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制改革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合作_货币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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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制改革在资金分配及流向上带来的变化

1、从今年1月起,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在全国铺开。实行分税制是财政改革的重大步骤,其宗旨在于增强国家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财力基础,解决财力过于分散,财政资金“诸侯割据”的局面,从而加强财政的公共保障功能,增强财政公共建设投资能力,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保证社会经济长期、稳定中应有的调控能力。

从上半年新税制执行的情况看,增强中央财政收入的首要目标实现了:1-6月新疆全区工商税收累计完成22.5亿元,同比增长40.5%,其中:中央税收完成12.43亿元,同比增长41.3%;地方税收完成10.07亿元,同比增长39.69%。

2、新税制的实施,势必引起社会资金分配格局的变化。从新疆执行的结果看:(1)大部分工业企业税负增加,其中有50%的企业因税制本身的因素,综合税率有所提高,有30%的企业因新税制执行不规范造成税负增加;有20%的企业税负略有下降。(2)商业、物资企业税负有增有减,其中,以零售为主的商业物资一般纳税人流转税负普遍略有降低,一部分基本维持原水平,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以批发为主的商业、物资企业流转税普遍有一定提高。(3)从行业上看,税负普遍增加的是棉纺、石化、煤炭、采矿、小化工、原油、成品油、农贸、棉麻、制糖等。尽管新疆的情况并不一定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但从其至少50%的企业税负增加,及行业间的不平衡上,也依然可以看出财政改革在资金分配格局上,主要是加强了财政的聚财能力。从资金角度上说,是生产、流通企业的一部分资金直接转变为财政化的资金。

3、新税制立法较为规范,公平了税负,总体上有利于竞争。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新税制的实施对不同地区的影响也就有了很大差别。新疆的情况恰恰代表了经济不发达地区新税制条件下所面临的窘境。

(1)由于新疆地处边远,交通不便,工业基础薄弱,投入不足,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等,亏损较多,如今年第一季度,预算内国家企业亏损面达50%,因此,新税制降低所得税税率的好处,大部分企业享受不到。

(2)新疆企业经济效益不高,受计划经济束缚时间较长,程度较重,过去微利、亏损企业,新建企业金额代款的一些重点企业享受着央以及地方一定的程度的减免税优惠,而新税制取消了减免税后,对这部分企业来说,税负有增无减。

(3)新疆初级产品加工企业较多,如轻纺、石油化工、矿产开采、农产品加工、小水电、小水泥和利用“三废”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等,都是支柱产品或地方重点发展的产业,而对这部分行业增值税法规定,进项税率低于销项税率,直接减少抵扣额。

(4)新疆非国有经济起步晚,发展慢,现有这部分企业绝大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增值税只能按6%抵扣,这一方面增加了购货方的税负,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小规模纳税人产品销售不畅积压上升的问题。

(5)新疆地域广阔,运输线长,运费占原材料采购费的比重大,而运费只能抵扣10%的进项税,使新疆企业多纳了一部分增值税。同时,新疆企业因交通制约,为保证均衡生产原料储备相对较多,期限较长,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占用量就大,时间也长,变相也增加了税负。相反,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处于商品大市场的核心位置,基础雄厚,交通运输发达,产业结构相对合理,企业盈利水平高。因而一方面,改革后的流转税负增加很少,有的甚至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因为盈利企业比重大,总体盈利水平高,所得税从55%降为33%后,总体税率下降一大截。

