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_可再生能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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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通过,对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法有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三十三条。总体来看,本法体现了以下三项立法原则:国家责任和全社会支持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力求通过行政规制和市场激励措施,为可再生能源同常规能源竞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和激励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有效加快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程。根据上述原则,本法规定了以下重要的制度和措施:

1 发展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

规定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营造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有效措施。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为开辟可再生能源市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我国有关部门也在相关领域进行了多年的跟踪研究,为逐步实施这一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此,本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法律第八条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程序。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比较先进的国家,通常都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制定详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以指导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本法借鉴国际经验,明确规定要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目标编制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先有目标,后有规划,从而明确了编制规划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落实中长期目标,使规划成为总量目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和全额收购制度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是使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商业化应用的主要措施之一。明确规定电网企业要全额收购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提供上网服务,是世界各国的通行规定,也是使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得以生存,并逐步提高能源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对居于垄断地位的电网企业明确规定必须“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的法定义务,将有效解决我国现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难”等问题,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更大规模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为此,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3 可再生能源分类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

合理的价格机制是引导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关键,它为市场主体提供准确的信息,引导他们向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和商业化。根据我国电价改革的实际情况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要求,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本法规定实行分类上网电价制度,即按照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不同的技术类型和成本水平,确定不同的上网电价。按照定价原则,上网电价水平实际上是根据各地区平均发电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来确定的。这一价格机制将使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者获得相对稳定和合理的回报,引导他们向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投资,从而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和商业化。为此,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是使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商业化应用的主要措施之一

总体来看,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要高出常规能源上网平均电价,其中的差额部分需要在销售电价中分摊。为此,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由电力消费者分担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额外费用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据有关部门专家测算,按照我国可再生能源规划目标,单位销售电价附加的费用是很低的,社会完全可以承受。同时,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规模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会不断降低,在单位销售电价中附加的费用将逐步缩小。

4 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围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生态农业建设开展工作,突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在农业生态建设中的支撑作用,瞄准秸秆和粪便的资源利用,重点落实了生态家园富民计划、大中型畜禽养殖场能源环境工程和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等三项措施,在环保和能源方面均取得重大成果。本法肯定了这些经验,并细化了支持措施,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5 财政税收鼓励措施

考虑到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成本比较高,为加快其技术开发和市场竞争力,需要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本法分别就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财政贴息贷款,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作了规定。

立法是重要的,也是不易的。但是,要将法律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实现立法的目的,尚需作出更大的努力。

(1)要认真开展可再生能源法的宣传和培训。当前有一些同志看到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很小,看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尚存在技术和成本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对发展可再生能源不够热心。对此,要通过媒体、培训班、座谈会等方式,宣传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重大意义,宣传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紧迫性和发展前景,使法律的规定转化成各级领导和群众的自觉行动。

(2)要抓紧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法规、规章、规划的制定。可再生能源法作为在全国适用的法律,为兼顾各地不同情况,有些方面比较原则,其有效实施有赖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规划计划。为此,建议由权威部门协调,督促国务院能源、价格、财政、建设和标准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研究和制定下述一些行政法规或规章、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划,包括: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及相应规划;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及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电价和相关费用分摊的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等等,并努力使它们与本法同步实施。

各地方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3)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抓好法律的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依法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列入议事日程,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规划的要求,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各项优惠措施要确保到位。例如,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尽快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并专门用于鼓励和扶持以下活动:一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二是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三是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四是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五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4)开展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和法律实施的效果评估。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做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方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本法实施效果的评估。要通过执法检查和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属于法律自身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修改,以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

链接

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例如风),可以永续利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资源调查:资源调查是指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资源量和分布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基础条件。目前要进行资源调查的能源种类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资源调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制订调查的方法、指标、评价方法和组织形式,目的是查清资源总量、地区分布,并提出资源详查和精查的地区和开发利用的重点等,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依据。

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量和分布、可再生能源不同技术的发展水平和经济性,以及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要求,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和发布的国家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优先发展领域或鼓励发展领域的指南。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是指与电网连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站、厂(场)进行电力生产。

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这类系统一般用于边远地区和海岛以及无电网覆盖或难以并入电网的地区。

能源作物: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如甜高粱、甘蔗、木薯、杂交白杨等。

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利用太阳能集热器吸收太阳辐射能来对水加热的一种装置。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热水器主要有平板型热水器、真空管热水器和闷晒式热水器。我国是世界上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和使用最多的国家。

分类上网电价:分类上网电价是指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和特点,如小水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确定的不同的上网电价。

终端销售电价:终端销售电价是指电力最终用户支付给电网企业的用电价格。目前我国的终端销售电价实行目录电价制。根据该制度,目前各地区现行目录中的电价共计8类,即: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商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和夏售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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