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与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本土化_高等学校论文

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与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本土化_高等学校论文

地区经济发展差异与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属地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教育论文,经济发展论文,差异论文,成本论文,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1)06-0043-06

在社会和个人的双重驱动下,高等教育的在校生人数已从20世纪70年代末的100万人迅速增加到2000年的近1000万人。高等教育规模的迅猛发展导致高等教育经费的需求迅速膨胀,而国家财政的教育拨款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的需要,生均拨款经费在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只相当于80年代初的水平[1]。因此,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实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成为不可避免的历史选择。伴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膨胀和成本补偿的实施,高等学校的收费水平迅速上升。学费的不断上升和地区经济的不平衡引起了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学术界对高等教育成本补偿问题的研究也逐渐从该不该收费转变为如何核定收费水平以及如何保证贫困地区子女的入学机会和教育公平。

近20年来,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地区间差距在不断扩大。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来看,经济最发达地区的上海和最不发达地区的贵州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绝对差距在不断扩大,1980年绝对差距为2519元,到1999年已扩大到28330元。再从人均收入来看,最富有和最贫困地区城镇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居民平均每人纯收入之间的绝对差距也越来越大,1980年绝对差距分别为258元和260元,到1999年该差距已扩大到4840元和4052元,相对差距则由1980年的1.68倍和2.83倍扩大到1995年的2.88和4.88倍。比较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可以看到城乡收入的差距也十分显著。本文拟从这种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入手,分析我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由国家制定统一标准到逐步属地化的转变过程,并对经济发展水平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水平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对实证分析结果及其政策含义进行理论探讨。

一、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属地化的实证分析

随着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加剧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水平经历了一个由国家制定统一学费标准逐步到属地化的过程。1989年以前,高等学校只对少数自费生、委培生收取一定数量的学费。1989年,国家教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从政策上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实行成本补偿、收取一定学费制度[2]。当年全国大部分高等学校收取100到300元的学费。1990年至1991年,学费水平也基本稳定在100到300元之间。1992年,我国高等学校开始较大范围地推行招生收费制度,自费生比例明显提高,学费水平逐年提高,“自费和”和“公费生”学费差别很大。为了使高等教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贯彻社会公平性原则,转变高等学校的培养机制,国家提出了“自费生和公费生并轨”的政策。1993年少数几所大学进行试点,即进入试点学校的新生按统一标准交纳学费。当时公费生的学费水平一般在400-600之间,自费生学费水平在3000元左右,并轨的实践从客观上推动了高等学校成本补偿程度的提高[3]。1994年开始全国高校较大幅度地提高学费水平,实行自费生和公费生并轨的高校的数量逐步增多。到1997年,各高等学校已完成“并轨”,并建立起收费上学的成本补偿制度。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高等学校成本补偿政策已被普遍接受。但是如何确定成本补偿水平,怎样保证社会公平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1996年12月,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高等学校的学费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从而确定了我国高等学校成本补偿属地化的原则。2000年6月,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又联合发出通知,指出高等学校的收费水平要“依据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财政拨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进一步明确了高等教育收费属地化的原则,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为考察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属地化情况,本文分别以1996至2000年我国32个省、直辖市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普通高等学校学费、中央部属高校生均经费和地方高校生均经费数据,对高等学校收费属地化作实证分析,并依据收费属地化原则,提出如下假设:

1.高等学校的生均成本与各地区的人均GDP成正相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通常是被用来衡量某特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入越多,教育经费支出也就越高。生均教育经费是衡量一地区教育投入水平的较理想的指标之一,能较真实地反映教育经费的实际水平。研究生均经费的变化规律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也很有意义。

2.高等学校的学费与人均GDP、高等学校的生均成本成正相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越高、生均成本越高,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学生(家庭)所需要支付的学费也越高。

3.高等学校的学费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成正相关。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衡量居民的生活水平、高等教育付费能力的重要指标,可直接反映居民对高等教育付费的承受能力。居民收入越高,则学生家庭负担高等教育学费的能力越强。

