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本质的二重性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论价值本质的二重性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论价值本质的二重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价值问题是哲学的重要问题,并已成为近年来哲学界讨论的热点。我认为,要保证价值问题讨论的顺利进行,首先必须将什么是价值、价值的本质是什么这个问题搞清楚。因为只有真正澄清了这个问题,或者说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整个讨论才可能有共同的基础,从而使问题得以深入下去。本文拟就价值的本质谈谈自己的肤浅看法,以求教于大家。

当前,人们对价值的本质的理解存在着尖锐对立的两种观点,这就是“属性说”和“关系说”。“属性说”认为:价值是价值客体固有的一种性质,这种性质是客观的,是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肯定了价值的客观性。“关系说”大致都认为价值的本质只不过是一种关系,一种社会关系或实践关系。这种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肯定了价值的本质属性与价值主体间的现实关系,即价值及其本质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关系,离不开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及其实践活动。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价值本质理解上的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尽管都不乏合理之处,但各自的缺陷又都是明显的。“属性说”在价值的本质属于自然性还是社会性上陷入了二律背反。他们的本意是想强调价值的自然性,但由于无法说明价值与人类实践的关系,因而又不得不承认价值是价值客体的一种社会性质。那么由此推论,价值又是社会赋予的,这显然与“价值是价值客体的固有属性”相矛盾。“关系说”也并不比“属性说”更幸运,它同样无法摆脱另一组二律背反,即一方面它否定价值是价值客体的固有属性,另一方面又肯定价值是客体的性质、功能在主客体关系中对主体的效用或意义。那么客体的这种性质与功能从何而来呢?是客体固有的还是在主客体关系中纯粹由主观创造的呢?这是“关系说”所无法确证的。可见无论是“属性说”还是“关系说”,在理论上都不能彻底和自圆其说。这就充分说明了在价值本质问题上任何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的做法必然陷入困境,都是不足取的,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要摆脱困境,就必须摒弃这种单向思维的方式,运用唯物辩证的方法来思考这一问题。

价值从纯粹抽象的意义上说无非是在特定的关系中某物对他物的效用性,它的本质就在于特定的关系和他物的效用性。我们这里讨论的价值是具体的、现实的价值,特指客体世界对于社会主体说来的价值,但其价值的本质却不能超越特定的关系和他物的效用性。特定的关系就是社会实践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表现为客观的实践过程和实践的创造性,我们暂且将其概括为价值的创造性。效用性就是实践的客体对于实践主体的功用特性,有人因此将价值的本质归结为实体。我们认为,无论是将价值的本质归结为客体的物还是归结为主体的人,都是不可取的,离开特定关系的人或物都不是现实的价值。但价值又确实离不开实体,它是实体所具有的性质,正是价值实体的性质构建了价值的本质。那么价值的本质又是什么呢?

价值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必定有其客观存在的依托,并由此构建了价值的客观性。它不仅取决于主体而且也取决于客体,二者缺一不可。而且,价值的大小与主客体直接相关,因此价值的本质必然也与主客体直接相关,而不是单纯地存在于主体或客体之中,更不可能从外部世界注入到主客体之中去。但主体与客体在价值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又是各不相同的,因而它们所体现的是价值本质的不同侧面。