二、新税制对资金流向及货币信贷产生的影响

1、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加大。这种风险在实行税制改革后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依靠减免税支撑的企业可用资金相对减少。税改前这部分企业还可以部分依靠财政的“放水养鱼”的政策寻求发展,边生产,边还贷,银行收取的利息在某种程度属于财政“让利”。免税优惠政策的取消,势必导致企业归还贷款数额的减少;其次,一部分企业在流转税负增加、原材料涨价后,多采取提高产品价格的途径来补偿。但市场经济法则和行政限价措施又往往使企业难以如愿,从而导致企业利润的不同幅度减少,归还贷款的资金自然也就相应减少;再次,一部分长期借款还贷期限因税前还贷等规定的取消而被迫延长。如果企业产品的生产周期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则加大了企业的风险和获取利润的难度,银行因此会同企业“一损俱损”,贷款风险加大;最后是新疆企业经济效益较低,近来亏损面与亏损额都呈不断增加趋势,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难以落到实处。如昌吉州棉纺厂过去享受减免80%产品税优惠政策,实行税前还贷,减免的税金一部分充实企业自有资金,另外归还银行贷款。1986年该企业投产到1993年底,共归还银行长期贷款5252万元。而现在取消减免税实行税后还贷,该企业经营更加困难,据厂家反映,所余2000多万元的长期贷款很难归还。另外,新财务制度规定,贷款利息摊入当期费用,长期贷款利息不能再挂帐。按说既然已摊入费用,也应当期还银行,但实际中,因企业效益进一步恶化,制度上也未规定利息摊入费用的同时必须归还银行的硬约束,反使偿还更加困难。如此,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加大了。

2、银行存款来源减少,地方可用资金也减少了。财政资金和银行信贷,做为社会资金分配,再分配的两个杠杆,既相铺相成,有时也是此涨彼消的。这次税改,因为新疆总体上税负增加,必然对信贷资金产生影响。首先,税负增加的企业,因纳税增加,相应减少了一块企业存款;而贷款需求却增加了;其次,企业1993年末库存已纳税商品、物资及原材料,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又占压了一块资金—一企业存款相应减少;再次,新缰总体税负增加,企业多纳税部分,实际上从企业存款转化为财政性存款,而财政性存款属中央资金,地方可用信贷资金相应减少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企业部门的资金流向财政部门,反映在货币上,是灵敏度高,流通性强的利润减少,货币流通的活性减弱。

3、银行转换机制的难度增大。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必然要求优化信贷质量,效益不好的企业贷款就要限制。但新疆大部分企业效益本来就不好,新税制又进一步加重了新疆企业负担,亏损进一步增加,这样银行机制转换就面临两难境地:既不能不转换机制、让企业继续吃银行资金的大锅饭;而面对大多数亏损企业,又不能完全不支持不贷款。所以银行,特别是国家专业银行转换机制的难度加大了。

由此可见,金融运行环境并未因税改而宽松,金融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了。但这也恰恰说明,金融宏观调控,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国民收入和社会资源初次分配的调节,离不开财政政策的配合。因此,在新一轮改革高潮中,财政政策和货币的配合、协调,已成为十分紧迫的课题。

三、政策一体化—一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同

1、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在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中,应充分发挥其各自的功能,并密切配合,这也是做为社会资金分配两大杠杆发挥作用的必然选择。因为两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1)稳定物价;(2)政策经济增长;(3)充分就业;(4)国际收支平衡。而财政政策的最终目标是:(1)最佳分配资源;(2)所得的再分配;(3)稳定经济(包括达到充分就业,稳定物价、平衡国际收支)。由此可见,两者之间息息相关,其政策目的都是为了稳定物价,促进经济的增长。所以,两者目标的实现,就必然要求他们相互协力地进行运营,实现政策的一体化。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配合严重失调,使得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节功能都弱化了。失调的表现主要是:(1)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致使国家财政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减弱,对经济建设的支持缺乏实力,社会公共保障职能难以充分实现。财政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应有的“稳定器”功能的发挥也受到很大的制约。从而使银行在资金供应上超负荷运行,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难以协调配合;(2)十多年来,财政赤字连续不断,且逐年增加,财政向银行巨额透支,给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和调节造成了巨大压力;(3)由于财政收入的萎缩,经济运行中大量的财政性补贴不到位,长期挂帐,以致于不得不由银行信贷垫支。这种银行资金财政占用的情况十分严重,给银行的资金调度,对信贷总量和货币供应量的有效调控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3、税制的改革,为加强和改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创造了良机和条件。首先,通过实行分税制,增强了国家、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收入,增大了财力基础,从而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从事社会保障工作,可以拿出更多的财力投资于交通、城建、水利等公共建设,以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保证社会经济长期稳定中的应有的调控功效。这样也就可以减少银行在政策性、公共性、长期性建设资金的投入,活化信贷存量,提高增量的流动性,更好地发挥信贷奖金支持经济建设的作用。其次,财政聚财能力增强后,也为逐步减少以至杜绝财政向银行的透支,逐步解决和消除银行资金的财政性占用问题打下了物质基础,为货币发行的正常化及银行资金的灵活调度创造了条件。