为了检验上述假设,笔者建立了以下线形回归模型。这些模型的建立是基于对1997年到2000年数据的初步分析结果。在简单的线性函数、单对数函数、双对数函数等几种函数形式中,简单线性函数的统计检验性质比较满意。故本文选择生均教育经费对人均GDP、学费对生均教育经费、学费对居民收入的简单线性函数作为回归函数的形式。即:

(1)Cost=A+BGDP+ξ

(2)Fee=A+BGDP+ξ

(3)Fee=A+BCost+ξ

(4)Fee=A+BIncome+ξ

其中,A、B为参数,ξ为随机扰动项。Cost,GDP,Fee,Income表示特定年份某地区的生均教育经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学费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更直观地考察经济发展水平与成本补偿属地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不考虑学费确定的滞后性,即学费的确定是根据前一年度或前若干年度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生均教育成本和居民收入,而认为学费的制定是基于对当年经济发展水平、生均教育成本和居民收入的预测,故文中除特别说明以外,一般以同一年度的数据代入假设模型。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属地化原则的提出始于1996年12月,又由于所收集到数据的局限性,本文分别将所获得的1996至2000年的有关数据代入回归模型,分别考察各地区中央部属普通高等学校生均教育经费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地方普通高校生均教育经费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普通高等学校学费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普通高等学校学费对普通高校生均教育经费,以及普通高校学费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关系,得到结果如下:

1.生均教育经费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成正相关。

表1、表2分别为中央部属普通高等学校生均教育经费对人均GDP的回归结果和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生均教育经费对人均GDP的回归结果。从表1、表2可见,各项统计检验均达到了0.05的显著性水平,表明回归分析的结果是可靠的。

表1 中央部属普通高等学校生均经费对人均GDP的回归结果

年份

 A  B

  R[2]

F

 Sig

N

1996

65990.38

0.46  21.07  0.000  27

(10.32)

(4.59)

1997

 7938

  0.35

0.30  11.09  0.003  28

(8.71)

 (3.33)

1998

10394

  0.54

0.49  25.11  0.000  28

(10.21)

(5.01)

数据来源: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1997-1999,中国统计年鉴1997-1999。注:表中括弧内数据为T统计值。

表2 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生均教育经费对人均GDP的回归结果

年份

 A  B

  R[2]

F

 Sig

N

1996

45120.61

0.78  87.22  0.000  27

(8.80)

 (9.34)

1997

5255 0.58

0.79  97.96  0.000

28

(10.34)

 (9.90)

1998

6018 0.63

0.68  55.99 0.000

28

(7.61)(7.48)

数据来源: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1997-1999,中国统计年鉴1997-1999。注:括弧内数据为T统计值。

表1、表2的分析结果还表明,高等学校生均教育经费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系数均大于0小于1。这说明无论是中央部属普通高等学校还是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其生均教育经费均随着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而增加,但生均经费的差距小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地方院校的生均经费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系数大于部属院校生均经费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系数,这既表明了在既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地方院校的生均教育经费增长速度大于部属院校,也表明了地方高校的生均费用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更密切的关系。

2.学费水平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成正相关。

表3为各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一般专业的学费水平对人均GDP的回归结果。表3的结果显示,各项统计检验均在0.05的显著水平上通过,表明回归分析的结果是可靠的。

表3 普通高等学校学费对人均GDP的回归结果

年份

 A  B

  R[2]

F

 Sig

N

1997

18070.037

0.15  5.28

0.03  31

(13.58)

(2.30)

1998

16700.074

0.52  31.58  0.000  31

(13.99)

 (5.62)

1999

22970.043

0.18

6.08

0.02  31

(13.57)

 (2.47)

2000

2659 0.079

0.49

28.04  0.000 31

(18.57)

 (5.30)

数据来源:教育部财务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的学费》的一般专业学费(某些地区的学费取其平均值),中国统计年鉴1998-2000。注:由于数据的局限性,2000年人均GDP采用1999年的数据。

由表3可见,从1996年到2000年的情况来看,高等学校的学费与各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成正相关,即经济发展情况越好的地区,高等学校收费水平越高。比较各年度的学费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拟合度R[2],可以看出,1998年和2000年度的线性拟合度较好,而1997年和1999年的结果不理想。作者认为,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属地化的提出始于1996年底,故1997年为落实的第一年。在实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属地化的初级阶段以及实施过程中,学费标准的核定,不仅要依照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且受历史原因等其它因素影响较多[4]。因此,较低的R[2]在这里可以得到充分解释。

