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混合经济理论”的启示_混合经济论文

西方“混合经济理论”的启示_混合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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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已在党的十五大文件中被正式使用,并对在这个所有制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的公有制经济性质作了肯定。回顾四年前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已提出了“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的论述。但是《决定》虽已稳含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含义在内,但并未正式使用这一概念。这是由于当时这种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虽然在数量的发展上“越来越多”,但在整个社会资产中所占比重还不大,在财产关系的组织形式上既未定型,制度上也不规范,因而在当时称之为一种“财产所有结构”,较之“财产所有制”显然更具有现实性和科学性。但是由于近几年改革开放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所有制形式有了很大的变化,因而在党的十五大文件中正式使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虽然是江泽民同志对邓小平理论重要发展的一项内容。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常把“市场经济”及“混合经济”等概念与资本主义划等号,虽然党的十四大以后人们对“市场经济”的概念普遍有了新的认识,然而一些理论家对“混合经济”仍然抱有僵硬的看法。例如在《决定》发表后不久,《经济日报》就上述问题采访了著名经济学家晓亮(注:《混合所有制问题应当重视》,载《经济日报》,1994-11-04。),有人就对晓亮认为“混合所有制”的概念能够成立并予正面肯定的见解作出了非难,指责其为“贸然提出与西方‘混合经济论’性质相似的‘混合所有制’概念是不够妥当的”,(注:黄如铜:《当前部分私营企业和一些理论工作者对私营经济观点的述评》,载《经济学动态》,1995(3)。)从这一指责的含义来说西方的“混合经济论”是应予全面否定的。因此现在看来我们为了正确地使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并付诸于改革的实践和发展它,那么我们有必要客观而公正地来看待西方混合经济的现实与正确地理解和评价西方“混合经济论”的理论,并从中得到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启发。

西方“混合经济论”的出现是有一定历史背景的。它产生于30年代“大危机”之后,而其充分发展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最值得重视的有三个方面重要的社会变迁具有“混合经济”的典型特征:首先,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相当比重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GNP)中,国有经济占有较小比重的美国,也有5%左右,占有比重较大的意大利,曾达25%左右,其他国家一般约占10%左右。其次,企业股份化有新的发展,其特点有四:(1)数量和影响大大增强。在美国,一般大中型企业几乎都是股份公司。90年代初美国的股份制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1/6。而其净收入的比重却高达80%左右,许多小企业也在股份化,许多高科技小企业,正是通过股份制化而成为有亿万资产的大企业的。(2)股票分散化。由于股票面值降低,股票持有者越来越成为广泛。1982年美国直接持有股票的人数为3200万人,加上间接持股人数达到1.33亿人,约占当时美国人口的60%。(3)股份职工化。各国大力推行雇员拥有股票制度,如英国在实行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时,规定将股票优先卖给本企业的职工,有的企业的股票甚至100%为本企业职工所购,而美国则搞什么“雇员拥有股票计划”等,并预计在2000年时将有25%或更多的职工拥有自己企业的股票。(4)职工参加企业的管理。这种情况在西欧较为普遍,许多国家已经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注:童大林等著:《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引论》,北京,科学出版社,1988。)上述所有制的变迁,至少说明两个问题。首先,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虽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但在形式上都有了变化:一是在社会所有制形式结构中,已不再是单一的“私人企业制度”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而是已出现了资本主义国有制的“公营经济”、“公共企业”以及其它经济性质企业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二是社会基本经济单位——企业(公司)的财产所有结构(主要指股权结构)也由单一性的“业主持股”向多元化的“业主持股”和其他“个人(职工及社会公众)持股”以及“国家参股(或控股)”相结合的财产所有结构(即股权结构)变迁。产权结构的变迁必然导致利益分配格局的变迁。第二,股份制的泛化和强化,表明资本在其“存在”和“实现”的形式上已发生了由个别资本向联合资本的转化、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的转化和私人对资本的直接占有向间接占有的转化。综上所述,简单地用一句话来表述即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发生了变化。

