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家族人口婚姻状况分析_中国的人口论文

中国土家族人口的婚姻状况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家族论文,婚姻状况论文,中国论文,人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土家族是我国南方历史悠久的少数民族之一,据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共有5725049人,在全国少数民族人口中排列第七位。土家族人口的婚姻状况有一定的特点,下面利用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对这些特点进行分析。

一、未婚人口和已婚人口状况

未婚人口指从未结过婚的人口。已婚人口指已结过婚的人口,包括现在仍有配偶及丧偶和离婚后的未再婚者。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土家庭15岁及以上人口有4032671人,其中未婚人口123408人,占15岁及以上人口的30.65%;已婚人口为2796587人,已婚率为69.35%(见表1)。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编《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计算,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

从表1中还可看出:

1.未婚和已婚人口的性别差异

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土家族男性已婚人口为1402592人,占15岁及以上男性人口的65.80%;女性已婚人口为1393995人,占15岁及以上女性人口的73.33%,男性比女性低7.53个百分点。土家族男性未婚人口为728981人,未婚率为34.20%;女性未婚人口为507103人,未婚率为26.67%,男性比女性高7.53个百分点。15岁及以上人口中的女性已婚率之所以高于男性,男性未婚率之所以高于女性,主要是因为男性的结婚年龄一般高于女性,以及育龄(15-49岁)人口中男性的比例高于女性,多数男性结婚较晚和部分男性找不着对象。

2.未婚和已婚人口的民族差异

1990年土家族人口已婚率为69.35%,比同期全国总人口、全国汉族人口和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同项指标高5.52、5.70和3.34个百分点;土家族男性人口已婚率为65.80%,比同期全国总人口、全国汉族人口和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同项比例低5.25、5.34和2.93个百分点;土家族女性人口已婚率为73.33%,比同期全国总人口、全国汉族人口和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同项比例低5.57、5.73和3.52个百分点。土家族人口未婚率则与前相反为30.65%,比同期全国总人口、全国汉族人口和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同项指标分别高5.52、5.70和3.34个百分点;男性未婚率为34.20%,比同期全国总人口、全国汉族人口和全国少数民族人口同项比例分别高5.25、5.43和2.93个百分点;女性人口未婚率为26.67%,比同期全国总人口、全国汉族人口和全国少数民族人口同项比例分别高5.57、5.73和3.52个百分点。土家族人口的已婚率(包括分性别的已婚率)低于全国总人口、全国汉族人口和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已婚率,土家族人口的未婚率(包括分性别的未婚率)高于全国总人口、全国汉族人口和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未婚率,表明土家族人口的晚婚率较高。

3.不同时期未婚率和已婚率的差异

中国1982年人口普查,土家族15岁及以上人口的已婚率为70.48%,比1990年的同项比例高1.13个百分点;其中男性的已婚率为66.99%,比1990年的同项比例高1.19个百分点;女性的已婚率为74.40%,比1990年的同项比例高1.07个百分点。土家族15岁及以上人口的未婚率,1982年为29.52%,比1990年低1.13个百分点;其中男性未婚率为33.01%,比1990年低1.19个百分点;女性未婚率为25.60%,比1990年低1.07个百分点。即1990年与1982年相比,土家族15岁及以上人口的已婚率有所下降,未婚率有所上升。其主要原因是土家族人口中80年代末早婚的比例比80年初的早婚比例有所下降。

4.未婚和已婚人口的年龄差异

分年龄的已婚率和未婚率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1)年龄组愈低其已婚率愈低,而未婚率愈高。如土家族15-19岁人口已婚率为1.60%,25-29岁组为87.71%,45-49岁组为98.22%,65岁及以上人口为99.4%;而未婚率以上4个年龄组分别为98.40、12.29%、1.78%和0.60%。(2)分性别看,各个年龄组都是女性的已婚率高于男性,女性的未婚率低于男性。但29岁及以下三个年龄组的差距较大,30岁及以上各年龄组的差距较小。(3)全国土家族与全国总人口的已婚和未婚率比较,土家族中39岁以上各年龄组人口的已婚率低于全国总人口的已婚率,土家族该年龄组人口未婚率高于全国总人口的未婚率;土家族40岁以上各年龄组人口已婚率高于全国总人口的已婚率、未婚率低于全国总人口未婚率。表明土家族人口与全国总人口相比较,早婚率较低,而进入中壮年及中老年以后从未结过婚的人口较少。这种婚姻状况从总的方面看是较好的,并且表现出较好的发展趋势。如1990年土家族人口的早婚率就比1982年(为1.68%)下降了0.08个百分点;土家族60岁及以上人口中从未结婚的比例有大幅度下降,1982年为2.15%,1990年不到1%(见表2)。

