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的三方模式:基于政府、企业和学校的视角_志愿服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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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780(2016)03-0031-10

       DOI:10.13583/j.cnki.issn1004-3780.2016.03.004

       一、导论

       近年来,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志愿服务对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的重要性。志愿服务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增加社会资本,加强社区建设,有助于提供比较昂贵或者供给不足的服务的社会公共活动。[1]志愿者是公众服务组织的一项重要资源,志愿者增强了组织的合法性和可信性,使得组织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因为志愿者既代表公众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他们又来自社区,所以志愿者成为公众服务组织和社区之间的一条重要纽带。由于不必处理行政和官僚事务,也不像员工那样还有其他多重目标,所以比起员工而言,志愿者更加关注服务本身。志愿服务减少了社会排斥和疏离,因为志愿服务对象不仅可以获得服务,而且可以通过参加志愿活动提供服务。此外,研究发现志愿服务对象,尤其是遭受社会排斥的群体,比如身处困境中的年轻人,更相信志愿者而非员工提供的服务,他们视志愿者为利他主义者,更愿意得到志愿者提供的服务。志愿服务对志愿者个人也有积极的影响,如它能增强身心健康,建立宽广的社会网络,减少孤独感,帮助年轻志愿者克服青春期问题等。

       但是,志愿服务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这一问题应该受到关注。志愿服务可能会显示社会差距,因为志愿服务通常是那些收入高、教育水平高,具有丰富社会资源的人来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支持。由于非营利组织和公众服务组织通过志愿者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了服务,所以在新自由主义经济中,志愿精神可能助长政府把自身服务推给社会,而推卸其对公民的基本责任。最后,尽管志愿机构也投入精力在社会排斥群体(如少数族群)和残疾人中招募志愿者,但他们通常不能成功招到。结果,志愿服务造成了更大的社会排斥现象。

       尽管志愿服务存在这些可能的负面影响,但它总体上的积极影响仍被广泛认可。尤其是从联合国宣布2001年为国际志愿者年以来,在西方很多国家,政府注重于积极推广志愿服务。除了政府制定大量志愿服务政策之外,工商界(企业志愿服务)和学校(社区志愿服务和服务学习)也不断增加志愿服务的参与力度。

       政府、学校和企业对志愿服务的热衷又为志愿服务增加了一层复杂性。传统上:志愿服务包含三个要素:志愿者,即贡献自己的时间帮助他人而不要求回报的人①;志愿服务组织,即为正式志愿服务提供运行机制的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即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服务的目标人群。这三个要素之间有重合的区域,志愿服务对象也可以参加志愿服务,甚至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或者一位志愿服务对象为另一位对象提供志愿服务,也就是说,人们为自己的社会群体提供服务。②

       本文着重研究志愿服务的其他参与主体加强志愿服务的行为,此处我们将“其他参与主体”称为“第三方”。尽管人们对政府、企业和学校参与志愿服务有助于增强志愿服务的认识不断提高,然而对这三方参与志愿服务仍然缺乏系统性的分析和概念界定。第三方,这一新生的可持续的力量将促进志愿服务世界的转型和深化。本文发展了一种新的理论架构——“第三方模型”,用于观察政府、企业和教育机构加强志愿服务的方式。为此,我们提出了两个重要且相关的概念,第一个概念是志愿力,这一概念由梅斯(Meijs)和他的同事最先提出。[2]第二个概念是招募力,本文提出此概念。我们论述了三方参与主体中每一方,且举例说明了西方世界加强志愿力和招募力的策略。同时,我们还研究了参与志愿服务的主要动机,以及这些动机对志愿力和招募力不同组成部分的影响。这一理论框架对志愿服务积极和消极的两面都作出了说明。文章最后呈现了志愿服务遇到的道德和实践方面的困境,并为其他参与志愿服务的第三方提出了建议,且指出了该模型对于社会政策研究和政策制定,以及加强志愿服务的重要性。

       二、志愿力和招募力

       为了吸引更多的志愿者,也为了阐明参与志愿服务可能的消极影响,在此,我们引入两个概念:志愿力和招募力。

       志愿力包括个人做志愿者的意愿、能力和可为性。这个术语的创造参照了就业力。就业力是描述一个人的就业状况和受雇能力。志愿力用于阐述下列问题:是什么让一个人更愿意或更不愿意做志愿者?什么因素能增加人们从事志愿服务的能力?按照梅斯(Meijs)等人的说法,[2]志愿力旨在克服阻止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一系列障碍,理解当人们的志愿服务意愿、能力和可为性增加时,他们会参与更多的志愿服务的现象。志愿力包含如下三个要素:

       1.意愿。参加志愿活动的意愿受到社会观念、个人态度和价值观、心理动机、做志愿者的回报,以及时间安排的灵活性的影响。[3]人们从事志愿服务的意愿可通过不同的激励措施得以增强,主要办法有提高志愿者的社会声望,提供内在收益,减少“搭便车”现象。

       2.能力。如果一个人具备从事某项志愿服务或者志愿服务组织要求的技术和知识,就说明他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的能力。对于一些志愿工作或志愿服务组织,所有人都有能力参与。在提高志愿者能力方面,主要办法是培训和指导。

       3.可为性。志愿服务的最大障碍是缺乏时间。[4]在现代生活中,人们疲于应付各类“贪心的机构”(greedy institutions)③,比如工作、家庭、教育、朋友和休闲,故留给自身欲做志愿服务的时间就非常有限。因此,或许应该把志愿服务和上述活动结合起来以提高志愿力。此外,人们需要情感上的自由,以便能够更好地投身于志愿服务。

       能够繁荣志愿服务且能阐明志愿服务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第二个概念是招募力,它指的是志愿服务组织能够招到且保有志愿者的能力。为了有效地增强志愿服务,我们不但需要关注志愿者的供给方,而且需要关注志愿者的需求方——志愿服务组织,关注其为志愿者提供专业管理的能力。④

       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力也有三个要素:

       1.可及性。可及性指志愿服务组织能够接触到潜在志愿者的程度。比如人们是否知道组织在招募志愿者,以及招募什么样的志愿者?人们身体上,技术上,甚至在地理上能够到达志愿服务组织吗?组织是否对各种人群开放,残疾人能够在这个组织里做志愿者吗?这个组织是否为其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参与的机会?可及性可通过市场机制得以提高,如开设分支机构,增加人们直接访问的便利度,创造虚拟志愿服务机会等。志愿服务组织有时很难接近。对荷兰鹿特丹地区所有疗养院的电话调查显示,只有18%的志愿者管理人员在打一次电话时就能联系上。类似的研究也显示只有67%的志愿者中心对咨询特殊志愿服务机会的电子邮件给予了回应。

       2.资源。为了增加组织中志愿者的数量和类型,需要一些资源。财务资源很重要,但是人力资源也同样重要。组织可以通过选用合适的志愿者、培训员工和鼓励志愿者成为组织内弘扬志愿精神的有生力量等措施来提高自身的志愿服务专业管理水平。

       3.网络和合作。创建和其他组织的网络关系,一个非营利组织可以增加它的可及性及资源。通过整合资源、分享知识和经验等方式与其他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商业组织和政府)合作可以帮助组织增加志愿者的数量。然而志愿部门内部的合作效果或许不太理想,因为志愿组织间的合作关系存在一些不利因素,比如缺乏管理这些合作关系的组织能力,相互怀疑合作的质量,害怕合作后失去潜在的独立性,部门之间对特殊资源(如私人捐赠、志愿者)存在竞争等。

       三、第三方模型

       在志愿服务行为应该受到鼓励的观点被普遍认可的背景下,在新的志愿服务形式,如公司志愿服务、服务中学习等出现的情形下,不仅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愿意积极从事志愿服务,政府、企业和教育机构等第三方也可在志愿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三方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加强个人的志愿力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力。三者之中的每一个都表明第三方在志愿活动中可以并将拥有自己的利益;志愿服务组织也有兴趣与第三方合作,因为更多的外部力量可以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一个新的视角、解决方案、资源和可以招募志愿者的新的人群。

       表1列举了三方在参与加强志愿服务工作中它们不同的动机、收益和挑战,以及每一方对志愿力和招募力不同组成部分的影响。为了发展和解释我们的研究框架,我们将展示一些西方社会(美国、加拿大、欧洲、以色列和澳大利亚)第三方组织从事志愿服务的例子,也将展现第三方鼓励志愿服务的新思想。本文中的例子来自于对二手资料、学术数据库、政策文件和互联网的系统分析。

      

