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历史文化名城与中国旅游业的发展_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论文

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与旅游业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历史文化名城论文,旅游业发展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早在4000年前中国大地上就已经出现了城市。城市作为“依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把一定地域组织起来的居民点”,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是人类创造活动的结晶,在一定程度上记载了中华民族的发展历史。

1982年(第一批24座)、1986年(第二批38座)、1994年(第三批37座),国务院分三批审批了99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01年12月,中国乡土文学之父沈从文、著名画家黄永玉的故乡——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被国务院正式批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成为第100个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至此,名城总数已达百座。此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相继批准公布了省、市级历史文化名城120余座。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有作为统一国家的国都,曾经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中心,是中国著名古都;有中国古代南北对峙或三足鼎立的王朝帝都;有古代不同历史时期的诸侯国或封王都城;有兄弟民族历史上割据政权或地方政权的首府,展示了中国众多少数民族的多元文化;有传统风景名城;有中国历史上著名的通商口岸与商埠;有革命历史纪念地,是近代革命运动的发源地和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在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上、地下,至今仍保存有大量的历史文物和不同类型的文化载体,是了解中国古代历史的超大容量信息库。

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赋存丰厚,深刻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许多已经成为中国著名的旅游胜地。近年来,通过对名城著名历史建筑物与文化街区的维护与修缮,突出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环境氛围,重现了名城的昔日风貌,赋予其更高的文物价值与旅游观赏价值。

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与发展,保护与管理,对弘扬华夏文化,发展我国的旅游事业均具有重大意义,直接关系到中国旅游业的产业规模与可持续发展。

一、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

1.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类型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均有各自的城市发展轨迹及文化特点,百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大致可分为王朝帝都;区域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军事重镇;工商都会与传统商埠;传统风景名胜地;特色文化古城;民族地域中心;革命胜地等八大类,其文化载体特征明显。

2.地城分布特点

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遍布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从分布特点看,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居多,总数达到39座,其次为西部地区,总数为32座,中部地区占29座。

由于历史、地理、气候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多种影响因素,中国的城市分布近代以来一直呈现自东而西由密到疏的空间分布特征。1949年以来,特别是“九五”期末以来,尽管国家加强了中、西部地区城市建设,但东密西疏的城市分布格局仍没有大的改变。中国城市的空间分布偏集于沿海,尤其集中分布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唐、环渤海经济圈及辽中南城市密集区。这种城市分布格局基本上与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分布特点相符,所不同的是,西部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占有量略高于经济相对发达的中部地区。但不容忽视的是,中国东部地区所占国土面积仅为总面积的14%左右,而中部地区约占29%,西部地区所占国土总面积最大,约为57%。在城市数量与历史文化名城数量的对比上,东部地区城市占全国城市总数的45%左右,历史文化名城占39%;中部地区城市占全国城市总数的37%,而历史文化名城占29%;西部地区城市占全国城市的18%,而历史文化名城却占到32%。

从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地域分布特征看,基本上呈现均衡分布的格局,为我国旅游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资源依托。中国西部的历史文化名城总量接近东部,为西部大开发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表一 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类型一览表

类型 

典型城市

王朝帝都类  北京、西安、洛阳、南京、开封、杭州

区域经济、政治、文化中心 成都、昆明、长沙、武汉、福州、济南

军事重镇 江陵、保守、徐州、镇远、邯郸、榆林

工商都会与传统商埠  广州、上海、泉州、天津、大理、哈尔滨

传统风景名胜地  苏州、桂林、承德、杭州、扬州

特色文化古城 曲阜、敦煌、都江堰、景德镇、武威、亳州

民族区域中心 拉萨、呼和浩特、喀什、银川、丽江、琼山

革命纪念地  遵义、延安

3.文化符号特征

众所周知,中国百座历史文化名城均具有各自的历史文脉,其文化符号鲜明,可展现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特征。

