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的责任是什么?_服务期论文

试用期内辞职的责任是什么?_服务期论文

试用期内辞职应承担哪些责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期内论文,应承担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

您好!我原是一家事业单位的职工,2001年4月离职后, 应聘到一家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乙方(指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指用人单位),甲方可据此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在服务期内辞职的,需按年均等分制进行赔偿,按服务期每履行一年,赔偿费用按比例递减。赔偿费用基数为15000元。

服务期期间,公司曾专门请有关专家对包括我在内的5 人进行了两周的培训。服务期内我们5 个同事都感觉到单位情况与应聘时的感觉出入非常大,我认为这份工作对我不是很适合,于是果断地在试用期内辞职了。

公司虽马上同意了我的辞职要求,但却要我交纳相应的费用,其中:(1)违约费15000元;(2)因为我是在招聘会上投的简历, 于是单位要我赔偿他们招聘会上出资的800元招聘费用;(3)相应的培训费约10000元(但是我与单位之间并没有什么培训协议)。

请问:公司以上要求是否合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该承担哪些责任?我是否有权拒付以上费用?

刘先生

答: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问题,很多劳动者在工作中都曾遇到过。现在,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答复,希望有助于您的问题的解决。

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不超过6 个月的考察期, 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 《劳动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您工作一段时间后,认为公司的情况对自己不适合,从而果断地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试用期内辞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呢?

劳办发[1995]264 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由于您辞职时尚处于试用期,单位要求您支付培训费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招收录用费的问题,劳办发[1995]264 号则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因此, 如果该单位在专门招收您的过程中确实花费了800元的招收费,您就应当依法承担; 如果属于招聘会上的摊位费,您则可以拒绝赔偿。

至于说违约金问题,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内的违约责任处理问题,但是根据〈劳动法〉第32条之规定,劳动者没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您完全有权拒绝支付15000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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