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所有制改革中的几个问题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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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是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最基本范畴之一,由于种种原因,在当前的改革过程中,某些本应明确坚持的马克思理论观点变得模糊起来,甚至出现动摇,而另一些马克思研究的局限之处又得不到正确说明,至今仍束缚着人们的手脚。本文从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基本观点与现实结合上,研究了所有制改革中的几个重大问题。

曹钢,1948年生,陕西省委党校陕西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

一、所有制依然是研究当代社会生产和经济改革的基本范畴

从马克思的观点看,所有制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产生于原始劳动之中,却又成为一切社会生产的基本条件。人“在作为劳动者出现以前,总是作为所有者出现”。[①]“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②]“在任何所有制形式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到任何生产,因而也就谈不到任何社会。”[③]同时,所有制构成整个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成为全部上层建筑的支柱,改变所有制意味着社会财产关系的变更,因而集中地体现革命的性质。在这个意义上,一部人类社会的历史,即是一部所有制产生、发展和变革的历史。所有制范畴无疑成为研究社会生产和社会变革的基本范畴。

所有制同生产之间存在一种互为前提的关系,始终伴随生产被连续不断地再生产出来,并且作为生产关系渗透于生产之中。从生产与再生产统一来说,所有制对社会生产和各种社会形态的基础作用决非是僵死无为的,所有制不是呆板地和消极地适应生产、服务社会,而是常常积极地作用于生产和制约社会的发展。社会生产发展快慢,历史变革进步与否往往取决于此。所以,能不能建立起一种合理的所有制结构状态,选择到合理的所有制实现方式,其意义十分重大。

从实践中看,当今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实质仍然在所有制。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的奠基石是所有制改革,其他各种改革都可归结于此,无不与此相联系。可以说,从改革开始至今,最让我们庆幸的成功之举是农村的改革,而农村改革的起点是联产承包,是改变旧的人民公社所有制体系及其经营方式;而最难的难点莫过于国有企业问题,国有企业改革之难正是在于公有制实现方式的选择和塑造。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的今天,人们才更多地理解到了市场经济主体的实际意义,而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的确立同样有赖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规范化和产权关系的清晰。当人们最终认识到,没有市场主体便没有市场经济,产权关系不清晰就不会有严格意义的市场主体这个客观规律时,我们的改革才不得不触及到产权。

然而,在我国却始终存在害怕把改革同所有制联系起来,或企图绕过所有制做文章的看法和做法。早在改革之初,有人大讲农村改革没有所有制问题,“只是劳动结合方式的变革”。笔者当年作为农村改革的实践者曾批评此种观点,并比较细致地分析了改革中所有制变化的状况及利弊趋向,提出“所有制关系是这场改革中最先发生具有决定意义变化的部位”。[④]此后的情况是人们承认所有制可以改革,但另一面却出现了忽视所有制地位的看法。很值得分析的一种观点是,认为所有制不是社会性质的标志,或者说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特征。如果这样,所有制的实际价值究竟何在呢?简单地割开所有制与改革的关系,无论“不变论”还是“无关论”,都是我所不能苟同的。这两种看法都采取了简单化的态度,缺乏深入的具体分析。前者过份看重了所有制,把它看作是包揽一切、等同一切的东西,以至认为只要对它稍加改动就是改变社会主义制度,所以便矢口否认它会变,能变,应该变;后者则过份看轻了所有制,把它当成可有可无、可这可那,与社会制度没有多大关系的东西,以至把公有制完全抛掉也无关紧要。一些学者强调公有制与社会主义无直接联系,目的在于排除以姓“资”姓“社”干扰改革的深化,但却忽视了对社会基本法则的遵循,而在事实上有碍于对切合中国实际的所有制改革具体途径的深入探讨。这实则是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

简言之,马克思把所有制看作社会生产的基本前提和社会形态存在的客观基础的基本观点并不错,也符合现阶段改革的实际,所有制仍然是研究当代社会生产和经济改革的基本范畴。中国改革的成败,最终还决定于所有制改革,这并非简单是个“公”与“私”的选择问题,而是要寻找到真正能够体现公有制优越性的具体形式。

二、公有制不能变,而传统公有制的形式却必须改革

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者是非常看重公有制的历史地位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共产党人的理论归结为“消灭私有制”,换个角度说,也就是归结为建立公有制。总之,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根本即在公有制。然而如何正确看待马克思的公有制思想和社会主义发展实践中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问题,尚待深入探讨。

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公有制还要不要坚持或值不值得坚持;二是公有制如何坚持,即公有制形式能不能和应不应改革。

