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学报”(1985/2014)_法律论文

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14)为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最高人民法院论文,统计分析论文,公报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案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立法至今,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这些纸上的法律(law in books),是否以及如何成为生活实践中真实运作的法律(law in action),①却常常存在争议。争议之一就是,我国法院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无法公开获取,从而无从知道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而相关部门则认为,我国已经做得很多,却无法获得外界的理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要求从2006年开始,所有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都通过网络上传,②并且在2009年之后,每年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每年发布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等。③通过这种途径对外发布知识产权案例当然有其重要而特殊的意义,但是,有一类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的案例却可能被人忽略了,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所刊载的案例。它们形成历史最早、效力层次最高、影响力也最大,因此,本文将之称作经典案例(leading cases)④。《公报》于1985年创刊,到2014年正好连续出版了30年。它记录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发展的所有重要文本与案例。本文以知识产权这一特定类别入手,对《公报》所刊载的案例进行全面汇集、统计与分析,以此发现并探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活动与经典案例的特点以及从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如果将我国法院审理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汇集起来,可以说是一个大数据库。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就高达46万余件,尤其最近几年增长迅猛。以2009-2013年为例,在这5年时间里,法院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累计达30万余件,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万余件,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在1.2万件以上。⑤仅2013年这一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就达10万余件。⑥这样的大数据,就为统计分析带来许多困难,而且从统计学上讲,也必需通过抽样,而不是将全部数据都作为分析样本。本文认为,《公报》知识产权案例正可以用作分析的合理数据样本。这些数据,不仅因其远较40余万的大数据而更加有利于统计分析,而且它们是从大数据当中以一种官方权威的方式筛选形成,具有较高的样本意义。《公报》历经30年积累,其中案例已然成为我国最具代表性的案例。

      二、《公报》及其案例的意义

      《公报》是最高法院于1985年创办的一份刊物,但它不同于普通的法律杂志。其主办方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其刊载内容为我国的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统计、任免事项、文献、裁判文书和案例等,这就使它具有特殊的权威性。⑦

      《公报》的案例栏目虽然被放在每一期的最后部分,但从研究与实务的角度看,它们却往往是这份刊物最有价值的内容。因为《公报》其他栏目都是内容确定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公告事项等,惟有在案例的获取与编写上,具有相当大的选择余地,体现着编选者的“独创性”。“这些案例是从众多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它既不同于用作法制宣传的一般案例,也不同于高等法律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为说明某种观点而编辑的教学、研究案例,而是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等各类案件的裁判范例,蕴含了深刻的法律意义,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⑧据介绍,《公报》案例在1998年之前都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在《公报》创刊早期(1986年第2期以前),每个发布的案例后面还专门加注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一段按语,就案件中所形成的审判经验进行总结,明确表示“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1994年至1999年的各期,还专门在每一期的目录之后注明“本刊司法解释与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⑨其司法权威性至为鲜明。1999年《公报》由季刊改为双月刊之后,在《公报》目录之后取消了这样的文字说明,但其重要性与权威性仍在。⑩因此,虽然我国也存在其他的案例汇编,著名者如《审判案例要览》(11)、《人民法院案例选》(12)等,它们在教学、研究和指导审判工作方面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中的案例均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审定,不能完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因而不能替代最高人民法院依一定程序在《公报》上所发布的案例,其权威性也不能与《公报》案例相提并论。(13)

      从规模上看,从1985年至2014年,《公报》已经连续出版长达30年,形成了我国司法案例中最重要的一个数据库。然而,这一重大司法资源,似乎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相关的研究与开发做得并不多。(14)这或许与我国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强调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区分有关,因此在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中形成重法条轻案例的现象。事实上,即使在成文法系的典型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判例、案例同样具有重要意义。(15)现有的研究,一类是对《公报》案例作一般性研究,尤其是它们对于判例制度、指导性案例制度的作用。(16)另一些是类型化研究,例如从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角度切入,分析最高法院如何选编案例以及这些案例是如何在实践中运作的。(17)但是,这些研究的重点都放在更为宏大的问题上,只是把《公报》案例作为一种论证的工具,却没有对这些案例本身进行具体而全面的研究。此外,也有一些机构将历年《公报》案例进行分类整理,包括对知识产权案例的汇集出版,(18)但缺乏对这些案例的整体性分析和个案性解读,遑论与国外经典案例的比较。本文的统计与分析是对《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整体性研究,并且在对这些案例进行汇总整理的基础上,从如下角度分别进行探讨: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处理结果、地域性分布、涉外案件、专利无效案件、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的裁判等。

