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研究_银行论文

中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评估指数体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信息披露论文,体系论文,指数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指数的构建

(一)中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合规性考察

1.设计方法

本文依据中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对年报的合规性进行考察。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将年报划分为(1)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2)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4)公司治理结构;(5)股东大会情况简介;(6)董事会报告;(7)监事会报告;(8)重要事项;(9)财务报告;(10)备查文件共十个部分。在每个部分,考察年报披露的内容是属于合规披露还是自愿披露;参照的法规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共同组成。如果年报中存在法规规定的披露内容,则该项目计为“1”,否则为“0”;超出法规规定的披露内容,计为自愿披露。由于法规规定的项目属于强制披露,而为了考察上市银行的自愿披露风险信息的意愿,故这部分的统计重点在于自愿披露部分,即年报中披露的超出法规规定的项目,并对自愿披露项目进行判断(如是否属于风险信息披露的项目)。

这部分的统计指标包括:

(1)合规项目披露指数=年报的合规性披露项目数/法规规定的披露项目数,以考察中国上市银行对国内信息披露法规的满足情况。

(2)自愿披露指数=自愿披露比率×20%+自愿披露风险性项目比率×40%+风险性信息自愿披露比率×40%,以综合考察中国上市银行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动机。其中,包括以下三个比率:

自愿披露比率=自愿披露项目数/法规规定的披露项目数,以考察中国上市银行自愿进行额外披露的情况;

自愿披露风险性项目比率=自愿披露的风险性项目/自愿披露项目数,以考察中国上市银行自愿披露的项目中有关风险信息的情况;

风险性信息自愿披露比率=自愿披露的风险性项目/满足法规规定披露的风险信息项目数,以考察中国上市银行风险信息披露中的自愿和强制因素各占的比例。

2.样本数据

本文考察的对象为中国的上市商业银行。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共有5家上市商业银行。调查数据来自于各家银行的2004年度报告,具体信息见表1。

表1

股票上市

银行名称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年度报告发布日期

证券交易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 民生银行

600016

2005年2月21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埔发银行

600000

2005年2月24日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 招商银行

600036

2005年3月29日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夏银行

600015

2005年4月15日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发展A000001

2005年4月23日

3.合规项目披露指数

设计此指数的目的在于考察中国上市银行对国内信息披露法规的满足情况(见图1)。

从总体上看,中国上市银行对国内信息披露法规的满足情况较好,反映该状况的指标——合规项目披露指数的行业平均值为87.94%。其中,各家上市银行年报中的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简介,监事会报告和备查文件等六个部分的合规项目披露指数均完全合规披露;其他则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披露信息不足的违规现象,分别是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和财务报告等四个部分。

4.自愿披露比率

按照披露信息的内容区分,可以将银行披露的信息划分为强制性披露信息和自愿性披露信息。强制性披露信息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如基本财务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审计意见等。自愿性披露信息是指除强制性披露信息之外的,银行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如管理者对公司长期战略及竞争优势的评价、银行背景信息、公司治理效果等。比较而言,自愿性披露信息并不限于财务信息,其内容更广、相关性更强。而从国际银行业来看,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已经成为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模式,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图2显示了我国上市银行自愿披露信息占年报信息总量的比例较低,自愿披露比率的行业率均值仅为28.33%,而且各家水平比较平均。

5.自愿披露风险性项目比率

此比率考察中国上市银行自愿披露的项目中,有关风险信息所占比重的情况(见图3)。

从全行业的层面看,中国上市银行自愿披露的项目中,有关风险信息的项目占比与法规很接近,自愿披露风险性项目比率的行业均值为48.53%,即自愿披露的信息中约有一半是有关风险的信息;而法规规定披露的192条信息项目中,有95条与风险有关,风险信息的项目占比为49.48%。五家上市银行中,自愿披露风险性项目占比最高的是民生银行,达到57.69%;最低的是浦发银行,为39.66%。

6.风险性信息自愿披露比率

本文将自愿披露的风险划分为信用风险、资本结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共五个类别,目的在于考察自愿风险信息披露的侧重点。银行业整体和单独各家银行的各类风险信息数量和比例见图4、图5所示。

就行业整体来看,流动性风险和资本结构部分的风险性自愿披露比例最高;信用风险由于法规规定的披露较多,故信用风险部分的自愿比例并不高,只有29.91%;自愿披露比例最低的是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部分,五家银行仅为2.74%。

