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流失及其对策_国企论文

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流失及其对策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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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形资产的基本概念

无形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对国有企业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保护是整个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和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所谓无形资产,目前有两个较有影响的提法:一个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它认为:无形资产指的是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第二个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其中指出: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这里规定的是工业产权,但是它的内容许多与无形资产相同,可以供我们在确定无形资产的范围时参考。国内外的不少研究者认为,无形资产这一概念实际上应当包括更丰富的内容,比如信息、管理水平、广告资料、特许权、经销网等。

二、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流失的表现

虽然无形资产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令人遗憾的是,近些年来,国有企业在有形资产大量流失的同时,无形资产也在大量流失,而且这种流失比有形资产的流失有更大的后遗症,给国有企业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巨大障碍。

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国有企业与外商进行合资、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国有企业无形资产不进行评估、不计价,致使国有企业数额巨大的无形资产无偿流入外商或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中。1994~1995年发生的海南“鹿龟酒”风波,虽然主要是围绕是否出售“鹿龟酒”商标及其配方而展开的,但也暴露出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中的一个巨大漏洞:这一外商出价1.2亿元,而有关评估公司评估为2.29亿元的商标及其配方, 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竟然没有进行价值评估,因而根本未予作价。该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全部有形资产评估值也只是1.2亿元左右。 国家为创立这一名牌、改进其生产工艺所投入的巨大资金没有得到承认和体现。在国有企业进行中外合资时也存在类似情况。外商利用国有企业管理者无形资产意识淡薄的弱点,不对国有企业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或低估,有意侵占国有企业无形资产。

2.不注重对国有企业无形资产依法注册,依法进行保护,造成“名花易主”。许多国有企业在宣传品牌、宣传商标、树立企业形象方面投入了巨大精力、财力和物力,但却不注意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无形资产。比如,一些国有企业的商标尽管有一定名气,甚至很有名气,但却未在国内或国外申请注册,一旦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国有企业就会丧失对该商标的所有权。例如北京中药名店“同仁堂”的药品在日本很受欢迎,但以前未在日本注册,被日本某商店抢先在日本注册,致使“同仁堂”药品在一个时期内无法以原名在日本销售,市场销售量大受影响。后来援引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才得以争回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多数“名花易主”的企业则没有这么幸运,往往从此丧失了自己花费数千万元巨款培育起来的知名商标的使用权。

3.国有企业商标被收购、冷藏。国有企业在与外商合资时,外商以低价收购中方国有企业的著名品牌,然后打入冷宫,使这些品牌逐渐被消费者遗忘;而外商花巨资培育自己的品牌,中国名牌原有市场被外商品牌所占领,例如广州的“洁花”被海飞丝、潘婷所取代,即属这种情形。中方失去的不仅仅是几个名牌,更重要的是轻易失去了原有的市场和发展壮大的机遇。

4.盲目联营,不重视品牌信誉的保护,砸了自己的牌子。一些拥有著名商标的国有企业,为了贪图一些商标转让费、使用许可费,轻易允许一些厂家使用自己的商标,对联营厂的产品质量不进行严格检查和监控,致使一些质量低劣的产品披上名牌的商标进入市场,结果破坏了名牌的信誉,使这些名牌的价值也大为下降,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5.国有企业技术人员“人才流动”,带走国有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造成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近些年来,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有的技术人员为了到新单位得到更大利益,私自将原单位的科技成果带入新单位,造成原所在国有企业科技成果的流失。特别是一些技术在原单位尚未对其申请专利、该项技术的归属尚未界定的情况下,原国有企业知道后甚至无法制止。

6.国有企业专利申请中,以国有企业名义申请的较少,而以其他名义申请的较多。尽管国有企业为这些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专利的产生投入了巨大人力物力,但申请到的专利则大部份不属于国有企业,而是属于发明者个人或其他企业,甚至外商。更有甚者,一些国有企业在申请到专利权后,又轻易放弃,造成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

7.不注重保密,导致国有企业无形资产严重流失。无形资产既包括专利、发明等,也包括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非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之所以有价值,主要在于其为本企业所独家掌握,具有秘密性,一旦失去秘密性,被他人所掌握,或向社会公开,对该企业来说其价值就大大下降甚至完全丧失。但是,一些国有企业或者主动将自己的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如向他人介绍经验,介绍新成就,举办新技术展等),或者是无意中泄露,或者是有关技术资料被他人窃取等,这样使国有企业投入巨资开发的专有技术、对企业具有巨大价值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知悉,丧失了这部份无形资产,进而影响了本企业的产品市场。

