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营权论文,农村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感到在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上,尤其是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加以完善和解决。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结合学习体会和农村的实际情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重要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广大农民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这对于农民来说,就好比吃上了一济“定心丸”。然而,农民在这块土地上,经过多年的耕作,却没有多大的效益,收入增加也很缓慢。这说明,农户承包地的现状,已不适应现阶段农业发展的要求,需对农户现有的承包地进行调整或流转。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原承包土地的农户通过一定的方式,把承包的土地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的一种形式。一些农户为了解决承包地块分散、种田效益不高、劳动力不足等问题,开始自发地通过互换、转包、转让等方式进行着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适度发展规模经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加快和扩大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农民拥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奠定了基础。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多数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为了照顾农户对土地薄厚不均、不平等等现实存在的问题,实行三至五年调整一次的办法来弥补农民对土地的不足。然而,这种办法却缩短了农户承包土地的周期,造成农民舍不得往土地上投入,导致了农民种田效益较低。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中央适时提出了再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广大农民普遍获得了长达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民放手发展农业生产和增加对土地的投入解除了后顾之忧。农民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一心一意从事或扩大农业生产;也可以在不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从事二、三产业,增加自己的收入;还可以把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出租、转包或转让给其他人经营,自己发展工商、企事、服务、建筑、养殖等行业,脱离其承包的土地。
2、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效益农业以及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推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适应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农业的增长方式开始向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发展效益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方向转变。一是广大农民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调整和优化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必然会带来对农村土地的调整。因此,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允许农户进行适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一些工商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专业大户、再就业职工等纷纷进入农业领域开发创业,扩大了对土地的需求;三是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家适时调整粮食购销政策,取消保护价,其价格由市场形成,使农民真正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农民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什么、种多少,完全由农民自己做主。从当前农村的现状看,农民增加收入的首要选择还是调整农业产业和产品结构;四是农村税费和乡镇机构改革,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3、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突破新阶段农业面临的资源与市场的双重约束;有利于因地制宜地发挥当地农业资源优势,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有利于培养农民的市场意识,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积极参与WTO和国际竞争;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由于近年来,受大宗农产品市场供求关系基本饱和的影响,农产品价格长期低迷,农业生产比较效益偏低,农民增收缓慢甚至下降,一些农民尤其是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放弃对土地的经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把分散的土地相对集中起来,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如北宁市以闾山山脉为主线,形成了葡萄生产板块;以102国道为主线,形成了棚菜生产板块;以正安镇、大屯乡为主线,形成了花生生产板块,基本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格局。实践证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既促进了区域的经济发展,又增加了农民收入。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农民利益受侵害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体上是健康的,保持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了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但在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还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1、违背民意,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侵害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承包经营权。个别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不征求农民的意愿,通过反租倒包的方式,把农户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集中搞对外招商,强迫承包农户集中流转;有的搞土地入股分红,其红利只给部分或一点也不给农户,而是用来化解村级债务,严重地侵害了农民利益。
2、缺乏有效的政策指导和法律规范,土地流转较长时期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个别乡镇、村干部,对广大农民缺乏党的农村政策的指导和法律的规范,多数农民对党的农村政策和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造成土地流转不规范、流转行为无人监管、流转纠纷无人受理;农村土地入股、租赁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等,留下许多弊病和隐患,致使农民上访案件剧增,影响了农村的稳定。
三、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势在必行。因此,在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1、要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稳与动”的关系。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稳定了土地的承包关系,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没有阻碍,只有土地的稳定,才有土地的流转。而且《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政策都明确规定,在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因此,稳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没有土地的稳定,就不可能有土地的流转。
2、要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人与地”的关系。目前,农户承包地的经营规模很小,导致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偏低,农产品的竞争力不强。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首先解决农村人口问题,只有把农村人口转移出来或农民得到安置有了稳定的收入,才能进行较大面积的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就当前农村的状况而言,如果把土地集中到少数人(或公司、企业)手里,农村人口转移不出去,就会影响农村的稳定。因此,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户的意愿,既要保留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又要允许农户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要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户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户与公司、企业之间,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土地流转要以农户间为主,因为这样,既能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又不破坏农村社会结构,而且《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二是要处理好公司、企业进入农业,要以进入农业产前、产后的经营性服务领域为主,而不是农业的直接生产领域,以“公司带农户”和“订单农业”等方式,向农户推广优良品种、先进技术,传递市场信息,购销农产品,加快农业技术进步和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化的意识。不提倡公司大面积租赁农户的承包地从事农业直接生产领域的经营,这种“公司取代农户”的做法,只能雇佣少数农民打工,不能解决大多数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就业问题。公司、企业可以投资开发尚未充分利用的“四荒”等农业资源。三是要处理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必须保护原承包农户的权益。首先,必须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出于承包农户的自愿;其次,必须保证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经济利益。
四、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
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项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规定规范进行。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依法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有利于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富裕农民。各级主管农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农村基层干部,要首先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深刻领会法律的基本精神,牢固树立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观念,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行政。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有关土地承包政策,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意义、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宣传到村、到户、到人,使农民熟知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并能自觉依法办事和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领导,依法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政策为准绳,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一要搞好典型示范,提供信息服务,不得行政干预,不搞“一刀切”;二要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大执法监督工作的力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3、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有二、三产业比较发达、非农就业或非种植业就业比重比较大的地区,才具备大面积的土地流转,适度进行规模经营。因此,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维护农户对承包地的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尊重和维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对土地流转的形式、时限、价格等,由农民自己做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行政手段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和放弃承包权,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同时,要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保障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不得以所有者名义分享土地流转收益。
4、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然带来剩余的农村劳动力,为农民寻找就业门路和营造一个比较宽松的就业环境、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是各级党委政府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艰巨、长期的工作任务。而发展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以及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加快小城镇建设,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只有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得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才能顺利进行,农村才能稳定,农村经济才能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