首先,我不同意对马克思公有制思想作全盘否定,也不认为改革应该把公有制丢掉。因为从历史趋势看,公有制终究会优越于私有制。

从私有制与公有制属性含义出发进行对比,我以为公有制在本质上优越于私有制:其一,它消除了私有制由财产归属造成的对生产发展的限制,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其二,它造成劳动者自由择业、平等竞争的条件,有利于劳动者个人才干的充分发挥,符合人类自身解放的客观趋势;其三,它在根本上铲除了剥削的基础,有利于社会公平问题的解决,确保共同富裕的最终实现。也许由于形式的问题,或者发展的过程限制,公有制的这些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或需要进一步发挥,但其本质特征是不容否认的。

目前公有制经济普遍存在“低效率病”,然而这个问题应作具体分析。历史上的“低效率病”有两种:一种是所有制总体落伍或反动造成的低效;另一种是因所有制实现形式或产权形式不合理造成的低效。前者是社会本质问题,是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最后的出路只能放弃这种所有制形式。后者的所有制在本质上并不反动,还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趋势的,但其内部产权关系不协调,产权结构不合理、不经济,这种毛病可以通过所有制实现方式和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加以根治。当今中国公有经济低效应属后种,而非前者。

公有制的优越性事实上已为它的对立面在发展中默认。当代资本主义发展明显地出现了三个趋势:一是资本集中、集聚不断扩大,资本联合发展加快,尤其是股份经济发展不仅推动了分散、个别资本的联合和相互渗透,而且事实上造成所有权束缚的淡化;二是社会经济整体调控得以加强,发展规划、计划引导、国家干预已见成效,尽管人们在调控程度、方式上分歧很大,却没有哪一个国家还奉行完全无调控的经济政策;三是注重了对社会公平问题的解决,不再认为收入差距越大、贫富悬殊越大越好,而力求找到一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最佳途径。显然,这三种趋势是符合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的,虽然出于资本家利益的选择,是自发性行为,但正好从反面透出公有制优越性与人类社会本质趋势的靠近。

其次,由于历史原因,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的思想也存在局限性。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关于未来公有制经济的论述只是历史趋势性的认定,尚且处在粗略的设想阶段,并没有上升为成熟完备的理论模式。然而实践中的情况是,各个社会主义国家都把它当作一种现成的模式予以遵循,结果导致了经济体制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马克思所提目标模式是很理想化的。在马克思看来,私有制是造成社会剥削关系和人对人奴役的根源,核心是财产具有收利性质和与此相联系的生产分工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于是他便把公有制设想为完全取消财产收利性和分工约束性的“自由人联合体”。这种思路在理论推导上似乎是顺当的,但实践证明很难达到。因为社会主义只是在少数国家建立,它建立后的国际环境都是承认财产收利的,在国内面临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状况,客观上需要有多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从而必须承认财产收利性,以确保他们相互独立以及正常交往。同时,就公有制自身来说,也需要利用财产收利性去体现财产的价值,并唤起人们为追求收利而对财产使用效率的重视。实践中的情况是,各社会主义国家都曾在废除财产收利权的基础上,建立了公有制无偿投资体制,在企业生产中取消利润核算关系,结果导致普遍的产权模糊,投资效率低下。因而我们至少可以这样说,假定公有制最终要消灭财产收利这是对的,但在财产有收利到无收利之间需要较长的过渡阶段或形式,企图一步迈入无收利管理是不可行的。至于劳动不受财产和分工限制,似乎更需多种条件配合,更不能一下达到。

2.形式过于单一,造成实践中严重的排他性后果。在马克思的设想中,关于公有制最具体的形式莫过于国家所有制,特点是强调社会直接占有。虽然至今人们仍对社会直接占有的理解莫衷一是,但它事实上造成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共同追求的全民所有制普遍采取了国有国营的单一形式。尤其是我国,又普遍认为只有“统收统支”的大一统经济才是国有经济的标准形式,稍有变更便是“改变性质”。于是,形式等同于性质本身,单一形式推进只能使人们在公有属性上做文章,自然地产生了越纯、越大越好,不断地实行“穷过渡”,公有制形式逐步升级,公有经济效益却趋于下降,使公有制的优越性无法体现出来。

