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报舆论监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_舆论监督论文

党报舆论监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_舆论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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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党报开展舆论监督的制约因素很多,致使有些党报舆论监督往往力不从心。在新的条件下党报舆论监督到底难在何处?面对这些难点,党报应该怎么办?

舆论监督难在何处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统得过死的弊端,不断地下放权力,为充分调动亿万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之相伴的是,不同的部门利益、区域利益和行业利益得以强化。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局部利益或个人私利,自觉不自觉地搞地方保护主义,小集团利益或地方利益成为躲避和对抗舆论监督的一种主要社会力量。有的被批评单位怕对存在的问题曝光影响自己的政绩,掩耳盗铃、捂住盖住问题以保面子。他们有的威胁记者,有的托人与记者“通融”,更有甚者,有些单位对记者反映的事实进行“反调查”,想方设法掩盖错误。正是有了地方保护这把“保护伞”,某些单位或个人才有恃无恐,我行我素。

二是面对新闻官司,记者心有余悸。这几年,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公众对舆论监督的期望值比任何时候都大。然而人们在感受舆论监督的力量的时候,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大有蔓延之势,就是新闻官司。一些记者、编辑一次次被迫站在被告席上,一些新闻单位的“老总”们也不得不将大量的精力耗费在没完没了的新闻诉讼之中,使得本就比一般性报道复杂得多的舆论监督实际成本无形中上升。新闻官司的增多,一方面体现了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体现了我国民主进程的成效;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在新闻方面尚无正式的专门法规,使新闻舆论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增加了难度。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新闻舆论监督侵权诉讼的过程中,所依据引用的法律条款主要是《民法》、《刑法》及相关的诉讼法。这些法律属于“普通法”,适用范围广泛,具有权威性,但由于不是“专门法”,难以兼顾新闻舆论监督诉讼的特殊性,在审理新闻舆论监督诉讼案件时,就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尽合理的现象。从近年来一些新闻官司的审理结果看,最终以被告记者及其所在新闻单位败诉居多。这当中,有少部分确属记者报道失实或因某种失误造成对原告的侵权而败诉。可是也确有不少是记者认定自己的报道事实准确无误(事实也确实如此),却因无法提供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明,而不得不败诉。有的官司即使打赢了,但旷日持久的诉讼,也折腾得记者们和新闻单位的负责人身心疲惫,以至于对正常的舆论监督退避三舍,不敢问津。很显然,动辄得咎、动辄被告上法庭的局面,已成为阻碍媒体更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一个显著问题。

三是进入市场,新闻传媒“投鼠忌器”。长期以来,党报作为一种非营利机构,国家包办,财政统包供给。为顺应市场经济需要,一些党报党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从此,这些单位也可以开展企业化的经营活动,获得经济利益,报纸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已经走向市场,程度不同地受到市场导向和价值规律的影响,面临着一个走向市场后如何谋求自身生存和进一步发展的问题。随着财政拨款比例的逐步缩小,新闻单位必须靠拓宽自身的经营渠道来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这就必然要和地方党政部门、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以及一些拥有实权的单位打交道,必然要争取广告客户的支持,必然要考虑报纸的发行(特别是自办发行的报纸)。而对这些对象实施舆论监督,新闻单位不能不瞻前顾后,对某些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就受到影响。

四是报纸传播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比电视开展舆论监督更难。大凡有侵犯公众利益倾向的权力机构和个人总是将自己的行为变得十分隐秘,总是以各种手段阻挠包括新闻记者在内的公民了解政策酝酿过程以及政策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但是目前我们的党报记者调查采访主要还停留在文字记载上,主要通过采访群众、询问目击者所做笔录获取素材和证据。有些素材和证据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被采访者记忆的不清,被采访者受到威胁、利用或其他原因,变得模糊不清。这样下去的后果只能是党报记者谨小慎微,如履薄冰,做不到像法院判决书一样将抗辩双方理由一并罗列、用词准确无误,就绝不敢发稿。而电视记者采访则借助声音和图像传播手段,具有形象、真实、直观、生动的特点。由于其获取的信息具有较强的真实性、现场感,在开展舆论监督时具有独特的优势。报纸在这些方面则有自身的局限。

