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稳定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践_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论文

构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稳定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践_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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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0年来,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深圳实际,勇于探索,大胆实践,积极稳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形成了覆盖范围比较广泛,保障项目比较齐全,资金运作良性循环,社会化程度较高,法规制度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合法权益,减轻和解除了企业和职工的负担与后顾之忧,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践证明,深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良好的,对深圳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历程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初期,劳动保险基本沿用解放初期“企业自保”的传统方式,全部保障项目均由企业承担,职工个人完全依附于企业。这种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减轻职工的生活困难,解除其后顾之忧,促进生产,安定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深圳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有的保障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多头管理、政事不分、机构重叠、筹资渠道单一、个人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给政府和企业带来了沉重的包袱;覆盖面仅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局面阻碍了深圳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社会化程度低、企业负担畸重畸轻的现象影响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实施。这种局面既违反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又不利于企业发展,最终达不到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目的。因此,改革旧的体制,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深圳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改革的内容来看,大体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

1.单项社会保险建立阶段(1982~1988年)

在这一阶段,深圳主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不同用工形式分别采取措施,从单项改革起步,逐步拓展配套,进而突破“企业自保”的传统模式,实行社会统筹,形成新的社会共济机制。1983年初,成立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公司,着手对全市社会劳动保险业务实行专业管理。同年11月,深圳市政府颁发了《深圳市实行劳动保险暂行规定》,对全市不分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工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了职工劳动保险基金;1985年7月,深圳市颁发了《深圳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开始实行退休基金的社会统筹;1987年1月,为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深圳市政府颁发了《深圳市临时工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1987年11月,颁布了《深圳市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至此,一个覆盖各类劳动者、社会化程度较高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形成。

2.社会保险综合配套阶段(1989~1994年)

从1989年开始,深圳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其指导思想是,从深圳的实际出发,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充分利用深圳人口结构比较年轻、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有利条件,克服传统保障体制机制上的缺陷,积极探索社会保险的新路子。1992年8月,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法规《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和《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在全国首创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建立了全市基金、待遇一致的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了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统一领导,市劳动、卫生等部门参与,市社会保险局和医疗保险局分头执行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1993年12月,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这些政策的制定,构成了特区新型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3.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阶段(1995~1999年)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圳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1995年,深圳市首先在南山区进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8月,深圳市政府通过并颁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将原市社会保险局和市医疗保险局合并,组建新的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了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1996年5月,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确立了社会共济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统一了各类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1996年10月,《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出台,1997年6月,深圳市政府又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1998年10月,深圳市人大颁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深圳市人大通过并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1月,市人大对《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一系列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深圳市社会保障工作从此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等特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深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线,深圳新型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首先是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突破并深化的。

1992年5月,《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正式发布,标志着深圳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拉开了序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和个人共同按工资的21%缴交养老保险费,其中16%记入个人帐户,5%进入共济基金,职工退休时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领取养老生活费。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并设立个人帐户,把缴交社会保险金的义务与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鼓励多劳动多贡献,多积累多保障;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责任,改变了以往社会保险完全依赖国家和企业的观念;根据职工改革前原有工龄计算“比例退休金”,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

这项改革,创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均衡了企业的保险负担,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范围。改革的重点在于通过制度的创新,打破所有制界限,实现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兼顾效率和公平,形成了促进社会资源的节约和保障资金的预筹积累新机制,社会保障成为人人支持、人人受益的社会事业。但这项改革的最大问题在于偏重效率,忽视公平。企业负担依然较重,共济基金也不能维持收支平衡,同时,政策本身易受工资波动的影响,新旧制度衔接不平稳。

1996年5月,在总结前10多年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两个低于”(社会保险费率要低于以前水平,低于全国水平)原则,根据深圳的实际情况,对已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化改革。一是降低了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1%降低到19%,其中6%记入共济基金,13%记入个人帐户,减轻了企业负担;二是规范了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保险政策,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三是以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为主计发养老待遇,较好地贯彻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实行共济基金以支定收、个人帐户实帐积累的资金运作方式,实现基金运作良性循环;五是建立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使退休职工享受深圳市经济发展成果的基础上,保障了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

1997年6月,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凡是经济效益好,已经参加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工龄、贡献和工作岗位等因素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旨在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提高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1998年10月,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至此,一个多层次、社会化、制度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成。

