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性侵儿童的成因与预防措施论文_陆雪

浅析性侵儿童的成因与预防措施论文_陆雪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长宁 200042)

摘要:性侵儿童作为一种恶劣的犯罪现象在近几年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情形,这种犯罪现象不仅能从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上可以看见就是真实的发生在我们身边也是日趋平常。儿童作为祖国呵护的花朵和社会未来的建设者,他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社会对性侵儿童现象的整治的呼声此起彼伏,各界学者也是纷纷提出各种相应的主张与对策。

关键词:性侵儿童;现状;成因;预防

一、性侵儿童的现状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公布的数据可知 :2016 年全年,仅仅是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就有 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数据显示2013—2016年的4年间,仅全国法院审结的性侵儿童案件量就达到10782起。照这样换算下来的话,全国平均每天法院审结的案件就超过7件 。也就是说至少每天有超过7名的儿童遭到性侵伤害。而以上的数据都只是进入司法系统审理的案件量,那些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又有多少呢?目前社会与学界达成的共识是大量的性侵儿童案件由于受害人没有报案而隐蔽着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根据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的估算,性侵害案件中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案件中,其“隐案比例”在 1:7——即有7起案件才只有1起进入司法程序。根据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方向明在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交的一项报告中显示,其研究文献中提及的女童被性侵的比例为 7.5%~11.5%,男童被性侵的比例则是 6.5%~9.6%。如果简单按照最高比例来算,中国可能有至少超过2000万被不同程度性侵的儿童。

二、性侵儿童现象的特点

(一)女性比例高于男性

这里的性侵儿童现象中的儿童指的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结合相关数据 统计分析,在性别上女性受性侵的情况占极大比例,甚至达到87%以上,而男性作为性侵的受害人的情况相对就较少。在一项调查统计中显示多次被性侵的96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有87起是性侵女童的案件,只有9起性侵男童的案件。同时在2015年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中,有319起是关于性侵女童的案件,有21起是关于性侵男童的案件。男童被性侵事件的多次曝光,也说明了男童遭受性侵害的现象是不容忽视的。

(二)农村地区高于城镇地区

农村作为保守观念根深蒂固的地方,性侵儿童的现象一直存在但只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没能被报道。一方面,农村地区由于大众媒体的覆盖面、活跃程度明显较低令性侵儿童事件很难曝光于大众视野之下;另一方面,农村作为一个熟人社会,一般发生性侵儿童案件后,许多监护人都会选择不声张,不愿意将自己的孩子被认识的村里人侵害的事情让更多的人知道。因此,很多农村地区性侵儿童案件都不会及时地报案、及时地被发现。于是就呈现出了城市及城镇地区性侵儿童案件高发于农村地区地“假象”,但真实的情况是农村地区儿童遭受性侵的情况明显大于城镇地区。

(三)加害人中熟人比例高

在性侵儿童现象的研究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加害人的类型多种多样,有男人有女人,有年轻人有老人,职业也是五花八门。但是如果仔细的读本篇文章的话可以发现笔者在引言中列举的加害人中老师、校长一类的的话都是与受害人的认识的,由此可见在性侵儿童现象中受害人与加害人熟识的比例很高。例如前段时间刷遍网络的南京南站候车室爆出涉嫌猥亵幼女事件,在此事件中一名年轻男子把一名小女孩抱坐在腿上伸手到小女孩衣服里,当众摸女童的胸部。小女孩表情麻木,旁边的同行者也没有制止。直到微博的曝光后经警方调查,同行的两名成年人竟然为该名男子的父母,女童为男子父母的养女,由此可见加害人正是女童的哥哥。

(四)性教育缺失严重

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谈“性”色变,尤其是在家庭中父母总是认为这是无师自通的事情,即使有些父母能够意识到对子女进行性教育的必要性,也往往不知道用什么合适的方式来教育孩子。在台湾作家林奕含《房思琪的初恋乐园》 中作者写了这么一句话,大致意思是性教育作为一门课程,然而父母却没能给与足够的重视,最后时间证明了,在性教育这个课程中父母将永远缺席,他们旷课了,却自以为是还没开学。