3.就管理方式说,忽视经济规律的作用,只限于直接计划方式,未能找到间接调控方式,更加剧经济体制的僵化。马克思的公有制是同他所设想的产品经济的计划管理连在一起的。他把计划管理设想为一种建立在公有财产统一基础上脱离价值关系的直接配置或调拨式管理。他甚至认为那时的劳动一开始就成为“社会劳动“,只要“合理地分配自己的时间”,就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⑤]似乎把社会总劳动时间与总产品相除,求出单位时间分配多少产品,再乘以每个劳动者自己的劳动时间,便得出每个人应分的劳动产品,然后直接把产品分给他们,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所以说“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⑥]然而实践中的情况是,社会经济的复杂程度远非这样一个四则混算公式所能解决。随着现代分工深化,其复杂程度异常加剧,企图“简单明了”地安排一切,最终不得不陷入“无所不包的官僚主义的空想”。

对马克思公有制理论和传统公有经济形式局限性的评述来自改革以来的反思。也许人们未必同意以上的具体分析,但总得承认,正是我们认识到了传统公有制经济的弊病,才产生了改革的思路和改革的实践,才最终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的目标模式,也才能有改革所取得的诸多成果和可贵经验。如果看不到公有制形式有毛病,讳疾忌医,照样只能把公有制推向绝路。总之,公有制不能变,但传统公有制形式却必须改革。

三、把握公有制主导形式要重视“质”的规定性及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影响力和导向作用

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⑦]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中无疑应有它的“普照的光”,即处于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而且,这个社会的主导形式理应是公有制形式,主要是国有经济形式。

从马克思的观点看,我以为对这个主导形式的认定和把握理应采取“质”与“量”结合,以“质”为主的做法。事物的发展总体上都是质与量的统一,完全舍弃了“量”,“质”便无从谈起。没有一定“量”的公有制,“质”的作用再强也无济于事。但是,决定事物的根本是“质“,不具有应有的“质”的规定性,这种公有制再大,即便完全一统天下,仍然很难显示出自己的优越性。所以,就指导思想上说,我们应该由重“量”转为重“质”,以“质”为主,兼顾一定的“量”,“质”“量”结合,调整好现有的所有制结构。

那么何谓所有制主导形式之“质”呢?用马克思的话说,即是它对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支配”能力。从现实看,主要表现在它作为对全社会生产具有支配作用的生产力所决定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对整个所有制结构的影响和导向作用上。具体讲,它必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先进性。这不仅指这种形式一定要符合现阶段生产发展的客观趋势,在历史的考察上属于进步的形式,具有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而且这种形式在现实生产力发展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高水平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并保持较高的经济效益和增长势头。

二是骨干性。这主要是指它对全社会经济的支撑、带动、基础作用。首先,从产业结构说,它必须具有优势,一般都属带头产业,导向性强,牵动面宽,幅射作用深;其次,从生产与再生产运行说,它侧重基础性,对保持整个经济稳定发展关系直接,支撑作用大;再次,从技术水平上说,它资本有机构成高,生产技术含量大,研究力量集中,具有新技术开发的超前意识和不断创新能力;最后,从企业规模上说,它主要集中于大中型企业和超大型企业,一般应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下属若干子公司或国外公司,产、供、销一体或一业为主兼搞多业,具有明显的集团优势。

三是控制性。这主要表现为宏观的调控力和微观的隐没力。在宏观上,它成为国家调控经济的支柱和保障,对接受国家调控负有特殊的示范作用;在微观上,它通过控股、参股、联合经营、跨国经营和示范作用等途径、方法和方式,直接或间接、经济和非经济(比如企业文化)控制大批中小企业,并形成一种社会主义的经济风尚和企业精神。尤其是对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形成“隐没”作用,能“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

结合当前的改革来说,我们应该在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质”的水平提高上做文章、花功夫,而不应过多计较在“量”上还是不是“主体”的问题。就基本政策上讲,也应该由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改为“以公有制为主导”。“主体”变“主导”一字之差,却体现出是以“量”还是以“质”衡量公有制发展及其作用的区别。当然,强调“主导”绝非有意地排斥“主体”,只是要把那些根本不具备“质”的要求的“量”缩减掉,或在确保公有制“质”的规定的前提下,有步骤地推行公有制经济在“量”上的扩大,然后最终形成一种“质”与“量”相统一的“主体”地位。试想,如果合作化时我们不是那样地求进度、抓“量”的扩大,而是重视“质”的提高,及早地推行联产责任制,克服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现象,尤其是使合作社的生产力水平能有较大提高,如此搞好一批,再来一批,巩固中发展,然后再稳步谋求“量”上的增大,其效果不就会好一些吗?如果现在我们也不简单地强求“量”的“主体”,而在提高公有制自身水平上下手,分步骤地把那些不具备公有制“质”的要求的企业和单位转为非公有经济,丢掉沉重的亏损包袱,以“量”的缩减去强化“质”的实力,其效果不也会更好吗?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搞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独立,多主体之间竞争,能不能稳定充当主导形式,最终还是一个实力问题。如果我们的公有制经济的生机不能真正焕发出来,不能显示出它对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影响和导向作用,仅靠一块“御封”的匾牌能行吗?这样又如何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呢?