      三、《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统计与分析

      《公报》案例在整体上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与司法变革的时代特色。例如,在《公报》的最初十年(即从1985年至1994年)间,《公报》上发布的各种案例共计168件,其中刑事案例69件、民事案例38件,经济案例31件,海事案例15件,行政案例15件。(19)显然,这一时期的司法重点还是停留在刑事案件,而民事、经济类案件并不发达。但如果按更长时期,例如从1985年至2008年间《公报》所发布的案件数量进行统计,则总量为731件案例(含选登裁判文书129件),其中,刑事类186件、行政诉讼类72件、国家赔偿5件、执行类案件6件、民事类462件。(20)由此可见,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民事商事案件就在《公报》案例中占据主导地位了。民事案例在《公报》刊登的数量,从最初的每年10余篇,到21世纪初达到了每年达30~40篇。(21)

      那么,如何看待《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数量呢?首先需要解决统计口径的问题。例如,有研究者在统计分析1985-2008年《公报》民事案例的年度数量及类型分布时,就将民事案例类型分成民事、经济、海事、知识产权四类,但其在统计时只是从1995年开始记录知识产权类型,当年的数量为10件,之后的1996年4件、1997年2件、1998年1件、1999年9件,但再往后就不再将其列入民事案件统计范围。可以看到,该项统计可能借助了最高法院相关统计口径,(22)但这样做,既可能导致民事案例的统计出现偏差,也容易得出一些误导性结论。比如该作者就从上述数据中得出结论:从1995年起,《公报》选编“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例明显增加。但本文以下的统计表明,《公报》选编的知识产权案例并没有发生这样明显的增长,1995年的10件属于特例,正如在2002年只有3件,也属于例外。而且,本文是对《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整体分析,需统计全部的知识产权案例,故尽管其中的大部分是民事案件,但还是包括了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

      其次,《公报》案例的范围已经从最初的单一形式,发展为包括案例、裁判文书、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因此,需要明确以哪些形式的案例作为统计对象。《公报》目前刊载的案例有以下四种形式:

      1.“裁判文书选登”是全文收录最高法院所作的裁判文书,这是从2004年《公报》改版为月刊后才开始出现的形式。

      2.“案例”栏目是《公报》创刊自始即存在的形式,所选编的是各地方法院裁判的案件。其虽经过一定的格式删改,但总体上保持终审裁判文书的内容,并且从2004年开始,在每一案例的开头设有“裁判摘要”。

      3.“指导性案例”系最高法院于2010年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来陆续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分为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五个部分。其对生效裁判文书作较大幅度缩写,但保持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主要内容。

      4.专题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般是一次性发布同类主题的案例若干则,但其只有最基本的案情与判决介绍,与生效裁判文书相比有相当大的改动。

      有研究者认为,《公报》“裁判文书”栏目中的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其刊登的意义除了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外,恐怕还在于规范文书的说理和写作,因此,不宜将此类案例视为“案例”。(23)本文认为,这种理解和划分案例范围失之过窄。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较大或者涉及法律解释的经典案例,恰恰是通过最高法院裁判文书呈现的。(24)而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自不待言,第20、29、30号指导性案例就属于知识产权案例。事实上,前三种案例形式保持了裁判文书的全部或主要内容,并且选择的标准重在所涉及的争议与可能的法律解释问题,对于实务比较与学术研究都具有重大价值,故本文将其全部纳入《公报》知识产权案例之列。第四种在专题性典型案例中所出现的知识产权案例,(25)则不在本文的案例统计范围。

      (一)《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整体状况

      基于以上标准,本文将《公报》1985-2014年各期在“案例”、“裁判文书选登”和“指导性案例”中所刊载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例进行整理归类,再按照著作权、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含反垄断)、技术合同、植物新品种权等类型加以分类统计,形成下表1。

      

      

      图1 《公报》知识产权案例年度分布(1985-2014年)

