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学校体育保险管理制度研究_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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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09)06-0008-03

1 中日学校体育保险管理体系的定义

1.1 日本学校体育保险管理体系的界定

根据《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体育保险以学生、老师的身体、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和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理赔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此而建立一系列的体育保障措施。它的基本内容是指学校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与保险公司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险期限内承担学校体育教育、学校体育竞赛、学校体育活动、学校课外体育活动等一切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理赔以及学校体育责任事故理赔的风险管理体系,统称为学校体育保险体系。

1.2 中国学校体育保险管理体系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实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在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内体育场地、其它体育场馆、体育场所、体育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对学校的职责、责任要依据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理赔程序。”从中可以明确看出,中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以学生的身体、生命作为保险的标的,同时也规定了学校体育领导机构所应承担的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补偿的管理办法与制度,但是这些赔偿补偿机制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由此划定了中国学校体育保险体系的范畴。

2 中日学校体育保险管理体系出发点的对比分析

2.1 日本学校体育保险以全面促进学生体育锻炼为出发点

1985年,日本颁布了《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的体育保险体系,而后又对该法进行了5次修改,这是对1976年实施的《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的进一步补充。该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中指出,日本学校体育委员会、学校健康中心为了振兴体育事业,增强儿童体质,发展学生的身体健康,对已有体育设施良好地运行负责管理和修复,对发展体育教育提供必要支持,对义务教育的各类学生,在发生伤害时进行全面性和补偿性的赔偿支付,并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无论任何场合,只要是在学校管理的体育场内所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均在学校体育保险体系理赔范围之内,从而调动学生全面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因此,日本《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体育保险体系,更以鼓励与促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体育活动为出发点。

2.2 中国学校体育保险体系以减少学生体育运动为出发点

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实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文规定,“学校在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体育场地、其它体育场馆设施所造成的学生人身意外损害事故,对学校的职责、责任要依据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责任和理赔”,“如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则不承担责任”。可以看出,如果学生在学校管辖的体育场地之内进行体育锻炼,如果没有按照学校体育锻炼的时间、内容、要求去做,出现了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学校无责任,也不执行理赔条款。其实这是一种不鼓励学生进行自我锻炼的管理办法,是一种回避管理责任办法,是不利于学生进行自我锻炼的机制。

3 中日学校体育保险体系内容的对比分析

3.1 日本学校体育保险体系包括的内容

日本《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明确指出,保险人保险金支付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学生的体育人身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赔偿责任,必须是在学校管理下的体育人身意外伤害和学校管理下的体育责任事故。学校管理下的含义是:1)学生根据教学计划在课堂体育教学中及体育活动中出现的人身意外伤害;2)按照学校的预期计划所要开展的体育活动中出现的人身意外伤害,如在体育俱乐部活动中、学校体育运动会中、学校开展的体育旅游中等出现的人身意外伤害;3)根据学校体育教育计划开展的课外体育辅导,例如暑假的游泳指导和户外登山等出现的人身意外伤害;4)学校体育公众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管理的游泳池、体育场馆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如溺水身亡、学校外的人员到学校进行体育锻炼出现的人身伤害等。在此类体育活动中出现体育人身意外伤害或责任事故都应在学校体育保险体系内容之中。

3.2 中国学校体育保险体系的内容

中国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特别是对未成年的学生在体育教育计划(如体育活动、体育课、体育俱乐部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责任都没有明确的表述。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阐述学校与学生在体育教育计划中没有监护关系,而体育教师在组织管理体育活动中,直接负有对学生的管理、保护和安全教育的职责。一旦出现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表述不清,这在体育保险的程序中容易造成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归属不清等问题,在处理责任认定上较为复杂。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内容,在处理学生体育意外伤害保险上,规定不够全面仔细到位,有许多地方需要加强充实。