二、有配偶人口状况

1990年,全国土家族人口中有配偶者共有2529995人,占15岁及以上人口的62.74%,其中男性共有1281522人,占土家族有配偶人口总数的50.65%;女性共有1248473人,占土家族有配偶人口总数的49.35%。土家族有配偶人口状况的主要特点如下:

1.土家族人口的有配偶率低于全国总人口的有配偶率

1990年,土家族有配偶人口占15岁及以上人口的62.74%,比同期全国总人口的同项比例低5.44个百分点,比同期全国汉族人口的同项比例低5.64个百分点,比同期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同项比例也低2.91个百分点(见表3)。有配偶是合法生育的必要条件,有配偶率愈高,在同等生育水平下人口出生率可能愈高。

2.女性有配偶率高于男性有配偶率

1990年,土家族人口中,女性有配偶者占女性15岁及以上人口的65.67%,男性有配偶者占男性15岁及以上人口的60.12%,女性有配偶率比男性有配偶率高5.55个百分点。全国总人口、全国汉族人口和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女性有配偶率都高于男性有配偶率,但其差距都小于土家族人口,女性和男性有配偶率分别相差3.61、3.59、3.99和5.55个百分点,土家族男性与女性有配偶率差距最大。

注:①土家族人口是根据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1%户抽样计算。

②全国总人口是根据《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计算。

③全国总人口中的60~64岁人口为60岁及以上人口。

3.土家族人口的有配偶率1990年比1992年有所上升

土家族人口1990年的有配偶率比1982年(为61.13%)上升1.61个百分点;其中男性(1982年为58.66%)上升了1.46个百分点,女性(1982年为63.91%)上升了1.76个百分点。但上升的幅度低于全国总人口,如全国总人口的有配偶率,1990年比1982年上升了4.45个百分点,其中女性上升了4.49个百分点,男性上升了4.51个百分点。

4.分年龄组的有配偶率是中间高,两头低

1990年,土家族人口分年龄组的有配偶率,35-39岁组最高,94.70%的人有配偶;35岁以下各年龄组,年龄愈低,其有配偶率愈低,20-24岁组有配偶率仅为41.51%,即半数以上人口无配偶;40岁以上各年龄组,年龄愈高,其有配偶率也是愈低,65岁及以上组人口有配偶率仅49.77%,即半数以上人口无配偶。分性别的有配偶率也是这一趋向,全国总人口的有配偶率也是这同一类型。15-19岁年龄组的土家族人口有配偶(即早婚人口)率比较低,仅占1.58%,全国总人口中同项比例为3.17%,后者比前者高1倍多(见表4)。分性别的有配偶率,不论土家族人口,或全国总人口,一般都是女性有配偶率高于男性有配偶率,只有65岁及以上年龄组中男性人口有配偶率高于女性有配偶率。因为女性的平均寿命高于男性,因而在65岁及以上人口中,一般都是女性多于男性,女性丧偶的人数较多。

三、丧偶人口状况

1990年,全国土家族人口中丧偶者人数共有246985人,占土家族15岁及以上人口的6.12%,其中男性丧偶人口106181人,占土家族丧偶人口总数的42.99%;女性丧偶人口140804人,占土家族丧偶人口总数的57.01%。土家族丧偶人口状况的主要特点如下:

1.土家族人口的丧偶率略高于全国总人口的丧偶率

1990年土家族人口的丧偶率为6.12%,比同期全国总人口的同项比例高0.02个百分点;比同期全国汉族人口的同项比例高0.01个百分点;比同期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同项比例高0.11个百分点(见表5)。

