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国家的环境税收制度_环境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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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气候变暖、臭氧层耗竭、空气污染……人类环境正遭受日益严重的破坏和威胁。从经济学上讲,环境污染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外部不经济的典型表现,为了克服这一市场机制的缺陷,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开始求助于环境税这种手段,希望以法律的形式来调整价格,更准确地反映经济活动的真实成本,从而克服市场局限,改善市场功能。1993年3月29 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发表了名为《税收与环境》的报告,全面介绍和总结了经合组织成员国实施环境税的状况和经验,体现了环境税问题上的最新动向。

二、西方国家现行环境税的概况

在学说上,环境税大致分成三类,即以污染物排出量为标准的直接课税及排污税、对商品和服务的间接课税和环境减免税。

排污税是在污染物向地球环境排放的最后阶段对其所征之税。它作为对污染物的全部排放源进行课税的方法,具有征税成本低、更富有控制污染的针对等优点,但因其只针对某一污染物,因而不利于同时解决连带性的环境问题。对商品和服务的间接课税是指通过改变营业税、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税率来防止环境污染,即通过对破坏环境的商品或服务加重课税,对有利于促进环保的商品或服务减轻课税的措施来达到环保的目的。同时,这种税还能成为实现保护特定环境目的的财源。所谓环境减免税,是指政府对一些有利于环保的行为或环保设施进行的税收减免,其减免额可看作一种政府的补给金额。西方国家的环境税含义主要指前述两种,它们对环境税的理解是:第一,为实现环境目的而征收的税,均应明确为“环境税”;第二,起初并非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征收的,但对环境保护有影响或后来逐渐从环保立场修改或减免的税。从运用上讲,对商品和服务征收的间接税已成为环境税的主要形式。

三、西方环境税的征收现状

(一)道路交通类环境税。在现行体制下,环境税的主要课税对象是机动车及其燃料。以下对此分别述之。

1.机动车燃料税。由于缺乏价格弹性及税基较大,机动车燃料的税负通常比其他商品重。目前开征的税有:(1)增值税或消费税。 主要的西方国家除美国和澳大利亚外,都有这种税。但各国税率不同,如日本为3%,卢森堡为6%,丹麦为22%,瑞典为25%。就一国内部而言,对机动车燃料的增值税率较其他商品的增值税率高,如比利时对汽油按25%课税,而一般增值税率在新修订后也只有19.5%。按机动车燃料的种类不同,也适用不同的税率,如希腊对汽油按36%征税,而对柴油只按8%课税,爱尔兰对前者的税率为21%,对后者仅为2.5%。(2 )内国消费税。内国消费税是非常普通的一种税,在多数国家按生产量征收从量税。一般对汽油适用最高税率,而对柴油则适用低税率,原因是商业机动车要消费更多的柴油。在美国和加拿大这种联邦制国家中,地方政府拥有独立的征税权。美国州一级的消费税往往高于联邦的消费税税率,甚至市、郡和其他地方自治体也可以同时对机动车燃料征收消费税。总之,这种税的税率在各国之间有着巨大的差距。(3)特别税。 对机动车燃料征收特别税的实际作法,各国之间也有很大的不同,名目繁多。如芬兰、挪威和瑞典的so[,2]税、 美国的燃料储藏税(fuel storagetaxes)、日本及法国等的基础设施建设费、澳大利亚的特许费等等, 但与内国消费税相比,所占比例极小。

2.机动车相关税。西方国家虽不是直接以环保目的开征这类税,但其课税也具有保护环境的功能。这类税主要有:(1)新车销售税。 该税通常比其他商品适用更高的税率,如英国除按17.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外,还对新车按价格的5/6征收10%的新车销售税。 美国的特别机动车税是以超标准消费燃料的新车的销售为课税对象,平均每部车的税额在1000~7000美元之间。(2)年续展金(Recurrent annual charges)。这种费用通常以年注册费或机动车使用费等形式征收,根据新车的类型及对环境的影响收取费用。在许多西方国家,对无公害的机动车,如符合尾气排放标准或装有触媒式变换装置的机动车实行优惠税率。另外,为保护环境,许多国家根据气缸容量和燃料消费的不同,对机动车实行不同的税率。

以上两种税的开征在某些国家起初并不是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但目前正随着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而改变。如芬兰明确以环保为目的于1990年提高了对机动车燃料的税赋,并对有或无触媒式变换装置的机动车适用不同的税率。早在1986年芬兰即对无铅汽油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并于1992年大幅度提高了含铅汽油的税率。希腊1990年3 月制定了法律对尾气排放量不同的机动车实行差别税率。在挪威、瑞典和荷兰,最近新设了对机动车燃料的碳税,作为其整个碳税制度的组成部分。瑞典在对其他能源减税50%的同时,却对机动车燃料和石化燃料开始征税。

