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闻传播法研究综述_法律论文

2011年新闻传播法研究综述_法律论文

2011年新闻传播法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685(2011)07-0006-07

2011年,依然是中国新闻传播法研究高产出的一年。根据“中国期刊网”等相关数据库的检索,2011年有关新闻传播法的研究论文共有上百篇,此外还有相关专著的出版。这些研究,可以归纳为新闻传播法制史研究、新闻立法问题研究、新闻(言论)自由问题研究、传媒与司法问题研究、新闻传播权利研究、新兴问题研究等6大方面。研究对象上,2011年的研究基本延续了往年的重大主题,同时对微博表达权、新闻纠纷解决、媒体侵犯安宁权等新兴问题提出了思考。

新闻传播法制史研究:近代古代都有涉及

新闻传播法制史研究一直是新闻传播法研究中相对薄弱、有待强化的重要领域。就目前整体态势而言,近代新闻传播法制史研究较多,古代新闻传播法制史研究相对较少,2011年的研究也大致反映了这样的态势。

近代史研究方面,有研究者先后推出了《晚清新闻法制的诞生及其社会影响》、《继受与转型:民国初年的新闻法制》、《北洋政府的新闻立法活动》、《管窥袁世凯政府的新闻法制》、《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新闻法制及其当代意蕴》等系列文章,这些文章在黄瑚、马光仁、倪延年、陈建云等学者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地阐释和细化,分析了不同时期不同政治状态下新闻传播法制的主要内容和时代特征。有学者通过第一手的文献整理,专门考察了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香港地区新闻法制的历史,对1841-1997年期间港英当局新闻法制演变的具体内容、前因后果以及影响作出梳理,是一项不可多得的研究。①

古代史研究方面,《秦朝不当言论罪之研究》和《宋代报纸处罚机制考证》是两篇值得关注的成果。前者考证了秦朝不当言论罪的立法实践、立法特点和历史影响,特别指出“秦朝继受了先秦时期的言禁法令……在商鞅变法时期‘燔诗书而明法令的基础上,秦朝颁布《挟书令》、《焚书令》,并制造了著名的‘焚书坑儒’事件,从而使挟书罪、偶语诗书罪、以古非今罪等不当言论罪名极具有‘秦朝特色’,其他不当言论罪因被后世所继承而成为中国言禁制度的源头”。②后者考察了宋代报纸处罚机制的基本原则、体系和执行方式,指出了宋代报纸处罚机制的开创意义以及对元明清各朝新闻控制的深远影响。

2011年,古代新闻传播法制史研究数量不足,但是以上研究都是开创性的。巧合的是,这两篇文章都属于“传播禁止”这一命题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两篇文章都反映了传播禁止作为一种国家的刚性管理,常常与刑法罪名相结合的状态,体现出当权者权力意志的专制性质。

新闻立法研究:新闻立法正当其时

2011年5月8日,在京召开的“法律与传媒高峰论坛暨岳成网开通仪式”上,法学泰斗江平先生提出的“新闻立法很有必要”的观点再次引发了学界有关新闻立法的讨论。2011年8月25日,展江作客网络访谈时也谈及了新闻立法的一些深刻话题。

我国新闻立法的呼声,30多年一直没有断过,但为什么一直没有专门的《新闻法》。有学者认为问题之所在,是存在“(1)负面新闻等于负面效果;(2)要帮忙,不要添乱;(3)外国没有新闻立法,新闻事业发展得也很好;(4)中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新闻事业照样发展;(5)还是不要新闻法好,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控制”等五大误区。③还有学者将学界有关新闻传播立法的意见划分为“力主派”和“暂缓派”,在实现途径上,划分为“行动积极”和“等待时机”两种进路。④还有学者在对西方新闻法产生及内容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下的新闻自由是中国新闻法立法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证。⑤

从2011年有关新闻立法的研究来看,一个总的趋势是期望形成以专门法为骨干,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合的新闻传播部门法体系。并且,这种期望是谨慎的,许多研究者都提到社会制度、国情差异、权利义务、新闻自由等因素都要视具体情况在新闻立法中予以充分考虑。

