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促进个人收入分配公平_收入分配论文

论税收促进个人收入分配公平_收入分配论文

论运用税收手段促进个人收入分配公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论文,收入分配论文,公平论文,手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分配格局的变化,我国居民的个人收入迅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在居民个人收入总额增长的同时,居民之间收入水平的差距也在逐渐拉大,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一问题正在引起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本文拟就运用税收手段促进个人收入分配公平问题发表笔者的见解。

一、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个人收入分配公平的含义应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市场意义上的公平,简称为“市场公平”,指在个人收入分配过程中,收入的多少应与个人投入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及其所产生的效益相称,等量投入及效益取得等量报酬,高投入高效益者才能获得高收入。这是与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一脉相通的,主要靠完善的市场分配机制来实现。二是社会意义上的公平,简称为“社会公平”,指在“市场公平”的基础上,国家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对个人收入予以必要的调节,以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使个人收入的差距保持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这主要靠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实现。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个人收入分配上应当兼顾“市场公平”与“社会公平”。一方面要承认多劳多得,多投入、高效率者多得,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保护劳动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又要适当地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避免社会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里而使大部分人陷于贫困,以便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不均衡性已经表现得十分明显。有调查资料显示,199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上升到0.4343[①],不仅高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而且超过了美国和日本。世界银行发布的《1995年世界发展报告》提供的数字表明,我国20%最高收入家庭的收入占全部家庭收入的百分比与20%最低收入家庭占全部家庭收入的百分比相比,相差达6.53倍[②],其差距之大也超过了许多发达国家。

对于导致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不均衡的原因,应做客观分析。首先,我们不能否认,我国的高收入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通过辛勤工作致富的,是由于多劳而多得或因多投入、高效益而多得的。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国家的法制建设没有完全到位,市场没有发育成熟,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尚未真正形成,市场分配机制不够完善,致使市场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公平尚难真正实现。一方面,某些企业和个人利用法律上的空白或疏漏、价格双轨制及行业垄断等非正常因素获得高额收入,因此出现了一些暴利行业、企业和高收入群体。而另一方面,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向现代化企业“转轨”过程中遇到了重重困难,企业活力不足,效益不佳,甚至停产或破产,导致职工收入水平下降或下岗、失业。加之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近年来沿海与内地、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等因素,使我国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日渐突出。如果任其照此趋势发展下去,不仅有悖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而且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为此,国家应不失时机地运用各种有效手段,促进个人收入分配公平的实现。

二、运用税收手段促进个人收入分配公平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下,解决个人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基本途径,一是完善市场分配机制,实现市场意义上的分配公平;二是加强政府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直接调控,进而达到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公平。而税收作为政府所掌握的最有力的政策工具之一,无论在促进市场分配机制的完善还是在直接调节个人收入方面都应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对运用税收的手段促进个人收入分配公平的设想是:

(一)运用税收杠杆校正市场的缺陷,促进市场分配机制的完善

“市场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而“市场公平”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完善的市场分配机制。我国目前的个人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分配机制不完善而造成的。市场发育不成熟,企业缺乏进行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使不同行业之间盈利水平相差悬殊,从而导致不同行业从业人员收入差距过大,是造成目前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应针对这一问题,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企业的盈利水平,校正市场的缺陷,排除外部因素对企业利润水平的影响,促进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消除暴利行业,完善市场分配机制,使不同行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收入都与其效率相一致,将等量的劳动和资本投入不同行业能够得到大体相等的收入,实现市场意义上的分配公平,并为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公平提供基础条件。为此而应采取的具体措施是:

1.完善流转税制度,调节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由于流转税通常按不同产品或行业设置税目、税率,对同一产品或行业实行同一税率,对不同产品或行业则可根据其各自的盈利情况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而分别采用不同税率,因而流转税在调节不同产品和行业的利润水平方面具有十分显著的效果。根据这一道理,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我国的流转税制度,主要是根据目前不同行业的盈利水平和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当地调整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收负担水平,强化税收对不同行业盈利水平的调节作用,从而消除或缓解不同行业之间利润水平相差悬殊的现象。

2.完善资源税和土地使用税制度,调节企业的级差收入。在现实经济条件下,企业盈利水平高低不仅取决于其内部主观因素,而且还受着外部客观条件的影响。比如,对采掘业等特殊行业来说,自然资源条件差异是影响企业盈利水平的重要条件;而对任何企业来说,它所处的地理位置的优劣对其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影响。优等的自然资源和优越的地理位置可以给企业带来丰厚的级差收入,使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望尘莫及,无法与之进行平等竞争。从理论上讲,对上述级差收入可通过课征级差资源税和土地使用税加以调节。但我国现阶段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较窄,只包括矿产资源和盐业资源,对森林资源、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尚未课征资源税;土地使用税仅限于在城镇征收,而且税率偏低。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着我国资源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级差收入的调节范围和力度,影响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应相机扩大资源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在近期内可考虑将森林资源和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展到农村地区的非农用土地,并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加大不同等级土地之间适用税率的差距。以便扩大税收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调节范围,增大调节力度,最大限度地消除外部客观因素对企业盈利水平及个人收入水平的影响。

