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与文化的人格核心_文化论文

文化与文化的人格核心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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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 6(2001)02—0093—08

为切实贯彻党的十五大制定的文化建设的基本纲领,从根本上保证党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需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深入研究关于文化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本文拟概要考察文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与此相结合着重论证文化的人格内核。

一、文化的内涵

对于文化现象,研究者往往从文化的不同层面出发,特别是基于不同文化渊源和价值观念所形成的差异悬殊的文化视角去概括文化概念,因而见仁见智。但就文化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区分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重要标志却是大家的共识,从而认为文化是人的创造,包括人的创造活动本身和创造成果,并且作为人所创造的文化又创造了人自身。马克思主义就是以作为人的创造活动的实践为基础确立了自己的文化观。应该说,马克思主义文化观内在于唯物史观。唯物史观揭示“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6页,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正是实践,把人的生存环境即自然界打上人的烙印,使人类社会成为文化世界的决定性的“中介”。所以,人类社会之所以成为“社会”,是因为它是实践的产物,因而也是文化存在。或者说,实践既是社会的本质,也是文化的本质。那么,文化与社会都是由人的实践活动包括它的产物所构成的,二者岂不完全等同,何以形成两个概念呢?的确,由于文化与社会共同的实践本质,使它们在外延上是重合的,即一切社会现象既是“社会”现象又是“文化”现象。但是,文化与社会在内涵上却是有区别的。一般说来,对社会现象侧重于从其作为历史客体的角度去概括,形成“社会”概念,而侧重于从其作为历史主体的角度去概括,而形成“文化”概念。唯物史观还认定,从事实践活动并结成一定社会关系的个人,即作为历史主体的“现实的个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7-71页,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是历史的出发点,因此正确掌握“文化”概念,关键是要以实践为基础,把文化规定为由现实个人的选择和创造所构成的,它体现并塑造着一定社会的人的人格或个性,这就是文化的特殊本质。也就是说,为了掌握文化的特殊本质,认识不能囿于它的实践本质,而要进一步把实践的主体具体地历史地规定为由现实个人的一定社会关系、社会实践活动中培植的素质、能力与价值取向所构成的人格或个性。可见,从文化作为客观对象而言,它与创造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活动和成果是同一的,但不是绝对同一、完全等同,文化是现实个人的创造活动及成果与其人格或个性内核相结合的概念,它的外延与“社会”概念是重合的,而它的内涵却是“社会”不能完全代替的。文化的内涵主要是实践本质和以实践为基础的人格,其中人格标志着文化区别于“社会”的特殊本质,它是文化内涵之核心,所以应把人格视为文化的内核。但是作为文化之内核的人格,绝不限于现实的单个人的人格,而是指与此相关的体现在现实个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人格,包括蕴涵在他们所创造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社会组织制度以及传承下来的历史遗产中的人格。更明确地说,对有关社会现象从其如何体现并蕴涵着作为历史主体的现实个人的人格予以理解和掌握,即是文化。掌握文化的人格内核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这是确定文化品位和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是揭示文化渗透于全部社会以及文化和经济、政治互动的依据。

首先,掌握文化的人格内核,确定文化品位和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

文化或各种社会现象的文化意蕴,是指现实的个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包括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过程以及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社会组织制度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部分,都蕴涵着不同形式的人格,它们无不打上个性的烙印。就此而言,文化是现实个人的自我意识或人格自觉。强调文化的人格或个性内核的意义在于揭示文化的特殊本质,展现其是否以有利于人本身的发展或人格塑造的文化价值尺度去评价各种社会现象。无论何种形态的文化包括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文化)、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如果离开了其人格内核,就有违文化的本质,阉割文化的基本意蕴,不成其为文化。本来人的全部社会活动都与文化相关,包括衣食住行、花鸟鱼虫等与人们日常生活最切近的实物中也具有文化意蕴,但又不能把文化简单地“泛化”到衣食住行、花鸟虫鱼等等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最切近的实物。这是由于“泛化”意味着离开人格内核对待文化,或把无关的东西附会为文化,却没有揭示其中真正的文化内涵,因此“泛化”貌似重视文化,实际上降低了文化品位。强调文化的人格或个性内核,就是为了纠正这种降低文化品位的“泛化”,而以文化的人格内核展现文化的特定内涵,即以文化所关注的人本身的生存与发展以及人格塑造为价值取向,创建先进文化,营造良好、健康的文化环境,以保持并提高文化应有的品位。