      根据表1,在这30年当中,《公报》一共选编刊登知识产权案例166件。按照类型划分,著作权案件为43件、专利案件39件、商标案件41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44件、技术合同案件10件、植物新品种权案件3件。将各类型的案例加总,结果为180件,但因为其中有14件案例涉及两种类型,故实际案例总数为166件。

      将表1的相关数据作进一步分析,可形成如下图1,以反映《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年度变化。其中可见:

      1.《公报》知识产权案例数量整体上是在增长,但并不是按年度线性增长。这一点与全国法院受理、审结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不断上升的增长趋势不同。因此,那种认为随着某类案件数量增长从而《公报》案例也在相应增加的观点并不确切。

      由于无法获得1985年至今的历年案件统计数据,以下仅就可公开获得的自2007年以后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进行统计分析(参见表2),并由统计数据进一步分析而形成图2。

      

      

      图2 全国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07-2013年)

      将图1与图2进行对比,可以看到,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年度变化上,即使仅取2007-2013年的区间值,《公报》案例呈现大幅度的起落,而实际案件数量则呈现为大幅度的上升。而且,实际案件数量的大增,主要归因于著作权案件与商标案件在近几年的大量增加,而在《公报》案例的数量变化上,则几乎所有类型的案件呈现同步增减的趋势。

      2.《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增加幅度与原因。《公报》于1987年首次刊登知识产权案例,涉及技术转让合同,(26)但之后一直到1998年,每年选编的知识产权案例数量在1~4件,只是在1995年达到10件,实属例外。(27)1999年之后,《公报》的知识产权案例数量增加至每年6~13件,但在2002年只有2件,也属例外。对此的解释可能是,最高法院以及地方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日益重视,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在2001年前后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较大的修改,以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而出现新类型知识产权争议案件。但本文认为,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公报》本身的扩容,1999年正是由季刊改为双月刊的第一年,因此,《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由以往的每年1~4件,增加到每年2~6件,也属正常,可以认为这是刊物本身篇幅变化所带来的结果。基于同样的技术性解释,在2004年改为月刊之后就应当使知识产权案例增加到每年3~12件。实际上,《公报》知识产权案例在2010年以来的增长率显然较这一推测比率更高,而且呈现稳定增长势头。可以预期,《公报》在今后可能收录更多的知识产权案例。甚至还可以设想,假如《公报》不受篇幅的限制,最高法院可能选取更多的知识产权案例。例如,指导性案例从2010年开始出现,最高法院是按编号公布的,但是,直到2013年11月公布的第20号案例,(28)才首次出现知识产权的指导性案例。

      3.《公报》知识产权案例在类型分布上的特点。除技术合同、植物新品种权案例外,著作权、专利、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案例之间保持基本均衡。这里有两个问题需注意。首先,从初步统计结果,这些案例的数量依次为反不正当竞争案(44件)、著作权案(43件)、商标案(41件)、专利案(39件)。但是,《公报》的多起反不正当竞争案与商标案发生重叠,因此需对这些数据加以调整(各计为半件),调整后的顺序是著作权案(42.5件)、专利案(38件)、反正当竞争案(38件)、商标案(35.5件)。这看起来还是与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不成比例,后者按数量排序是商标案、著作权案、专利案、反正当竞争案(参见表2)。其次,全国法院实际受理的商标案件数量增长很快,但其入选《公报》案例的数量却远较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少,相反,专利案件的数量与增长率都不高,却往往有更多的案件被选编为《公报》案例。这可以反映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例在争议类型、法律解释与适用难度等方面存在不同特性。

      (二)不同类型的《公报》知识产权案例在处理结果上的特点

      从表1可知,《公报》案例在著作权、专利、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案的分布上保持数量均衡,30年来被收录的各类型案例均在40件左右。但是,《公报》刑事案例方面却有很大差异:侵犯著作权罪5件、侵犯商业秘密罪案2件、侵犯商标权罪1件、损害商品声誉罪1件。其中,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例仅1件为传统盗版行为,(29)其余4件均涉及非法复制销售计算机软件、游戏外挂等新类型侵权行为。在这些刑事案例中,所有被告人均被认定构成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中,不同类型的案例在处理结果上有所不同。属于民事、行政类案件的著作权案37件、专利案39件、商标案40件、反不正当竞争案41件。我们首先按原告(通常即为权利人)胜诉、败诉与调解或和解的三种结果进行分类,形成表3。