其次,资本主义国家的功能主要是经济功能发生了转变。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不干预私人企业活动,不干预经济是神圣的原则。而早在30年代就已经开始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更为普遍和强化的是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这种干预的主要途径是:通过经济立法、政策和物质的支持,创造企业活力的环境;利用税收、信贷、利息、补贴等经济杠杆,以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必要的时候实行直接的干预等。简单地说就是国家对经济实行了“宏观调控”的功能。

再次,国内阶级矛盾大为缓和,社会稳定度大为提高。之所以如此,内部原因是和社会所有制形式结构的变迁,国家功能的变化分不开的,也是由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福利国家”政策的结果。外部原因也极为重要,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下,国家间的竞争更为激烈,为了吸引来自国外的投资,没有稳定的环境是不可能的,为了拓展国外市场,没有国内的“劳资合作”从而形成低成本优势是不可能有竞争力的。

上述三大社会变迁,不论我们的理论界对上述变迁的“本质”和“实质”作何评价,但从其结果来看是促进了这些国家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国家综合国力有所增强,整个社会富裕的程度也提高了。虽然在这些国家不同的阶级和社会群体在受益程度上是不同的,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依然很大有时甚至很激烈,然而总的来说,应该承认,“稳定”和“发展”是这些国家的主要事实。

对于上述从30年代即已开端的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了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变迁,在理论上应作何认识呢?过去以苏联理论界为代表的为我国理论界普遍认同的见解认为,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已进入一个所谓“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新阶段。而西方的经济学家们则称之为西方已经出现了一个“混合经济”制度的新时代,并系统地提出现了相应的理论体系即“混合经济论”。

所谓“混合经济论”是指关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性质特征的一种理论,是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发生重要变化、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职能日益加强和社会进一步稳定的经济现实在西方经济理论中的一种反映。这一理论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已过渡到这样一种新的经济制度——混合经济制度,即经济已成为国有和私有的混合体,它同时具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特征,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起着稳定和巩固的作用。混合经济的概念,最早在19世纪末国家社会主义者的著作中就有了萌芽。著名的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其于1936年出版的名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就极力主张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借以医治大量失业的经济危机的痼疾。他主张,挽救资本主义制度的“唯一的切实办法”,就是扩大政府机能,“让国家的权威与私人的策动力互相合作”。这就是“混合经济论”的由来。

以后,美国的汉森又比较系统地解释了“混合经济”的含义。他在1941年发表的《财政政策和经济周期》一书中指出,19世纪末期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已不再是单一纯粹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而是同时存在着“社会化”的公共经济,因而成了公私“混合经济”或称“双重经济”(Dual Economy)。他的所谓社会化的经济,在生产上是指国有企业,在收入和消费上则是指公共卫生、低房租的住宅和社会安全保障、福利开支等。汉森认为必须从生产和消费的双重意义上来理解“混合经济”。他并认为企业的国有化并非是“混合经济”发展的方向,不论是在美国还是在西欧,不是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而是从个人主义的经济向以社会福利为重点的公私混合经济过渡。他认为私人拥有生产资料,而政府越来越多地提供社会服务。公营经济关心的是社会福利,私营经济关心的是利润,他称此为“公私合伙”。而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逊则在他的名著《经济学》教科书中一再论述了“混合经济”。他的主要论点是:“混合经济”不仅是政府与私人企业的混合,而且还是垄断与竞争的混合,他认为19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活动中,价格机制起支配作用,但19世纪末以来政府对经济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了;他认为政府的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政府开支不断增加;国家对收入进行重新分配;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和控制。这样,政府和私人对经济同时发生作用,成为“混合经济”,并认为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样,“混合经济”制度再加上资本主义国家为调和阶级矛盾而搞的所谓“福利国家”的政策,就构成了“混合经济论”的理论框架。

从西方混合经济的现实与混合经济理论,我们得到如下的启发:

首先,这种混合经济的出现和发展,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它不是西方经济学家“美化资本主义”的理论宣传和政策主张,而是不以理论家对它的价值评价为转移的客观过程,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为至少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半个世纪来看,它有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从经济学家汉森对“混合经济”含义所作的表述和萨缪尔逊对混合经济特征所作的描述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前者所强调的是所有制上的“公私混合”、“公私合伙”,而后者所强调的则是经济运行机制上的政府作用(国家的调节)和私人经济的作用(价格机制的调节)上的“公私混合”。因此混合经济的含义包括两个层次以上的“公私混合”。

