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权益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基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点论文,限度论文,权益论文,农民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农村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认为,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以及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实质,都应该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深化农村改革,也应该以此为基点。
一、中国农村改革的过程就是农民权益不断得到保护的过程
农民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利益,另一个是民主权利。二者的关系是:物质利益是广大农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民主权利是获取物质利益的基本保障。邓小平同志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乃至将来的共产主义都必须承认个人利益,“必须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同样,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310、136页)。从20年农村改革的历程看,改革的过程就是逐步恢复农民合法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的过程。
中国农村的改革是以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始标志的。这次会议规定的第一项议题就是农业问题。会议讨论了如何进一步贯彻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尽快把农业生产搞上去。原则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中国农业走过的曲折道路,提出了为加快恢复发展农业应该汲取的7条主要经验教训和25条主要措施。《决定(草案)》提出的措施,大都属于让农民休养生息,初步恢复传统体制下被剥夺的农民的物质利益的范围。如允许保留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农村集中贸易,增加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和贷款,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降低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等。
自此以后,中国农村改革主要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核心和先导,同时推动了产业结构改革和农业技术改革。改革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4年。主要是以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改革为中心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再造阶段。这一阶段是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中心,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并实行了政社分设,改革了农产品购销和价格政策。这一阶段农村改革的实质是把市场机制引入农业,并不断扩大其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范围。
第二阶段,1985-1991年。主要是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微观主体的成功构造必然要求宏观上进一步放宽经营环境,赋予农民更大的自主权,改革主要农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出台,其中第一项就是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文件还规定,其他统购派购产品,也要分品种、分地区逐步放开。这样,实行了30多年的统购派购制度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而退出了历史舞台,尽管此后又一度出现反复,但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是不可逆转的。除此之外,其他方面的改革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如农村金融体制、农业科技体制和农业投资体制改革等。
第三阶段,1992年至今。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农村改革进入了一个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新时期。此后,随着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向市场经济迈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在基本经营制度和产权制度上,构建了土地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建立了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沿海发达地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一些地区对“四荒”(荒山、荒坡、荒水、荒滩)使用权进行拍卖;对乡镇企业实行了股份制和租赁、拍卖等多种产权组织形式的试点等。在宏观调控上,出台了支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粮棉大县经济发展和建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三大专项贷款;在农业法制建设上,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为代表的一大批支持和规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值得一提的是,有关部门在一些地区试点的农村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和村民自治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功,成为保护农民物质利益的一种重要举措。
可见,保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正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问题的主要内容;而中国农村改革的过程,正是在农村经济逐步市场化过程中作为市场主体的农民的合法权益不断得到保护的过程,是由保护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向保护农民对土地产出物的交易权不断深化,进而扩展到保护农民对其他生产要素(如资金、技术等)产权的过程。中国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表明,凡是充分考虑到农民利益的决策政策,都能够顺利实施,如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和乡镇企业的崛起;而那些主要从工业和城市的利益出发,把农民的利益放在次要位置的“改革”举措,在实施过程中无一不是困难重重,有些至今仍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所难以逾越的“制度陷阱”,如80年代中期主要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一度反复就是证明。
二、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实质仍然是保护农民权益
农村改革20年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在取得了重大进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一系列新的问题,如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与农业现代化的相互影响、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冲击、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趋缓以及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十五届三中全会正是在这个时候召开并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那么,怎样理解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实质呢?我认为,这也要从保护农民权益角度来把握。应该说,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篇体现了保护农民权益这一精神,这以其中的三个方面最为突出。
一是强调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保护农民对耕地的所有权(集体)和使用权(农户)、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最根本措施,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在这一问题上,《决定》的创新之处在于,不仅强调了坚持这一基本制度的必要性,不仅重申要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最重要的是赋予家庭承包经营的公有制经济内涵,指出:“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不能把它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只有统一经营才是集体经济”。这就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存在的基础——公有制的层面上论证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合理性,论证了广大农民拥有土地产权的合法性,从而进一步保护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二是把家庭经营与现代农业和农业现代化结合在一起,既为家庭承包经营的长期存在提供了理论基础,又指明了中国农业的发展方向。我国农村改革的最根本成就就是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这一根本性改革所带来的历史性巨变是举世瞩目的。80年代中后期以来,尽管中央反复强调这个政策不会发生变化,但广大农民仍然心里不踏实,一些地区侵犯农民土地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受姓“资”姓“社”的传统思维的影响,有些人仍然把家庭经营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割裂开来;二是有些人对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规律持一种片面认识,即认为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农村生产力较低状态下实行的一种权宜性质的制度。中央这次会议在确立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社会主义性质地位之后,明确指出:“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决定》还充分论证了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现代化之间的内在联系,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不动摇家庭经营的基础,不侵犯农民的财产权益,能够解决千家万户的农民进入市场、运用现代化科技和扩大经营规模等问题,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进程,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这一判断是科学和现实的,为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民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道路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政策依据。
