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旅游立法_旅游产业论文

加强我国旅游立法_旅游产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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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将对中国的旅游业产生深远影响的立法计划正在逐步实施。这项将在“九五”期间(1996年至2000年)完成的计划包括制定中国第一部旅游法,以及有关旅行社和饭店管理、受理旅游者投诉、导游管理等方面的法规。

旅游业近年来一直是中国国民经济中发展较快的行业之一。根据世界旅游组织的统计,1995年中国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数已跃居世界第五位;旅游外汇收入排名第九。但是,目前发达国家旅游收入一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而在中国这一比例仅为3.5%。为缩短这一差距, 中国已提出了2000年确立亚洲旅游业第一强国地位、2010年跨入世界旅游强国行列的宏伟目标。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冯宗苏在向记者介绍《旅游法》的起草工作时说,这部专门的法律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方针和政策,以及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旅游法》的另一重要立法思路是为协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冯司长解释说,随着现代消费方式的确立而发展起来的旅游业,具有跨行业强的特点,其发展会涉及、影响到交通、文物保护等不同领域。中国的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摆脱过去几十年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跳出传统行业分工的框框,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协调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九五”立法规划的另一重要内容,是修订发布《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代替于1985年发布的暂行条例。截止1995年底,中国已有4926家旅行社。

冯宗苏介绍说,原条例将旅行社分为三类,一、二类为国际旅行社,三类社为国内旅行社。一类社有接待及外联权(海外推销权),二类社只有接待权而没有外联权。即将发布的新条例只分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大类,并取消了对国际旅行社从事外联的限制,所有国际旅行社都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及市场情况,自行决定是综合地开展接待和外联业务还是单纯地从事旅游接待。

新条例在赋予旅行社更大自主权的同时,对旅行社的法律责任规定的更加严格,提高了注册资本数额,并且明确了旅行社经理、导游、出国领队的资格。去年6 月开始实施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也正式纳入条例。

立法计划还包括修订现行《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据介绍,为了适应旅游业季节性强的特点,已有部分导游向自由职业者过渡。随着旅游市场的变化,导游管理体制也在发生变化。国家旅游局已建立导游人员的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还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分等定级。

即将制定的另一部法律性文件是《旅游投诉条例》。该条例是根据写入《旅游法》的旅游投诉制度而设立的程序性法规。《旅游住宿设施管理暂行条例》是一部正在酝酿中的法律文件,也是第一部中国饭店业的基本行政性法规。截至去年底,中国旅游涉外饭店已超过3000家,客房总数达45万间。到2000年,还将增加1000座旅游饭店,客房总数将增至65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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