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管理创新看青少年犯罪及其预防_青少年犯罪论文

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及其预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管理创新论文,青少年犯罪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09-(2011)05-034-07

一、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青少年犯罪状况

根据已有的数据,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状况是:

(一)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比重基本上保持着下降的态势,青少年犯罪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据公安机关统计:近20年,除个别年份略有起伏外,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国刑事作案人员的比重基本保持着下降的态势。1989-2003年,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国刑事作案人员的比例从75.7%降到43.4%,下降了32.3个百分点。(见下表)①

2005年该比例有所回升,上升为46.8%。2006年又迅速回落,降至43.5%,降幅明显,为近年来最大降幅。[1]2007年继续下降,为42.2%,比前一年下降了1.3%。[2]2011年1月20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公布的资料显示:我国青少年罪犯和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犯罪的比重连续4年持续下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3]

根据司法部监狱局的统计数据,2005年至2010年,在押未成年犯占全国押犯的比重逐年递减。分别为1.53%、1.48%、1.37%、1.28%、1.25%和1.11%,五年间下降了0.42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全国在押未成年犯的绝对数也在逐年减少。(见下表)② 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幅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另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近十多年,我国青少年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大体保持着下降的态势。据统计,1990-2003年,14-18岁以下,18-25岁两个年龄段的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下降了0.9和16.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尽管个别年份略有起伏,上述各年龄段作案人员在全国刑事作案人员中所占的比重基本也呈下降之势。其中,14-18岁以下年龄段下降了7.6个百分点,18-25岁年龄段下降了23个百分点。1980-1989年,14-18岁以下未成年作案人员在全国刑事作案人员中的比重一直在20%左右浮动。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后,该比例开始下降并一直在10%上下起伏。③ 1990年,14-18岁以下未成年人占全国总人口比重为10.77%,该年龄段作案人员占全国刑事作案人员的比重为19.07%;2003年分别为9.18%和11.4%。分析结果表明,近十年未成年作案人员占全国刑事作案人员的比重比上一个十年越来越接近该年龄段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这是青少年犯罪形势趋好的一面。

已有的数据表明,在青少年犯罪所涉及的两部分人群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基本正常。尽管目前18-25岁年龄段作案人员比重仍明显高于该年龄段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但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该年龄段作案人员在全国刑事作案人员中所占的比重也开始呈下降之势,且下降幅度较大——14年间下降了近23个百分点。

尽管由于各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管控等方面因素的差异,青少年犯罪存在着地域分布上的变化与差异,一些地区的青少年犯罪可能会存在着比其他地区突出的现象,但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即控制了上升幅度。由于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犯罪高发时期,在整个刑事犯罪大幅度上升的背景下,青少年犯罪的上升幅度已得到一定的控制,这是必须肯定的。

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能控制一定的上升幅度,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二是改革开放带来人民生活改善,教育经费增加,文化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实力和条件增强,有利于整个社会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落实。[4]三是由年龄结构变化带来的重要影响。在国外,早已把青少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变动(即人口结构变化)作为青少年犯罪以至整体犯罪变化的重要原因。2011年5月18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11年世界儿童状况》报告中文版显示,目前我国青少年占总人口的比例已从2000年的18%(2.28亿)下降至2009年的13%(1.8亿)。[5]青少年群体数量上的减少及其对青少年犯罪乃至整体犯罪变化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青少年犯罪始发年龄提前2-3岁,与青少年身体发育提前大体一致

近年来,与青少年犯罪相关的另一个“热词”是低龄化。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化”的解释是这样的:“后缀,加在名词或形容词之后构成动词,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如电气化、机械化、水利化等。”从这个定义来理解,所谓青少年犯罪低龄化似应指青少年犯罪呈低龄的固化状态或低龄的趋势方向。从这个意义而言,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主要指征至少应包括低年龄层的犯罪占全部犯罪的比例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增大并保持在一定比例的状态或作案人的年龄有普遍向低龄化倾斜的趋势。而实际情况是,除了我们可以找出少数突出的例子来证实低龄化这种说法以外,大量事实和数据证明,近年来我国犯罪增长的主要部分是18-35岁的年龄段,特别是26-35岁的犯罪嫌疑人增多。公安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自1999年以来,犯罪的高峰年龄由原来的18-25岁年龄段向后推移至26-35岁年龄段。