(二)运用税收杠杆,从不同方面调节个人的收入

从国外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的实践情况来看,税收杠杆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一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国家手中;另一方面是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然后再通过支付社会保险金和社会救助等方式对失去收入来源者或低收入者给予援助。从而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社会意义上的个人收入分配公平。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难以满足政府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个人所得税开征时间较短,在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其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发挥得还都欠理想;财产税属于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国外普遍征收而且又能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发挥特殊作用的遗产税和赠予税目前在我国都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开征问题虽在拟议之中,但迟迟未能付诸实施,社会保障基金仍采用由各地区或部门收费的方式进行筹集,筹资效果不佳,严重地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借鉴国外的经验,面对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我们也应当综合运用税收杠杆从不同的方面去调节个人收入,努力促进个人收入分配“社会公平”的实现。为达到这一目的,不仅要对我国的现行税种进行调整和改革,而且有必要开征一些对个人收入具有特殊调节作用的新税种。具体措施应包括:

1.进一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直接调节。个人所得税以当期发生的个人所得为课征对象,对个人收入具有最直接的调节作用,是政府用以调节个人收入的最重要的经济杠杆。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仅有十几年的历史,在此期间几经改革调整,收入逐年增加,呈现出不断发展的可喜势头。特别是199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全国收入总额首次突破百亿元大关,达到120亿元。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存在着不少缺点,主要表现在:(1)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属于勤劳所得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属于非勤劳所得性质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偶然所得”采用相同的税率,未能进行区别对待,有悖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不利于个人收入分配公平。(2)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进行汇总。这种税制模式虽然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但却难以确定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总体负担能力,很难充分体现“量力负担”的税收原则,税收负担不够合理。(3)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课税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不仅无法顾及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状况的差别,而且难以适应通货膨胀情况下生活费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从而会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也容易加重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此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还比较低,征收管理基础条件也比较差,加之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淡薄,个人所得又多以现金支付,比较隐蔽、分散,致使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严重,相当一部分高收入者逃避了纳税义务。这不仅减少了国家应得的财政收入,也使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

上述情况表明,必须进一步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征收管理水平,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及其征收管理制度的改革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按照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重新调整不同所得项目的适用税率,使非勤劳所得的税收负担重于勤劳所得的税收负担。以便适当限制非勤劳所得,抑制“食利者”阶层的财富积累速度。二是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平时先对个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分别计算征税,年终再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按照累进税率综合计税,切实体现“量力负担”的原则,使收入多者多纳税,收入少者少纳税,强化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功能。三是改进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生计费用扣除方法,使费用扣除能够比较充分地考虑不同纳税人家庭状况的差别,如纳税人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由纳税人赡养的人口多少等,并使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以适应通货膨胀对生活费用支出的影响,切实保障工薪阶层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降低其税收负担。四是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应建立居民个人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的支付单位双重纳税申报制度;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和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并建立银行存款“实名制”和居民个人收入及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供完善的配套条件,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果。

2.及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抑制个人财富的积聚。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征对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国家通过征收遗产税从遗产中抽取一定的份额,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可以限制财产继承人不劳而获,抑制私人财产的积聚。因此,它在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造成的矛盾,促进个人收入分配公平方面,具有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赠予税是对财产所有人赠给他人的财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征收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所有人为逃避遗产税而在生前将自己的财产赠给亲友。它实际上是与遗产税相配合的一个辅助税种。我国曾在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要开征遗产税,但因条件所限,一直未能开征。目前,我国私人财产的拥有量和财产继承额明显增加,为遗产税提供了税源。而另一方面,个人收入分配的不均衡性也使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开征显得十分必要。因此,我国应当及时地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使之在调节个人收入,促进社会财富分配公平,以及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3.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增加社会对贫困者的物质援助。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竞争是无情的,它既可以成就一部分人的事业,使之获得很高的收益;也会使一些人遭受失败,蒙受经济损失甚至陷入贫困。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可给予缺乏竞争能力者或贫困者一定的物质援助,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对于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公平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是靠充足、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支持的。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法不够规范,约束力较差。在筹资过程中遇到很大阻力,企业拖欠、拒缴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比较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职工一旦下岗或失业,往往会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必然会加大贫富差距,引起社会矛盾。从国外的情况看,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有60%是采用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而且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社会保障税比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具有更强的约束力,而且简便易行,适合于我国的管理水平。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地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此改革我国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使贫困者得到必要的物质援助。这对于缩小贫富差别,实现个人收入分配公平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在此应当指出,本文强调运用税收手段,促进个人收入分配公平,并非意味着这是实现个人收入分配公平的唯一手段。由于造成个人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对这一问题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规范竞争行为,理顺价格体系,促进市场健康发育;调整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建立有效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努力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加速企业现代化进程,尽快扭转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的局面等,都是实现个人收入分配公平所必不可少的条件。舍此,而单靠税收手段,其效果毕竟是有限的。

注释:

[①]、[②] 引自葛霖生:《关于收入分配的国际比较》,《世界经济研究》1996年第2期。WW孔祥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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