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汉田赋的征收方式--兼与张志飞先生商榷_文学论文

也谈西汉田税的征收方式问题——与臧知非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汉论文,也谈论文,方式论文,臧知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79(2000)01-0064-05

汉代田税征收方式历来有三种说法:一是定额税说;[1](P468-480)二是浮动税说;[2](P357-361 )三是田税依照田亩与产量相结合征收税。[3](P62-65)定额税说主要考虑实有亩数,浮动税说主要考虑产量,第三种说法是考虑田亩与产量双重因素。但这三种说法都是按实有亩数来计算。臧知非先生则独辟蹊径提出了“汉代田税亩收三升,按百亩征收”的新观点,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汉代农民的田税负担问题。关于西汉的田税,他认为:“亩税三升是以每户百亩,产量一石为前提的,国家收税以百亩为单位,农民实有土地多不足百亩,其实际负担远超出每亩三升。”[4](P17-24)为此,他提出了三个论据,似乎颇有道理,然而,仔细推敲起来,却仍有令人困惑不解之处。笔者现就臧先生的三个论据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就教于臧先生。

臧先生第一个论据是引《汉书·食货志》中晁错的话: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认为晁错所说的“百亩”,即指国家计算田税的基本单位,且秦以来即是如此。笔者认为,此说不足为据。因为:(一)晁错所说,只是以汉代“能耕者”,即拥有土地较多的自耕农家庭为例,来说明汉代农民的一般负担,并未涉及国家计算田税的土地面积,这里的“百亩”只是一个概数,犹如“五口”是指一个家庭大约的纳税人平均数。[5 ]“能耕者不过百亩”,言下之意,其所耕作的土地当在百亩之下,没有超过百亩,何以据此计田税?实属牵强。(二)关于秦以百亩为单位计征田税,学术界早已有人提出,认为当时是以一户有“百亩”的假设,而按人户征收的。它主要是基于“田亩”,但又与“人户”有关。“田亩”是约数,“人户”是实数,那些有田百亩的人,固然要依照税率纳税,而不满百亩的农户,同样要交百亩之租。[6]实际上即使战国、 秦朝有以百亩为单位征收田税的事实,也不能简单地依据“汉承秦制”之说,断定汉代一定是以百亩为单位征收田税。所谓“汉承秦制”,实际是有的承,有的变通。例如,在政治制度上,秦实行郡县制,西汉是郡县与分封制并行。在赋役制度上,秦“收大半之赋,力役三十倍于古”,而汉初实行“轻徭薄赋”,无论从统治思想还是具体的措施来说,制度的不同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认为汉代和战国、秦朝一样,皆以百亩为单位征田税,就上述材料来说还缺乏充分的说服力。

臧先生第二个论据是分析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的六号木牍有关材料后得出的结论。

平里户刍二十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三十一石三斗七升。八斗为钱,六石当稿。定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当□。田稿二石四斗四升半,刍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户刍十三石,田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二斗为钱,一石当稿。定十三石六斗六升当□。田稿八斗三升,刍为稿二石,凡二石八斗三升。

就此,臧先生认为,秦按顷征收刍稿,汉则按户按田征收,这看上去和秦有所不同,其实质则一。“秦是有人斯有土,有土斯有民;按顷计征和按户征收一致,汉朝户刍若干和秦相同。刍稿如此,田税亦然。”[1]反复研读这些材料, 笔者却很难看出臧先生得出这一结论的根据。如果依据这条史料论证秦汉农民刍稿负担一样沉重,则是事实。因为,秦汉都向农民征收刍稿,而且汉还分别按户刍和田刍征收,户刍又远大于田刍,从农民负担来说,这与秦按顷征刍稿的确区别不大,主要是反映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负担沉重。但是,若以此证明汉同秦一样按顷征收刍稿,则不能说明问题。首先,这条史料并没有揭示汉朝户刍征收量和百亩土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如何说明汉朝是按百亩征收户刍、田刍或田税呢?其次,汉朝刍稿征收跟秦不一样,汉朝户刍按户征收,田刍按田亩征收,计量依据各有不同,户刍征收明显与田亩无关。田刍、田稿是按田亩征收的,那么是按亩抑或百亩为征收单位?这其实并不清楚。然而,从平里和稿上里的田刍分别二石三斗七升和一石六斗六升、田稿分别是二石四斗四升半和八斗三升来看,田刍和田稿按百亩为单位征收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这里的征收数字都精确到“升”,甚至出现了“半升”。只有按亩计征,统计结果才会出现类似情况。如按百亩计征,如似秦朝那样“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则统计数字的单位不可能小到升,这是很显然的。