从总体上看,深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个人帐户与社会共济相结合的个人帐户实帐积累模式,实现了新老制度的平稳衔接,有力地保障了退休职工的生活。实践证明,新制度运作是正常的,改革是成功的。截止1999年底,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8万人,户籍职工参保率达96%,积累养老保险基金46.18亿元,其中个人帐户积累35.33亿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的用于患病、受伤、年老的治疗费用、服务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

建国以来,我国各类企业职工长期实行劳保医疗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这两项制度对于保障职工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极大的缺陷。一是由于企业规模不同、效益不同、职工队伍年龄结构和健康状况不同,医疗费用的负担很不均衡;二是这种制度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越来越多,企业和国家的负担越来越重,最终使国家、企业和职工都受到损害。这种制度显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1992年5月,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全市统一的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实行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企业按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交职工医疗保险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9%(含工伤医疗费)缴交职工医疗保险金,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由单位按10%缴交医疗保险金。

2.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待遇。实行“定额内节余有奖,超定额少量自负,自负总额适当控制”的支付办法。

3.医疗保险以记帐方式支付医疗费用。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以记帐方式结算,属本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以现金支付。

这次改革统一了基金管理,实行互助互济,使所有职工都能享受医疗保障,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但在鼓励节约、减少浪费的方法上尚不健全,漏洞较多,医疗保险基金运转困难,保障能力不断减弱。

针对这种问题,1996年5月,经过3年的实践探索,并在南山区试点的基础上颁布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调整了有关医疗保险的形式和内容,使其更加合理。

1.实行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深圳的实际情况,把医疗保险分为综合医疗保险(包括门诊、住院)、住院医疗保险和特殊医疗保险三种形式。其中具有深圳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下同)的在职职工,应当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9%,单位负担7%,个人负担2%。离退休人员按其月离退休金的12%由财政、单位或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全额缴交。暂住户口职工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费由暂住职工所在单位或失业保险机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参加特殊医疗保险,由财政、用人单位或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按其月离退休金的12%全额缴交。

2.建立个人帐户与共济基金。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和风险备用金后,由市社保局分别存入医疗保险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在职职工个人缴交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交部分的一部分(45周岁以上60%,45周岁以下50%)记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退休人员按上年度退休金的10%提供启动资金,记入个人帐户。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设立个人帐户。

3.制定新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具有深圳户口的职工,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住院基本费用由共济基金支付90%,个人现金支付10%;个人帐户用完后,超过部分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以内的,全部由个人自理。超过10%以上的部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就诊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三级医院,共济基金和个人分别支付65%:35%,二级医院为70%:30%,一级医院为75%:25%;参加住院保险的员工,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共济基金支付90%,个人现金支付10%,门诊费用自理。

4.健全约束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对参保人的约束,市社保局会同市卫生局共同制定医疗保险基本用药清单,严格限制超范围用药。对于未经市社保局批准进行特殊医疗检查的、或到非约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市社保局有权拒付有关费用;二是对医疗单位的约束,市社保局与约定医疗单位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约定医疗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全体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受费”的原则,配合市社保局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

深圳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实现了医疗费用过去由公费报销、单位承担向现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转变,有效地遏止了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基本实现了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双节余。截止1999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达58万人,户籍人口参保率达86%,节余金额达0.7亿元,保证了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失业保险就是对有劳动能力并且有就业愿望的社会成员,当其因非自愿原因暂时失去工作,经济收入中断,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救济和物质帮助,以保证其生活的需求,并为失业人员的培训、就业创造机会和条件。

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们一直实行“低工资、广就业”政策,基本上没有也不承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失业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失业问题越来越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建立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已成为改革企业制度和劳动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同年10月,深圳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了专门机构,开展职工失业保险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和酝酿,1996年11月,深圳市人大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其主要内容包括:

1.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险范围。条例规定,凡在特区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交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为其交纳失业保险费。

2.确定了新的缴费标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每月缴交的失业保险费,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乘以本单位员工人数再乘以一定比例。该比例由市政府根据特区就业状况、国内生产总值、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

3.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失业员工的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促进再就业经费以及失业保险管理费等费用。