3.学费水平与高等教育生均经费成正相关。

表4为各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一般专业的学费对普通高等学校生均教育经费的回归结果。由表4可见,各项统计检验均在0.05的显著水平上通过,表明模型在统计上是可靠的。

表4 普通高等学校学费对生均经费的回归结果

年份

 A  B

  R[2]

F

 Sig

N

1997

1459 0.066  0.21  7.36

0.01

30

(5.95)

  (2.71)

1998

1150 0.09

0.54  33.11  0.000  30

(5.66)

 (5.75)

1999

1768 0.074  0.29  11.22  0.002  30

(6.18)

  (3.34)

2000

1859 0.12

0.49  28.04

0.000  30

(6.44)(5.19)

注:由于数据的局限性,1999年、2000年生均教育经费采用1998年度数据。

普通高等学校一般专业的学费对普通高等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支出的增长系数均大于0,说明各地区高等学校的学费随着生均教育经费支出的增加而增加。比较1997年到2000年历年的回归结果可见,1998年和2000年度的线性拟合度较好,而1997年度和1999年度的拟合度较差,这一结果与上面所讨论的高等学校学费与人均GDP的相关关系相吻合。笔者认为其原因是一致的。即高等学校的学费除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等学校的生均教育费用影响之外,还受其历史和其他众多因素的影响。

表5 各地区高等学校学费对城镇居民每人每年可支配收入的回归结果

年份

 A  B

  R[2]

 F

 Sig

N

1997

13400.15

0.27

10.24

0.003  30

(5.46)

 (3.20)

1998

994 0.24

0.50

27.69

0.000  30

2000

1737 0.27

0.45

23.36

0.000  30

数据来源:教育部财务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费》,中国统计年鉴1998,1999,2000。注:1999年数据未通过0.01显著水平检验。由于数据的局限,2000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采用1999年数据。

4.学费水平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成正相关。

表5为各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一般专业的学费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回归结果。由表5可见,除1999外,各项统计检验均在0.01显著水平上通过。1997、1998、2000年度的回归结果显示,普通高等学校一般专业的学费对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系数均大于0,说明普通高等学校学费随着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增加的幅度有所提高。这也说明,虽然高等学校的学费在逐年增加,但是学费水平的确立已越来越多地考虑了各地区居民的支付能力,人均可支配收入较高、居民对高等教育支付能力较强的地区,其学费水平也较高。

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属地化”的理论思考

以上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属地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下,实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属地化是不可避免的政策选择。

首先,高等教育的收益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并直接影响个人和家庭对高等教育的投资。根据教育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人们为接受高等教育所支付的成本是一种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人力资本在经济学上具有某种同物质资本的基本特性相类似的性质,即,它是带来一定的未来收益的源泉。高等教育的收益一般分为两个方面: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世界银行专家萨卡拉波罗斯对国际上有关教育投资收益率的长期研究结果表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教育的投资收益率是很高的。尤其在人力资本存量相对较小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教育投资的收益率高于物质资本的收益率[5]。而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一般高于社会收益率。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主要体现在:(1)直接的经济利益。在我国,由于经济体制的转轨,过去长期存在的工资分配上“脑体倒挂”现象已基本改变[6],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由于获得的知识技能较多,人力资本存量较高,劳动生产率较高,个人的直接经济收益也较高。(2)在现代社会中更强的竞争力。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生产的不断变革,技术更新和设备更新的速率加快,导致职业的更动和流动性。由于高等教育能提高毕业生对劳动力市场变化的适应性,对多重的、交叉的、复杂的工作有更好的准备,对日益增加的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带来的挑战有更强的反应能力和灵活性,从而使受高等教育者有较强的竞争优势。(3)提高个人的文化修养以及社会地位。高等教育能使受教育者增加专业知识,开阔眼界,提高文化科学素养,满足个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以及对受教育者的家庭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4)家庭收益。一般来说,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的生育行为更重视人口的质量而不是数量,受过更好教育的父母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受教育环境和发展机会以及更高质量的家庭生活。受教育多与良好的健康之间存在正相关,并对受教育者的消费行为、资产管理、个人选择权等许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提高受教育者个体及其家庭的经济生产率、收入、福利。因此,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由从高等教育中受益的个人来分摊部分的高等教育费用,补偿高等教育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是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的。这就是所谓利益原则,即谁从高等教育中受益,谁就应支付相应的高等教育的经费。获得的利益越多,支付的费用越高。由于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高等教育的收益的状况有所差异。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往往就业机会较多,生产中的技术更新和设备更新较快,职业的流动性更强,高等教育的较高收益显现得更多。因此,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差异不仅使得高等教育的收益和居民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存在差异,也使得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在为高等教育付费意愿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其次,高等教育的成本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高等学校成本是指高等学校为实现其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功能所需要投入的经济价值。高等教育的成本主要包括:教职员的工资、教学业务费、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行政管理费、校舍修建费、后勤服务费等。高等学校的成本又可以简单地分为人员性经费和非人员性经费。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教职员的工资及其他人员性经费的支出也相应较高。同时,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也是科学技术发展较快的地区,教学内容和方法必须不断更新,教学科研所需要的高新技术设备不断增加,从而导致较高的非人员性经费支出。在经济较发达地区,高等学校的这种物质技术基础更新较快,因此高等教育的成本也较高。此外,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学质量,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也必须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不断改善和提高,因此,高等教育的成本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递增的。