坚持文化以人格或个性为内核,以提高文化品位的重要意义在于确定与落实我国现阶段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把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四有”公民作为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切合文化的特殊本质,而培育与提高公民的人格素质,正是为21世纪振兴中华文化的主体奠定内在根基。

其次,掌握文化的人格内核,揭示文化渗透于全部社会活动与文化、经济和政治的互动。

一般把人类社会划分为经济、政治和文化三大部分,其中,文化指观念形态的文化或思想文化。然而按照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并通过实践能动反作用于社会存在这一基本观点,观念形态的文化即思想文化不可能是纯粹的思想、精神,它们要有相应的物质载体才能通过实践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经济、政治。其中有些观念形态的文化,如教育、宗教、文学艺术等等,都是专业人员的实践活动,但又不限于此,特别是文学艺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与影响,既通过专业人员的实践,又通过几乎每个社会成员的实践。有些观念形态的文化反作用于社会经济、政治,主要不是通过专业人员的实践,如科学技术虽是专业人员的实践,但反作用于社会经济,主要是通过社会生产实践。作为观念形态文化的人文学科反作用于社会经济、政治,虽然不能忽视专业人员的实践,但更为主要的是要通过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机构的实践。至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语言文字,因为它们体现在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中,就更离不开由他们的实践活动所组成的社会各种组织机构。由此可见,思想文化与其物质载体的关系,可以说是灵魂与躯体的关系,因此,不能把思想文化与社会经济、政治的关系机械分割或仅视为并列的外在关系,要以实践为基础和中介,把它们视为相互渗透的内在关系,借以具体地历史地揭示它们之间的统一、互动。这样,才能使文化建设与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互为条件,相互促进,也才能使文化建设为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的功能得以落实。当然,这也表明不宜把文化归结为只是思想文化,思想文化总要通过实践同物质文化与制度文化或行为文化相互作用、相互渗透,从而反作用于社会经济、政治。或者说,思想文化通过物质文化与制度文化或行为文化而同社会经济、政治形成相互渗透的内在关系。作为人类文化灵魂的思想文化建设,无论从树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与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主旋律,还是从发展教育和科学以及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来看,都是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了把这一任务落到实处,一定要把思想文化建设与物质文化、制度文化或行为文化建设相结合。

需进一步明确的是以文化的人格内核展现文化的特定内涵,即文化所关注的是从是否有利于人本身的发展或人格塑造这个价值尺度评价社会发展的各个侧面和种种社会现象,这正是文化渗透于经济、政治的最主要之点。因此,文化价值尺度是内在于判断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的。一个人是否具有文化的自觉意识,或文化观念确立与否,取决于能否自觉地掌握这种有利于人本身发展或人格塑造的文化价值尺度去衡量各种社会现象。而这种文化的自觉意识也是我们全面掌握“三个有利于”标准必须坚持的。我国现阶段在大力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同时鼓励支持积极向上的道德是以“三个有利于”标准为基础和前提的,而鼓励支持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一切有利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则是在各方面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的保证。可见,以文化渗透于全部社会活动的观点指导文化建设,这是21世纪中华文化振兴,使之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的根本保证。

二、作为文化内核的人格的基本意蕴

作为文化内核的人格或个性是一个历史性概念。严格说来,一般意义上的人的品格、素质,还不是历史性的人格,只有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生成的现实个人的心理和行为物质的总和,才称之为人格或个性(personality), 其应有之意是作为人格载体(主体)的个人或个体的独立性,亦称为个人的独立人格或个性。而中西古代包括古希腊、中世纪欧洲都没有生成独立人格或个性的现实条件。那么,这是否意昧着以人格、个性为内核的文化在古代也未生成?显然,如前所述,文化概念的外延宽泛到与“社会”概念重合,作为外延与“社会”重合的文化之内核的人格、个性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人格、个性,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人的品格、素质,所以并不否认历史性的人格、个性尚未生成时已有文化。当然,按照马克思依据个性生成和发展的历程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三大形态、三个阶段(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 页。)的思路,有无严格意义上的独立人格或个性,的确应作为划分文化历史阶段的主要标志,即把独立人格或个性生成作为文化是否发展到现代阶段、文化是否实现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因此,严格掌握人格、个性的基本意蕴的意义在于为创建现代文化奠基,并用以开发传统文化包括其中的独立人格理想的资源。