       (一)政府和政治领导人

       政府参与志愿服务的方式有两种:直接方式和间接方式。2001年国际志愿年的设立成为政府制定政策来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推动力。基于2001年的经验,万豪(van Hal)等人对政府或其他外部主体经过深思熟虑后制定的旨在影响和激励志愿服务和志愿精神的政策,与用来界定组织与其志愿者关系的传统志愿服务政策之间进行了区分。[5]需要说明的是,政府的志愿服务政策目标在于推进志愿服务的全面发展,而不只是针对由某类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特定志愿服务。

       政府推动志愿服务工作有四个主要动机:第一,志愿服务可视为提高生活质量和增加志愿者就业机会的措施。第二,志愿活动可以提供一些服务或者提高一些服务的质量。这意味着可降低整个社会和志愿服务对象的生活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第三,志愿服务可以发展或者至少维持社会资本和社会凝聚力,包容社会弱势群体。最后,志愿服务和民主进程相关,它方便民众参与地方治理。志愿服务还可加强当地社区和邻里关系。

       政府可以提高公民的志愿力,促进志愿精神的普及,尤其对于社会排斥群体的效果更为明显。政府和议会是唯一有权通过立法促进志愿服务发展,提高公民志愿服务意愿的机构。按照布鲁迪(Brudney)的观点,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创造一个有利于志愿服务发展的氛围,比如美国总统作为公民参加志愿服务,颁布《国家与社区服务信托法案》(克林顿政府1993年通过),或签署政府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协议,如1998年,布莱尔首相代表英国政府签署《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COMPACT),1999年,他还到英国全国志愿组织联合会发表演说。普洛登(Plowden)描述了英国COMPACT作为总协议和一系列准则应该引导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之间确立合作伙伴关系。[6]美国的《国家与社区服务信托法案》开启了公司开展国民和社区服务的多个项目,如老年志愿队,美国志愿队,全国志愿者服务组织,全国公民社区组织和“学习和服务美国”计划。

       政府也可通过表彰志愿者,感谢他们对社会的贡献来激励民众志愿服务的意愿(例如美国的志愿服务总统奖,或者英国的志愿服务女王奖)。通过纪念国际志愿者日,领导人还可以表达对志愿者的感谢。在某些地方,如南澳大利亚州,政府任命志愿服务部长以示对志愿服务的重视。也可通过保护志愿者来提高人们的志愿服务意愿,如美国制定了《志愿保护法案》(1997年由国会通过)给予志愿者法律或责任保护。政府也可通过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对话来探讨志愿服务可能的负面影响,如以色列在2008年2月通过政府和NGO的圆桌会议开展过类似的对话。

       政府可以通过提高志愿经理的职业化水平,继而提高人们的志愿服务能力。政府也可以通过支持志愿服务研究,为民众获得志愿服务知识提供便利,创建培训志愿经理和志愿者的培训中心来传播志愿服务文化知识。尽管美国政府没有投入研究基金,欧盟和许多欧洲国家的政府却设立了研究基金。另外,政府也确保残疾人或受社会排斥人群可以参加志愿服务。政府通过任命一个委员会来提出鼓励本国志愿服务发展的方法,以开启以前忽略的思想和做法。在灾害救济形势下,政府可以通过培训、提供资源和其他支持来提高人们的志愿服务能力,比如2004年印度洋大海啸发生时,澳大利亚政府就为那些在灾区工作的志愿者提供了旅费、住宿费和医疗保险。

       政府增加人们志愿服务可为性的能力虽然没有其他第三部门(企业和学校)直接,但是也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如通过给予志愿者税收减免,政府可以帮助人们减少工作时间,从而拥有更多时间从事志愿服务。此外,通过给予志愿者公共岗位就业上的优先权,政府确保志愿服务将成为人们职业规划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休闲活动。