      

      从中可以看到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专利案的原告(通常为专利权人)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处于相当的不确定状态,原告的胜诉率只有39%,而败诉的比率高达46%;其余三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的胜诉率则高达73%,败诉率为22%~27%。与之对应的是,专利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的可能性又是四种类型案件中最高的,为15%,而其余类型案件的调解或和解率仅为5%或0。如何解释这一现象?这或许与专利权效力的稳定性较差以及证明侵犯专利权的难度较大有关。(30)

      (三)《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地域性分布

      根据《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一审法院所在地进行统计(见表4),其结果表明,这些案例发生最多的省区市的前四名是:北京(39件)、上海(28件)、江苏(25件)、广东(12件)。

      

      这基本与全国各地区在专利拥有量、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等方面的排序相对应,但另外值得关注的是:

      1.北京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任何其他省区市。仅海淀区法院一家,其审理的案件中就有8件被选入《公报》案例。不过令人奇怪的是,该法院在2003年之后却再无新的案件出现在《公报》案例当中。因此,北京法院的案例数量之多,在后期更多地是由于专利、商标行政案件归其专属管辖所致。

      2.我国在2014年试点设立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分布于北京、上海、广东,这与《公报》案例数量居于前列的地区基本相符。但是,江苏省的《公报》案例其实紧跟在上海之后,而且远超广东省,按理江苏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显然是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也应当有资格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但它在此次之所以没有成为试点,可能的解释只能是地缘因素:江苏与上海同属长三角地区,难以一并被列为试点法院。

      (四)《公报》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例

      《公报》知识产权案例中,涉及境外当事人的有33件,占全部157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例的21%。这一比例远高于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中涉外案件的比率,但低于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中涉外案件的比率(参见表5)。

      

      在33件《公报》涉外知识产权案例中,境外当事人为原告的为29件,占88%;境外当事人作为被告的4件,占12%,因此,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以境外当事人起诉的居多,而国内当事人起诉境外当事人的案件则较少。根据对这两类案件的计算,境外当事人的胜诉率均在73%(参见表6)。这一比率与《公报》知识产权案例中著作权案、商标案、反不正当竞争案的胜诉率一致(参见表3),但与国内专利案件的胜诉率(39%)相比,差别很大。

      

      (五)《公报》专利无效案件

      《公报》收录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共11件,其中,行政机关处理的商标、专利侵权案各1件,其余9件则包括商标申请或撤销案例3件、专利无效案例6件。这里专门分析专利无效案例。(31)

      专利无效案例被《公报》收录集中于最近三年:2012年1件、2013年1件、2014年2件。其中有5件案例在程序上经历了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北京一中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最高法院再审。这些案例入选《公报》主要是因为其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法律解释与适用问题,同时,由于在案例之后需简要介绍承办该案的审判长,故大多出现于“裁判文书选登”栏目。

      对这6件专利无效案例进行归类分析,可以看到,在专利复审委作出专利无效裁决之后,法院对于专利复审委无效决定的支持率依审级上升而不断降低:一审法院支持率67%;二审法院支持率33%;最高法院支持率20%(参见表7)。这也导致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专利无效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尽可能对案件提出上诉,甚至申请再审,客观上推高了此类案件的上诉、申诉数量。

      

      (六)最高法院与《公报》知识产权案例

      1.《公报》中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数量随不同时代有较大变化

      《公报》虽为最高法院主办,但从其案例报道数量上看,还是较好地保持着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平衡。30年来,《公报》一共刊登最高法院最终裁判的知识产权案例为42件。《公报》迟至2000年均才开始收录最高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案例,并且在2001、2002年均没有出现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例。从2003年以后,一般是每年选入1~2件(其中2006年较多,有4件)。不过,自2010年起,《公报》收录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的数量明显增多:2010年6件、2011年4件、2012年6件、2013年3件、2014年6件。(32)

      这一现象或许与最高法院在近几年受理、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整体提高存在对应关系(参见表8),而且从最近5年发布的司法统计数据看,最高法院明显加大了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力度,特别是在行政案件(主要是专利无效案件)上。例如,2010年最高法院提审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一共审结11件,改判的就有10件;2012年审结的提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2件,改判16件;2013年审结19件,改判14件。(33)