2005年底,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专为10-19岁年龄段青少年而设的青春期门诊进行的一次专项调查表明:2005年上海青少年的性成熟年龄已经提前到12岁,而这个数字在三年前是14岁左右。医学专家们认为,青少年性发育提前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社会各方面的信息爆炸性增长,使他们有更多机会接触含有感官刺激的影视产品。高蛋白、高脂肪的饮食结构和西化的生活习惯,也可能使体内过早地分泌出性激素。从全国的情况来看,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不仅在性发育方面提前,实际上整个身体发育也都在普遍提前。正如专家们所指出的:“性发育提前不能等同于性早熟。医学上认定的性早熟是指女孩子8岁以前,男孩子9岁以前,出现第二性征发育。性早熟是不正常的,需要进行病理检查,看内分泌是否紊乱,脑垂体调节方面是否有疾病,而性发育提前并不是不正常的现象。”[6]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犯罪始发年龄有所提前也不能等同于犯罪低龄化。也许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绝对数随着成年人涉嫌犯罪的绝对数的增长有所增长,但增长的幅度和速度都不如成年人。因此,不存在未成年作案人员在总作案人员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大的趋势,也不存在作案人的年龄普遍向低龄化倾斜的趋势。针对近年来公安机关抓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确比以前小的现象,鉴于近年来我国青少年发育年龄普遍比以前提前2-3岁的客观实际,我们更倾向这样一种观点:青少年犯罪始发年龄提前2-3岁与青少年身体发育提前大体一致,是自然现象。

(三)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尽管近年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犯罪的比重基本上一直保持着下降的态势,但青少年犯罪绝对数随整个刑事犯罪绝对数的增长有所增长的现象却不容忽视。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青少年作案人数最多的依旧是盗窃,增长最快的是抢劫。从组织形式看,以团伙居多。有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中团伙作案的占70%左右。从主体来看,单亲家庭未成年人、流失生、辍学生、无业可就的闲散青少年、特别是农村接受完义务教育之后回乡无业可就、无事可做的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少年、农民工二代、流浪乞讨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犯罪问题日益凸显。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闲散青少年2820万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115万人,受救助的流浪乞讨青少年26万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22万人。[7]据北京市海淀区的调查,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以外省市户籍的居多,“海淀籍”未成年人所占比例历年来均未超过20%;[8]上海市未成年管教所的调查数据则显示:2000年上海市与外省市户籍未成年犯人数比大致在6∶4,2003年这个比例倒置为4∶6,2005年为3∶7。也就是说每10个少年犯中有3个上海籍、7个外省籍。[9]短短5年时间,在押未成年犯的户籍结构明显倒置,不仅应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同时对于我们确定社会控制工作的重心也具有明确的提示作用。

二、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有关青少年犯罪预防问题的几点思考

创新青少年社会管理是一场改革,应解放思想,同时也要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辩证关系。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时期,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到目前的社会具体实践之中,研究加强社会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我们一直没有停止过。我国社会治安的总方针综合治理最初的提出便是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近年来,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围绕着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社会各个方面齐抓共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积累了许多丰富的经验。尽管目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依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新时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但实践证明,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所采取的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正确的,这一点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此外,长期以来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形成的:在时空上,重早期教育和全程教育;在教育环节上,建立家庭、学校、社会联动机制;在教育内容上,把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相结合;在教育方法上顺应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也应继续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发扬光大。继承不是全盘否定过去,另搞一套,对一些实践中证明管用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办法还是要继承和沿用。唯有继承才能发扬传统,唯有创新才能激发活力和动力。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创新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解放思想,创新无从谈起;不实事求是,创新必误入歧途;不与时俱进,创新会半途而废。创新青少年社会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首先应在理念上有所创新,应在科学理论做支撑的基础上,进行思维理念上的更新。在创新理念的前提下,不断创造出加强青少年社会管理的新路径。以下结合两个典型的犯罪学实证研究成果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注重早期教育,“治未病”

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已故的世界著名的犯罪学家沃尔夫冈曾在美国做过一次经典的实证调查——著名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纵向调查”。通过对1万名生长在美国费城的少年为期10年的长期跟踪调查发现:在这1万个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当中,因违法犯罪被警察处理过的有3千名。这部分人在长大后差不多都能自己改正,仅有6%的未成年人未能改正,以后成为惯犯、累犯。这便是后来犯罪学研究中著名的“6%的职业犯罪人现象”提法的由来。根据沃尔夫冈教授的调查,这仅占6%的惯犯、累犯日后作案的比例占到整个刑事犯罪的50%。

此外,调查发现的重要数据还包括:在17岁以前如果连续5次以上犯罪,90%以上将来会是犯罪分子;如果4次以上犯罪,80%将来都是犯罪分子。此次调查的重要启示之一是:要防止和减少出现惯犯、累犯现象,应从17岁以前就开始预防,这应该成为预防犯罪中的重中之重。这也是我们探索青少年社会管理创新,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中需特别着力注重的。