再次,混合经济的出现和发展是市场经济高度化的必然要求和发展取向。这是因为:(1)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市场失效”的情况,“看不见的手”需要“看得见的手”来扶助;而“看得见的手”的作用是需要一定经济基础为依据的;(2)市场经济是高度竞争性经济。这种竞争不仅是经济主体间、生产要素间的竞争,还包括制度安排间的竞争。在制度安排上,如在一个社会内仅有一种所有制形式的各个企业间的竞争,只是封闭系统内的竞争,而在社会系统内具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间的竞争,才是开放性的竞争,从而才能真正地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单一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结构只是一定社会形态下的低层次形式,随着经济要素的流量增大,速率提高,必然会推动所有制形式的结构由简单向复杂变迁,因而混合所有制结构优于单一所有制结构是制度安排竞争的结果;(3)市场经济是高度社会化的经济。这就意味着需要高度的分工协作。分工协作的有效性在于它的“互补性”和“杂交优势”。因而不同的所有制及所有制实现形式间、不同经济运行机制间,也可以由于它们间的渗透而互补从而增强其整体功效。可见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混合经济必然成为一种较优的制度安排。

最后,西方混合经济论虽然强调了在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社会化”的公共经济的出现及其作用是必然的趋势,但这个理论本身并不是告诉人们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作用的本质以及“公营经济”的实质是什么,也未对公营经济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占的份额及其社会功能作科学的分析。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理论确有其阶级局限性。

但是我们从西方混合经济论所得到的启发来思考中国的实际,可以得到下列相应的结论:

第一,混合经济这一概念是有三层含义的一种制度安排。第一层含义是指在所有制形式(即经济成份)内的“公私混合”和“劳资联合(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即“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份。这种所有制形式是不同于单一的诸如资本主义所有制、个人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原生的所有制,而是由这些单一的、原生的所有制在一个经济系统内部结合即混合而成为复合的、次生的所有制形式,因而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经济成份。第二层含义是指“混合的经济体制”即经济运行机制或资源配置方式上的混合,亦即既非纯粹的市场经济,更非传统的计划经济,而是一种市场机制和计划机制混合地起作用的经济体制。第三层含义是指“混合的经济(所有制形式)结构”。即异质性的经济成份并存在一个经济大系统内,并既竞争而又互补,从而实现共同发展。这三个层次含义的混合经济在我国都存在,但从其发展顺序来看,是先由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两种形式的所有制结构向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变迁,而这种结构中处于主体的公有制经济成份的实现形式也由单一化向多样化变迁,而非主体成份的作用也由“补充”地位上升到“重要”地位;几乎与此同时发生的是经济运行机制结构的变化,由指令性主导的计划调节向计划调节的三种形态变迁,再向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发展,又向有计划商品经济转变,再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说明混合的经济运行机制已经形成并正在完善之中;最后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份的正式形成。党的十四大之后,随着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进展,新的混合所有的财产所有结构不断发展,在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使用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形式得到充分肯定,预示着混合所有的经济成份在我国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上列三个层次混合经济在我国的再生和发展,这既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在改革的操作方法上也有其“先易后难”,“先(体制)外后(体制)内”的可行性,因而有其充分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第二,混合经济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它本身并无“姓资姓社”和“姓公姓私”之分,在不同的混合经济机体中,其性质是不同的,因为各个混合经济机体的性质是由该机体内不同性质子系统的结构状况所决定的,对此,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存在着混合的经济结构及混合的经济体制,也完全有必要发展混合所有的财产结构,及其典型形式的股份制经济,即使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中私人股占有较大的份额,但仍然会受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的制约,因而仍然是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一种“工具性”的财产结构,所以说它是一种中性概念。

第三,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有一思想误区,即把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一些“工具性”的制度安排视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专利品,忌言社会主义也要搞“市场经济”和“混合经济”。党的十四大已经解决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问题,我认为党的十五大也向我们提供了正确理解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需要“社会主义混合经济”这个科学的概念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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