4、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同。财政政策的执行对于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应本身有着自然的影响力。从一般趋势看,在经济繁荣时期,财政收入增加较多,因此,财政部门对于社会其他部门收入则可能成为收大于支,这样便吸纳了一部分社会资金,就自然对经济起着抑制过快增长的作用。反之,在经济萧条时期,由于财政收入增长困难,而各方面的开支反而要增加,此时财政部门对其他部门的收支则成为支大于收,一定程度上缓和金融市场的资金紧张状况。但是,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收支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极其有限,未能发挥调整货币、经济的功能,其根本就在于财政一直处于紧的状态,政策又缺乏灵活性。因此如何灵活运用财政政策,便是今后使之配合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命题。

税改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同应该大大加强。例如,在以恢复经济繁荣为目的时,财政政策通过财政支出的增加、减税、政策融资的扩大,以制约国内需求的增加;同时,金融政策通过降低利率,降低存款准备率等,以缓和金融、刺激民间投资和消费,这就可以较早地达到政策目的。再如,在经济出现滞胀,以稳定经济、稳定物价为政策目标时,那就必须采用与上述相反的办法,交替使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另外,财政政策还应该在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金融界提出“发挥货币、信贷的杠杆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口号多年,而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其原因就在于,调整产业结构,保持国民经济整体的均衡发展,主要应由财政承担,依靠财政政策来实现,货币政策则有很大局限性。比如基础产业,高风险产业的投资,由银行提供信贷支持,这些产业投产后,银行贷款利息的负担沉重,企业资本积累能力受到极大制约,又势必减少向财政纳税,必然形成非良性循环,银行贷款也难以归还。银行的信贷资金沉淀过多,存量结构恶化,增量调整有限,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作用逐渐弱化。所以,应该通过财政对这些产业进行投资,并根据国家对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针对性地制定税收等政策,并辅之以相应的信贷政策,才可能达到结构调整之目的。

(2)保持国民经济的公平性,社会发展的公正性,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也需要财政政策发挥作用。无疑,金融的宏观调控在保证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方面有着特殊作用,但它离不开国民收入的社会资源初次分配的格局。近些年来,区域经济发展是极不均衡的,东南沿海与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越拉越大,出现了资金馈乏的不发达地区资金向发达地区流动的“潮流”,其基本动因就是追逐高额利润。而用金融手段控制这种流动难以收效。这就应该依靠财政税收来调节,解决地域和产业的高额所得问题,使社会资金按正常的轨道运行和流动,从而保证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

但是,从我们前面已经谈到的情况看,新税制的实施,如对新疆这样的不发达地区而言,企业增加了税负,银行的压力加大了,资金外流势难阻挡,经济的发展也将受到制约。而尽管地方财政收入也有所增加,但还远远摆脱不了“吃饭财政”的格局,扩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所不及。因此,可供选择的财政政策,一是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不同的税率;二是在相同税率的条件下,给予不发达地区以减免税权利,提高运费等增值税的抵扣率,同时建立中央财政少边地区发展基金,支持这些地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建设。在货币政策上,增加这些地区的信贷规模扩大货币量的注入,制定较优惠的贷款利率政策,从而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较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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