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与公共财政--对我国财政体制的再认识_公共财政论文

公共物品与公共财政--对我国财政体制的再认识_公共财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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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我国一般认为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其职能有:资源配置职能,其主要内容是调节资源在地区间的配置,调节全社会的资源在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间的配置;收入分配职能,其主要内容是通过调节企业利润水平和个人收入水平来实现的;经济稳定职能,其主要内容是通过财政预算进行调节,通过制度性安排,发挥财政“内在稳定器”的作用。财政是一个的历史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同时它又是一个经济的范畴,是以剩余产品为基础的。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制度,其财政体制也不相同。我国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其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以前我国是计划经济,这种经济体制,必然使我国财政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即统筹统分,国家拿走企业收入的大部分,而且承担一切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育、科研、文体、社会福利等支出。导致我国财政负担过重,造成连年赤字,通货膨胀日趋严重。对经济的管理过多,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今天,我们对财政的理论和认识也应有所转变。把财政看成单纯的分配范畴,一切支出由财政承担已不是一种好办法。引入西方财政理论,即公共产品与公共财政,在我国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引入公共产品,重新认识财政的性质

我国财政学界的传统看法是:财政是个分配问题,是以国家为分配主体的分配,而西方财政理论认为财政是公共部门经济或公共经济。在他们看来,现代政府不仅是纯消费的单位,也是一个创造价值的生产部门,是同家庭部门和企业部门相对应的一个重要经济部门即公共经济部门。这个部门的任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需要。它提供公共产品,不只是一个分配问题而是涉及公共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在内的整个经济过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采用世界通用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把财政局限在分配范围之内是远远不够的。这就有必要借鉴公共产品与公共财政理论,来重新认识财政的性质问题。

西方国家经济部门分为提供私人产品的私人部门和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部门两部分。所谓公共产品就是: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比如路灯、桥梁、公路等,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比较有以下特征。

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

公共产品是整个社会共同提供的,而不能将其分割成若干部分,分别归个人或集团消费,如安全、秩序、国防等。当然,依据受益范围的大小,可将公共产品区分为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公共产品,而地区性公共产品的覆盖范围和面积,也存在着大小之分。尽管如此,公共产品的效用仍然是不可分割的,它总是向全国或某个地区的所有成员来提供其效用。而私人产品的效用具有可分割性,如粮食的效用可供人食用,衣服的效用可供人穿用等等,其效用的发挥必须分割给每个人才能得以实现。

2、消费的非排他性

即某个人或集团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影响或防碍其它个人或集团同时消费该公共产品,也不会减少其他个人或集团消费该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例如,航海中的灯塔,可以为夜间航行的所有船只提供照明。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当消费者为私人产品付钱之后,他人就不能享用这个产品或劳务所带来的利益。

3、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

这里的非竞争性是指公共产品的消费者的增加不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如路灯的照明,多一个消费者引起的边际成本为零,因此价格也为零,这表明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无须通过市场采用出价竞争的方式来获得公共产品。而私人产品的消费者必须通过市场采用出价竞争的方式来获得产品,如衣服、食品、住宅等,则必须通过市场采用出价竞争的方式来获得。

4、提供目的的非盈利性

公共产品的提供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追求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私人产品的提供则是以盈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

这四个特征是密切联系的,其中核心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其它两个特征是其必然的延伸。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兼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特征的“混合产品”。

公共产品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是失灵的。它必须由政府来提供,这就决定了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活动范围和内容。

应当着重指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区别主要是按消费该产品的不同特征来区分的,而不是按产品的所有制性质,即公有还是私有来区分的。另外,公共产品与社会产品是不同的概念。社会产品是由物质生产部门分离出来的物质产品,通常不包括劳务服务,更不包括精神产品,而公共产品则不仅指物质产品,更主要的还指各种公共服务,它包括无形产品和精神产品。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它指的不是向军队提供的武器装备、防御设施等,而是指政府通过这些物质条件的总和所提供的保卫国家安全的服务。象秩序、环保、防疫等公共产品都属于这种类型。因为在西方的国民经济核算作茧自缚中,生产活动不限于物质生产部门。而且包括各种服务的第三产业。这样,政府机关,军队警察、教育、卫生等部门,由于向社会提供服务,其活动也属于生产活动的范围。

二、了解市场失灵和公共财政,重新界定我国财政的职能范围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财政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必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相应地,形成财政的职能范围大而宽,几乎囊括了生产、投资、乃至消费的各个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是市场,而不是政府。这就需要转变政府职能,重新界定我国财政的职能范围,在这一过程中,借鉴西方关于市场失灵与公共财政理论是有意义的,即国家财政只应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起补充和配角作用。财政所要解决的只能是通过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不能解决得令人满意的事项,诸如提供公共产品,纠正外部效应、维持有效竞争,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等等。如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只有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部门的介入才是必要的,即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市场失灵”表现在许多方面,主要有:

1、公共产品

正如第一个问题谈过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是失效的,进而也决定了政府将提供公共产品纳入财政范围的必要性。

2、外部效应

所谓外部效应,指的是私人费用与社会费用之间或私人所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非一致性。其关键方面是指某个人或企业的行为活动影响了他人或企业,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很明显,这些外部效应的存在,决定了带有外部效应的产品的市场供给,只能是过多或过少的,政府有责任采取包括财政在内的非市场方式去纠正外部效应问题。

3、不完全竞争

所谓不完全竞争,主要是指某些行业因具有经营规模越大经济效益越好,边际成本不断下降,规模报酬递增的特点,而可能为少数企业所控制,从而产生垄断的现象。垄断必然排斥竞争,甚至导致整个竞争性市场的解体。这又决定了政府承担起维持市场有效竞争的责任,将与此有关的任务纳入财政的职能范围。

4、收入分配不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是由每个人提供的生产要素(如劳动力、资本、土地等)的数量及其市场价格决定的。由于人们占有(或继承)财产情况的不同以及劳动能力的差别,由市场决定的收入分配状况,往往是极不公平的,任其发展,不仅会影响,还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这也是市场无法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的难题之一。因此,政府有义务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而财政是其重要手段。

5、经济波动与失衡

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不可能自动、平衡地向前发展。这一方面是由价格信号在某些重要的市场上并不具有伸缩自如、灵活反应的调节能力。另一方面,从供求角度看,不同经济主体在实现其经济利益上所具有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也会使市场的自发力不能经常保证供求平衡,于是失业、通货膨胀和经济波动与失衡等会周期性的重复出现。这也需要政府运用财政手段干预经济的运行。

上述各类市场失灵问题,西方财政学认为,以居民和企业为主体的私人经济或私人部门经济是无力解决的,此时需要有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经济即财政的介入,用非市场价格机制的方式去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是以“市场失灵”为标准,以纠正和克服“市场失灵”现象为出发点界定的。

三、我国财政应把效益放在重要地位

我国财政理论将财政局限于分配领域,就收支论收支,而不是将财政活动的结果当成一种“产品”看待,这是我国财政长期忽视效益的根源。而公共产品理论则更重视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服务数量和质量上,并提出计量和评价公共服务效益的思路和方法,这对提高财政支出效益是有意义的。

公共产品理论对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有借鉴价值,依据该理论,按照公共产品受益区域大小,可区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区性公共产品,这是划分各级政府职责和收支范围的依据,即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或联邦政府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若干地区共同受惠的公共产品由有关地区联合提供等。这对正确处理上下级和同级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关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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