新闻(言论)自由问题研究:横跨中西不断深入

新闻(言论)自由,一直是新闻传播法研究的重点对象。从2011年的研究来看,有关新闻自由的探讨在范围上横跨中西,许多文章很有深度。

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作为新闻自由体系中的重要方面,不少研究者将目光对准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的历史考察。有学者从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的细致研读来推敲马克思新闻自由观及其自由报刊思想的局限性。⑥还有学者讨论了第二国际的新闻自由观,厘清了其“新闻自由是社会各阶层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一观点与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一脉相承的实质。⑦

《世界新闻报》的“窃听门”事件给予了中国学界再次管窥西方新闻自由的机会,亦有不少论文参与探讨。典型的观点如一位学者透过事件的提醒,“西方新闻自由在理论上虽然不断得到修正调整和完善,从绝对走向相对,但现实中的新闻自由权却被媒体及其记者肆意滥用,政府和媒体之间存在着政治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博弈,人权和公信力成为政府和媒体追求利益过程中最大的牺牲品,完全依靠新闻业的自律而缺乏社会他律的媒体监管机制,最终将是一条走不通的新闻改革与发展之路,西方社会政治体制下的新闻自由的理念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及其困境难以协调和解决”。⑧

有关西方新闻自由的探讨,除“窃听门”事件,还有英国新闻自由的限制、美国政治言论自由限制、英国诽谤法改革趋势、瑞典民主社会党人新闻自由理念等相关论述,这些解读也进一步丰富了对新闻自由问题的探讨。

传媒与司法问题研究:亮点不多有待创新

传媒与司法两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和新闻界共同关注的热点,并随着轰动性司法个案一次次成为双方讨论的热点。2011年,也不例外。

2011年“药家鑫案”中,“传统媒体的导向性舆论削弱了网络的影响力,一定程度上湮灭了网络情绪化舆论的火药味,舆论分化的态势为司法一定程度上超脱于舆论压力创造了空间……舆论没有绑架司法,未能形成媒介审判的格局。司法也从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综合考虑,实现了司法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性正义”。⑨可以说,出现这样的进步,应该是多年来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积极做好自我的一种表现。

来自法学界的三篇文章成为今年传媒与司法关系研究的亮点。第一篇是最高人民法院何帆的《美国如何限制法庭外言论》,文章推荐了美国司法体系对媒体有关司法报道、社论与评论的控制变迁和具体原则,此外,他翻译的《批评官员的尺度》一书中亦有不少有关传媒与司法的内容,该书展现了美国言论自由的司法抗争史;第二篇是复旦大学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指出中国许多“高曝光度案件”实际是复杂角力的结果,直接将传媒背后的民众,司法官背后为政者两个隐蔽主体揭示出来,并分析了五者之间的复杂关系,跳出了传统的“传媒—司法”的二元结构。第三篇是重庆大学吴如巧《传媒对司法程序的介入——负面效果、法律规制与制度构建》,该文从传媒介入司法的负面效果及现行法律规制入手,对我国合理构建传媒介入司法程序的方式提出建议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制度。

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此外2011年学界有关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探讨,大体上没有超越往年研究的范畴,学术上的创新点不多。

出现这样的原因,或许一方面在价值上,很难在言论自由与独立审判二者之间发生冲突时,作出简单性的抉择。另一方面,还与我国传媒与司法系统两者自身因素有关,如法官的媒介素养有待提高、媒体法庭采访准则不够健全、三方报道委员会没有设立、庭外言论限制缺乏规范等等,都成为制约传媒与司法关系发展进步的掣肘。

新闻传播权利研究:内容丰富重点突出

新闻传播权利研究,和往年一样,2011年的研究继续关注了采访权、知情权、匿名权和拒证权,并对著作权(又称版权)问题和新闻侵权问题作出了重点探讨。

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得到重视。在知识产权的三驾马车中,著作权与新闻传播活动最密切相关,新闻传播学界有关著作权(版权)的研究也是最多,如《浅谈报刊版权发展战略研究的意义》、《浅论新媒介传播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美国版权的合理使用与广播电视新闻报导》、《20世纪中美版权保护的比较与分析》,这些研究的范围从传媒媒体跨越到数字媒体,视角从一国跨越到中西比较,是一批颇有深度的成果。