4 中日学校体育保险体系对象、险种的对比分析

4.1 日本学校体育保险体系的对象与保险品种

日本《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是一个专门针对学生教育的保险体系。该保险体系明确规定了保险对象,即“对被保险者在具有学籍的大中小学进行教育研究活动中,由于发生激烈且偶然的外来事故造成身体伤害而支付其保险金”。其保险体系“在教育研究活动中”的含义有4点:1)上课中(包括体育课);2)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如体育竞赛;3)在使用学校的设施中,如体育器材;4)经学校允许,在校外进行的课外活动中,包括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上述活动中发生的灾害或伤害,被保险者都可以享受《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从《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管理办法中,我们可以得出4点。1)保险的权威性,就是凡属学校领导、组织、开展的任何体育竞赛、体育活动所出现的学生伤害事故,都由学校负责赔付;2)保险的明确性,凡是注册的学生和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体育活动,在学校管辖的区域内所出现的伤害事故,都在学校的赔付范围之内;3)保险的区域性,凡属学校体育场地、体育场馆,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出现的伤害事故,都在学校的赔付范围之内;4)保险的器材性,凡是使用学校提供的一切体育器材,造成的学校学生的伤害,都在学校体育保险体系的赔付范围之内。根据以上保险范围,可以得出以下保险品种:体育人寿保险、体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体育医疗保险、体育公共责任保险、体育职业责任保险。

4.2 中国学校体育保险体系的对象与保险品种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9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同时,对于体育教师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学生人身意外伤害,教师的职业责任保险表述不清,也就是说,体育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个人有可能承担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或其他衍生责任。这对体育教师来讲是不乐意看到的事情,因为任何体育教师,上好体育课是他们初衷,上体育课也是一个探索实践的过程,只是因为一时的失误,让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对他们来讲不公平,体育老师无形中就会消极怠工、不求进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能全面调动体育老师和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在体育保险对象上对于学生、教师保险不够全面细致。虽然在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人身意外保险中的死亡、伤残、医疗保险、学校公共责任保险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尚有许多细节不在保险范畴之中,这给学校体育保险工作带来许多麻烦,最为关键的是缺乏体育教师职业责任保险品种,同时学校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也不突出。

5 中日学校体育保险体系资金公益性和科学性的对比分析

5.1 日本学校体育保险体系赔付的公益性和科学性

《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是由日本财团法人内外学生中心1976年开始实施的一种保险体系,目的是利用国库补助金对文部省所管辖的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给予一定比例的必要支持,从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该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费是由国家、学校和家庭按一定比例交纳的,从而免去了学生承担全部保险费的烦恼。该体系体现了公益教育的一个层面,同时也体现了一种科学筹集资金的理念。

日本《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体系不仅对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有明确界定,同时它还制定出了赔付学生伤害事故的14个等级,体现其科学性严谨性的一面。

5.2 中国学校体育保险体系赔付的公益性和科学性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表明了学校承担责任是有规定和有界限的,因此执行保险的范围和保险品种就有了不确定性和不科学性,在执行起来就有一定的困难。这对学校开展体育活动、体育教学不是一个全面专业的支持,特别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贯彻实施和广泛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背景下,从保险角度来讲,不能起到“保驾护航、专业到位”的角色。

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管理体系存在着几大弊端:一是理赔归属不清,二是责任界定较难,三是不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四是容易诉讼公堂。如为保险起见,学生参加班级运动队、年级运动队或校级比赛,干脆自己购买商业保险中“人身意外伤害伤害”保险。

6 结论

6.1 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学校体育保险体系

通过中日学校体育保险管理的比较分析,我们能够深刻地感受到,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的各个层面与日本学校体育保险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了适应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为了配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贯彻实施,从保险理论上和保险实践上应对其有一个强有力的支撑,以保证学校有效开展体育活动。因此,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强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管理的研究和实践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学习吸取日本学校体育保险资金的筹集、保险领域、保险品种和理赔方法,以达到尽快和国际接轨的目的,为有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服务。

6.2 加强学校体育保险体系的研究,为“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作支撑

应加快研究和建立有关各种学校体育保险基金的研究和实际操作的步伐,加快学校体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以适应国家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过程,如学校体育保险基金的组成、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保险品种和管理操作程序等,达到为“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作支撑目的。

6.3 开展试验田,为全国实施学校体育保险体系探索经验

为了配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贯彻实施,教育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找一些保险公司和管理严格、体育活动开展好的学校进行学校体育保险专项基金的试验,如筹措基金的方法、保险对象适用范围、保险品种的开发等,为今后学校有可能实施体育保险基金积累经验,探索经验。

收稿日期:20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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