7.自愿披露指数

根据公式(自愿披露指数=自愿披霹比率×20%+自愿披露风险性项目比率×40%+风险性信息自愿披露比率×40%)计算出各家银行的自愿披露指数。从指数上看,深发展银行的指数最低,民生银行最高(见表2)。

表2

浦发 民生 招商 华夏深发展 行业平均

自愿披露比率30.21% 27.08% 25.00% 32.29% 27.08% 28.33%

自愿披露风险性项目

39.66% 57.69% 54.17% 50.00% 42.31% 48.53%

风险性信息自愿披露

28.75% 36.14% 31.71% 36.90% 26.51% 32.04%

自愿披露指数33.41% 42.95% 39.35% 41.22% 32.94% 37.89%

(二)中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国际差距

1.设计方法

为了揭示出中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水平同国际水准的差距,本文除了对年报进行合规性考察之外,在制定考察标准时,还参考了巴塞尔委员会在2001年问卷调查中的问题选项,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剔除了高级资本工具、市场风险模型、信用衍生工具和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引入了中国信息披露法规中关于风险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两者之间重合的部分进行了调整,因此最终的标准包含了96个问题选项。沿用巴塞尔委员会调查问卷的结构,可划分为:(1)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17个问题选项)、(2)信用风险(40个问题选项)、(3)市场风险(5个问题选项)、(4)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5个问题选项)、(5)流动性风险(4个问题选项)、(6)衍生金融工具(12个问题选项)、(7)会计和列示政策(7个问题选项)、(8)公司治理信息(6个问题选项)。根据年报中的内容是否满足调查项目的要求,对银行进行打分,满足为“1”,不满足为“0”,并在每一部分将中国银行业的平均披露水平同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调查的国际平均水平进行对比(见表3)。此部分得出的统计指标包括:

(1)披露比率=披露该项目的银行数/全部银行数。

(2)风险信息披露指数=披露的风险项目数/考察标准包含的项目数。

表3

浦发民生招商华夏深发展 披露比率

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信息

0.176

0.529

0.4710.5290.4120.424

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指数 0.675

0.675

0.6750.6750.6750.675

市场风险信息披露指数

1 0.8 0.8 0.8

1 0.88

操作风险信息披露指数 0.8 0.8 0.8 0.8 0.4 0.72

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指数 1

1

1

0.75 1

1

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指数 0.830.830.5 0.25 0.830.65

会计和列示政策信息披露指数0.710.710.57 0.57 0.710.65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数 0.670.83 11

0.670.83

综合风险信息披霹指数65.63% 71.88% 66.67% 63.54% 67.71% 67.08%

2.调查项目的具体披露情况分析

(1)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

先对中国上市商业银行进行整体考察。在披露比率不为零的9个项目中,有8项是国内信息披露法规规定的项目,只有民生银行和华夏银行关于“一、二级资本的扣减额”的披露属于自愿披露。而在国际上,这些项目的披露水平是比较高的。国际上披露比较普遍而中国缺少披露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资本结构的明细披露和有关资本结构的定性信息方面,例如分析银行资本结构的变化及其对关键比例和全部资本状况的影响。而关于如何计算风险资产的信息披露,国际上披露得也不充分,披露比例未超过40%。

从各家银行的风险信息披露指数来看,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最充分的是民生银行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发展银行次之,浦发银行披露情况最差。中国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主要是对法规的遵守情况,自愿性披露并不多,且披露的项目主要集中于资本充足率的定量信息;对于银行内部设定和评价资本充足水平的程序、资本结构变化对银行的经营效益、资产负债配置的影响等定性信息则缺乏披露,使外界难以了解资本充足率管理在银行内部应用的情况。

由于金融工具创新层出不穷,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加强了资本工具,特别是创新工具披露的规范。这一点是很有必要的,它将有助于人们了解和判断创新工具的性质,特别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从一种性质(如债权)变为另一种性质(如股权)。

(2)信用风险

对于信用风险的披露,中国上市银行整体都处于较高水平,也好于国际平均水平,这和我国对信用风险和不良贷款的信息披露规定较为详细具体有关。披露较为薄弱的项目集中于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和不良贷款分布情况的披露,而关于内部评级法在银行应用中的定性、定量信息则缺乏披露。