关于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古今中外都有一些科学研究成果,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在我国最古老的经典著作《周易》一书中,把事物的发展以“爻”字为代表划分为6个阶段(“六爻”),认为初爻代表事物的初始和本质,如同人的出生和植物的幼芽一样,以后成长成什么样子,初始阶段的培养具有本质的意义。这同我国的一句传统古语“三岁定八十”是一致的。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柯认为:5岁以前是奠定主要教育基础的时候。我们对孩子,5岁以前所做的一切可以同整个教育过程的90%的工作相等。[10]该结论在美国一项长达22年的研究中得以证实。美国这项长期研究发现,55%没有受过良好早期教育的孩子在长大以后被逮捕的几率是36%,是受过良好早期教育孩子的五倍或五倍以上。实施暴力犯罪的几率为后者两倍,持有危险毒品而被逮捕的几率为七倍,因毒品重罪被逮捕的几率为四倍。成为惯犯的风险比一般孩子高出五倍。这项调查的结论是,良好的早期教育,即从出生到五岁的教育,是减少孩子在青少年时期和成人时期犯罪的一个重要方法。在孩子的早期教育上多投入一美元,就相当于为公众节约了至少七美元的特殊教育费、社会辅导费和刑事诉讼费用,同时,也相当于增加了未来的税收和纳税人的收入。

对青少年注意抓早、抓小,抓早期德育教育,意味着抓住了新一代成长的关键时刻,也抓住了预防犯罪的关键环节。被誉为千古奇书的《黄帝内经》中曾论述:“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强调最好的治疗是预防,而不是靠“起死回生、妙手回春、手到病除”的高超医术。上述思想充分体现了预防医学和个性化干预的健康观,无疑可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所借鉴。

(二)对未成年犯罪中占相当比例的轻微触法少年,尽可能采取非犯罪、非刑罚的处理措施,减少过度司法干预

前面我们提到的著名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纵向调查”发现:大部分人在成长过程中因违法犯罪被警察处理过的未成年人,长大后差不多都能自己改正。此项调查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在青春期,未成年人行为的越轨概率必然要高于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发生的轻微的越轨及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应以科学的态度对待,而不仅仅是简单的道德谴责或单纯打击。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在“基本原则”部分也反映了这一观点,认为,“……青少年不符合总的社会规范和价值的表现或行为,往往是成熟和成长过程的一部分,在他们大部分人中,这种现象将随着其步入成年而消失”。因此,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这些国际法律文件中的主旨都是强调,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干预的必要,尽可能地采取非犯罪、非刑罚的处理措施,尽可能地促进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定及幸福。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生理上存在着区别,必须区别对待,这是我们认识未成年人的基础。未成年人不是“小号”成年人,即使他掌握很多信息,懂得很多,但其社会经验、认知水平、情绪和意志控制力也与成年人有着显著不同,因此必须要有独立的体系来对待他们,不能通过附属于成年人法律体系来处理。[11]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没有从成人法律体系中剥离出来,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立体系,这样就不能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特性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虽然我们多年前我们早已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它不能替代整个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寄希望于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所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同时又让它具有理想的可操作性,是不现实的。创新青少年社会管理,预防青少年犯罪,应树立起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战略观,逐步制定一套完善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和保证法律实施的各种制度,建立起基于未成年人自身特点设计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国外很多国家已有非常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其背后的理念是,儿童是独立的平等的权利主体。学习、借鉴外国已有经验,吸收其制度成果,对于科学、合理构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固然重要,然而,比制度更重要的是理念。因此,研究青少年社会管理创新,预防青少年犯罪,应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同时,进一步更新我们的理念。

(三)找准着力点,撬动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的杠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少年儿童的第一活动空间,由于血缘关系的决定影响,家庭教育是其他任何教育所无法替代的。一个人年龄越小对家庭的依附性越大,与他亲近的人对他的影响和作用也就越大。父母对家庭的社会责任感、适度亲情、教育方法以及自身形象是家庭内凝聚力强弱的杠杆,内聚力愈强,其成员犯罪的可能性愈小;反之,对少年必然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导致少年犯罪。

1973年,在美国开展的一项研究表明:通过培训家长同孩子沟通的技巧,指导家长给孩子制定明确的行为准则以及及时地奖励自己孩子的良好表现等方法,使孩子们的犯罪率下降了一半。④ 受该研究的启发,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律手段,帮助、指导和培训家长预防孩子违法犯罪。实践证明:在预防孩子违法犯罪的斗争中,家长的教育作用是无法估量的。因此,借鉴国外相关成功经验,积极开办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建立科学、规范的家庭教育指导网络,在家长教育孩子的问题上提供专业的帮助和指导,应成为今后我们大力推进青少年管理创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一个重点。

三、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工作中需注意把握的几个具体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青少年违法犯罪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去年,中央领导同志对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根据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和流浪乞讨青少年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基本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做好临界预防。