      

      2.从公报《案例》看最高法院裁判知识产权案件的特征

      在42件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例中,有3件涉及管辖权问题,2件涉及许可合同案件,1件以调解结案。为统计之便,只以其余的36件案例作为分析样本。以A表示判决原告(一般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胜诉,B表示其败诉;在上诉案件中,A表示原告(无论其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胜诉,B表示其败诉;在再审案件中,同理分别以A、B表示原告胜败结果。统计结果表明:

      (1)由最高法院二审的知识产权案件,其倾向于同意一审判决结果。

      在其作为二审法院的10件案例中,最高法院维持原判的有8件,改判的2件。换言之,维持一审判决的比率为80%。

      (2)由最高法院再审的知识产权案件,改判二审判决的可能性更大。

      最高法院再审的26件案例,其结果呈现如下裁判形态(参见表9):知识产权案件从一审、二审到再审的裁判结果均相同的,有6件,占全部再审知识产权案例的17%。在对原审裁判结果进行变动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对二审法院裁判结果表示支持的有6件(ABB与BAA),而予以改判的则有14件(AAB、BBA与ABA)。再看这些发生改判的14件案例,又以最高法院完全推翻地方两级法院裁判结果的为多,达到11件(AAB与BBA)。能够在《公报》刊登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例,因其本身往往争议较大,故其发生改判结果的可能性远较全部案件的比例为高,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即使就同样争议较大的案例而言,往往一旦由最高法院进行再审,就会在其中发挥重大作用。

      

      《公报》作为我国最高法院主办的机关刊物,其中的案例系依据特定程序选编而成,具有特殊的权威性。经过30年的连续出版,《公报》案例已经成为一种独特的司法资源,一个丰富而权威的案例数据库,也是一座有待开发的高品位矿藏。尽管入选《公报》的有一些案例是出于配合政策宣传的需要,或者因应法律制定、修改,甚至是为了推出最高法院相关裁判而选定的文书,但是,绝大部分案例的选取标准还是基于其所涉及的纠纷,以及法律适用与解释的争议等。因此,无论做宏观性整体分析还是进行个案解读,《公报》案例都值得法律实践者与法学理论研究者重视。

      本文以《公报》知识产权案例本身为研究对象,通过全面整理与初步统计分析,从不同角度进行对比与讨论,获得了一些初步的结论。这些整理与研究虽然尚属初始结果,但也已经有诸多方面值得关注了:

      第一,关于知识产权案例的选取,《公报》在著作权、专利、商标与不正当竞争四种类型的案件上保持了基本平衡。这或许不是刻意追求的结果,而且与法院实际受理或审结的各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成比例。但这一客观结果说明,专利案件虽然在实际案件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其处理往往较其他类型的案件困难,从而更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而在实际案件数量中占比最大的商标案件,则情况正好相反。

      第二,以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的标准划分,可以看到《公报》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例的比例还是较全国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例的比例为高,但从处理结果上看,国内案件原告(知识产权人)的胜诉率与涉外案件原告的胜诉率基本一致。这也体现出我国法院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对国内外当事人一体对待的原则。同时,国内案例的比率上升,反映了我国国内知识产权的增长与当事人权利保护意识和行为的提升。

      第三,《公报》中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例在处理结果上的差异,足以反映出专利案件的特殊性。由于专利权效力受到挑战的可能性以及举证侵犯专利权的难度,使得专利权人不可能获得像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那样高的胜诉率。同时,专利无效案件也有其特殊之处。从前述对专利无效行政案件的程序、处理结果等统计来看,我国目前的专利无效制度有较大的改革空间。

      第四,《公报》知识产权案例从地域分布来看,反映出特定地区知识产权活动的水平与程度。相关的统计分析可以为我国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与知识产权法院试点工作提供实证依据。

      第五,最高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在今后可能起到更大的司法监督作用。《公报》所刊登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无论在数量变化还是裁判形态上,都反映出这一趋势。

      附带一提,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与全面司法改革的推进,还应当考虑进一步提高我国案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并且在最近四年陆续推出指导性案例。不过,从本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更好的做法是利用既有资源,将它们与《公报》案例结合起来,并且在今后扩大《公报》案例编选范围,增加案例数量,同时设计出合理方便的引用编号,以更好地为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之用。

      ①关于Law in books与law in action之间的关系,参见R.Pound,Law in Books and Law in Action,44 American Law Review 12(1910).