独立人格的标志是以个人为本位,或个人思想、行为的自主选择和自担责任。具体地说,一个人的思想和行为是否具有自主性以及对其自身的行为能否自主选择并自我承担责任,或是否对自我的行为负责,这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尺,也是判断文化是否发展到现代阶段的标尺。以唯物史观关于社会经济决定历史发展的基本观点来考察独立人格的生成与发展,不难发现以个人为本位的独立人格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马克思所概括的人类社会三大形态、三个阶段的演进:从“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的“人的依赖关系”(或无人的独立性)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再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 )明确揭示了独立人格的生成和发展所经历的“个人本位”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即从自发到自觉、从作为资本主义的利己主义的思想根基到作为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集体主义的思想根基的历程。

第一,“个人本位”从无到有。在世界历史上,以个人为本位的独立人格不是从来就有,而是伴随着“世界历史”生成的。纵观人类历史,中西古代包括古希腊和漫长的中世纪欧洲由于“人的依赖关系”,即个人对他人、群体的依赖或依附,由于等级制度和狭窄地域的双重束缚,都没有独立人格或个性生成的现实条件,不可能有以个人为本位的独立人格,只是出现过个体独立意识的萌芽或理想。毋庸讳言,为塑造现代独立人格,15、16世纪文艺复兴以来欧洲在开发传统资源方面走在了前面。但是,无论如何仅靠传统资源,独立人格是塑造不出来的,决定性的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说,到了资本主义阶段,以个人为本位的人格才得以生成。资本主义基于取得统治地位的商品经济与“世界商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6页,人民出版社1 995年版。)的形成,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历史“转变人为世界历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9页,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如马克思所说的“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 )为以个人为本位的独立人格的生成提供了现实条件。同时为了保证这个“体系”有序运转及由此启动的社会经济、政治变革的成功实现,则需要以个人为本位的独立人格的不断完善,借以造就能够胜任历史使命的“历史主体”。

第二,“个人本位”从自发到自觉。资产本主义条件下人类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这为以个人为本位的独立人格的生成创造了现实条件,与之相伴随的是资本主义把农民从封建地主的土地束缚下解放出来使之成为雇佣劳动者,使资本主义法治下的自由平等首先保障的是资本家的雇工自由与工人受雇或出卖劳动力的自由,这表明不论资本家还是工人都有了个人独立的经济或经济上的“个人本位”,但也表明资本主义为现代独立人格所提供的“现实条件”十分狭窄,仅仅处于初始阶段。而初始阶段的独立人格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未完全摆脱依赖或依附,在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之后又转为对物的依赖关系。正是基于由对权势的依附转为对金钱和资本的依附,使初始的独立人格以个人为本位具有其自发性,实际仍受“物”或金钱和资本的支配,对思想和行为选择的个人自主性十分有限。不仅雇佣劳动者个人自主选择要受自己所创造的财富的限制,而且资本家也要受自己所拥的资本的支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创造的财富或资本家拥有的资本都出于异化状态,因而在“自主选择”的背后,权势的支配虽已消失,但用以取代的是“物”的支配。只是“物”的支配与权势的支配不同,权势是“己属”的或“属己”的,在其支配下无自主选择的余地,因此不可能以个人为本位,只能以权势或以作为最高权势的皇权、神权为本位;而市场经济中的“物”却是“异己”的,在其支配下有自主选择的余地,或者说在其支配下非自主选择不可,并且随现代市场经济由现代法治的制约而有序发展,使自主选择的余地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从而以个人为本位及其自觉意识必然生成和发展。即使资本主义为社会主义所取代,相应地物的依赖关系消除,但不是返回到无自主选择余地的前资本主义,而是创造了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自由个性”的现实条件。而“自由个性”,如马克思所说的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之上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自由个性”与其“基础”是相辅相成的, 绝不意味着独立人格的弱化和否弃,“基础”的创建要依靠独立人格的强化和完善,“自由个性”意味着每个个人以个人为本位或自主选择、自担责任都由自发转为自觉。

