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认缴资本制下实缴信息公开的完善论文_金晶晶

论我国认缴资本制下实缴信息公开的完善论文_金晶晶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要:商品经济波动总是能够反映市场需求与国家政策的变化,为了鼓励中小企业者创业创新,我国对《公司法》中的实缴比例取消原有的限制(即在现有情况下一元也可设立公司)。但是认缴资本制度在实际的操作环节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形成了“皮包公司”。本文将从认缴资本制度实践现状出发兼论其存在的弊端以及如何完善的问题,以期对该制度的瑕疵起到一定的修正作用。

关键词:认缴资本制;实缴;信息公开;完善

一、认缴资本制的确立以及运行现状

《公司法》将资本制度改革为认缴资本制有其合理性。原因在于以下几点:第一,认缴资本制度能够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能够的活力;第二,认缴资本制度的出台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第三,认缴资本制度的出现是符合公民的理性思维的,体现了私法之中自然人有权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可以说我国的资本制度改革是国家顺势而为,为资本市场注入里强心剂,不仅能够促进就业、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还能够推动小微企业发展。但是,在现如今,设立公司没有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一元公司的生命力到底有多强是值得思考的。有数据表明,美国的普通公民出自设立的自然人合伙能够存续4.2年,而中国的公司只能存活1.7年即宣告破产。从这一点上我们不难看出,认缴资本制虽然在短时间内可以迅速激发自然人设立公司,但是一元公司的出现只是如昙花一现并不能伴随着资本的运作从而成长为上市公司。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实缴比例要求和法定验资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和鼓励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同时在更大的程度上出现了空壳公司、皮包公司使得债权人的利益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护。

二、我国认缴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到位

债权人在出借自己的资金时虽然可以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APP查询到一定的关于债务人的公司信息,但是,信息公示的范围只限于特定的事项。在此种情况下查询的信息也不能显示出该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比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转移公司财产到其附属单位的情况,债权人无从得知。公司法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通常也不被法官所适用。因此,如果一个企业的关联信息不被披露的情况下,作为自然人的我们并不能够将自己的资金用于投资,因为交易相对人无从判断该企业从事的行为是否为非法集资的诈骗行为。所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扩大公司的关联交易的公开存在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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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其他股东的保护不到位

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是建立在股东认缴之后能够对于其认缴的部分在合理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完毕,但是资本具有逐利性却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不能期待每个人都在认缴之时对于该公司的总资产充满善意,也就是在认缴资本之下存在着股东不全额出资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情况。因此,公司实缴信息的公开有利于股东之间相互了解彼此对于公司的出资进度,以防止公司个别股东的出资瑕疵连带其他无辜的股东。认缴资本制度不能完全解决股东的出资瑕疵(抽逃出资)的问题,但是认缴资本之下公司的实缴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恶人作恶。

(三)行政机关的监管缺位

认缴资本制度的滥用与行政机关的监管不到位有关。在现阶段,商主体的数量巨大但是其监管部门的数量却少之又少。公示的数据量可谓庞杂,涉及到公司、合伙、个体工商户等等。要不要监管企业的出资情况以及如何监管企业的出资情况就成为一个难题。

三、我国认缴资本制度的完善

首先,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的延续性。公司的资产状况不应当是反映在营业执照上面的简简单单的一串数字,而是反映在公司的每一次出账与结算之中。公司的资产会随着经营的时间改变。因此,要将企业的对于资产有重要影响的行为进行公开,例如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股东与相关企业的自我交易、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减、资产转移等行为就要进行公开与公示。

其次,公司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健全性决定着企业对于公司信息的保护也在增强,在此种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对于该企业的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不了解。相对人在交易之时无从评估是否要进行该笔交易,交易的过程也类似于盲选。因此,要注意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发布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的情况扩大到更多的企业,使得相对人在交易的时候能够更好的判断对方的资信情况,从而促使交易的顺利进行。

最后,要完善行政机关对于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管。无责任的义务不能称之为义务,必须将执法与立法相互结合,做到立法先行、执法紧随其后,行政机关的监管不越位、不错位、不失位才能使违法者王二却步。加大其不公开、虚假公开、错误公开的违法成本,让每个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邹海林、陈洁:《公司资本本制度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版.

[2]仇晓光:《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研究:以风险控制与治理机制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版。.

作者简介:金晶晶(1997.05-),女,辽宁人,专业:法学,学校:沈阳师范大学。

论文作者:金晶晶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4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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