去年8月,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与有关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试点的通知》,在全国确定了16个试点地区,对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分类试点。旨在通过试点工作,在前期对全国6至25岁的重点青少年群体底数进行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的创造力,进一步探索对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分类引导的新方法,推动形成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的制度性安排。应该说,上述举措是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指示精神,紧紧依靠和动员群众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推进青少年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体现。

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少年社会管理的创新工作,应树立“以人为本”,“和谐为上”的理念。坚持把维护青少年切身利益作为预防青少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和谐作为更高追求。在落实中央领导指示,关注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工作中,注意保护相关人群的隐私及注意一些相关表述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等问题。

前期对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最终目的是为了对其提供救助和服务。相关举措无疑会对生活、教育等许多方面条件的改善产生良好的效应,但像“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这样的身份也会被凸显出来。如何切实保证在对这类群体救助行动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尽量减少和避免社会对这些群体孩子的歧视,特别是避免加深其自身的自卑感和异常心理是需要重视和予以解决的问题。而谈及该问题,不免使我们联想到另一点,目前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工作中的一些相关表述,是否妥帖?是否经得起严格的推敲?

依据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及有关部委的下发的文件的界定,重点青少年群体分为五类,分别是:(1)6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以下(含)不在学、无职业的闲散青少年;(2)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3)受救助的流浪乞讨青少年;(4)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5)农村留守儿童。

从法律角度讲,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实际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另一类则包含了闲散青少年、受救助的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及农村留守儿童。对后一类群体的“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的表述是否有贴不良标签作用,是否经得起严格的推敲?有待进一步思考。这不禁使我们联想到前些日子备受媒体和民众热议的“8万深圳治安高危人群”事件。本来是一项在重大影响活动之前控制重点人群以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的很常态性的工作,不仅国内有,国外亦有类似的做法(如国外在举办像奥运会这样的大型赛事及在举办重要的高峰会议时均有类似的做法),为什么独独深圳在“高调”之下会备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齐声指责和诟病?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由于东莞市是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全国试点,近日东莞团市委要求全市学校开展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排查摸底专项行动,全面摸清东莞市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底数和现状,为下阶段的帮教工作打下基础。据介绍,东莞此次摸底的目的是制订帮教工作方案,帮助其克服困难和缺点,让他们健康成长成才,杜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事与愿违,此举并没有广受公众欢迎,甚至引来一些学生和家长的非议。[12]

有观点认为,排查不良青少年,实际上却可能是在“制造”不良青少年。虽说排查结果不会对外公布,但参与排查人员那么多,名单难保不会泄露。再者,一旦学生知道有这么个行动,也很容易互相猜疑,人心惶惶。更何况,排查的目的就是为了制订帮教工作方案——最终这还是会落实到学生头上。到那时,让根本没犯大错的学生和有些轻微违法学生一样接受帮教,这更容易让他们产生逆反行为。倘若如此,相关政策不仅起不到真正效果,反而会走向另一面。每个人都曾经年少,也难免会在这个人生阶段犯错误,但并非都要给他们贴上“不良青少年”的标签。[13]

正如一些人士所指出的:一个制度善意的被曲解,可能是谁也不愿看到的,而即使角力的双方,最终分出了胜负,也将消耗巨大的资源,得不偿失。因为这个问题的真正症结在于,如果不清除导致如此尴尬背后的现实土壤,恐怕越来越多的良性制度将遭遇困境,而这种困境一旦被放大,就有可能成为社会改革发展的阻力。[12]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对基本权利认知的提高,自我保护、维权意识的增强,新形势下探索青少年管理创新,探索对弱中之弱的群体施以重中之重的关怀的同时,必须牢固坚持“以人为本”、“和谐为上”的理念,切身体会受助群体的感受,才能把好事办好。

此外,深化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救助与帮助还需包括:制定一套真正完善的实施方案;建立一支专门的队伍;有相应的配套扶植政策;有经费保障;有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有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等内容。只有这样,方能切实对其提供有效的救助与服务,实现我们原本计划好的目标,达到想要达到的目的。

[收稿日期]2011-5-28

注释:

① 数据来源:1984-1990年数据引自原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所长戴宜生撰写的:《市场经济与青少年犯罪》,原载田森主编《青少年犯罪与道德建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195页;1991年至2003年数据由公安部办公厅统计处提供,引自《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06年社会治安形势暨侦破命案工作情况》。

② 数据来源:司法部监狱局。

③ 人口数据参考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历年编辑的《中国人口统计年鉴》。

④ No More Excuses,Home Office,Nov.1997.

标签:;  ;  ;  ;  ;  

从社会管理创新看青少年犯罪及其预防_青少年犯罪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