第三,“个人本位”从作为利己主义的思想根基到作为集体主义的根基。以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为基础的独立人格从不完善到完善,还表现在意识形态上层建筑领域“个人本位”从作为资本主义的利己主义的根基到作为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集体主义的思想根基。作为现代独立人格之基本意蕴的“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思想和行为的自主性。因而对其自主选择的行为自担责任,即一个人在意识到个人行为具有社会效应的前提下,或在有意识地通过个人行为协调自我与社会关系的前提下所生成的思想倾向和价值取向,以此作为其行为的内驱力,这即是一定社会环境下个人自我价值实现的驱动力。因而在“个人本位”驱动下的个人行为总要体现一定的社会伦理道德,只是因“个人本位”自觉程度的不同,一定伦理道德贯彻于个人行为的自觉程度也有差异。如利己主义是一切私有制社会的主流伦理道德,但与以前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相比,资本主义由于有了以个人为本位的独立人格,才使利己主义空前强化。又如集体主义是作为社会主义“主旋律”的伦理道德,此前“集体主义”已是孕育在劳动者群体、主要是为反抗剥削和压迫而组成的劳动者群体之中的伦理道德,但与奴隶、农民群体相比,无产阶级群体的成员由于有了以个人为本位的独立人格,才使集体主义成为自觉的伦理原则。初始的“个人本位”作为利己主义的思想根基,显然是不完善的,它具有盲目性以至是畸形的,因为对自我与社会关系的协调,基本上按照利己主义原则,基于侥幸心理进行“自主选择”,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大的投机性,尤其在社会缺失健全法治、单靠市场经济那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控,相当比重的个人会陷于堕落、沉沦,整个社会则潜伏着难以摆脱的危机。可见,利己主义的伦理道德绝不能完善以个人为本位的独立人格,反而会使它萎缩。而要使独立人格完善和健全,就要切断它与利己主义的联系,使“个人本位”逐步成为集体主义的思想根基,这是确立与完善独立人格的“个人本位”即“自主选择、自担责任”的自觉意识的必由之路。无疑地,真正自觉的集体主义是以“个人本位”为其思想根基的,并进而使独立人格向着全面的或真美统一的健全人格模式的方向拓展。但是,如果回避或否弃自我价值追求的内驱力问题,必然导致个人本位观念的缺失,即使十分鲜明的集体主义伦理道德也会因失去依托而予架空,难以真正落实。

上述可见,“个人本位”作为个人行为的内驱力、支配并体现着个人行为的思想倾向和价值取向,尤其是其中贯穿着的“自主选择、自担责任”的心理,无疑是一种伦理观念,即责任伦理观念,这是现代独立人格的主导和统帅。但是从总体上考察人格,需明确它并非一种纯粹的观念,更不能把它仅仅归结为伦理观念。人格是现实个人体现在其行为中的知识、能力和价值观念,包括德智体美等多方面素质的综合,培育它的环境主要是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的现代市场经济,以及规范和保障个人在经济上的独立性的现代法治。由此需予指出的是强调人格是环境培育的,不是否认教育的意义,而是要明确教育一定要与环境相适应,即现代独立人格的培育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现代化要同步进行。有了“个人本位”及其自觉意识,在如何对待个人行为的社会效应与如何对待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给以正确导向才显得十分必要,并得以落实。否则,独立人格尚未生成,由于个人行为缺失内驱力,对行为毫无责任感,个人行为受盲目性支配,正确的导向也会架空,即使表面上个人行为并不违背“主旋律”的正确导向,但由于没有扎实的内在的独立人格作保证,就不能正确导向,就更不能自觉持之以恒,甚至有可能经不住突发事件的考验而引起社会的动荡与危机。