表二 中国百座历史文化名城分布一览表

区域分布东部 中部 西部

城市名称北京、承德、 大同、景德镇、 成都、遵义、昆明、

南京、泉州、 洛阳、开封、大理、拉萨、西安、

曲阜、苏州、 江陵、长沙、延安、呼和浩特、

扬州、杭州、 平遥、歙县、重庆、阆中、宜宾、

绍兴、广州、 寿县、亳州、自贡、镇远、丽江、

桂林、天津、 南昌、安阳、日喀则、韩城、

保定、沈阳、 南阳、商丘、榆林、武威、张掖、

上海、镇江、 武汉、襄樊、敦煌、银川、喀什、

常熟、徐州、 新绛、代县、乐山、都江堰、

淮安、宁波、 祁县、哈尔滨、 沪州、建水、巍山、

福州、漳州、 吉林、集安、江孜、咸阳、汉中、

济南、潮州、 赣州、郑州、天水、同仁

正定、邯郸、 浚县、随州、

衢州、临海、 钟祥、岳阳、

长汀、青岛、 凤凰城

聊城、邹城、

临淄、肇庆、

佛山、梅州、

雷州、柳州、

琼山

城市总数(座) 392932

北京、南京、洛阳、开封、西安等城市作为中国历史上统一国家的国都,记述了不同王朝的兴衰。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城市可展示不同历史时期的“都城”文化与“王城”风貌,其文化载体遗存主要为城市形态、城市建筑、宗教建筑、城市园林以及皇家陵寝等。

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古代南北对峙或三足鼎立的王朝帝都、不同历史时期的诸侯国或封王都城、兄弟民族历史上割据政权或地方政权的首府,其文化载体遗存大多带有浓郁的地域性与民族性,并记录了中国56个民族的文化融合以及中华民族最终走向统一的历史进程。

传统风景名城、中国历史上著名的通商口岸与商埠、革命历史名城、特殊意义的城市,这类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载体遗存分别记述了山水文化与中国传统造园艺术、经济发展历史轨迹、政治变迁以及手工艺的传承。

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符号特征看,多元文化为拼装组合各种观光型旅游产品提供了丰富的原材料。

4.城市性质

从城市性质现状看,在百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首都、直辖市占100%;首府占50%;副省级城市占60%;地级市约占18%,县级市接近11%。应该说,作为文化内涵丰富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现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发展中依然占有重要地位。

表三 中国城市与历史文化名城对比

首都 直辖市 首府省会 副省级城市 地级市 县级市

北京 北京、上南京、杭州、 南京、杭州、 承德、泉州、 49个(略)

海、天津、 广州、沈阳、 广州、沈阳、 苏州、扬州、

重庆、 福州、济南、 济南、武汉、 绍兴、桂林、

长沙、南昌、 哈尔滨、成保定、镇江、

武汉、哈尔都、西安 徐州、漳州、

滨、成都、 邯郸、肇庆、

昆明、拉萨、佛山、梅州、

西安、呼和 柳州、大同、

浩特、银川 景德镇、洛

阳、开封、

安阳、南洋、

襄樊、吉林、

岳阳、延安、

自贡、乐山、

泸州、汉中、

天水

1 4(4) 16(32)9(15)31(182) 49(446)

注1:副省级城市均为首府城市。

注2:括号内数字分别为首都、直辖市、首府、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的总数。

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现状看,高等级的城市地位、城市性质及其城市规模为其旅游功能的发挥提供了良好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城市绝大部分为旅游发达城市,既是旅游接待地、旅游集散地,同时又是旅游客源产出地。

5.旅游资源赋存特点

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现实与潜在旅游资源的富集区,拥有极其丰富的历史人文旅游资源、自然旅游资源和社会旅游资源。应该说,历史人文与自然旅游资源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与生俱来的,而社会旅游资源则是其文化传承的结果。

截至2001年6月,国务院分5批公布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68处,其中48%以上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仅以1961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例:

表4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比

注释:①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各类文物单位总数。

②历史文化名城所占文物保护单位数量。

据上表,在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所占有的“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及历史纪念物”占多数,“石窟寺”和古遗址亦几乎占据了半壁河山。

截至2000年11月,中国共有27处世界文化遗产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其中17处世界文化遗产位于历史文化名城范围之内,占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63%。

另外,在25个“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中,位于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的就有10个之多,占总数的40%左右。