(二)其他能源税。西方国家在对其他能源的课税上找不到多少共同点,在能源税种类及税率上都有较大的不同。综合地说,对机动车燃料之外的其他能源所征收的主要税种有:

1.燃料税。与机动车燃料税不同,各国普遍对石油产品中的轻油和重油课税。具体地也包括了增值税、消费税及特别税。征收增值税是最常用的方法,主要针对家庭用的轻燃料油。大多数国家对原油或石油产品征收消费税,如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特别税包括了:紧急能源储备金,如法国、瑞士等;环境类损害金,如芬兰、美国等;开发研究金,如法国,等等形式。天然气在美国被征收资源税和销售税,在澳大利亚只被征收资源税。民用天然气在许多国家被征收增值税。在芬兰和荷兰,天然气不分民用或工业用,一律被征收环境保护税。瑞典则设计了一般能源税及针对天然气的co[,2]税。电力和天然气的征税方式不同,主要作为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但美国和加拿大对其征收销售税,而在丹麦与希腊则征收内国消费税。煤炭在所有的一次性能源中税赋最低,主要税种是对民用煤征收的增值税,但因国别不同而负担不同的特别税。

2.能源税的减免。一般又称负税或补助金。在许多西方国家都对能源的生产给予税收减免,减免额通常都被视为政府对能源生产的补助金。目前,在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都对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给予减免税或补助金。其他补助金的形式还包括对核能的开发以及对能源开发研究所为的减免税措施。这种税收优惠作为间接的补贴形式常与直接的补贴形式一起使用。

3.能源环境税。以上的各种税虽也有保护环境的功能,但明确以能源对环境的影响来划定能源税体系则是近年来的趋势,尽管目前这样做的国家还不算多。如前所述,碳税是一项专门的环境税,已在芬兰、荷兰、挪威和瑞典加以采用。1990年1月,芬兰首先实施碳税, 按碳的含量比例在石化燃料的制造或进口阶段对其征税。瑞典在1990年5 月制定了比芬兰更完备的碳税实施法案,作为抑制大气污染而对能源税体系改革的重要一环,主要的内容是:第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对co[,2]征收碳税;第二,对燃煤和煤矸石的so[,2]排放征税,但对装置了抑制so[,2]排放装置的则全部或部分予以退税。此外,挪威也有co[,2]税和so[,2]税,专对汽油、天然气、柴油、轻重燃料油等含有碳或硫磺的燃料征收。令人遗憾的是,这些税的税率较低,还不足以使能源利用发生明显地变化。

(三)对商品、服务的征收的环境税。西方各国目前正就是否对化肥、农药和杀虫剂征税进行讨论。瑞典、奥地利率先对肥料进行课税,随后丹麦对杀虫剂征税,但只限于零售阶段。1990年1月, 芬兰开始对磷酸盐化肥征税,税收的一部分用作农业部门的环境投资。此外,芬兰还对杀虫剂的注册征收较高的费用,以起抑制作用。挪威开征了肥料税和杀虫剂税,以期有利于环保。在荷兰,有环保组织最近提倡,增值税的税率应相应该产品在环境方面的特质,采用6%~20%的复数税率。比较零散的环境税有瑞典对有害环境的电池征收的税,意大利对不能作生物分解的塑料制品袋的课税,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对罐装饮料和啤酒的课税——主要是针对不可回收的瓶罐装饮料课税,对于可回收的则在回收时予以退税。

四、结语

在多数国家,目前还灵活地适用其他税收的诱导力来保护环境。这种税收促进手段包括比例退税、特别扣除及投资减税等形式,适用于节省能源的投资、抑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设备和物质回收措施上。在法人税方面采用上述手段。能进一步促进环保技术的投资,广泛地提供更具有抑制大气污染物排放资本设备的开发和应用。当然,环境税的征收有时难于与其他措施区别开来。如影响环境的飞机着陆费便难于与机场因提供服务而收的着陆金区分开来。不过,在针对飞机着陆时的噪音而课税时,这种区别就明显了。这也就说明,西方国家中环境税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确,它甚至包括所有因对环境有影响而征收的税或费用,在形式上也是多种多样的。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有可能是直接的,也有可能是间接的,但总的结论是,西方国家越来越重视用税收这一手段来改善环境,抑制污染,实现环保目的。目前,最引人瞩目的有欧共体的碳税和能源税提案,美国克林顿总统的能源税提案和英国的环境税增税案,这些提案都旨在节省能源和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可以预计,在今后的实践中,环境税收在西方国家的适用程度和范围必将更深、更广,这也昭示着中国环境税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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