2.女性丧偶率明显高于男性的丧偶率

1990年土家族女性丧偶率为7.41%,比男性同项比例高2.43个百分点。其他民族的丧偶率也都是女性高于男性,但其差距比土家族更大。如全国总人口的丧偶率,女性比男性高4.73个百分点;全国汉族人口的丧偶率,女性比男性高4.76个百分点;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丧偶率,女性比男性高4.35个百分点(见5)。

3.1990年的丧偶率比1982年丧偶率有明显下降

土家族的丧偶率,1990年比1982年(为8.14%)下降了2.02个百分点,即下降了33.00%;其中男性人口的丧偶率1990年比1982年(为6.57%)下降了1.59个百分点;女性人口丧偶率1990年比1982年(为9.91%)下降了2.5个百分点。全国总人口的丧偶率,1990年比1982年也有下降,但其下降幅度没有土家族大。如全国总人口丧偶率,1990年比1982年只下降1.06个百分点,其中男性人口丧偶率下降0.65个百分点,女性人口丧偶率下降1.47个百分点。

4.分年龄组的丧偶率与年龄呈正相关关系

1990年,土家族人口的丧偶率同全国总人口的丧偶率的变化基本一致,都是年龄愈高其比例愈高。土家族人口合计的丧偶率分年龄状况可分为4段:24岁以下两个年龄组丧偶率在0.1%以下;25岁至34岁两个年龄组人口的丧偶率在1%以下;35岁至54岁4个年龄组人口的丧偶率在10%以下;55岁以上各年龄组人口的丧偶率在10%以上;65岁及以上人口的丧偶者逐渐超过半数以上。分性别来看,土家族人口中44岁以前各年龄组的男性人口丧偶率高于女性人口丧偶率;45岁以后各年龄组是女性人口丧偶率高于男性人口丧偶率(见表6)。

四、离婚人口状况

1990年,全国土家族人口中离婚并未再婚者共有19607人,占土家族15岁及以上人口总数的0.49%;其中男性离婚者有14889人,占土家族离婚总人数的75.94%;女性离婚者4718人,占土家族离婚人口总数的24.06%。土家族离婚人口状况的主要特点如下:

1.土家人口离婚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1990年,全国土家族人口的离婚率为0.49%,比同期全国总人口平均的同项比例低0.10个百分点;比同期全国汉族人口平均的同项比例低0.07个百分点;比同期全国少数民族人口平均的同项比例低0.54个百分点,即少数民族人口的离婚率比土家族高1.1倍(见表7)。

2.男性的离婚率明显高于女性的离婚率

1990年,土家族男性离婚人口占男性15岁及以上人口的0.70%,比女性人口的同项比例高1.8倍。全国总人口、全国汉族人口和全国少数民族人口中男性的离婚率也高于女性的离婚率,但其差距都小于土家族,后三者的男性离婚率比女性离婚率分别高1.44倍、1.67倍和0.24倍。男性人口离婚比例高于女性,主要原因是女性离婚后再婚的比例较高。

3.土家族人口离婚率下降较大

土家族人口的离婚率,1982年为1.21%,比1990年高1.47倍;其中男性离婚率为1.77%,比1990年高1.53倍;女性离婚率为0.58,比1990年高1.32倍。1982年,土家族男性人口的离婚率比女性同项比例高2.05倍,其性别差异也明显高于1990年。全国总人口的离婚率,1990年与1982年完全一样,都是0.59%,但分性别的离婚率有较大变化,1982年男性离婚率为0.92%,女性离婚率为0.25%,男性比女性高2.68倍,其性别差比1990年高1.24倍。

4.中老年人口的离婚率高于青壮年和老年人口的离婚率

1990年,土家族人口离婚率最高的是40至59岁4个年龄组,平均在0.82%至0.83%(见表8)。分性别来看,都是男性离婚率高于女性离婚率,30岁以下其比例相差不到1倍;30-39岁,男性离婚率比女性离婚率高1~2倍;40岁以上年龄组,男性离婚率比女性离婚率高2倍以上。土家族人口分年龄及性别的离婚率与全国总人口分年龄及性别的离婚率基本状况相似。