三是明确提出和强化了“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指出了在农村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就在全面保护广大农民物质利益的同时,保护了农民在政治上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农民能够真正当家作主。我认为,这一政策的全面实施,其意义绝不亚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推行。
当然,《决定》的其他内容,如强调在农村要长期坚持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强调要进行一次新的农业科技革命,以及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加快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切实保护耕地等一系列工作的布置,其实质都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三、深化农村改革必须以保护农民权益为基点
改革的目的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事实证明,只有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把农村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农民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进而带动农村生产力中其他要素的发展。因此,我国农村的进一步改革,必须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基点。在现阶段,保护农民权益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保护农业的地位。包括对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对农民在市场竞争中作为市场主体地位的保护。这是保护农民权益的最基本的内容。
1、保护农业的基础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这是任何部门和所有公民都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尽管随着工业化的深化出现了农业小部门化的趋势,但并不能改变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相反,从20年来的经验看,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的地位反而越来越重要了。因此,必须坚持《决定》所提出的“始终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首位”的方针,在整个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上,要始终坚持在确保农业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各级政府必须树立为农业服务、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规范基层政府(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调节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逐步加强农业基层组织建设;加强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支持的力度,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的结构,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2、保护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主体地位。主要措施有:(1)维护农民在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的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的地位;(2)鼓励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逐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3)对主要农产品的生产采取保护价格政策,即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政府按照市场价收购;低于保护价时,政府按照事先规定的保护价收购;(4)在借贷、保险等方面采取对农业的倾斜政策。
(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力。从目前的情况看,主要应该保护农民的两种权力,一是政治上的民主权力,二是经济上的决策权力。
1、保护农民在政治上的民主权力。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把加强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放在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位置,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推广一些地区农村民主选举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建立健全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逐步健全农村法制。
2、保护农民在经济上的决策权力。当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最大障碍就是过度的行政干预,并且这种干预造成的经济损失无人负责,广大农民对于这种现象深恶痛绝而又无能为力。应该在农村基层干部中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是市场的主体,生产什么,怎样生产,这些最基本的权力都属于农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犯。
(三)保护农民的利益。当前,最主要的是要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集体产权和收益权。
1、加快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收入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我国12亿多人口,生活在农村的有8亿多。农民的收入提高不快,国内市场就很难真正打开。近几年来,农民收入不仅增速放慢,与城市居民收入的差距也在进一步扩大。目前,相当多的农产品销售不畅,说明靠单纯增加农产品产量,或者由政府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都难以继续增加农民的收入。在人均只有1亩多耕地的情况下,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必然在于农业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在此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农村小城镇的建设。正像《决定》所指出的那样,发展农村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可以加快乡镇企业的相对集中,更大规模地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避免向大城市盲目流动,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农民素质,有利于扩大内需,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推动农村小城镇的发展,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改革不利于农村城镇化的户籍制度和投资体制。
2、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近几年来,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从土地产权角度侵犯农民利益的种种做法,主要有:频繁调整承包土地或者缩短土地承包期:实行“两田制”,仅仅留给农民家庭少量的“口粮田”,变相提高土地承包费用;在农民“四荒”开发承包开始产生巨大收益时单方面撕毁有效合同或大大提高承包费,等等。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了中国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既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在少数具备土地相对集中的地区,也应该在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3、保护农民的集体产权。主要体现在少数地区在乡镇企业改制和其他集体资产有偿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侵吞农村集体财产和侵犯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的现象。因此,各地在推进乡镇企业产权改革、探索和选择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确保集体资产的增值,确保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充分调动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
4、保护农民的收益权。近几年来,农民负担越来越重,其实质是对农民收益权的侵犯。在农民负担问题上,侵权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是政府授权经营的部门,负担过重已经极大地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成为农村社会矛盾深化的直接诱因,极大地影响着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减轻农民负担要做到标本兼治。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一是坚持定项限额,保持相对稳定,一定三年不变;二是严禁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纠正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错误做法,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三是逐步改革农村税费制度,加快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立法工作;四是加快乡镇机构改革的步伐,理顺农村的收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