新闻侵权研究中,不少文章从侵权行为的行为类型、归责原则、证明责任分配、抗辩事由、法理思考等角度进行了探讨和商榷。其中,侵犯名誉权依旧是2011年学界研究新闻侵犯人格权的重点,并随“《新闻记者》评点假新闻文章名誉权案”、“范曾名誉权官司”、“陆幽诉黄健翔案终审败诉”等案件展开。魏永征在探讨“《新闻记者》评点假新闻文章名誉权案”时,对“把事实和意见分开,批评性意见不属侵权,乃是审理名誉权案的一项重要原则”重点阐述,提出“完善这个原则,比起研究名誉权和事实陈述失实的界限,要求对微小失实给以宽容来,具有远为重要的意义,是表达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主要平衡点”。⑩这一论断,是对“报道和评论分开原则”的延伸,也是当下新闻界避免新闻侵权亟需注意的重点。

此外,针对重庆市公安局支持民警“双起”,有课题组探讨了公权力组织及公权力人物与媒介的关系,并就公权力人物主张私权利成立要件进行分析,指出公权力组织和个人“起诉”主张自身的私权利的行为并没有错,但需要注意起诉的条件,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11)2011年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批评性报道法律问题研究》一书,是新闻报道侵犯人格权问题研究的最新力作,该书针对批评性报道所涉及的侵权法律问题,围绕批评性报道消极评价依据与名誉评价之间的关联性;环境因素尤其司法环境、新闻从业者职业作风态度,对批评报道是否引发诉讼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失实侵权包括影响评价的主要事实要素失实、影响评价的细节事实要素失实、意见要素影响事实属性的把握等问题详细展开。(12)

从整体上看,学界2011年对新闻传播权利问题的研究数量最多,领域也相对集中,许多论见都很有深度。

新兴问题研究:数量不多价值重大

新闻传播法,无论是范围开拓,还是深度挖掘,都需要一批批创新性的成果来推动。2011年新闻传播法的新兴问题研究,尽管数量不多,但涉及的问题都很有价值,这也应当成为学界下一步继续研究的重点。

新媒体环境下个体化传媒的表达权及其规制是2011年研究中的热点。这一热点的形成,与2011年兴起的微博研究密切相关。有文章专门探讨了微博时代的表达自由,并提出微博用户表达权的顺利实现取决于微博公共领域是否能够消除“扭曲的传播”现象及构建“理想的传播情景”。(13)亦有文章对微博空间的表达自由应采取“微控制”——一种带有“群防群治”色彩的“表达权监护”,具体而言包括:(1)内容把关:限制微博表达权;(2)删除帐号:剥夺微博表达权;(3)自我把关:慎用微博表达权;(4)用户举报:质疑微博表达权;(5)网民公决:杯葛微博表达权。(14)还有文章就号称“微博第一案”的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袆侵犯名誉权案评点,提出在寻求言论自由和名誉权平衡的同时,要慎重行使限制言论自由的权力。(15)

因《世界新闻报》的“窃听门”事件,隐性采访又一次被学界关注。有学者细化下去,就隐性采访中卧底采访这一“打入对方内部”的特殊采访行为予以关注,并从美国食狮公司诉美国广播公司一案的判例出发,根据司法确定法律准则,分析青岛《城市信报》系列卧底采访中的法律隐患和记者安全问题,提醒媒体须谨记卧底行为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及周密的安全措施,而且是采访中的“最后一招”。(16)

新闻纠纷是新闻传播活动衍生出来的一种社会现象,现阶段主要表现为新闻官司。有学者提出,针对新闻纠纷,应当主要采取协议、调解等合意性方式解决,并将新闻调解前置新闻诉讼程序,这样不仅有助于减轻新闻纠纷当事人讼累、减缓法院诉讼压力,还有助于专业化、彻底地解决新闻纠纷,完善我国新闻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体系。(17)事实上,此前学界亦有关于新闻侵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探讨,但以非诉方式解决新闻纠纷,是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的,这种方式契合了目前司法潮流,也符合新闻传播活动的实际。