虽然整体的披露水平较高,但还存在很多问题,其原因并非存在技术困难或是业务水平达不到,而更多的是银行的自愿披露动机缺乏。例如,对于法规规定披露的项目“逾期贷款账龄分析”,只有民生银行进行了披露,其他银行都没有满足法规的要求;在披露“抵债资产的价值变化情况”项目时,只有浦发银行和华夏银行对抵债资产的构成进行了分类。所有的银行都没有披露“评估信用损失准备和备抵是否充足的程序和措施”以及“不良贷款的分布情况”的相关信息,而这对于面临不良资产困扰的中国银行业尤为重要。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的风险衡量方法——内部评级法,在信用风险计量与资本配置方面更具优越性和科学性,但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前提是银行的评估方法、评估技术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最低标准。苛刻的要求使得这一方法只在少数大型国际银行中应用,而目前中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实施内部评级法所需要的数据积累和相关技术基础,故中国上市银行在内部评级法的相关项目上缺乏披露。除此之外,上市银行对自身现有的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的具体信息披露情况也不好。这是因为中国当前贷款管理方法正处于从“一逾两呆”向“五级分类”的转变过程中,两种核算方法的信息披露同时存在于年报当中。关于“一逾两呆”的分类信息,各家披露的都比较充分;关于贷款五级分类的信息,所有银行都只是披露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对贷款分类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定量标准,主观随意性很大,而且各自的口径不一致,导致此后的各类贷款的定量信息缺少可比性。

(3)市场风险

国外银行业已经全面使用VAR、EAR等市场风险模型来管理汇率、利率等风险,中国还停留在定性披露管理策略加上定量披露静态指标的原始阶段,差距十分明显。即使是披露静态指标,中国上市银行也无法完全达到。例如,关于“账簿利率风险的定量披露”项目,国内仅有两家银行披露,远低于国际水平。

在这一部分,各家银行都是按照法规的要求披露,差距并不大,深发展银行和浦发银行略为领先于其他三家银行。由于法规规定了分币种资产负债表,各家银行汇率风险的定量披露比较充分,格式一致,便于比较。相比之下,利率风险由于缺少具体的法规规定,各家银行的披露内容很混乱。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只披露了2004年10月29日加息前后各种业务的利率变化情况;浦发银行的披露相对较好,除了利率变化之外,还披露了不同利率类别的业务头寸;深发展银行的披露最为详尽,不仅披露了缺口分析报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情况以及利率调整情况,而且还披露了上一年度的数据对比。

关于披露汇率、利率对银行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影响的相关信息,中国上市银行只是定性地作出了粗略的分析,缺少披露利率或汇率变化(上升或下降)可能对资产、负债及权益资本经济价值影响的具体数据。由于信息质量不高,对使用者的作用不大。

(4)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

巴塞尔协议中提出了计算操作风险头寸的基本指数法、标准法和内部计量法及其资本要求,但是与市场风险计量相比,操作风险计量模型方法显得较为不成熟。如对操作风险的披露要求中,巴塞尔协议的定性披露多于定量披露,且主要是披露操作风险的主要类型以及重大特殊事项。与之相比,中国在这方面的法规要求披露的项目较多,而各家银行对这部分的披露也比较充分。

在这一部分,深发展银行的披露情况很差,其余银行的披露都比较好。例如,在董事会报告部分,除了深发展银行以外,其余银行均披露了董事会、监事会对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的说明。华夏银行和浦发银行的说明,较好地涉及了本银行的具体问题以及具体的改进措施;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披露则是形式化的,缺少实质性的内容。

(5)流动性风险

关于流动性风险的披露部分,巴塞尔委员会只是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管理战略及其定性、定量信息,并未对具体的信息披露作出要求。国内披露标准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流动性指标”和“资产负债到期日分析表”,各家银行也都基本遵守了这些规定。在这一点上,国内外银行的差距并不大。

由于法规具体规定了流动性指标和资产负债到期日分析表,各家银行的披露比较统一;但在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方面,各家银行的披露参差不齐。华夏银行只是定义了流动性风险,并没有说明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民生银行比较详细地披露了产生流动性风险的业务活动,但是对策略披露得比较简单;浦发银行没有集中披露管理策略,而且内容比较简单;深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的披露最为详细,包括具体的管理措施。但是,整体来说,所有银行只是按照法规的要求披露了策略,而对于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因素,以及银行的融资渠道、融资能力、融资成本和应急融资方案这些重要信息都没有涉及,很难说是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进行了完整的披露。