      ②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http://ipr.court.gov.cn.

      ③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编著:《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2013),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④在美国法中,leading case有三重含义:首创判例、首要判例、指导性判例,参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09页。本文将此术语指代“经典案例”,就是考虑到《公报》案例在编选时存在多重的考虑。

      ⑤从1985年到2009年,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6,408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6387件;2009年到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民事二审案件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相关数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编著:《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2013),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⑥参见《2013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载《公报》2014年第4期。

      ⑦“《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参见周道鸾:《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⑧同注释⑦。

      ⑨沈解平、黄再再、金权:《从案例到判例: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之判例化改造》,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9期。

      ⑩沈解平等人认为“这只是表明上述说明已经成为一个众人皆知的事实,没有必要再重复进行说明”,参见同注释⑨,沈解平文注1。但是,本文认为,这是由于最高法院在《公报》案例选择程序变化所致。从1998年起,选择案例的程序改为:先由《公报》编辑部提出初步意见,然后送有关审判庭征求意见,有关审判庭同意后,再送主管院长审查,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即可在《公报》发布。参见同注释⑦,周道鸾文。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如此,这些案例的选定仍然体现了最高法院相关审判庭与主管院长的意见,仍然具有权威性。

      (11)国家法官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编,每年按刑事、民事、商事与行政审判案例四卷选编案例,自1992年起出版至今。

      (1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系列出版物,每年出版若干期。

      (13)同注释⑦,周道鸾文。

      (14)近年来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引入,《公报》案例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在《公报》上发布。

      (15)德国法学家拉伦茨就认为,“大部分的法律都是经过不断的司法裁判过程才具体化,才获得最后清晰的形象,然后才能适用于个案,许多法条事实上是借裁判才成为现行法的一部分。”参见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页。国内学者对于德国、日本的判例制度也有详细介绍与研究,参见例如,王玧:《判例在联邦德国法律制度中的作用》,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德国判例考察情况的报告》,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解亘:《日本的判例制度》,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16)刘风景:《裁判摘要的原理与制作——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为素材》,载《法律方法》(第8卷);宋晓:《裁判摘要性质的追问》,载《法学》2010年第2期。

      (17)袁秀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杨建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编民事案例的变化》,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

      (18)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知识产权案例全集》(1987-2011年),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9)同注释⑦,周道鸾文。

      (20)同注释(17),杨建军文。

      (21)同注释(20)。

      (22)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在早期将知识产权案件区分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计入各自统计范围,后来才逐渐将知识产权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

      (23)同注释(17),袁秀挺文。

      (24)本文以下第三部分之(六)专论于此。

      (25)例如《公报》2014年第5期刊登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8件)就未列入本文统计范围,尽管其中有多件案例被称为全国首例。

      (26)临清市汽车修理厂诉北京市青年经济开发总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公报》1987年第4期)。

      (27)1995年《公报》知识产权案例数量剧增,可能与20世纪90年代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有关。

      (28)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公报》2014年第5期)。

      (29)伍望生侵犯著作权案(《公报》1995年第4期),该案涉及盗印《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6万册。

      (30)参见本文以下第三(五)部分关于专利无效行政案件的讨论。

      (31)香港美艺金属制品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公报》1992年第2期);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公报》2006年第2期);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公报》2012年第10期);张迪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慈溪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公报》2013年第10期);郑亚俐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公报》2014年第7期);曹忠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精凯服务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公报》2014年第9期)。

      (32)美国最高法院在2009年之前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一般在0-2件,但在此之后有明显增加:2009年为3件,2010年4件,2011年4件,2012年6件,2013年10件。尽管两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数量上不具有直接可对比性,但两者均趋于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以期对下级法院的司法裁判提供更多指导。参见金海军:《美国最高法院2013年开庭期知识产权判例解析》,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10期。

      (33)最高人民法院编著:《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2013),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第37、55、72页。

标签:;  ;  ;  ;  ;  ;  ;  ;  ;  ;  

中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学报”(1985/2014)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