在中国20世纪100项考古大发现中,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占到1/3左右。

截至2002年4月,中国共审批建立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20处,其中近30%以历史文化名城为主要依托或靠近重点风景名胜区。

从旅游资源赋存特点看,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占据了半数以上的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资源,数量、品位、类别均为上乘。

二、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价值

1.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建设

截至2001年年底,国家旅游局共审批了中国优秀旅游城市138个。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大大改善了城市旅游环境,推动了旅游城市的发展,打造了城市旅游品牌,起到了以城市为中心带动区域旅游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也对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建设、名城保护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妥善处理了旅游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已经批准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共有43座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榜上有名,占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总数的31%,占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数的43%。

表5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级别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 地级市县级市

城市上海、北杭州、南京、 扬州、肇庆、 都江堰、敦

京、天津、 广州、成都、 苏州、桂林、 煌、曲阜、

重庆沈阳、西安、 昆明、长沙、 大理、常熟

哈尔滨、济岳阳、绍兴、

南、武汉 承德、镇江、

咸阳、乐山、

佛山、福州、

泉州、徐州、

开封、柳州、

吉林、南昌、

银川、大同、

拉萨、临淄、

洛阳

总数4(4) 9(15) 25(76) 5(43) 43(138)

名城所 100% 60%33% 12%31%③

注释:③占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总数的比例。

不难看出,半数左右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已经具有良好的旅游城市功能,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国旅游热点城市,具有极高的旅游城市知名度,城市旅游已成名牌,城市旅游经济发达,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并举,既是旅游接待地,又是旅游客源产出地,如:上海、北京、重庆、杭州、南京、广州、成都、西安、苏州、桂林、昆明、福州、洛阳、拉萨等。

值得指出的是,仍有半数左右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尚未进入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行列,原因种种,但这些城市大多具备成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良好基础条件,关键在于管理部门的重视,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的发育。

2.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业发展现状

“七五”期间,中国的目标市场主要以国际旅游市场为主体,产品类型主要为观光型旅游产品。在此期间,北京、上海、西安、桂林、广州、杭州、苏州等7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成为重点旅游城市和地区,经过重点开发建设,旅游中心城市功能不断提高,区域辐射能力大幅度增强,初步形成了我国旅游接待网络体系,为此后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夯实了基础。截至“七五”期末,上述七大重点旅游城市凭借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深厚底蕴,在国际、国内已经享有很高的旅游知名度。

“八五”期间,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主要依托,精心选择,国家旅游局在“1992中国友好观光年”中首次推出了249处国线景点,其中约163处国线景点分布在41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41%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占有65%左右的国线景点,足以说明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中国旅游业发展中所占地位。应该说,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所占的资源,在中国观光型旅游产品已经占主导地位。

在国家旅游局推出的首批14条专项旅游线路中,北京、承德、银川、郑州、重庆、武汉、桂林、西安、敦煌、喀什、拉萨、昆明、大理、丽江、哈尔滨、曲阜、南京、上海、苏州、广州、成都、扬州、杭州等30余座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成为中国王牌专项旅游产品的主要支撑点,标志着以历史文化为脉络,以中国传统文化为主题,以自然风光与民族风情为依托的第二代观光型旅游产品已经形成。长城之旅、黄河之旅、长江三峡游、奇山异水游、丝绸之路游、西南少数民族风情游、冰雪风光游、寻根朝敬之旅、青少年修学旅行、新婚蜜月旅行、保健旅游、烹饪王国游、江南水乡游、佛教四大名山朝圣游等旅游产品设计思路对此后的中国旅游产品设计开发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与借鉴作用。

“九五”期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巨大潜力得到了更深层次的开发。1998年,国家旅游局推出了“98华夏城乡游”,在古城新貌系列产品中,除2001年最新审批的凤凰城外,99座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如数登场,成为中国新一代旅游产品的主要组件。值得注意的是,除北京、上海、广州、苏州、杭州、桂林、西安等旅游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外,保定、正定、邯郸、平遥、呼和浩特、临淄、扬州、镇江、常熟、徐州、淮安、歙县、亳州、寿县、绍兴、泉州、漳州、长汀、潮州、肇庆、佛山、景德镇、赣州、岳阳、襄樊、随州、安阳、南阳、商丘、浚县、自贡、宜宾、阆中、乐山、遵义、镇远、大理、丽江、建水、日喀则、延安、榆林、咸阳、汉中、敦煌、天水、武威、张掖、银川、同仁、喀什、集安等亦成为新的亮点与旅游产品组件。