怎样应对舆论监督难

江泽民同志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指出,对消极腐败现象也要进行批评和揭露,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于新闻媒体特别是党报来说,是题中应有之义,是一项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是实现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不认真履行舆论监督职能,就是失职。在新的形势下,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分析难点,正是为了有效地解决问题,趋利避害。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做好新时期党报舆论监督工作,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走出误区,支持党报开展舆论监督工作。首先要走出“添乱”的误区。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同志特别是某些负责同志,往往认为新闻舆论监督、批评报道是“添乱”。实际上,积极的、实事求是的舆论监督,不但不会给一个地方或单位的工作带来麻烦,而且只会促进被监督者在批评中反思,从而促进各项工作。如果一味护短,怕揭伤疤,只会养痈遗患,给工作带来更大的麻烦,更大的损失。其次要走出“抹黑”的误区。一些同志认为,新闻媒体批评了他那个地方或部门的一个下属单位或个人,就是给他那里抹了黑,家丑外扬。于是,找领导打招呼,或者托人说情,或者自己出面,以种种理由阻止新闻单位披露。党报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耳目,开展舆论监督工作是党的需要,是人民的需要。党政领导机关要有“请人打扫卫生”的姿态,满腔热情地关心和支持新闻单位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要坚持原则,主持公道,真诚欢迎监督,认真改进工作;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及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要以积极的态度支持党报搞好舆论监督工作。可以说,有敢于承认不足、欢迎他人指出并且帮助改正不足的勇气,是一个领导者清醒、成熟的标志。

运用法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闻侵权的司法解释,有两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即新闻单位对发表的稿件负有审查核实的责任,审查核实发表的稿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失实。据此,新闻单位和记者首先要有证据意识。现在新闻单位在法庭上常常拿出大量的采访记录,但很少有被采访人的签名或其他佐证,这样庭审时当然被动。党报记者在采访时注意不仅要有文字记载,还应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将一些重要的材料证据固定下来。其次,要将审查核实的过程用书面方式保留下来。目前新闻单位在使用通讯员来稿中遇到官司的情形比较多,在法庭上法官往往会问新闻单位有没有审查核实。司法解释中规定媒体对刊发文章有审查核实义务,但属于什么程度上的核实并未明确,如果新闻单位投入大量精力对所有稿件进行“确保无误”的审查,肯定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立法中应明确媒体审查责任是对作者履行职责活动程序上的审查,记者写出抨击、揭露、批评性质的报道,只要没有违背事实,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都应受到保护。

实行新闻宣传和经营活动严格分开,确保正确舆论导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党报面向市场,这就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但是,党报作为党和政府的舆论工具,其本质属性又决定了我们决不能以此为理由,回避乃至放弃新闻舆论监督。要走出这样一种两难境地,十分关键的一条,就是党报内部要坚决实行宣传与经营分离。为保证报纸的客观、公正,应严格实行新闻宣传与经营分离,两分离并不是搞成办报经营两张皮,而是指体制、机构、人员和操作方式的分开,但宣传与经营的目标高度一致,做到搞宣传的人有经营意识,经营者也要有宣传意识。经营部门如广告、发行等部门分离后则可以放开,发展产业壮大实力。但新闻主业要保持独立,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以减少不必要的牵连,有效地排除各种干扰,顺利地实施舆论监督。

给正当的舆论监督法律上的保护。舆论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批评、揭露,某些被批评者、被揭露者往往心怀忌恨,于是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新闻官司迭起,“告记者热”不断升温。这其中不乏新闻报道失实侵犯公民权益的官司,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被批评者、被揭露者不顾事实,仅仅抓住报道中的几个词、几句话,便无限上纲,把新闻单位推上被告席。由此看来,给正当的舆论监督以法律上的保护十分必要,对正确的舆论监督随意提起“侵害名誉权”这种恶意不实诉讼,许多国家司法当局有权令其对新闻单位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并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和令其向被告赔偿损失。而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具体的规定,恶意不实诉讼给被告造成损失,其行为的性质应属侵权,侵权在我国法律中是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考虑建立诉讼侵害赔偿责任制度,以使恶意不实诉讼给正当舆论监督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到最小。就人民法院而言,在立法部门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不应以“没有具体规定”为借口而对恶意诉讼行为听之任之,应对滥用起诉权侵害舆论监督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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