(6)衍生金融工具

虽然国内并未出台有关衍生工具的会计准则,国内的信息披露法规也都没有对衍生工具提出披露要求,但是,中国上市银行除了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外,还应当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补充财务报告。在补充财务报告中,各家银行都基本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披露了衍生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总的来说,中国上市银行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情况不错。

在这一部分,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深发展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最高,其中民生银行在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的定量披露中包括了衍生工具,定量披露了金融衍生工具的潜在风险,比较领先;招商银行由于没有披露衍生工具的正负市值而落后;华夏银行的披露内容最为简单,仅披露了会计政策、衍生工具明细,信息披露严重不足。

(7)会计和列示政策

在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针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法规之前,上市银行的会计政策披露—直按照一般上市公司年报规则执行,因而侧重于反映那些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的会计政策,缺乏对银行所采用的特有会计政策的全面披露。在相关法规出台之后,这一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贷款分类、准备金计提、证券回售、外汇交易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会计政策在各家银行得到了充分的披露,大大缩短了中国与国际水准的差距。同巴塞尔委员会调查结果相比,中国上市银行绝大部分项目的披露比例都超过了国际平均披露比例。尽管如此,国外银行还对诸如员工福利、退休金计划、库藏股份、租赁、每股收益额等会计政策也进行了详尽的披露,这也是中国上市银行会计政策披露需要完善与加强的方面。

在会计政策的披露方面,各家银行完全是按照法规规定进行操作,因而披露水平比较平均,只有华夏银行和招商银行对于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没有进行披露。

(8)公司治理信息

公司治理及其效果对管理和控制银行风险至关重要。因为仅披露财务信息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信息使用者要想通过财务报表对银行的财务状况及风险管理进行恰当的评价,必须同时掌握银行的“背景”信息。例如,通过对银行组织构成的了解,可以判断其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能力和速度;有关董事会规模以及董事和高官层的资质、经历信息,有助于评估银行机构在非常时期能否应对自如;有关银行内部的激励机制及报酬政策信息,也有助于评价银行管理当局及其员工的风险偏好。所以,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情况也成为反映上市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公司治理实际情况的披露方面,各家上市银行都能满足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并不存在差异;但在具体内容方面,各家银行的差距较大。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对“三会”的具体工作评价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披露,所占篇幅也比较长;而浦发银行和深发展银行的披露还是停留在空洞的原则性陈述阶段,缺少价值。对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以及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的说明,各家银行都披露得比较充分。

除此之外,各家银行都披露了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及激励机制、相关奖励制度的建立及实施情况;但规范化措辞较多,只是进行原则性披露,对于具体的考评办法、激励机制缺乏详细介绍。虽然各家银行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年度报酬进行了披露,也符合国内相关的规定,但是与国外准确披露薪酬水平的做法相比,差距仍然十分明显。

(9)综合风险信息披露指数

从图6中可以看出,民生银行的披露指数最高;其次是深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的披露略逊于平均水平;浦发银行由于资本充足情况披露不足而处于倒数第二;华夏银行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严重不足而与其他银行拉开了差距,披露指数最低。

(三)综合指数的编制

在设计年报综合指数的时候,我们希望最后的综合指数能够尽可能地全面考察银行的年报,能够同时反映年报的形式和披露信息的质量,能够体现银行自愿进行披露的程度。各部分权重的分配情况见表4。

表4

浦发 民生 招商 华夏深发展 行业平均

合规项目披露指数86.24% 88.36% 88.89% 87.30%

88.89% 87.94%

自愿披露指数36.29% 38.16% 36.71% 41.40% 35.45% 37.55%

综合风险信息披露指数65.63% 71.88% 66.67% 63.54% 67.71% 67.08%

综合指数60.95% 65.06% 62.13% 61.65% 62.27% 62.39%

注:行业平均披露指数为五家上市商业银行的综合风险信息披露指数的算术平均数。

以上安排是考虑到对法规的满足属于强制性的,各银行的情况比较平均,故赋予的权重较低;而自愿披露指数和综合风险信息披露指数才能体现银行之间的差异,后者又是本文考察的重点,所占权重相对较大。由此可得综合指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指数=合规项目披露指数×20%+自愿披露指数×30%+综合风险信息披露指数×50%