臧先生第三个论据是征引《盐钱论·未通》中御史大夫和贤良文学的一段话。

御史曰:……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堕民不务田作,饥寒及已,固其理也……

文学曰:什一而藉,民之力也。丰耗美恶,与民共之。民勤,已不独衍;民衍,已不独勤。故曰“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梁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不足。加以口赋更徭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

对此,臧先生认为“御史旨在说明武帝惠民,扩大亩制之后仍按三十税一征税;亩制扩大,产量增加,农民实际收入相应增多。……但农民不务田作,以至于入不敷出,是懒惰所至,辜负了武帝的一片好心。文学则认为,这是口惠而实不至,因为田税不是按农民的实有土地征收的,而是以‘顷亩’计算的,‘顷亩’即一顷之地,不管农民有无‘顷亩’之地,也不管实际收获多少,都要交纳‘顷亩’即一顷地的田税。在秦朝凡是受田之民,无论耕种与否都要交纳一顷地的田税,在汉朝则不管有没有一顷之地都要按顷交纳,二者征税方式一脉相承。现在论者,无论对汉代田税征收方式持何看法,无一例外地都把这儿的‘顷亩’解释为田亩数的多少,这显然是改字解经,不足为训,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史实上都不能成立。如‘顷亩’果为田亩,文学们的反驳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无论亩积大小,都交纳三十分之一的田税,有多少地交多少税,每亩不过数升,即使凶年,这个数量也是微不足道的,按剥削率来说都轻于‘什一而藉’,有什么理由恢复什一而藉制?[1 ]臧先生认为文学提到的“顷亩”即是百亩,而不是以往学者们所认为的田亩。他认为,“顷亩”若作田亩解,文学所言就前后矛盾,以恢复“什一而藉”来取代“三十而税一”就毫无道理。果真如此吗?

关于这一点,笔者以为,应该全面地理解文学们的话,而不应该断章取意,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即使“顷亩”仍作田亩解,文学所言也并不前后矛盾。

首先,不能将三十税一看作汉代农民的唯一负担。文学是将“什一而籍”与“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并“加以口赋、更徭之役”一同比较的,因而仅从负担的角度来说,“三十税一”和“口赋更徭”远比井田制下的“什一而藉”重得多。为此,我们有必要先对汉代农民的收入与赋税负担作适当考察。

从收入来看,西汉全国垦田的每户平均数为67.61亩, 以就高不就低按70亩计算,若亩产1石,粮价每石100钱,则年收粮70石,折合7000钱。再看赋税支出,田税以亩为征收单位,税率1/30,则全年田税2.1石,则每户210钱。算赋以5口之家有2人计算,当时每算120钱,则每户240钱。口赋以5口之家3人计算,每口23钱,则每户69钱。还有更赋,应该计入农民的家庭负担之中。按晁错“其服役者不下二人”的说法,我们减半计算,仅每户1人计更,即300钱。[6]以上赋税支出合计为819钱,约为农户年收入的12.6%,即超过十分之一。况且,我们在估算过程中是高估收入、低估支出的,农民的赋税支出和收入之比,实际上会高于此数。由于地主的土地远高于土地占有平均数,故绝大部分农民的土地会大大低于67.61亩的数据。实际耕地面积减少,田税固然随之减少,但人头税并不因此而减少。以田税和赋敛相比,农民家庭的算赋、口赋、更赋之和,远远超过了田税。

所以,将盐铁会议上文学们所说的“顷亩”作田亩解,同样能说明汉代赋税重于古代的“什一而籍”,而不是什么“改字解经”。

其次,“什一而藉”并不等于“什一税”。

《礼记·王制》:“古者公田籍而不税”。就是说借助劳动人民的力量耕作公田,收入归公,而私田不再收税。《孟子·滕文公上》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籍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赞成的助就是井田制,其剥削方式即什一而籍。“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这既是孟子的理想,也是他对古时井田制的理解。孟子认为,井田制的实质,主要是公田同力耕作,收获归公,如《春秋》三传的作者基本都是这样来理解的。《春秋》宣公十五年记载“初税亩”,《谷梁传》云:“古者什一,籍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履亩十取一”即按亩收取十分之一的田税,与“什一而籍”之制是根本不同的。《公羊传》认为《春秋》记载这件事,是予以遣责,“何讥乎始履亩而税?古者什一而籍”。《左传》也认为“初税亩,非礼也。”