       政府可以帮助志愿服务组织增强招募力。首先,他们可以提高志愿服务组织对潜在志愿者尤其是受社会排斥人员的可及性。他们可以发展志愿中心,方便群众前来了解志愿活动信息。在一些国家,志愿中心是一个非常强大、知晓度高的鼓励志愿服务和促进志愿经理职业化的组织。尽管志愿中心在美国并不普遍,但其他国家却有大量项目来资助其国家和地方志愿中心的建立。通过志愿中心,地方政府可以提供实物支持和技术帮助,这些帮助包括培训、工作匹配(志愿工作银行),以及对一般群众和特殊人群如年轻人或少数族群的志愿工作激励。加拿大已经有超过200家这样的志愿中心,以色列每个主要城市都有一所志愿中心。志愿服务信息网也可促进志愿服务的可及性(例如荷兰的志愿服务信息网:www.vrijwilligerswerk.nl)。一些国家(如荷兰)地方政府投资了当地担任志愿服务参与机构与商业组织牵线搭桥的社区经纪人。[7]最后,实体可达性还可以改进,可通过立法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做到保证每个人都能到达,并且资助志愿服务组织做到这一点。

       政府拥有将财务资源转移给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志愿服务发展的权力,这对于提高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力也具有很大帮助。政府不但通过提供资金支持,而且通过资助志愿行动来表明政府对志愿服务的重视。英国政府拨款1亿英镑实施罗素委员会的建议。英国政府还拨款数百万英镑支持像“金星”和“全民志愿服务”这样的项目,以促进社会排斥人群参与志愿服务。政府机关也可鼓励自己的工作人员参与某些组织的志愿服务,为这些组织提供人力资源。这类似于下节将要阐述的企业志愿服务。

       于是,我们观察到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存在新的不断增强的旨在强化志愿服务的网络。基于上述措施和例子,这些关系可被界定为“互补的”和“合作的”关系。互补关系存在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目标相同但运用的手段不同之时,但尤其适用于政府努力提高志愿力之时。“合作关系”的特征是手段和目标都一致,且适用于政府努力提高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力之时。上述由英国政府建立的针对社会排斥人群的志愿项目就是一个很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和社区组织合作关系的例子。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上,这种合作关系和普通契约关系有很大不同。在普通契约关系中,非营利组织的工作是对政府的补充。然而可以指出的是,非营利组织对福利多元组合的较多参与也使自身产生了对志愿者的庞大需求。政府可要求志愿组织为政府或它的代表提供服务,以确保其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

       在过去二十多年里,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营利组织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对“究竟什么样的企业行为是对社会负责的”尚没有统一的看法,但是企业考虑他们的社会影响似乎已成为全球性运动。企业不断增加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手段之一是志愿服务。梅斯(Meijs)和范德沃特(van der Voort)指出当企业对员工志愿服务投入时,企业志愿服务就发生了。[8]在企业志愿服务中,企业鼓励员工做志愿者捐献自己的时间和经验,志愿活动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外开展。杜弗里(Tuffrey)把企业志愿服务定义为:“受雇主鼓励和支持的员工参与的在当地社区开展的志愿活动”。[9]

       企业志愿服务会使企业、员工和社区都受惠。关于企业志愿服务的益处,已有研究在创造团体意识、增加员工对企业和同事的好感方面仍存在一些争议。志愿服务有助于提升员工技能,这种提升人力资本的活动既对员工有利,也对雇主有利。还有其他益处,如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知名度。

       企业志愿服务可以在多方面影响员工的志愿力。梅斯(Meijs)等学者把下列结果与企业志愿服务联系起来:立法,资源需求,期望,社会化,动机,替代和怨气。[10]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培养员工志愿服务的意愿:鼓励员工参与,把志愿服务作为组织的规范和期望,创造同事间的鼓励或压力氛围,或者用一个比较极端的方式强迫员工参加志愿服务,或者把志愿服务作为员工考核和晋升标准的一部分。

       把志愿服务作为工作量的一部分,允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参加志愿活动,企业可以提高员工志愿服务的可为性。企业还可利用他们的狂欢节开展志愿服务,甚至利用家庭日做志愿服务。英国最近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这类措施能够持续增加人们志愿服务的可为性。该调查的对象是在职员工且其企业开展了志愿服务项目,50%的调查对象表示,如果能在带薪时间参加志愿服务,他们将会受到极大的鼓舞。[11]

       最后,企业可以通过资助培训、与非营利组织合作以确保员工在参加志愿活动前或在志愿工作中经过足够的培训等方式来提高员工的志愿服务技能。以前述英国的调查为例,员工参加雇主支持的志愿服务的重要动机是能否通过志愿服务提高自身技能。