4.规范了失业员工的待遇。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其参加工作和交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最长为24个月。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员工,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延长失业救济期限直至退休时止。此外,失业员工还可在参加转业训练、职业介绍及生产自救方面获得必要的帮助,以提高自身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

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把失业保险与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在就业服务结合起来,在营造企业改革的宽松环境,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和再就业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到1999年底,全市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75.4万人,参保率达90%,失业率为2.45%。

(五)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并为因上述两种情况导致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后的一段时期,职工的工伤保险基本沿用了国家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暂行条例》中有关因工伤残条款。1978年,国务院下发国发104号文件对某些章节做了一些修改,在伤残待遇上有所提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深圳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工伤保险已很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一是企业自保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影响保障能力的提高;二是办法不完备,待遇偏低,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三是企业之间待遇不统一,实际支出混乱;四是覆盖面窄,仅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实行,绝大多数企业及其员工未纳入保障范围。从1984年开始,深圳就开始着手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进行调查研究,1990年4月,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经过3年多的实践,1993年12月深圳市人大通过并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1994年11月深圳市政府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这一保险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建立社会化工伤保险制度。通过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保障职工伤残后的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抚恤。统筹基金按特区各行业工作性质、劳动条件、危险程度,兼顾社会互助原则,分别确定各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最高为本单位工资额的2.5%,最低为0.8%。

2.明确享受工伤保险的范围。对工伤保险支付的各种致病、致伤、致残的原因进行确定。

3.确定新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是调整工伤补偿金和补助金,把过去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享受长期待遇的单一形式,改为实行一次性补偿和长期支付待遇的形式,使之与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用工形式的要求相适应;二是调整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待遇水平较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

4.制定了职工工伤评残标准和等级。1993年6月制定的《深圳市职工因工(公)负伤与职业病评残标准》,将过去简单化、原则性的工伤评残标准标准化,形成了一套比较切合实际、适用性较强的伤残等级,并辅之于相应的保险待遇,保证了待遇的公平合理。2000年1月,深圳市人大对《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明确了管理部门;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2000年1月,深圳市人大对《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明确了管理部门,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鼓励安全生产,同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深圳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对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起到了巩固和促进效果。对于促进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安定、促进生产力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到1999年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达202.24万人,户籍职工参保率达92%。

(六)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特区成立以来,在短短的20年间,常住人口从最初的31.41万增加到1999年的405万。面对成倍增长的人口,深圳市建立了符合深圳实际,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住房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短期内迅速膨胀的人口的居住问题。

特区建立初期,深圳依然沿用国家“企业为主,福利为主,实物分配”的住房政策,很快这种制度遇到了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的难题:企业负担沉重、分配不均、建房资金萎缩。80年代中后期,住房制度改革已列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

1988年6月,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通过“大步提租,鼓励买房”政策和“两种渠道”“三种价格”的住房分配与供给制度,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低租金、福利制”模式,打破了实行了40多年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加速了住房的商品化、货币化进程。购房者拥有了对所购住房的占有权、使用权乃至所有权、收益权,加之多种经济成分的迅速发展和私人置业者的大量增加,大大促进了深圳房屋产权的商品化、私有化和多元化。

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一开始就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低工资、高福利”的收入分配模式,打破了我国施行了40多年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实行住房的商品化、货币化及住房建设、分配的社会化,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打下了基础,为全国的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自房改以来,深圳市住宅局共完成住房投资近40亿元,提供住房3万多套,解决了10多万人的住房问题。特别是近几年,住房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每年建房数量稳定在7000套以上,极大地缓解了深圳市的住房压力。到1999年底,深圳已通过房改出售安居房15.85万套,回收售房资金133亿元。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经验