为了准确掌握作为现代文化内核的独立人格的基本意蕴,走出将“个人本位”等同于“自我中心”或“个人至上”、“个人利益至上”、“个人自由至上”的误区,克服因历史局限带来的把个人本位观念混同于利己主义的片面性,明确地将以个人为本位的独立人格的自觉意识作为一种现代性观念,还要在概念上予以澄清与拓展。实际上英文将“个人本位观念”称为individualism, 而我们通常则将之译成个人主义并将其等同于利己主义(egoism)。我们认为,将individualism 译作“个人本位主义”更为贴切。考虑到这个概念本身有一定的狭隘性,涵有“利己”之意或必然与利己主义相联系,则可另用新词如the conceptof individual-standard,the concept of person-standard,或其他。以上英文新词均与中文“个人本位观念”或“个人本位论”的意义相同。

三、公民的独立人格是先进文化的根本保证

在掌握独立人格的以个人为本位或“自主选择、自担责任”这一基本意蕴的基础上,应把公民的大多数确立独立人格与否和有无独立人格的价值取向作为衡量社会与文化进步生活程度的标尺。实际上,公民独立人格的确立是实现文化建设、培育“四有”公民根本目标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先进性的根本保证。因此,当今急切的是对公民确立以个人为本位的独立人格给予正确导向。

第一,运用马克思关于人格或个性的理论,正确引导公民独立人格的确立。马克思的人格或个性理论批判继承并超越了“个性解决”的反封建启蒙思想,把人性解放和人类解放相结合作为唯物史观和共产主义纲领的重要内容。唯物史观并不否弃个人的存在与个性,它强调“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7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32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马克思在他制定的共产主义纲领中把代替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社会规定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其中明显蕴涵着以“每个人”个性的解放作为人类解放之前提的思想,加上他以人的个性生成和发展划分社会形态,从中可清晰地看出马克思所讲的个人、个性绝不是仅指个体的差异性,而唯物史观揭示的人的社会性绝不是仅指社会群体的共同性。马克思的基点是具体地历史地对待人类社会,坚持个人、个性是在社会实践和社会经济的基础上生成和发展的,绝不孤立地讲个人、个性,同时坚持社会、社会性即寓于现实个人及其个性之中,社会实践和社会经济即寓于现实个人的具体实践活动之中,绝不抽象地讲社会、社会性,或把社会、社会性抽象化。因此离开现实个人及其个性抽象地考察人的社会性,同孤立地考察个人、个性异曲同工,都会导致唯心史观。而坚持唯物史观,就不仅要承认“自我意识”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点,“私有观念”是私有制社会的人区别于原始人的特点,而且要承认当前直接面对的独立人格的“个人本位观念”是现代人区别于前现代人的特点。如因现实中“个人本位观念”与“私有观念”相互交织,而在理论上也把二者混为一谈,就会无视社会主义社会为“每个人”独立人格的确立所提供的有利条件,单凭“看不见的手”的自发作用,把“主旋律”架空,重蹈西方伦理道德堕落的覆辙。可见,以马克思的个性或人格理论导向公民独立人格的确立是文化建设的一项关系现代化大局的紧迫任务。