客体所体现的是价值客体的效用性。效用性是客体之所以成为客体的必要前提,是价值客体的固有属性,它决定了价值行为过程中价值的基本趋向。效用性不仅有量的规定而且有质的规定,即可能对社会实践主体发生怎样的影响,它从物的角度反映了价值的性质。正是价值客体的效用性规定了价值的客观性和效用性。客体的效用性首先作为物的自然属性,在进入价值过程成为价值客体之前就已经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物的Wert(价值——引者注)事实上是它自己的virtus(力量,优点,优秀的品质——引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下]第327页),物在成为价值客体时仍然保持着这种自然属性。 价值客体的自然属性是价值客观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客体的自然属性,就无价值的客观性可言。但这种自然属性并不等于天然,而是指价值物的自然性质或固有性质,其中有天然性的,而更多的则是人使之然。但无论天然还是人使之然,价值物都不可能没有作为物所必须具有的自然性质。单从价值物的角度来看,对人造物与天然物的区分是没有太多意义的,人们关心的是有无效用性及其大小,关心其能否成为价值客体,而不在乎它是天然物还是人造物。一方面,目前进入实践领域的纯天然物实在太少了;另一方面,人们也不会因为某物是天然物而不论其有多大的价值都一概抛弃,不会因为某物是人造物而即使其无价值也死死抱住不放。事实上,倘若某种天然物与人造物的价值差不多,人们反而更多地关注天然物。价值客体所具有的价值属性是价值本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客观基础,这应该是唯物主义价值观的基本思想。

价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又必然地具有社会所赋予的特性。价值的有无是相对于社会主体的实践而言的,价值的实现也只有通过主体的实践这一现实的途径才有可能。因此,价值的本质必须在一定的主客体的实践关系中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离开实践关系就无价值的现实性可言。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又必须承认价值的本质存在于社会主体的实践创造之中,因而价值的本质又表现为价值主体所独有的创造性。价值只能是,社会实践中的价值,否定了这一点也就否定了价值赖以存在的现实条件。肯定了价值主体在价值行为中的主导作用和实践的再创造作用,也就在价值观上坚持了实践第一的思想。

客体的效用性与主体的创造性的统一就是价值的本质,任何价值现象都必然地体现出价值本质的这种二重性。那么二者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价值客体的效用性首先表现为物的有用性,成为价值客体的首要条件就是有用性,否则将不可能成为价值客体;其次是这种效用性作为物本身的属性相对于价值行为过程具有先在性,也就是说,是在物成为价值客体之前就已经具有的自然属性,而不是价值行为过程中由价值主体重新创造出来的;再次是这种效用性还不是现实的价值,只是潜在的价值,只具有转化为现实价值的可能性,只有当它进入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时才会转化为现实的价值,而此前的客体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客体,所以客体表现出被动性。价值主体的创造性是指主体实践的创造价值的特殊功能。我们说价值主体是能动的,首先是因为我们必须承认是价值主体的价值行为使只具潜在价值的物被提升为实实在在的价值客体,并使潜在的价值成为现实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有理由说是价值主体创造了价值客体。其次是因为价值主体的实践使原先潜在的价值量增大,并且产生出新的效用,这是主体创造性最突出的表现,也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根本原因。价值主体的创造性还表现在可以改变物的潜在价值的性质,把可能的负价值改造为现实的正价值,变废为宝。自然,也不能排除由于实践主体的失误而使客体的潜在价值化为乌有的情况,但这只是从反面证实了价值主体的创造性而已。

价值客体的效用性究其实质来说还只是一种可能性,只表明某物可能有某种效用、意义,或者说还只是一种潜在的价值。这种潜在的价值能否发挥或成为现实的价值,主要取决于人类社会实践的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78 页)具有潜在价值的物如果不能进入人类社会实践领域,不能经过实践的再创造,那么它的潜在效用就不可能转化为现实的价值,而仅仅是自然实体的属性而已,从直接的现实性上来说等于“无”。不过这个“无”只是指没有现实的价值,与根本无价值又有着原则的区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价值是价值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价值,而不是相反。因此,在价值关系中主体居于主导地位,起着支配作用,而主体所特有的社会性便成为价值本质的主导方面,任何现实的价值都只能存在于社会实践之中。当然,这决不意味着价值客体固有的自然性毫无意义。价值客体的自然性在价值行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没有潜在的价值就不可能有现实的价值。价值客体在作为物时就已经蕴含着转化为现实价值的潜能,这是尚未得到实现的价值,跟无价值是根本不同的。含有潜在价值的物本身就具有某种效用或功能,只要进入社会实践范围,它的潜在价值就能转化为现实的价值,而没有价值的物即使被强行纳入实践关系中也不可能有任何现实的价值,甚至还会带来副作用。任何忽视或否定价值客体的作用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价值客体的作用还在于使主体成其为主体。这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 第742页)所以,没有客体,没有潜在价值的客体存在的价值行为或价值过程都是不可想象的。