当然,在对现阶段所有制关系的处理上,还必须注意好对国有经济以外多种形式的引导和管理。这首先是要搞清它们各自的实际地位及其彼此关系,然后再采取恰当的对策。比如,以集体所有制说,在公有制内部,它从属于国有经济之下,但在全社会范围看,事实上与国有经济形成联合结构,对强化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意义重大。再如私营经济,其本质为大私有制经济,从消极方面说比个体经济要大,另一方面却带有向大生产发展的必然性,对瓦解小生产,推动经济商品化、社会化、城市化发展作用突出(尤其是国家无力投资改变小生产的情况下,靠群众自己出钱搞大生产,这将成为我国社会化集中的新途径),所以不能把它的存在当作“残存”性质。对于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消极作用无疑要予以抵制,而这也要顺其自然,因势利导,主要通过间接调控为主。对它们采取非法手段瓦解、侵蚀公有经济的行为,应通过有力的措施进行制止和纠正。此外,还应及时发现和支持那些隐蔽存在的具有进步趋势的所有制新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健康发展。

四、国有经济改革重点:寻找具有较高经济效益产权形式

在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中,还有一个重要观点需要探讨,这就是他关于所有制形式或产权形式所具有效率水平研究的提示。

在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曾对人类社会的所有制演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其中提出一个至今仍鲜为人知的重要问题。这就是:究竟“哪种土地财产等等的形式最有生产效能,能创造最大财富呢?”马克思说,我们在古代人当中不曾见到有谁研究这个问题。在古代人那里,财富不表现为生产的目的,“人们研究问题总是,哪一种所有制形式造就最好的国家公民。”而财富表现为目的本身,这只是少数商业民族——转运贸易的垄断者——中才有的情形。“在资产阶级经济以及与这相适应的生产时期中”,那存在于古代的“人的内在本质的这种充分发挥,表现为完全的空虚,这种普遍的物化过程,表现为全面的异化,而一切既定的片面目的废弃,则表现为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所以“在现代世界,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⑧]

马克思的这段话给我们揭示一个道理,即就各种所有制形式来说,它所具有的对财富的创造力并不相同,所以不同所有制形式之间确实存在着“生产效能”高低、“创造财富”多少的问题,即有个“经济不经济”之差异。而且,马克思还告诉我们,历史上人们对所有制形式的研究及其追求的目的是很不相同的,古代人追求的是“造就最好的国家公民”,而“现代世界”才真正追求“具有生产效能”、“创造最大财富”。进一步说,在马克思看来,追求所有制形式的“生产效能”和“创造最大财富”,是同“资产阶级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相统一的。如果说马克思当时称之为“资产阶级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即现在意义上的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商品经济形式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话,那么,追求所有制形式具有经济效能和财富创造力,同样是我国当前改革经济体制尤其是国有经济产权体制改革的真谛所在。

笔者在一篇文章中专门阐述过产权和产权效益范畴的界定问题。[⑨]我认为,产权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是指体现某种所有制形式经济价值的权利组合。它与所有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产权是以权利组合所形成的生产效率、经济收益的高低为中心的关系系统,不像所有制是以社会属性为中心的关系系统;它重点回答资产作为生产条件的使用如何合理、费用较少,能产生最大经济效益,不像所有制那样主要回答财富怎样支配、分割,归谁收利;它的改革一般是以既定的所有制为前提,重在调整(重新选择)权利组合(产权结构)方式,不像所有制改革那样同时包括对所有制整体性质及其社会制度的改变。

所以,产权改革目的是要追求较高的产权效益。每种产权形式内含一定的经济效益水平和经济价值,如人民公社时的“四统一”和改革后的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就是两种产权体制和形式,而实践证明后者比前者的效率水平和经济价值高得多。一般我们常讲,对现实中生产力适应性的差异决定所有制形式进步与否。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个层次,从另一层次来说,无论何种所有制,不管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在产权上都有个“经济不经济”或产权效益高低问题。归根结底这后一层次受前一层次所决定,当一种所有制性质总体反动时,无论产权形式如何,最终也难摆脱其衰落的结局;但从具体方面说,那怕是本质上反动的所有制形式,如果选用产权形式“经济”,也可以相对地提高或保持一定的经济效益。资产阶级懂得在不触动私有制的前提下,不断地调整自己的产权关系,并收到一定效果。我们改革国有企业,重点也应是寻找到经济效益高的国有制产权形式和企业制度。