第二,坚持党性与人性或人格统一的辩证法,正确引导公民独立人格的确立。对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无论从其科学共产主义理论源头还是从其独特的五四源头考察,都形成了社会主义和个性解放的对接、党性和个性统一的传统。突出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初期,陈独秀与封建社会的“家庭本位主义”相对立,主张以个人为本位,提出应以“个人本位主义”取代封建社会的“家族本位主义”,并将“个人本位主义”严格区别于“极端自利主义”。(注:《陈独秀文章选编》上,第98、195页,三联书店1984年版。)李大钊在他已成为共产主义者的1921 年年初,曾针对把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截然对立的有碍社会进步的片面观点,尖锐而明确地指出:“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注:《李大钊文集》下,第437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显然, 这里讲的“个人主义”不是指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利己主义或“自利主义”,而是指具有“个人本位”意蕴的独立人格观念。按照李大钊、陈独秀的见解,尽管至今对五四传统的看法尚有歧义,诸如认为其为爱国主义、科学和民主、自由主义……等等,但不可否认不同的“传统”其思想根基只有一个,即以个人为本位的独立人格观念。李大钊、陈独秀正是鉴于他们所青睐的“独立人格”在旧社会绝难实现而选择了马克思主义,走一革命道路的。可见,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创立的准备阶段即已形成社会主义和个性解放相对接的传统,这个传统为毛泽东所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为党性与个性相统一的辩证法。1942年毛泽东把在延安发动的整风运动称为反对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党八股的“启蒙运动”,着重指出主观主义“是党性不纯的一种表现”,并在分析教条主义的实质与渊源时深刻地指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书本上的某些个别字句看作现成的灵丹妙药,似乎只要得了它,就可以不费气力地包医百病。这是一种幼稚者的蒙昧,我们对这些人应该作启蒙运动。那些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当宗教教条看的人,就是这种蒙昧无知的人。”从而强调:“共产党员对任何事情都要问一个为什么,都要经过自己头脑的周密思考,想一想它是否合乎实际,是否真有道理,绝对不应盲从,绝对不应提倡奴隶主义。”(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20-827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1944 年毛泽东进一步明确指出:“被束缚的个性如不得到解放,就没有民主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注:《毛泽东文集》第3卷,第208页,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很显然,毛泽东所强调的“个性”并不仅指个体的差异性,而主要指与蒙昧主义、奴隶主义相对立的作为党性之思想根基的“独立人格”的自觉意识。“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百般扼杀人的个性或独立人格,把蒙昧主义、奴隶主义推向极端。邓小平为破除林彪“四人帮”所制造的精神枷锁,在强调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同时,为了纠正由思想僵化而带来的“随风倒现象”等“违反共产党员党性的大错误”,提倡勇于负责的精神,要“独立思考,敢想、敢说、敢做”,“支持党员和群众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并明确提出“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以及对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等等。(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 第142—144页。)毋庸置疑,这对20年来为独立人格创造条件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人民内部和党内的民主生活具有奠基意义。虽然有关主张的内容是针对当时存在的具体问题,但是其中蕴涵的以个人为本位的独立人格观念,却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建设中公民健全人格的塑造,具有不可否认的深远意义。

第三,从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正确导向公民独立人格的确立。在唯物史观指导下考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民独立人格生成和发展的状况,因其复杂性难以将之简单地划入个性或人格生成与发展的某一社会形态。但是应从总体肯定只有社会主义社会平等地或公正地为每一个公民独立人格的生成与发展创造条件,才能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一最高目标。因此社会主义社会本应使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高度统一,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达到以个人为本位的独立人格和遵循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自觉。然而当今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未实现这种社会理想,理想的自由个性只是萌芽,本为历时性的个性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的不同人格模式却共存于现阶段。诚然,面对这种复杂的现实,更应正视现实的市场经济自发生成具有浓重利己主义性质的“功利型”人格模式难以遏制。从人格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来说,这种自发形成的“功利型”人格有不可超越的方面。但由于制约人格的环境是不断超越的,人格为服从并服务于环境超越的需要,很自然地必须突出其可超越的方面。由于自发的“功利型”人格处于个人本位及其自觉意识的初始阶段,冲破“人的依赖关系”而生成的自主自立自强意识还不牢固,自发地倾向于利己主义,难以抵御腐朽的不正之风的侵袭。为消除其负效应、弘扬其正效应,不能因噎废食,简单地否弃其中的独立人格的自觉意识,而要抓住市场经济为公民独立人格确立提供的有利条件,通过不断提高自我价值的层次,冲破仅为一己私利的低水平的“功利型”人格模式,逐步作到把个体独立人格的自觉作为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伦理道德的思想根基。共性寓于个性,普遍性真理寓于独立人格,强化独立人格的自觉意识与落实作为普遍性真理的“主旋律”教育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这是文化建设培育“四有”公民,塑造健全人格的灵魂。

综上所述,独立人格、个人本位观念是作为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应有的健全人格的自觉意识,它是作为经济现代化之思想保证的现代人文观念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先进文化之活的灵魂。因此,要坚决走出把独立人格、个人本位观念当成资本主义专利、并与党性和社会主义主旋律截然对立的误区,掌握党性和个性统一的辩证法,为弘扬社会主义的主旋律、培育“四有”公民和振兴中华文化奠定坚实的思想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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