价值客体的效用性与价值主体的创造性又是相互作用的。从具体的价值行为过程来说,价值客体的效用性是先在的,正是客体的这种先在性才使它成为主体的需要和再创造的对象,或者说是客体的效用性促进和刺激了主体的需要和再创造;而主体的需要和创造又进一步发掘和增添了客体的效用性,使客体的效用性得以充分地展现出来,同时又被创造出新的价值。可见,客体的效用性和主体的创造性是同一价值行为过程所具有的本质的两个方面。我们讲客体的效用性时并不否认主体的创造性,而且认为价值客体的效用性的实现是通过主体的实践创造来达到的;同样,我们强调主体的创造性时又是以客体的效用性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主体的创造是在客体固有效用前提下的创造,实践的这种创造过程“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马克思语),而绝不可能凭空创造出什么价值来。

价值本质的二重性说明,价值在本质上不仅与主体直接相关,而且与客体直接相关。价值过程由主体和客体共同构成,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没有无主体的价值行为过程,也没有无客体的价值行为过程,主体和客体是价值行为过程中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因此,我们对价值问题的理解、讨论都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入手,作为对价值现象进行反思的价值评价当然也不能例外。

价值行为过程是价值主体的创造过程,价值关系是由主体的创造性活动建构的,因此价值评价首先应该从主体入手。主体的创造性越大,行为过程表现出来的价值也就越大,反之亦然。对价值主体的评价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主体的实践使客体的原有潜在价值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现实的价值,具体地说也就是客体价值的实现程度或转化率问题,它表明主体在客体的潜在价值向现实价值转化的过程中所实现的创造性的大小。客体的潜在价值能否充分发掘出来,这主要取决于主体的创造性发挥得怎样。其二是能否有新的创造。我们评价价值主体时还必须看其是否在原有价值基础上有新的创造,这一点比客体的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价值更为重要。因为,主体的价值创造最主要的就应该体现在新价值的创造上。其三是新创造的价值的大小。新增价值大说明主体的价值创造性也大。对主体价值评价的意义就在于启发引导价值主体,使其实践更有利于价值创造,纠正或减少失误,在实践中创造出更大更新的价值。

价值客体无论是从价值行为过程还是从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来看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价值评价必须包括对价值客体的评价。而且,这种评价不但包括对现实客体的评价,也包括对潜在客体的评价。对潜在客体的评价主要是对其蕴含的效用的大小及性质的评估。其主要意义在于:主体经过权衡可以采取最有利于发掘潜在价值的创造性行为。人们在改造客体前常常对可能的客体诸对象进行比较,对某对象的若干功用加以权衡而取其重,使之在实践领域中充当最佳角色。譬如在三峡工程开工前,对三峡的旅游价值、水力资源价值以及工程可能带来的负作用等方面都曾进行过反复的论证。而对现实客体的评价,则主要是对客体价值实现状况的评判和认定。包括其作为客体的使命是否完结,是否还有潜在价值,是否会带来负价值等等。这些将决定其能否继续作为客体而存在。

价值评价应该是从主客体两个方面入手,以主体为中心,以主客体实践关系为主线的价值反思。主体的价值创造如何与客体直接相关,而客体的价值实现得如何又直接取决于主体的创造,因此,任何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的评价方式都是有害的。只有兼顾主客体两个方面,又以主体为主导方面来进行评价,才可能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才能有效地用以指导主体的价值创造活动。

标签:;  ;  ;  

论价值本质的二重性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