五、初婚年龄和早婚率状况

1.土家族人口平均初婚年龄较高

过去土家族青年一般是16岁、17岁左右结婚,50年代后这种早婚现象基本改变。如湖北省恩施自治州1986年的调查,40年代土家族育龄妇女初婚年龄中位数为18.42岁,70年代为21.43岁。据全国2‰生育节育调查,全国土家族妇女平均初婚年龄1970年为20岁,1975年为23.2岁,1980年为23.3岁,1985年为21.9岁,1988年为22.3岁。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土家族人口平均初婚年龄为23.75岁,其中男25.12岁,女22.37岁,分别比全国总人口同项指标高0.64岁、0.99岁和0.26岁,比全国汉族人口同项指标高0.63岁、1.12岁和0.23岁,比全国少数民族人口同项指标分别高0.88岁、1.26岁和0.7岁。

2.土家族人口早婚率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一般把19岁及以下人口结婚视为早婚。1980年土家族人口早婚率(指15-19岁有配偶、丧偶和离婚人口占全部15-19岁人的比例)为1.6%,比全国总人口和全国少数民族人口同项比例分别低1.6和4.43个百分点,其中女性分别低2.11和6.39个百分点。而且,1982年人口普查,土家族的早婚率也低于全国总人口和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早婚率水平(见表9)。

六、全国土家族人口分地区的婚姻状况

土家族各个聚居地区的婚姻状况有一定的差别,从表10可看出如下差异:

1.各地区未婚率的差异

1990年,土家族未婚人口占土家族1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四川省铜仁地区的比例最高,男性未婚的比例为36.3%,女性未婚的比例为29.5%,男女合计为33.0%,分别都高于其他地区;男性居第二至第七位的分别是黔江、非土家族聚居地区、湘西、恩施、张家界和宜昌等地、市、州,铜仁地区的未婚率比宜昌市的未婚率高36%;女性未婚居第二至第七位的分别是黔江、湘西、非土家族聚居地区、恩施、张家界和宜昌等地、市、州,第一位比第七位高91.56%;男女合计的未婚率高低顺序与女性一样,最高比最低的比例高55.66%。

2.各地区有配偶率的差异

有配偶人口占1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居第一位的是湖北的宜昌市,男性有配偶的比例为66.1%,女性有配偶的比例为75.8%,男女合计为70.8%。男女合计居第二至第七位的分别是恩施、张家界、非土家族聚居地区、湘西、黔江和铜仁地区,男性和女性的位序也基本一样。虽然各地有配偶率有差异,但差别不大,最高的宜昌市比最低的铜仁地区只高16.64%,其中男性高12.6%,女性高20.51%。

3.各地区丧偶率的差异

1990年,土家族各聚居地区丧偶率最高的是宜昌市,比例为7.4%,居第二至第六位的依次为湘西、恩施、黔江、张家界和铜仁地区,比例最低的是其他非土家族聚居地区,宜昌的丧偶率比其他非土家族聚居地区的丧偶率高51.02%。男性的丧偶率也是宜昌市居第一,但居第二位的是恩施州;居第七位的是张家界市。女性丧偶率居第一位的是湘西州,居第二位的是张家界市,最低的仍是非土家族聚居地区。

4.各地区离婚率的差异

各地区土家族人口的离婚率都比较低,其中全国非土家族聚居地的土家族人口离婚率高于土家族聚居地区的离婚率。在6个土家族聚居地区中,宜昌市土家族人口的离婚率最高,为0.63%,其中男性为0.77%,女性为0.48%,都高于其他5个土家族聚居地区的离婚率,但都略低于非土家族聚居地区的离婚率。在6个土家族聚居地区中,男女人口离婚率居第二至第五位的依次为张家界、恩施、黔江和湘西地区,比例最低的是铜仁地区,最高的宜昌市比最低的铜仁地区高1.75倍;女性人口离婚率居第二至第五位的依次是铜仁、湘西、恩施和黔江,比例最低的是张家界市,最高的宜昌市比最低的张家界市高4.33倍;男女人口合计离婚率居第二至第五位的依次是张家界、恩施、黔江和湘西地区,比例最低的是铜仁地区,最高的宜昌市比最低的铜仁地区高1.33倍。

标签:;  ;  ;  

中国土家族人口婚姻状况分析_中国的人口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