(一)面向全社会的统一社会保险制度

面向全社会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有两重含义,一方面是指管理制度、保障方式和办法的统一,另一方面是指社会全体成员都能享受相应的保障。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覆盖国有单位,即使改革后一段时期依然如此。9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总体经济效益低下,所吸收就业职工占城镇新就业职工总量的比重逐年下降,1995年以后,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开始出现负增长,而其他经济成分企业所吸纳的就业人数显著增加。这种“高福利、窄覆盖”政策,与深圳特区迅速变化的所有制结构格局和各类经济成分的迅猛发展形成严重的背离,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发展,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社会保障改革一开始,深圳就把面向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做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1992年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到1996年的深化改革,无论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是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仅包括深圳市户籍(含蓝印户口)职工,而且包含了广大的非深圳户籍职工。尽管具体保障程度上有所差别,但这是根据全国的政策环境联系深圳的实际作出的符合深圳发展需要的决策。这项政策打破了所有制界限,使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了保障,其意义不仅在于防范、抵御风险的能力得到提高,更重要的是创造了良好的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了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和企业制度的改革,与特区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相互配套,促进了特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深化过程中,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保障与企业的基本保障统一起来,通盘考虑,实行同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基本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两者分别建立补充保险制度。这种作法,对于探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保障新体制,促进公务员制度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统一,是新型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1995年,按照行政管理与业务经办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原则,深圳进一步改革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一是建立了“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次的管理架构。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作为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政策法规,统一领导;社会保险管理局作为执行机构,具体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财政、审计部门严格审计监督。决策、执行、监督三机构明确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了社会保险的有效运作。二是形成了“市、区、镇”三级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网络,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区分局、镇管理站具体经办社会保险业务,保证了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统一实施。

目前,除失业保险由于同再就业联系比较紧密而暂归市劳动局管理之外,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等保险项目已全部由市社保局管理。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是成功的,改变了社会保险多头管理、多层次管理的局面,有利于加强监督管理,方便了企业和职工,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增值。

(二)个人帐户与社会共济相结合的保障模式

社会保障是为了缓和阶级或阶层之间的矛盾,避免经济冲击给政治和社会造成的震荡。从社会角度看,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着相应的社会权益,保障特定结构中社会成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需要。在社会结构相似的国度里,社会保障的形式亦趋于相似。因此,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也各不相同。

从对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相互关系的处理方式看,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为社会共济主导型,自我保障主导型,并存型和组合型等形式。

根据深圳职工的收入以及特定的社会环境等实际状况,借鉴国际国内的经验,深圳特区走出了一条不同于世界各国,但力图把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起来的新路。既强调培养个人自我保障意识,又不完全摒弃传统的保障模式,既注意充分发挥社会调剂、互助互利的功能,又将保障的权利与个人义务联系,综合考虑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结合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总结了多年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具有鲜明的特点。

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资金预筹积累的方法,妥善地解决了职工的养老问题,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同时又充分利用深圳现有人口比较年青的特点,以较小的现时负担,解决几十年后面临的人口老化高峰带来的养老压力,现有离退休人员及即将退休人员的保障问题也在逐步的资金积累中得到解决,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

这种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摆脱了劳动者的保障对企业的依赖,冲破了多年来企业负担保障责任的“企业自保”制度。同时,这种模式适应了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保障需要,为职工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提供了条件。各种经济组织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灵活地调整和经常优化本单位的人力资源配置状况,推动深圳特区率先在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打破了以“铁饭碗”,“一配定终身”为特征的劳动用工制度,广泛形成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双向选择的新型劳动关系。因此,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了对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减轻了现代社会给社会成员带来的风险,为职工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不仅使每个人的机会趋于平等,减少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公平,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且为深圳特区的发展准备了具有更高素质的劳动队伍。

这种保障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使社会保障事业本身获得了新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对以往的“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产生了更深层次的冲击,对促进社会生产、提高效率、造就一支高效率的劳动大军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这种制度使企业的经营职能与社会保障功能进一步分离,有利于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在新的起点上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有利于宏观调控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对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深圳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总之,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为深圳今后的各项改革创造了前提条件,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构成了深圳特区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步骤。

(三)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险结构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构筑多层次的保险体系,是一项新的事业。1996年,深圳开始着手进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调研工作,1997年6月,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深圳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99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深圳开始试行大病互助基金,用于解决个人每年大病医疗20万元封顶线以上部分费用的补助。目前,经过几年的实践,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具规模,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一是初步探索了符合深圳实际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二是按照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实行资金积累的个人帐户方式,把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有无及多少,与企业效益的有无及高低直接挂起钩来,发挥了补充养老保险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三是考虑中老年职工的历史贡献,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较好地协调了老中新职工的利益关系。四是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劳动用工合同制度相结合,稳定了职工队伍。五是增强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也初步探索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路子,为下一步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实现保值增值准备了条件。