       企业社会责任也可提高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力。首先,它提高了非营利组织的可及性。因为它会让很多人(员工和自己的熟人)了解这些组织的志愿服务机会。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开拓一种新的招募志愿者的渠道,比如把招募信息挂在企业的网站上。一些企业也支持“志愿者匹配”网,这是一个帮助希望做志愿者的人与合适的组织匹配的网站(网址为:http://www.volunteermatch.org/about/supporters/index.jsp)。

       其次,企业可以改善志愿服务组织的资源状况。通过要求员工参与某些组织或专项活动的志愿服务,企业可以增加这些组织的人力资源,也可以给一些组织提供资金支持。而且,许多企业拥有重要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经理分享的专业知识。例如,人力资源经理可以指导志愿服务经理,这种传送知识、提高技能、增进志愿经理专业化水平的做法将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带来最大利益。

       从总体上讲,以及对单一的组织而言,与企业建立网络关系都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加强志愿服务的有趣视角。奥斯汀(Austin)阐述了跨界合作中的三个阶段:公益、交易、整合。从提供服务的角度看,在许多案例中,整合关系是最有前景的,因为在这种关系中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有深度联系。从加强志愿服务的角度看,公益和交易阶段或许可以提供更多的利益,因为他们能给予员工更多的选择事业的自由。[12]

       (三)教育机构

       学生志愿服务(无论是在高中、学院还是大学里)可以使社区、学生和学校都受益。学生现在不仅是志愿者的重要来源,而且是未来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13]在高中和大学里,学生参加志愿活动,要么是他们受到社会的影响而自愿参加的,要么志愿服务是他们学习任务的一部分。事实表明,有家庭、朋友,或老师参加过志愿服务,受鼓励参加过志愿服务,参加过学校和教会服务,性格积极主动等元素都会使年轻人更愿意参加课外志愿服务。

       研究证实高中阶段参加志愿服务对年轻人在学校里的成功有积极的影响,它可以帮助年轻人减少许多行为问题,例如药物滥用、暴力和早孕。青年志愿者学习成绩更好,拥有更高的追求教育志向,自信心也大为增加,具有更强的完成任务的内在动机,具有更少的行为问题,没有早孕。

       2005年在美国高中校园里,38%的学生(1060万少年)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13]在以色列,2005~2006年,有32%~40%的少年参加他们所在社区的志愿服务。那些参加志愿服务的学生,40%的是参加学校组织的社区服务。然而,最新研究表明强制志愿服务导致近十年来志愿服务参与率下降,那些在高中时被强迫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参与率比那些没有受过强制的参与率更低。斯图卡(Stukas)等人在大学里所做的一项强制志愿服务研究进一步表明,对外部控制的更强感知消除了另外的先前志愿经验和未来志愿服务意向间的正相关关系。[14]

       阿斯廷(Astin)和萨克斯(Sax)研究发现,大学生在本科阶段参加志愿服务有利于学术发展、生活技能的提高和公民责任意识的培养。[15]另外,志愿服务可以增加学生的工作经验,帮助他们选择合适的职业,当他们离开学校寻找工作时,志愿服务可以增加学生的简历内容和就业机会。学生志愿服务也符合学校的利益。哈士奇·利文撒尔(Haski-Leventhal)等人阐释了学生参加各种志愿活动丰富了校园和社区的文化和社会生活,给学校带来了声望。对一个人的发展而言,这是社会可以接纳他们并把他们社会化为亲社会成员的最后阶段[16]。

       教育机构可以增强学生的志愿力。通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中学习”的课程,教育机构可以增加学生的志愿服务意愿。由拜瑞(Berry)和奇泽姆(Chisholm)所作的一项社会调查发现,23个国家的大学提供了“服务中学习”课程。如果学生认识到志愿服务是体验职业的可能性、获取经验、接近组织的机会,他们将会更愿意从事志愿服务。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如果他们是自愿的而非强迫的,这类课程或者服务对学生将有着更长期的积极影响。

       承认学生的志愿服务,给予学生志愿者表扬、奖励,甚至重要的利益(如学分),学校可以鼓励高中生和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最后,通过询问申请者的志愿服务经历,学校可借以表示对志愿活动的重视,这些都促进了志愿活动的开展。学校也可通过让学生加入其他高中或大学的志愿服务来鼓励学生对志愿服务的参与。