3.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地位

众所周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中国旅游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群星闪烁”的巨大作用,几乎支撑着中国旅游业的大半江山,具有旅游目的地、旅游集散地和旅游中心枢纽的功能,在中国旅游网络体系中有着特殊地位和价值。全国60座旅游业发达城市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占31座,占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数的51.6%左右,但接待入境旅游者人次和旅游创汇却分别占到了68%和74%左右,其旅游价值远在其他类型城市之上。北京、上海、西安、广州、杭州、苏州、桂林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已经发展成为具有很高旅游知名度的旅游城市,其国际、国内旅游接待以及旅游总收入在60座中国旅游城市中位居前列。旅游业在桂林、平遥、曲阜、敦煌、凤凰城等城市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旅游业对城市经济的巨大拉动作用显而易见。

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1.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与中国旅游业未来发展

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在不同层面上确定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中国旅游业未来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中国旅游产品开发方向方面,“都市旅游”被列在12大旅游产品的首位,中国百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必将成为新世纪新产品的主体组件。此外,文化游、会展游、修学旅游等旅游产品同样在不同程度上需要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支撑。

《纲要》提出,国家将进一步强化世界遗产的申报力度,力争在未来20年内有30~40项进入世界遗产名录。56项被推荐项目涉及北京、桂林、杭州、南京、苏州、宁波、西安、洛阳(龙门石窟已于2000年11月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单)、大同、歙县、咸阳、岳阳、都江堰(已于2000年11月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单)、景德镇等1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从旅游品牌的角度看,如果申报成功,这些名城的国际地位和旅游知名度将大幅度攀升。

在区域旅游产品及线路开发方面,《纲要》在旅游产品、规划目标、“十五”重点工程等层面上分别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做出规划,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实现从资源优势向产品优势的转化制定了未来发展步骤。涉及中国百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以及河北省(4座)、山西省(5座)、内蒙古自治区(1座)、辽宁省(1座)、吉林省(2座)、黑龙江省(1座)、山东省(6座)、安徽省(3座)、江苏省(7座)、浙江省(5座)、福建省(4座)、江西省(3座)、河南省(7座)、湖北省(5座)、湖南省(3座)、广东省(6座)、广西壮族自治区(2座)、海南省(1座)、贵州省(2座)、云南省(5座)、四川省(7座)、西藏自治区(3座)、陕西省(6座)、甘肃省(4座)、宁夏回族自治区(1座)、青海省(1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座)。

不难看出,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资源潜力将在中国未来旅游业发展中得到更深层次的挖掘。

《纲要》提出,要逐步培育与建设一批国际旅游名城,分为世界级旅游都会、国际旅游名城、区域性国际旅游名城,其中北京、上海2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成为世界级旅游都会的培育重点;广州、昆明、重庆、西安、成都等10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进入了国际旅游名城发展后备梯队;武汉、福州、拉萨、哈尔滨、沈阳、长沙等10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将被培育为区域性国际旅游名城。

可以预见,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中国旅游业未来发展中将继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2.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开发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民族历史积淀的结晶,作为旅游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就难以再生。为了确保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永续利用,必须妥善处理旅游开发建设与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即如何实现“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以旅游开发建设促进名城保护”,寻找到名城保护与旅游业发展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把握好“软硬度”,谋求最佳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在旅游业发展中,只有处理好四大关系,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旅游潜能。

(1)城市发展与古城风貌保护间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杭州等古城正在向国际化大都市目标迈进,在城市发展进程中,如何处理好现代化城市建设与古城风韵保持之间的关系,是摆在城市管理者、城市规划者、旅游业内人士,乃至每个市民面前的一道难题。法律观念淡薄、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独断专行等做法肯定会给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带来灭顶之灾,“建筑考究,古朴别致”定海古城(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被强制拆除就是典型案例。从目前情况看,部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街区被不断蚕食,文化街区周围视觉污染严重,古色古香的建筑物及其他文物被围困在高大的水泥壳子之中,大量古建筑被非法占用,如果这种局面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名城风韵的保持无从谈起。“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保护方针必须得到贯彻执行。