(四)社会化、信息化的社会保险管理方式

借鉴国外的经验,依托深圳比较发达的金融网络和比较完善先进的社区管理、服务体制,深圳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的社会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1.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电脑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着全市所有参保人的参保资料和数据。各个镇管理站、区分局与市社会保险局电脑实现联网,改变了以往企业属性与所在地不同带来的保险费缴交繁琐的局面,企业可以在任何一个站点缴交保险费,极大地方便了企业。职工可以在互联网上或社保局设置的电脑终端上查询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自己个人帐户基金的积累情况,便于职工了解社会保险的政策,了解自己的参保状况,监督企业投保。近期建立的指纹识别系统,有效地防止了冒领养老金现象,并使参保人的信息管理迈上新的台阶。

2.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与银行、约定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实现了电脑联网,企业缴付社会保险费,可以委托银行从其资金帐户中直接划拨。养老金早已实现了社会化发放。职工患病,可以直接持IC卡到约定医院或药店就诊购药,手续简便快捷。

3.政府大力支持发展社区服务业,为退休职工提供各种生活服务。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积极与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密切配合,通过各种措施,丰富退休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解决他们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将参保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

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社会化,减轻了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提高了社会保险的效率,也为参保职工提供了高质量的社会服务。

(五)社会化、货币化、产权化的住房新体制

经过近20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深圳住房制度已经实现了社会化、货币化、产权化的转变,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探索出一条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道路,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低租金、福利制”模式,实行住房社会化、货币化、产权化。

1.社会化。一是住房建设与分配社会化,割断了职工与所在单位在住房产权上的联系。这样,既有利于减轻企业在职工住房方面的负担,又有利于职工的合理流动。二是物业管理社会化,通过公开招标,选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打破政府统一管理的旧体制,顺利建立了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企业化、专业化、一体化”的住宅区管理模式。

2.货币化。通过准成本价、微利价向职工出售住房,解决了职工购房经济能力与政府建房基金来源的矛盾。将住房补贴理入工资,增加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部分的比例,变以往的“暗补”为“明补”,提高了职工购房能力。售房价格的提高,改变了长期以来国家补贴建房的局面,使资金迅速得以回收,再用于职工住房建设,实现了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大大提高了住房建设的质量,增加了数量,为“居者有其屋”计划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3.产权化。实现住房产权化,职工购房得到完全产权,完全割断了住房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促进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也解决了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向企业而造成的政府住房流失现象。同时,住房产权化为最终实现住房商品化、市场化提供了条件。

4.住房金融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截止1999年末,深圳市全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245亿元,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约为14%。在1999年新增贷款余额中,深圳的住房抵押贷款所占比率为29%,远高于全国10.4%的水平。

社会保障制度涉及范围广,牵扯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内容错综复杂,改革难度大。要想把这项制度的改革顺利推向深入,必须认真研究解决难点、重点问题,注意处理好各种关系,积极、慎重、稳妥地推进改革。

1.必须处理好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与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的关系。现阶段社会保障水平,只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脱离实际,提出过高的保险水平,必然会加重企业负担,影响企业和本地的经济发展,反过来只会降低社会保障水平。因此,必须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缴费比例,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和本地经济建设,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形成良性循环。

2.必须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社会保障的公平,应当是所有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切实保障,在此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效率的激励作用。职工劳动贡献大、缴费多,享受的保险待遇就越高,从而激励职工积极劳动。忽视效率,一味强调公平,就会挫伤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社会保险基金就难以筹集,长期下去只会不断降低保障水平,致使社会保险制度不能进行下去。

3.必须处理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长远目标与从现阶段实际出发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险种完备、层次齐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所有劳动者都同等享受到全面、广泛的社会保障。但是,在现阶段,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只能从实际出发,按照劳动者的不同情况,划分不同的范围,参加不同项目和层次的保险。否则,脱离实际情况,片面强调劳动者平等地享受全面广泛的社会保险,只会是一纸空文,不可能真正贯彻实行。

4.必须处理好社会保险部门与企业的关系。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无论是制定政策、方案,还是具体的社会保险工作,都必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为企业搞好服务。有关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决不能利用社会保险事业来谋取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在广大企业和职工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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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稳定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践_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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