作为侵害人身权研究的薄弱环节,新闻报道侵害安宁权现象较少受到关注。有学者从安宁权应受保护的法治精神出发,详细分析了近年来部分调侃新闻与钓鱼报道侵害被报道对象安宁权的现象及其危害,主张新闻媒体应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安宁权,并应当在新闻实践中积极遵循若干自律准则。(18)可以说,这一研究在长期以来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之外首次讨论了安宁权这一法理所确认的人身权,意义重大。

此外,有学者关注了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对时事新闻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提出思索。(19)应当说,这一研究填补了往日著作权研究的空白。虽不是开创性的,却有着重要意义,也提点着新闻传播法研究在捕捉热点的同时,要对那些习焉不察的问题作出认真思考。

2011年,是我国新闻传播法研究继续深入的一年。仔细梳理上述的研究成果,可谓收获与问题并存。一方面,在新闻传播法制史研究、新闻立法问题研究、新闻(言论)自由问题研究、传媒与司法问题研究、新闻传播权利研究等领域都有新的研究突破,特别是微博表达权及其规制、卧底采访、新闻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新闻侵犯安宁权等探索都是极具意义的,但是也存在相当的问题,一是部分重要问题,宏观的如传媒产业的法律规范问题,微观的如新闻更正与答辩等问题,都没有涉及;二是相当一部分研究是往年成果的重复,创新性严重不足,特别是部分研究回避了具体问题,采取泛泛而论的方式,学术增量不大,这是专业领域研究的大忌,也是学界在以后新闻传播法研究中最应当警醒的地方。

注释:

①张晓峰:《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香港地区新闻法制的历史考察》,《新闻与传播研究》,2011年,第4期。

②穆中杰:《秦朝不当言论罪之研究》,《新闻爱好者》,2011年,第3期。

③肖峰:《论妨碍新闻立法的认识误区》,《媒体时代》,2011年,第3期。

④黄芙蓉:《新闻立法的回顾、比较与展望》,《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⑤张旭东:《西方新闻立法的启示》,《新闻知识》,2011年,第4期。

⑥王文竹:《亘古的新闻自由——从推敲〈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来解读马克思的新闻自由观》,《华中人文论丛》,2011年,第1期。

⑦卢家银:《人人自由——第二国际社会民主党人的新闻自由理念》,《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⑧沈正赋:《西方新闻自由的理想王国与现实图景——从英国〈世界新闻报〉“窃听门”事件谈起》,《当代传播》,2011年,第5期。

⑨慕明春:《法治与理性的胜利——对“药家鑫案”的舆论影响考量》,《当代传播》,2011年,第5期。

⑩魏永征:《把事实和意见分开——〈新闻记者〉评点假新闻文章名誉权案一审胜诉的启示》,《新闻记者》,2011年,第8期。

(11)《中国媒介传播“维德守法”状况及评价报告》课题组:《公权力拥有者主张私权利的限制与评价——从重庆公安局支持民警“双起”维权谈起》,《国际新闻界》,2011年,第2期。

(12)陈堂发:《批评性报道法律问题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

(13)王君超:《微博的表达权及“理想传播情景”的构建》,《中国出版》,2011年,第6期。

(14)王君超、郑恩:《“微传播”与表达权——试论微博时代的表达自由》,《现代传播》,2011年,第4期。

(15)魏永征:《对网上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有益探索》,《新闻记者》,2011年,第11期。

(16)阴卫芝:《卧底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风险》,《新闻记者》,2011年,第11期。

(17)李俊良:《新闻调解前置的可行性与现实意义》,《新闻爱好者》,2011年,第7期。

(18)蒙晓阳、李华:《调侃新闻、钓鱼报道与安宁权》,《当代传播》,2011年,第5期。

(19)曹丹:《论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新闻爱好者》,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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