       高等教育机构也可增加学生志愿服务的可为性。因为大部分学生都忙于学习,以保持或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促进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但是如果学校能把学生的上述任务和志愿工作结合起来,志愿服务工作就会更有成效。“服务中学习”课程是其中的选项之一,给予学分也是一个选项。一些学生在大学里被迫半工半读。通过给学生志愿者奖学金,可以帮助这些学生消除因工作而没有时间参加志愿服务的障碍。支持家庭困难学生、残疾学生或其他困难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尤为重要。如果能够帮助学生发展技能,学校也可以提高学生的志愿服务能力,例如开设“服务中学习”课程,提供志愿服务信息。

       学校也可以在提高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招募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与志愿组织建立合作网络,学校可以分享知识、促进研究、开发志愿者管理课程。于是,学校扩展了知识和技能资源。如上所述,如果学校让学生知道他们可到哪里做志愿者,或者开设志愿服务信息网站(如英国学生志愿服务:http://www.studentvol.org.uk),学校将可以增加学生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可及性。

       四、讨论

       目前,在西方国家,拥有更多的志愿者,提供更多的服务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志愿服务组织努力追求的目标。本文中我们展示了宏观因素(第三方)是如何通过中观因素(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力)和微观因素(个人志愿力)加强志愿服务的,本研究意识到志愿者应包含所有社会群体,尤其是志愿服务组织的服务对象。

       政府和政治领导人拥有权力和资源,也有利益动机在国家的层面上促进志愿服务发展。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为了促进自己的社会责任、效益和营销策划而与志愿服务组织分享的巨大的人力资源和专业知识。学校则可以让学生做志愿者并可提供知识分享。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第三方可以促进志愿服务、志愿者和参与志愿服务的相关组织的发展。

       志愿力和招募力这两个概念指向了志愿服务市场的两方:供给(志愿服务劳动力)和需求(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只有全面提高志愿力(意愿、可为性和能力),全面提高招募力(可及性、资源和合作),志愿服务才能得到有效加强。如果一个大企业决定提高其员工的志愿力,但却不能提高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力,那么将会出现志愿服务供给过多而需求不足的局面。

       五、伦理、道德和实践困境

       当谈及政府涉及志愿服务事务时,许多问题出现了。首先,如果政府鼓励人们参加志愿服务,更进一步地讲,政府强迫人们参加志愿服务,这是真正的志愿服务吗?如上所述,自愿参加通常被认为是志愿服务概念的基本要素。[17]其次,如果不再仅是公民对自己的生活负起责任,我们还称得上是真正的公民社会吗?最后,有人争论通过鼓励志愿服务,政府减轻了自己提供服务的责任,因而,长期来看,这种责任推卸或许只有在社会福利系统被砍掉时才会终止,最终发展到连志愿服务组织都无法应对的程度。

       关于一般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大量涌现,企业志愿服务尤甚。如果人们提供服务却获得报酬(例如他们在工作时间从事志愿服务),或者如果他们没有选择的自由而被迫从事志愿服务,这是真正的志愿服务吗?其次,在非营利组织一方也会产生伦理困境:他们应该同意和任何一家为他们提供支持的企业合作吗?例如,一家环保组织是否应该接受来自污染环境的企业的志愿者?第三,非营利组织如何在与大企业的合作中找到平衡点而不失去自己的日常工作安排、文化和行事方式?企业志愿服务可能意味着大量人员同时进入一家志愿服务组织。常见的情形是非营利组织无法为所有志愿者提供足够的任务,或者当他们的管理能力受到挑战时而感到力不从心。志愿服务组织或许会发现在与这些企业合作时,他们失去了“自己的声音”。

       针对学校给志愿者提供奖学金或者“服务中学习”课程是否适用志愿服务这一狭小的概念也再度引起争议。同时,学生参加志愿服务也有实践上的困难,因为大部分学生只有在学年内才有空参加志愿服务,一旦学期结束他们就中止了志愿服务。他们年少,缺乏经验也常常给志愿服务组织带来挑战。而且,青少年志愿者倾向于强调群体作用,他们在组织里形成小群体,甚至会与同龄人和工作人员产生冲突。[18]

       六、其他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的第三方

       本文中,我们集中研究了拥有权力、知识和资源的、能够加强志愿服务的主要三方。显然,也有其他主体可以在志愿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大众传媒可以在鼓励人们参加志愿服务中发挥关键作用。通过报道志愿服务机会,他们可以提高人们的志愿服务能力,也可以提高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力。如果一个人在家看电视时,能够看到志愿服务组织信息、了解可以方便到达的志愿服务地点和轻易完成的任务,它或许会影响到个人对自己志愿服务能力的感知。更重要的是,媒体可以向志愿者展现志愿服务积极的一面,表明对志愿者工作的认知和感谢,帮助把志愿服务转化为积极的社会理念。