本文中实证结果也看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高等教育生均成本较高。在我国,无论是中央部属院校还是地方院校,其生均运行成本都与人均GDP成显著正相关。但是从我们所收集到的有关数据来看,人均GDP对中央部属院校的生均运行成本的综合影响因子平均约0.40,而其对地方院校的生均运行成本的综合影响因子平均达0.74,这一结果与我国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进程相吻合。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我国财政体制由过去中央政府“统收统支”、“全国吃大锅饭”的中央财政体系,改变成中央与地方政府“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分灶吃饭”新体制,教育事业费的拨款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中央财政只负责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的经费,而地方所属高校的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供给。对中央部属院校,其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国家主要按照学生人数核定教育经费,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关系不大。对地方院校来说,其教育经费则主要来源于省、直辖市或地区的财政,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教育的财政拨款也就不同,从而导致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水平的不同。

第三,教育经济学的成本补偿理论中还有一个重要原则,即从教育中获益的人,支付能力越强,所应该支付的费用越多。这就是所谓的承受力原则,而学生个人和家庭为高等教育付费的能力是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成倍增长,收入分配格局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收入分配明显地大幅度向个人和企业倾斜。加上我国执行的卓有成效的计划生育政策,形成了人口年龄结构的新特点,其对教育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少年抚养指数的迅速下降,使家庭有能力也愿意在教育上做更多投资。陈良焜教授在分析了1991年城市居民储蓄动机后指出为子女教育做准备已成为储蓄动机第一位,得出私人分担成本的潜力是现实存在的结论[7]。但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各地区居民的人均家庭收入的绝对差距在拉大,学生个人及其家庭为高等教育付费的能力的差距在拉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付费能力就越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付费能力就越差。因此,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水平的确定,应该考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力的因素。

三、政策含义

综上所述,不论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上考察,实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属地化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都是不可避免的政策选择。但是,这样一来,越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对高等教育的总投入水平就越高,高等教育经费越多。反之,越是在经济落后地区,其高等教育经费越少。长此以往,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高等教育在质量上和数量上的差距将越来越大。目前,我国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之间的教育发展不平衡已十分显著。从大学的分布来看,近一半集中在东部地区,其中北京有63所,而青海只有6所。北京、上海、天津每万人中有在校大学生数分别为169人、112人和81人;而贵州、青海每万人中只有大学生12人和17人。地区差距十分悬殊。因此,在实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属地化的情况下,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和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的高等教育投入,以保证经济落后地区的高等教育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国各地区的平衡发展。此外,在实施成本补偿政策的同时,一定要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奖学金、助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制定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和生活补贴等措施,使收费上学政策更加完善,以保证家庭经济贫困的子女的入学机会,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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