从最后得到的综合指数来看,民生银行的年报综合水平最高;招商银行和深发展银行处于行业平均水平;华夏银行次之;浦发银行的年报综合水平最差。但是,这几家银行的年报综合水平相差并不太大,最好和最差之间的差距不过7%。在综合指数中,综合风险信息披露指数所占比重最大,因此,华夏银行和浦发银行由于此项目披露严重不足,从而导致了在综合指数的排名再次落后。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中国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还停留在对现有法规的满足阶段,虽然在年报当中自愿披露项目所占比例并不低(占25%左右),但是,其中披露的会计项目和风险信息大多是对现有法规规定的完善和补充,很少有超出法规规定范围之外的披露,所以导致了各家银行的披露水平比较平均,综合指数比较接近。

中国上市银行缺乏自愿披露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1)风险管理水平的相对较低,影响了业务风险信息的生成,也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成本。(2)当前中国银行业的技术支持水平不足,这是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重要原因。(3)多数银行年报中的风险信息只是经营活动的事后反应,而对于风险管理在银行中的应用则很少涉及,这一点也是阻碍风险信息产生的重要原因。(4)中国银行业行政导向的管理体制,造成银行内部管理层次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而各业务部门之间条块分割、信息传导机制不畅,导致银行纵向和横向机构之间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现象严重,难以生成真实、有效的风险信息。(5)中国商业银行原有的风险管理部门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管理领域,难以覆盖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等多个领域。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上市银行自愿信息披露的激励角度来考察。(1)由于中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没有对银行形成有效的激励,使得银行普遍存在不遵守信息披露法规的现象,而且对有些法规只进行应付性披露。如果能够明确规定处罚措施,可以推动银行业合规性披露水平的提高,相应地自愿披露的水平也可以随之上升。(2)银行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对于各类信息也变得更加敏感,为了避免过度披露带来的负面效应,各家银行在信息披露问题上表现得很谨慎,尽量保持在平均水平上,而不会偏离平均水平很远。

二、政策建议

通过考察和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五家上市银行对国内现有的信息披露规则的遵守情况较好,但与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且缺乏自愿披露内容,积极性不高。随着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开放以及银行间竞争加剧,不断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建立高质量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势在必行。

(一)完善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度环境,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

首先,会计准则作为信息披露规则的内容基础,为披露信息提供了确认和计量规范,但如果不加快中国上市银行会计准则同国际通用会计准则的接轨步伐,以及不提高会计准则的水准,那么,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将成为“空中楼阁”;其次,中国的立法机构应该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从区分监管性披露与公开性披露,完善虚假披露、瑕疵披露、不按期披露等不规范信息披露的严重责任等问题入手,进一步细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各项实施规定,以增加其可操作性。此外,由于上市银行涉及的监管机构较多,应该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协调。

(二)加强监管部门的主导作用

按照Klein and Leffler(1981)的研究,银行自愿披露信息只是一种最优决策,在现实中很难实现。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可行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银行声誉机制的建立以及自愿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形成。[1]特别是信息披露与银行资产风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强制信息披露会降低那些冒险倾向比较强的银行选择风险的水平。[2]在中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尽完善,又缺乏市场约束的条件下,银行管理层的自愿披露积极性必然不高。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来自于监管部门的强制性约束仍旧是推动中国整体银行业信息披露水平提高的主要动力。监管部门适时地、适当地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将带动上市银行整体披露水准的提高。我们可以选择中国银行体系中急迫需要完善的领域,如信用风险的内部管理技术、市场风险的定量计量模型、操作风险的有效防范策略等,有目的地要求该方面的信息披露先行向国际惯例靠拢,带动相应的银行业务和技术的发展,渐次地影响、带动其他信息披露方面的提高。

当前中国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以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的内容主要是对强制性披露的补充,所涉及的范围并不广泛。但是参照国际银行业的经验,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中,需要主观判断的内容会更多,且随着业务的开展,中国上市银行的自愿信息披露也将丰富起来,这对于中国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我们应该在鼓励上市银行自愿披露信息的同时,强调严格的市场监督,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上市银行随意披露虚假、模糊信息,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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