三、性侵儿童现象的成因

(一)犯罪人因素

1 、性变态者

这里的性变态主要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恋童癖。所谓恋童癖就是以儿童为对象获得性满足的一种性变态,这种性变态者多数是中年人或者是老年人,其中以男性居多而女性极为罕见。受害者既可能是女孩也可能是男孩。恋童癖主要是后天心理发育不正常造成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心理因素:犯罪人爱恋儿童,留恋童年时代,而对成熟的异性不感兴趣,只以儿童为满足性欲的对象,这些人追求的主要是心理上的性满足和性快感。所以他们常常通过窥视或玩弄儿童的生殖器来达到性满足。但是随着接触次数的增多,要求心理满足便会演变成要求生理满足。

(2)人格缺陷:恋童癖者性格方面的特征是内向,并且存在自卑、胆怯、懦弱、缺乏应付危机能力等方面的人格缺陷。当这些人群遭受重大精神打击或挫折时,他们往往没有勇气去面对挫折,而只是一味地希望退回到童年时期。于是便把心思转移到儿童身上;

(3)智能缺陷:部分智能发育迟滞者如慢性酒精中毒者、残疾人、年老者或其他能力低下者,他们接触正常成年女性的机会很少,所以将性欲的满足对象转向儿童。

2、性待业者

性待业者是指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强奸犯中以青少年较多。”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一贯犯罪报告”结果表明:“61%是25岁以下的青年,许多有重复犯罪倾向。”

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生理发育已经趋于成熟并且开始有了性的欲望,追求性欲本来就是人类的本能。在原始社会就不存在性罪错,因为成熟的男女随时随地就可以获得性欲的满足。在不发达的社会,婚姻低龄化,十四、五岁的人就可获得合法的性满足。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是随着文明程度和现代化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社会化的过程就会越来越长,合法婚龄及实际结婚年龄的高龄化,这些因素都使得已趋成熟的青少年处于“性待业”期。并且随着现代人营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中性刺激因素的增多,这些都加剧了“性待业期”青少年性冲动的。如果这些青少年找不到性欲满足的对象,就会把目标指向无知的儿童身上。

3、道德败坏者

对于一些性功能健全的人产生性欲的冲动是很正常的生理现象,但是如果这些人以此做为侵犯儿童的借口,则是不能被接受的。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是有理智的生物,人是社会化的人,人类一切需要的满足都要符合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才可以。那些违背社会的道德规范、违背社会的法律规范、违背受害儿童意愿的性侵犯者,其行为背后的原因则是道德品质的败坏、法制观念的淡漠、思想素质的低下。这些人将自己性欲的满足作为自己最高的追求目标,而不顾受害儿童的切身利益,这种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的。

(二)家庭因素

家庭作为儿童成长的摇篮在孩子的一生中都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家庭教育对一个孩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父母才是孩子最好的启蒙老师。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往往事与愿违,父母法律意识不强,管教、保护子女不力和对子女性知识教育的匾乏是儿童遭受性侵的一个重要成因。有些年龄较小的被害人遭受侵害往往是发生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例如在放学途中没有父母的陪同、孩子被父母单独留在家中时等等。在这种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儿童很容易被犯罪人盯上并伺机实施侵害。而有些父母缺乏对子女细致的关心照顾,或者只是一味的看重子女的学习而忽略了子女的心理、身体、习惯等方面的变化及一些不正常的表现,导致不能及时发现或长时间甚至几年都不能发现子女受到了性侵害。

(三)法律保护的缺失

从目前我国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中可以看出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很少,很多专门针对儿童保护的文件是以法规条例的形式发布的,导致整个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系统的效力等级偏低。而且整个儿童法律保护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纵向和横向都不健全,深度和广度也很有欠缺。

