,影子银行业务没有统一的标准。基础性的金融衍生品在没有规范约束的情况下,容易过度的创新甚至滥用,从而使交易双方遭受风险损失。另一方面,对评级机构的管理也不完善,我国影子银行尚且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监管正在逐步发展完善。

5.信用扩张中的期限错配

影子银行主要通过续短为长的方式来进行融资贷款,即通过短期资本市场或者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以获取融资资金,并用这部分资金来获取长期资产。因此,期限错配是影子银行发挥信用创造功能时产生的系统缺陷。一旦有类似商业银行“挤兑”现象的产生,影子银行缺乏将长期资产变现的能力,很容易产生危机。影子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正是来源于期限错配的固有缺陷。

三、建立完善我国影子银行风险监管模式的建议

以欧盟为例,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欧盟在对影子银行的风险监管模式的制定上充分考虑了欧盟各国的不同情况,避开了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成立了跨境的影子银行金融机构,强化了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管理力度。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一直处于缺失的状态,既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也不存在相关的法律机制进行规范。应该从实际出发,放眼于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创新出属于我国自己的监管模式。

1.确立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相协同的监管模式

在目前的经济体制下,商业银行主要发挥了信用中介、支付中介、金融服务、信用创造和调节经济等五大作用。影子银行系统几乎涵盖了传统商业银行所有的业务,并发挥着与之相似的作用,其中信用创造作用尤为突出。合理控制信用额度,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防范影子银行信用创造的过度膨胀无疑是控制我国影子银行风险的关键所在。

货币政策可以有效调控传统商业银行信用中介和创造货币的职能,从而达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但是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影响不大。中央银行应与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协同一致,一方面通过货币政策调节货币的需求量与供给量使之达到适度水平,另一方面严格监督各类创新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并限制影子银行对信用的过度创造。确立一个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相协同的监督管理模式,不仅能有效抑制金融泡沫的产生,还能规范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市场运作,不失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策略。

2.实施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分割的监管策略

我国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存在越来越明显的相互依存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风险的传导性,给政府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应该将对影子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监管一分为二,实行分割管理的策略。影子银行的监管不能完全参照商业银行来做,可以先从私募基金和民间融资借贷机构等影子银行业务载体出发,从内部上提高经理人敬业精神和业务人员素质,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再从外部上继续严格控制银信理财合作,制定严格规范的市场操作机制并提高其市场准入门槛。

针对商业银行应该将监管的眼光重点放在表外业务上,严禁商业银行通过表外业务将资金与影子银行融通并从中牟利。鼓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合理创新,但不提倡高杠杆产品的推出。商业银行应该严格遵守巴塞尔协议中对杠杆率的约束,以规定的12.5倍杠杆率作为限度,杜绝高杠杆操作。

3.进一步推动与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为投资人提供了品种多样的投资产品,扩大了其投资规模,并促进了更多的合规投资。从发起人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在优化财务状况的同时,提高资本使用效率,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尚且处于发展初期,影子银行迎合了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与特点,在这个大环境下实现了蓬勃的扩张与发展。

在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中,要求规范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对资金转换的流程实施严格的管理控制,特别是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的管理。确保能够满足投资者对证券信用质量、偿付时间和风险上的要求,保障财务会计目标的需求。

4.实施动态的风险测控机制,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影子银行的风险瞬息万变,应该依照其动态性的特点对应实施动态监控。可以参考商业银行对风险评估的办法,采用合理的风险尺度对风险进行度量,估计承担风险的大小程度。逐步展开基础设施的建设,使之最终实现信息网络化,能在第一时间得到第一手信息,提前预警可能发生的风险。

5.建立投资者保障机制,填补金融法律空缺

由于影子银行采取了场外交易的形式,所以风险披露的程度将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投资者利益。应该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将需要披露的内容用严格的规章条文表述出来,方便投资者获取有用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一个成熟的社会系统必然需要健全的法律来保障,金融系统同样如此,金融法律是维持金融体系秩序稳定的前提。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降低金融机构运作风险,需要建立投资者保障机制。可以通过保险业务实现分散风险,并利用法律的强制性来维护投资者利益,通过立法的手段抑制影子银行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欺诈、黑幕和暗箱操作。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维持影子银行金融机构的健康持久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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