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论文_王鹏

略论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论文_王鹏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省 西安市 710000)

摘要: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最值得人关注的亮点之一,是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迎合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的开展。但当前该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譬如适用范围太窄,制度适用存在瑕疵等。为了更好的落实缺席审判制度,就需要适当扩大和明确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完善落实该制度的具体程序等。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适用范围;具体程序

引言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其顺应了时代的发展,符合国情需要。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最大的亮点应该就是设立了中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条文上主要体现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利于推动司法机关有效的完成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同时也可以使部分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也使得部分刑事证据得到及时固定,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节约司法资源。但目前该制度单从立法上看还有些许的不足,需要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更好的落实该制度。

一、当前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

根据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指明只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才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对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都无法适用。当然除此之外,被告人死亡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为无罪的案件或者因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缺席审判制度。但面对繁冗复杂的中国司法实践以及相对缺乏的司法资源,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是相对较为狭窄,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我们需要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做进一步的利益平衡。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程序存在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缺席审判的前提条件要求的情形为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收到开庭传票和起诉书副本之后,仍拒不回国参加庭审接受审判。这一规定实施起来困难重重。不仅需要解决各种利益冲突,有些国家也许并不会配合法律文书的送达,而且这一规定要求有关办案机关需要明确知道犯罪嫌疑人准确的居住地点从而进行法律文书送达。同时,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根据该规定在开庭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之前故意变更居住地点,这样就能逃避法律制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目的就会落空,而且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罪犯具有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一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就应当重新审理。这一规定无异于给予通过缺席审判程序判决的罪犯不同于通过普通审判程序判决罪犯的“特权”。然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主要就是针对那些接到开庭传票和起诉书副本仍拒不回国接受审判的被告人,这些被告人一开始就蔑视法律权威,然而却享受到了此种“特权”,这无异于对法律公平原则的践踏。同时,由于该款规定赋予罪犯可以提出异议,促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权利,这样的结果可能就是人民法院在罪犯到案之前,无法依职权执行财产刑,毕竟在错案追究制度背景下,法官十分谨慎。因此只要罪犯拒不到案,法官就不敢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后果。另外,还可能存在由于无法执行回转而导致重审之后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造成尴尬局面。因为这一规定的束缚,可能通过缺席审判程序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反而因为这一制度存在,无端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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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适当扩大并限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

前文已经提到过当前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案件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我国人口众多,刑事案件量堆积如山,很多被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缺席审判制度适用范围适当扩大适用,可以改善这一状况。同时也要防止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过度适用,以防严重损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将被告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形适用于缺席审判程序。当事人出席法庭审理,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所以当被告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无法出席法庭审理时,法庭就应当停止审理。这一制度虽然很好的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出于社会公益考虑有所欠缺。被告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可以考虑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当然在执行阶段,对于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人身刑应当等到被告人恢复诉讼行为能力后再进行执行,而财产刑就可以要求执行机关按照法律判决文书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2.将被告人主动要求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情形适用于缺席审判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申请缺席审判,可以给予容许,但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适用前提可以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或者案件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在这两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具备委托了辩护人,非未成年人的条件主动申请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可以准许,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准确告知其缺席审判具体内容、程序以及部分权利的丧失情况。

3. 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明确排除在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情形之外。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法益)的刑罚方法,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罚。2012年10月9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提出,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显然可见,如果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适用缺席审判制度,严重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立法的本意,并且是及其不人道的。另外国际上规定了死刑不引渡,如果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在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引渡回国,这就与设立缺席审判制度的追逃目的相违背。所以,要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明确排除在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情形之外。在缺席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时,要及时中止审理。

(二)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适用程序存在的不足

1.增加公告送达的方式。前文提到对送达规定的不足,严重影响办案效率,甚至导致缺席审判制度无法落实。当今通讯技术发展迅猛,可以为送达提供更科学的方式,在互联网时代,只要在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告足够长的时间,比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网站固定位置公告一定的时间,并以其他适当方式告知对方有这样一份公告可在该网站查询到,就推定犯罪嫌疑人已经知道开庭审判的日期和地点。

2.限制被告人的异议权。我们可以从被告人异议权的效力方面对其进行限制,规定被告人对生效的缺席判决提出异议只是对被告人缺席案件重新审理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样才能保证缺席审判的成果得到有效的执行。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邓思清.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J].法学研究,2007(3):110-112.

[3]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王鹏(1994.09-),男,合肥市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8级法律(法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论文作者:王鹏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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