四、性侵儿童现象的预防

(一)引入强制治疗措施

在儿童受到性侵后的惩罚罪犯的法律、法规方面大多数都是刑罚制度,但通过现实生活的观察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法规的惩罚效果并不是很好,性侵儿童案件仍然多发,说明我国对性侵儿童的犯罪人只注重打击而难以预防和杜绝犯罪。通过笔者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其实许多性侵犯方面的犯罪人,尤其是性侵害儿童方面的犯罪人多存在难以矫治的心理问题。面对这类人的犯罪人格,仅仅依靠刑罚上从重或加重处罚来杜绝行为人再犯、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乃至维护社会的安定无疑是不够的,因而我们应当加强犯罪人的矫治措施。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在修订的过程中增设了第 91 条之一“治疗处分”,即对性侵害犯特别是那些常习犯者,明确规定了强制治疗的保安处分措施。具体的做法是为在徒刑执行期满前对受刑人进行鉴定和评估,如果认为罪犯有再犯之危险则转入相关处所施以强制治疗,治疗期为三年。 在国外立法例方面,意大利、日本等国刑法均有强制治疗等保安处分措施之规定并与刑罚相衔接。如《日本刑法》中规定的治疗期间为三年,但如果裁判所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每两年予以更新。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治疗处分的期限一般是不定期的,其期限应当视被处分治疗改善的状况而定。 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正式规定保安处分制度,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散地规定了多种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保安措施,如收容教养、强制医疗、强制戒禁等。所以笔者认为要想预防性侵儿童犯再次实施犯罪,就应当借鉴台湾和日本意大利的相关做法,在其刑满前进行鉴定、评估,以决定行为人是否转入保安处分程序继续对其进行治疗、矫正。具体的相关措施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及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由专家结合行为人之前的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的具体情况、服刑改造的情况、当前的心理状况等进行评定,考察其是否仍有性侵儿童的危险性。同时,由于保安处分具有不定期的特点,其期限是根据被处分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消除的实际情况而定,故其适用相对灵活,可以作为刑罚的有益补充,以弥补刑罚单一性及功能不足的缺点,实现现代刑法矫正、感化、教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二)家庭要加强保护与重视性教育

作为儿童最亲近最值得信赖的人,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该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子女进行有针对性的性教育,使子女懂得必要的性知识,正确认识身体的变化和发育,克制自己过早的性行为,并能够自觉抵挡异性的一些亲密行为。性教育是一门伴随人类一生的课程,宜早不宜迟不能等到儿童长大了再去讲,也不能错误的认为性教育仅仅只是生理知识或生殖器官与性行为的教育。在性教育的过程中,家庭成员应当传授子女如何避免受到性侵害等方面的知识,使子女提高警惕意识和增加自我保护能力。年龄小点的孩子在家里裸露时,应当及时地告诉孩子什么部位不能裸露、不能让人触摸和如何保护这些隐私部位。年龄大点的孩子应该告诉他身体的变化和发育、了解任何非正常的性器官接触都可能是性侵儿童犯罪,即使自己当时自愿也可能是侵权。父母除了关心子女的学习外,还要细致合理地关注子女的心理、身体、生活习惯等其他方面的情况,注意和重视子女的变化和不正常表现,以便及时发现子女是否受到伤害,给予孩子及时的关心。

(三)完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和具体法律法规

从一个国家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就可以推定这个国家保护儿童的力度。从笔者在前面的原因论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在这方面还是有很多不足的。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可以借鉴日本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日本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涵盖了未成年人自出生到成年的各个领域与阶段,从民事关系领域、儿童福利领域、教育领域、社会环境领域、少年司法领域到组织建设领域,在法律方面几乎保障了儿童的所有权益,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在成长发育过程中的权益。因而在立法方面,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学习日本的做法,加强科学立法使儿童立法工作能够不断地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要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系统,以便更好的保护儿童权利。

参考文献

[1]徐豪.《儿童性侵,一个沉重又隐秘的话题》[N].中国经济周刊,2017-8-21(6).

[2]丁珊,张秋霞.《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N].长安大学学报,2014-10-9(7).

[3]林奕含.《房思琪的初恋乐园》[M].游击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17年4月

[4]许章润.《犯罪学》[M].法律出版社,2004.

[5]黄尔梅,周峰,薛淑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论文作者:陆雪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2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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