此外,一些国有企业对外商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入股、品牌入股不进行认真考察,盲目轻信,造成经济损失。据报载:前些年,我国石油工业急需钻机阐瓦刹车块布,美国斯坍高公司垄断着该产品的销售市场,却主动找到我国一家石棉制品厂,提出合资生产刹车块布,700 万美元投资双方各出一半。此外,中方再给他们300万美元专利使用费。 立项后,中方谈判代表觉得专利使用费太高,便去中国专利文献馆查阅,一查吓一跳:斯坍高公司根本没有这项专利。真相大白之后,该公司不得不将300万美元的专利使用费降为30万美元的技术转让费。 而中国某汽车制造厂与一外商合资经营时,外商以技术作价1600万美元入股,其中专利97项。签订协议后,中方代表才想起去中国专利文献馆查阅专利情况。结果表明:对方作价入股的97项专利中,有23项已经过期,29项当年过期,13项正在申请专利。按法律规定,过期专利可以无偿使用;当年到期的,来年可以无偿使用;正在申请的,根本不能作为投资。但木已成舟,巨大的损失无法挽回。

三、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流失的原因

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与以下因素是紧密相关的:

1.国有企业管理者缺乏有关无形资产的知识,对商誉、品牌、专利、专有技术等也是国有企业重要资产这一点认识不足,因而就不重视对其保护,不注重其保值增值。

2.国有企业经营者缺乏有关法律知识,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有企业无形资产。例如,一些企业在自己未注册的著名品牌被他人使用或抢先注册后,往往不懂得援引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据理力争,蒙受巨大损失。

3.现行法规不够完善,易给别有用心者以可乘之机,增加了国有企业保护无形资产的难度。比如,按照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比对一般商标的保护更加严格。但各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不同规定,我国没有相关法规明确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致于一些在全国有很大名气的企业名称和产品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而轻易丧失。如“郑州亚细亚”仅仅因为申请注册与另两个在全国知名度远远落后于自己的企业是同一天提出而不得不靠抽签决定“亚细亚”这一名称归谁所有。法律的不完善还表现在:对无形资产的定义过窄,对一些侵犯无形资产的行为无法认定和处罚。

4.国有企业管理者缺乏市场经济观念,不懂得技术经验也是无形资产。即使是企业管理经验、诀窍,也应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份,应注意保密,不能免费奉送。

5.对技术人员流动中带走技术资料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法规予以约束。

6.缺乏国际贸易知识,特别是对专利、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国际贸易的特殊性缺乏了解,以致于上当受骗。专利贸易中涉及到专利的合法性、专利的保护期限等问题,还有使用专利权人与他人发生专利纠纷后诉讼费用是由专利权人支付还是由专利使用人支付等问题,外商利用我国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知识的缺陷,将一些应由他们支付的费用转嫁到中方国有企业身上,从而给我国国有企业造成损失。

四、防止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流失的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宣传教育,举办各种类型的无形资产保护学习班,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掌握有关无形资产的知识,提高他们对无形资产重要性的认识,促使他们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领导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熟悉有关保护无形资产的国内法规和国际条约,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对我国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侵犯,防止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

2.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国有企业应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对国有企业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保护。比如,关于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的保护,应该明确规定:什么人可以知道、其他人要想了解应经过什么程序;专有技术保管的责任人、奖惩措施;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对使用人的产品质量如何进行监控、质量不合格产品应如何处理;本企业商标、标识印制的批准程序;印制完成的商标、包装盒、标识应如何保管、运输;印刷不合格的商标、包装盒、标识应如何监督承印厂销毁,以防止承印厂为贪图小利而转卖给他人使用等等,通过这些具体的规章制度堵住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流失的漏洞。

3.在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国有企业合并或重组等产权转移时,均应对国有企业无形资产进行科学的评估,防止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流失。

4.国有企业应设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对无形资产管理者提出了一些特殊的要求。因此,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在企业内设立专门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负责诸如商标、标识的设计、申请注册、印刷保管、使用;专利、发明的申请、保护;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的保护与管理;购买、引进他人专利、专有技术等的审查、检索等项工作。

5.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加强对企业无形资产的保护。近些年来,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适应现代经济的需要,制定和颁布了许多有关法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这一点已经为世界许多国家的有识之士所承认。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保护无形资产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毕竟是一件新事物,要求中国在短短几年内达到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花费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达到的程度,是不现实的。而且,无形资产的保护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不尽一致,在一些问题上各国甚至有很大分歧。

我们应当继续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保护无形资产的做法,同时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加强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无形资产的保护。比如,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各国在由谁认定、何时认定(是预先认定还是发生纠纷时才认定)、认定的标准等问题上都有不同作法。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办法,笔者认为,总的看失之过严,改革开放以后涌现出来的许多著名品牌,由于使用时间太短,几乎都无法达到现行认定办法确定的条件,因而无法实现对我国这些著名品牌的保护,使一些法规中的保护条款失去了实用价值。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这样一种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们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但是,如何认定知名商品,知名商品与驰名商标是否是一回事等,并无具体的法律条款予以明确,因而在实际执行中难度很大。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某些国家的做法,有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除根据使用时间长短外,还考虑该商标的公众知晓程度、使用该商标的产品销售量等因素;除规定驰名商标外,在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之间规定有“周知商标”或“知名商标”,对这种“知名商标”或“周知商标”的认定比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要宽一些,它所受到的法律保护虽达不到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程度,但却比一般商标受到的法律保护更为严格。这些做法,可供我们在解决我国驰名商标数量少,大批知名商标保护难问题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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