(2)旅游业发展与名城保护间的关系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旅游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是赚钱的“金饭碗”,而旅游业的发展又为名城的管理、保护积攒了更加充裕的资金,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应该说,二者相得益彰,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特别是当地居民通过旅游业发展获取了可观的收益,得到了好处,本能地意识到了文物保护与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具有了不同程度的名城保护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文物保护的压力。关键在于,如何通过科学规划、科学管理寻找到合适的切入点,把握好开发强度。值得注意的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种种有害于名城风貌的现象逐渐滋生,如在名城中或周围私搭乱建、私自改变古建筑原貌。另外,随着旅游者的大量涌入,也产生了超出古城原有处理能力的城市污水与垃圾,使环境不断恶化,平遥古城就正面临着这种威胁。旅游者的无节制引入,“杀鸡取蛋”式的经营方式,加速了名城中部分承载力有限的古建筑的损毁。必须严格按照景区(点)实际容量进行旅游接待。

(3)名城风貌保护与当地居民生存环境改善需求间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可支配家庭收入逐年增加,人们对改善生存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改善居住环境、三线入室、提高家居电气化程度、拆掉门楼进汽车的做法无可厚非,但绝对不允许以牺牲古城风貌为代价。应制定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妥善处理这一棘手的难题。从目前情况看,另辟居民新区的做法比较合理。

(4)古城风韵保持与文物修缮之间的关系

中国的百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跨越了不同年代,随着时间的流逝,随明清建筑外,大部分遗存已遭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修缮工作迫在眉睫,这也是为了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但关键问题是,如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地方文物保护条例进行维修,如何“修旧如旧”,如何体现古文物、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城郭所应有的“苍凉之美”。绝不能为迎合少部分游客的观赏水平打造“短命”的假古董,破坏文物价值。长远看,文物价值与旅游价值应是相等的。

(5)规划手段保障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业发展必须以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作为保障,城市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三者应明晰主次,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发展规划亦应包含文物保护的专题。原则上讲,城市规划为基础和依据。从目前情况看,关键问题并非是无规划可依,而是有规划不依,某些名城存在着行政干预凌驾于规划之上的现象,花费大笔钱财编制的规划最终未能逃脱“墙上挂”的悲惨命运,其结果必然是名城的保护仅停留在规划文字上,保护难以成为一项持之以恒的系统工程,且漏洞百出。

(6)法律法规手段保障

法律法规手段是真正实现名城保护的根本保障,国家早在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同时就制定了“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并于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建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以及地方性文物保护条例必须遵循。此外,应尽快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尽量减少法律漏洞。关键在于如何遏制“权大于法”的怪异现象。

(7)管理与经营手段保障

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面,应以各级文管部门为主,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全方位管理。旅游管理部门、旅游开发商应与文管部门密切协调,形成合力,名城中的旅游景点、景区建设必须得到文管部门的有力监督。目前,有些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地正在尝试旅游景点、景区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如买断经营权、长期租赁等,目的在于摆脱旅游开发建设中“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的局面。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摸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旅游管理路子并不错。但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必须要有严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开发商的经营行为应有法律法规约束,以避免“经营权吃所有权”,短期行为必将带来对名城及文物的严重破坏。

最终形成对名城的二大部分(注:二大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三个层面(注:三层面包括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格局、城市功能和城市环境氛围。)的完整保护体系,确保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空间环境与文化氛围免遭破坏,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四、结语

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赋存丰富,类型多样,文化特征鲜明,分布广泛,其存在客观反映了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是潜力巨大、颇具旅游价值的旅游资源。在中国现代旅游业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作为异彩纷呈的旅游吸引物占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从中国旅游业未来发展角度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又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如何妥善解决旅游开发与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赋予历史文化名城最佳的人居环境,如何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等等,从根本上涉及到现代城市的经营管理理念。总之,我们应尽全力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既为了中国旅游业能有永续发展的依托,更是为了这些浓缩了华夏历史文化符号的载体得以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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