有鉴于此,当前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指导思想上还必须进行更深层次的突破。

1.必须彻底摆脱姓“资”姓“社”的束缚,树立选择产权改革目标模式的正确标准。在旧的观念中,人们把产权和所有制混为同一范畴,或完全地用所有制观念看待产权改革,始终围绕公有制变不变上做文章,以产权改革为姓“资”姓“社”的最敏感问题或焦点,自觉和不自觉地陷进一种简单化的思维定式之中。起初是一切论证都集中于对公有制产权“虚置”、效率低下的批评,却很少去探索解决这种弊端的具体途径,引发了私有化思潮的出现;接着批判“私有化”,把股份制都当成资本主义,压制了对改革方案的正常探索;再后当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出现新转机时,又一窝蜂地涌向了股份制,甚至反过来形成社会主义与公有制无直接关系的看法。过去是简单地认定公有制最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似乎只要财产公共所有,经济就一定会快速增长;现在是相对西方经济的繁荣和我国几十年发展滞后,便简单地认定“公有制低效率”,只有“私有化”才行。一正一反,都是只从所有制属性上找原因。时至今日,有关产权改革的各种分歧,仍或明或暗地在“公”与“私”、“社”与“资”上较劲。确认产权主要是体现所有制经济价值的实际含义后,产权改革的基本思路即被限制在公有制内部的权利组合调整,其势必会带来整个产权改革目标模式选择观的新突破。这就是要切实地从过去抽象论定姓“资”姓“社”中解脱出来,把维持国有制总体性质不变条件下寻找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产权制度作为改革的目标趋向,以能否创造较高产权效益作为判断、选择产权形式优劣的基本标准。

2.必须深入研究产权改革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关系,加强实现产权效益最大化途径探索。我国国有经济旧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即国有国营、统收统支。它的主要轴心是追求公有制属性的纯粹和高级,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配套。在这里,产权制度和经济体制是统一在一起的。同样,市场经济也必须有一定的产权制度相配套。问题是究竟采取何种具体形式切实处理好市场经济与产权制度的有机联系,达到产权效益最大化呢?一般地说,产权结构决定产权效益,而市场经济的产权结构又应该是怎样的呢?产权效益的具体表现如何,产权结构主要涉及到哪些方面,产权结构的纵向控制度、横向自由度、交易形式、受益分红方式、分割和转移途径、自我保障机制等等方面,分别应该是怎样?起到什么作用,作用趋向和程度将如何?这些问题我们都比较陌生,必须进行认真具体的研究和说明。类似问题都搞清楚了,提高产权效益的思路也就清楚了,对产权改革具体途径的选择也就容易得多了。

3.必须重视对影响产权效益的各种实际问题的解决,从而有效地提高产权改革的操作性。目前国有企业面临矛盾很多,问题突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转为公司建制)难度较大。产权改革一定要结合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一种好的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必须能使大多数企业走出困境,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否则就无法证明其是一种好制度。现在搞试点,都喜欢在好企业搞,这缺乏代表性,应该重视对亏损企业进行产权改革试验,从中总结出切合实际的扭亏建制经验来。长期遗留下来的种种问题已成为国有企业的包袱,抛掉这些包袱的难度不小。公有制市场经济产权制度与私有制市场经济产权制度无疑会有很大区别,完全靠学习西方经验也不行,还必须进行制度上的再创新。严格地说,公有制是不能形成真正“资产人格化”的,又如何使“虚拟”出的“人格化”真正见到实效,当需认真探索。有些观念或改革政策也有必要作大的调整或更新。比如,国有企业形成的一切资产永远、全部归国有,可不可以有所灵活,即有条件地区别出一部分为企业资产,并允许其作为一种公共主体身份注册,体现企业劳动者共同财产的关系,与国资合股,形成统一经营、分别核算产权结构,然后用“企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总之,从实际出发研究解决问题,有效地提高产权改革的操作性,已成为深化国有经济改革的关键。只有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才能使国有产权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41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90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90页。

④曹钢:“对农村经济改革的所有制关系的探讨”,《未定稿》1984年第27期,后选入大型年刊(国家体改委编)《中国:发展与改革(1984~1985年)》首卷。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19~120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5~4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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