由此可见,在孟子等儒家心目中,什一而籍的井田制与什一之税的初税亩,是礼与非礼的区别,是改变了古代理想的田制。因此,“履亩而税”尽管也是“什取一也”的什一税,但其性质并不等于“什一而籍”。在盐铁会议上,作为儒家代表的文学们,承袭孟子等对井田制和初税亩的基本看法,要求恢复什一而籍的井田制,显然是合情合理的。尽管汉代田税三十税一,但仍“以顷亩出税”即“履亩而税”,自然受到文学们的大肆抨击。所以,将“顷亩”之本义仍训为“田亩”,才更合乎文学们的愿意和逻辑。若把“顷亩”解为“百亩”,就忽视了文学言语中“什一而籍”和“以顷亩出税”的对比关系,是没有道理的。更有甚者,臧先生认为:“藉法剥削率虽然高于三十税一,但那是根据农民的实耕土地计算的,自耕百亩,耕公田十亩,人数与土地统一,可以避免三十税一,但那是根据农民的实耕土地计算的,自耕百亩,耕公田十亩,人数与土地统一,可以避免三十税一之下的实耕亩数与纳税亩数背离的问题。”[1]这就混淆了不同田制下的剥削关系。 或许今天从剥削率的角度来说,“什一而籍”与“什一之税”没有什么两样,但在当时的确是礼与非礼的大事,容不得半点疏忽。正因为臧先生忽视了“什一而籍”与“什一之税”的前提——田制的不同,所以才会把这两者混为一谈跟三十税一来比较剥削率,从而曲解了文学的原意。这是将“顷亩”误作“百亩”的原因之一。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臧先生提出的论据不仅不能证明汉代田税是按百亩征收,相反,若以汉简材料来说,却为按亩计征说提供了有力的佐证。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我们再举湖北江陵凤凰山10 号汉墓7号木牍的一段记载加以阐述:

市阳租五十三石三斗六升\其六石一斗当米物\其一斗大半当麦\其一石一斗二升当禾毛\其四石五斗二升当黄白\凡口十一石八斗三升\定□石五斗三升半 监口[7]

这里市阳租的“租”当指田租(田税)。如果亩收3升, 按百亩为单位而不是按实耕亩数征,则百亩之税为3石,田税的统计数应俱为3倍数,而不会出现“斗”、“升”等零头,因为不足百亩也按百亩计税。然而,从简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仅53不能被3整除, 而且出现了“斗”、“升”等零头。若按百亩为单位,即使亩收不是3升,而是3.5升或8升或1斗,仍然不会出现“升”的零头,所以田税依百亩计征是不可能的,而只应该以亩为单位,按实有亩数计征。只有这样,简文中田租统计数出现“斗”、“升”等零头的现象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再看同一汉墓第10-34号竹简,这是关于郑里农户田亩数和贷谷的记录[7],这25枚简除了第27号简口数不知和第32号亩数不详之外,其余有关内容列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郑里户人耕地数均以亩为单位,亩数最高的54亩,最低为8亩,相差悬殊,若按百亩计税,则地多地少田税一样, 少地者反不如无地者没有田税负担。再从郑里人口和土地比来看,第10号简所记户人拥有的8亩土地还不是最少的,第13号简所记户人均只有1.25亩,还不到平均数的一半,而第19和22号简所记户均拥有土地6-7亩,超过平均数的一倍。在农民之间,土地的不平均也是客观存在,若按百亩计算,征收固定的田锐,就其实质而言确如“舍地而税人”,无形中加大了无地和少地农民缴纳赋税的比例,也就是说,人均占有土地愈少的人户,其人均摊派的赋税亦愈重,反之,人均占有土地愈多,其人均摊派的赋税也就愈少,看似“舍地而税人”,实际上是根据土地人均占有率来征收,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又违背了“舍地而税人”的征税原则。最关键的是,这二十几户是按亩向官方借贷谷种,基本上是一亩地贷一斗,如何还贷不详,但可以肯定,他们的土地是按实际亩数计算,并得到了官方认可,成为他们借贷的主要依据。这与田税亦以亩为单位征收当有某种联系,既然借贷是按亩计算,征收田税似也应当以亩为单位。这或许可作为西汉按亩征收田税的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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