       慈善也是另一个有趣的加强志愿服务的力量。基金和基金会,私人企业和私人慈善家,都给志愿服务组织以财务上的支持。所以志愿服务的重要性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强化,甚至成为收到资助的标准。另外,还应该特别重视由志愿服务对象、社会排斥人群或者残疾人提供的志愿服务。这样,慈善家也可在加强志愿服务和社会融入方面发挥作用。然而,这一切要以一种精细而特别的方式来做,不能伤害服务对象。

       七、对现有知识的贡献

       本文已经详述了政府、企业、学校促进志愿服务发展的多种方法,论述了在统一的三方模型下其他可能的手段。虽然第三方参与志愿服务面临一些伦理和实践困境,甚至也有一些消极影响,但是它们具有的推动志愿服务发展的能力和其他许多积极因素都需要我们更系统地研究。

       本文对志愿服务供需双方的研究丰富了志愿服务知识,一方面从个人角度提出了“志愿力”概念,另一方面从志愿服务组织角度提出“招募力”概念。这丰富了现有文献对志愿服务的表述,且对志愿服务给出了更宽广的定义,提出了与传统文献不同的鼓励志愿服务的视角。三方模型是一个在现有志愿服务理论基础上,增加新概念和参与者的新的理论框架。在志愿者管理的实践层面,它可以帮助管理者以开放的心态思考问题,理解与其他主体合作他们可以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和一般的志愿服务。

       尤为可贵的是,本文根据由政府和政治领导人及其他重要主体采用的加强志愿服务参与的策略,透彻地描述了志愿服务政策的新方向,从而对社会政策知识作出了贡献。本文首次把一些熟知的概念如社会资本、公民社会和志愿服务,与一些新概念如“志愿力”和“招募力”系统而综合地整合在一起,提出了一个新的志愿服务社会政策理论模型。它用综合的和多维的视角阐述了关于第三方为什么和如何参与志愿服务的问题,同时考虑了从事志愿服务时应该考虑的可能的负面后果。

       在实践层面,本文可以为西方国家和其他地区的社会政策制定者提供信息和实例,帮助他们理解为什么要与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学校进行合作及如何合作,帮助他们充分认识到志愿服务的重要性及促进志愿服务发展的方法,以此来加强这项有助于促进社会融合的事业。

       三方模型可以获得进一步研究和讨论。类似的模型可以在世界其他志愿服务不太发达的地方发展。我们欢迎对模型的进一步讨论,也欢迎进一步举出西方国家之外的第三方加强志愿服务的例子。

       原文出处:本文译自英国期刊《社会政策杂志》(Journal of Social Policy)2010年第1期的The Third-party Model:Enhancing Volunteering through Governments,Corporations and Educational Insdtutes。

       注释:

       ①关于志愿者的定义可见Cnaan,R.A.,Handy,F.and Wadsworth,M.Defining who is a volunteer:Conceptual and empirical considerations[J].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1996,25(3):364-83;理解谁是志愿者可参见Handy,F.,Cnaan,R.A.,Brudney,J.L.,Ascoli,U.,Meijs,L.C.M.P.and Ranade,S.Public perception of "who is a volunteer":An examination of the net-cost approach from across-cultural perspective[J].Voluntas,2000(11):45-65.

       ②如年轻人为年轻人提供志愿服务。见Haski-Leventhal,D.,Ronel,N.,York,A.and Ben-David,B.Youth volunteering for youth:Who are they serving,how are they being served[J].Children and Youth Services Review,2008,30(7):834-846.

       ③Lewis A.Coser于1974年出版的Greedy Institutions:Patterns of Undivided Commitment创用“贪心的机构(greedy institutions)”一词,意指对于员工有高度要求的组织(引自Wright,et al.,2004)。

       ④关于更多的志愿者需求与供给和他们之间平衡的论述,见Handy,F.and Brudney,J.When to use volunteer labor resources? A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 for nonprofit management[J].Vrijwillige Inzet Onderzocht(VIO,Netherlands),2007(4):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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