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制度属性对工资水平影响的实证分析_工资水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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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体制属性的量化测度与判断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除农业以外的几乎所有行业基本上都是由国有经济控制的,各行业间的体制属性没有显著性的差别,所以不存在体制内行业和体制外行业之分。然而,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逐步被打破,呈现出所有制多元化的趋势。但是,不同行业所有制多元化的进程并不一致,国家对不同行业在控制和支持力度上有所差异,行业的体制属性差异便由此产生了。从目前情况看,有些行业所有制多元化进展较快,非国有经济成分容易进入,竞争较为激烈,与国家权力系统的联系比较松散,有些行业甚至可以说是任其自生自灭,这些行业可以被称为“体制外行业”,如商业、制造业等;而有些行业国家控制较严,非国有经济成分较难进入,国有经济一统天下格局未被根本改变,其垄断和集中程度都比较高,在投资、管理等方面与国家权力系统的联系相对密切,可称之为“体制内行业”,如电力、金融、房地产等行业;当然,还有一些介于“体制内”与“体制外”之间的中间性行业。

可见,在经济转型时期,我国行业的体制属性可以在国家对行业的控制和支持程度上得到大致的体现。本文将行业的体制属性用“行业的体制归属度”(记为D)表示。本文用行业国有化程度近似地代表行业的体制归属度(D)的大小。为了获取资料的方便,行业国有化程度可以用行业内国有单位职工人数占本行业全部从业人员数的比重来反映,于是有以下公式:

行业的体制归属度(D)=行业国有化比重=行业内国有单位职工人数/行业全部从业人数

本文用D值作为衡量一个行业体制归属程度的标准,暂设20%、80%两个阈值。区分办法如下:

D≥80%,为体制内行业;20%≤D<80%,为中间性行业;D<20%,为体制外行业。下面将1998年国民经济全部16个行业中除了国家党政机关、科、教、文、卫以外的11个主要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的体制归属度及职工工资资料,列入表1。

表1 11个行业的体制归属度与职工工资资料(1998年)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9》资料整理。

二、行业体制归属度对绝对工资水平的影响:以1998年为例

从表1的资料中可以直观地观察到,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与行业体制归属度之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数量对应关系。不但最高工资行业(金融保险业)对应着最高的D值(89.22),最低工资行业(农林牧渔业)对应着最低的D值(1.98),而且其他行业也大致如此。本文用SPSS软件计算了行业体制归属度与职工工资水平的相关系数,得到二者的数值相关系数(r)等于0.767;等级相关系数(p)为0.728,这说明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将行业体制归属度(D)作为自变量,平均工资为因变量(记作Y),依据表2所示的1998年的截面资料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下:

Y=5270.427+38.685D

R[2]=0.5883,t=5.671,F=70.215,a=0.01。

前者对后者的决定系数R[2]等于0.5883表明,行业间职工工资差异的58.83%可以用行业垄断程度的不同来解释;回归系数b为38.685元,表明在1998年的静态假定下,行业体制归属度(D)每提高1%,行业平均职工工资水平会上升38.685元,反之亦然。T值和F值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表明上述分析的可靠性良好。尽管以上分析是建立在1998年截面数据基础上的,但它揭示出的规律却带有普遍意义。即在全社会职工工资总水平不变的假定(静态假定)下,体制归属度越高的行业,平均职工工资水平也越高。反之,工资水平则越低。

三、行业归属度与行业工资水平相对变化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上述分析验证了在静态条件下行业绝对工资水平与行业的体制归属度之间存在的数量对应关系。但这毕竟只代表某一特定年份的情况,据此即断言体制归属度变化是行业工资变化的原因。显然失之草率。当然,从直观上看,行业工资水平的差异可以用行业体制归属度差异进行解释,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行业的体制归属度没有显著性的差别,行业间工资的差别也很小,1978年职工工资的标准差系数不超过10%,最高工资行业(电力、水、煤气的生产供应业)的平均工资与最低的行业(社会服务业)平均工资之间的差距不超过50%。而且工资比较高的行业大多是那些公认的艰苦、危险、劳动强度大的行业,比如地质勘探业、采掘业、建筑业等。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80年代中期以来,行业间体制归属度的差别逐渐扩大,工资的差别也随之增大,到1998年,行业间职工工资水平标准差系数扩大到30%以上,最高行业(金融保险业)比最低行业(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水平高出135%。而且工资较高的都是体制内行业,如金融保险业、电力、电信业等。为了从数量角度检验在动态条件下,行业的体制归属度与行业工资水平的相对变化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我们拟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进行统计检验。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基本思路是,如果变量X是Y的原因,则在给定X和Y的信息集(时间序列资料)的情况下,如果利用X的信息比不用能够更好地预测(或解释)Y的值,表明X的变化引起了Y的变化,二者存在着Granger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意味着以下两点成立:第一,X应该有助于预测(解释)Y,即如果把X作为独立变量加到Y的自回归方程中去,应该能够有利于提高方程的解释能力;第二,Y不应该有助于预测(解释)X。即X和Y不能互相解释,亦即因果关系是单向的。其检验方法是,先建立Y的m阶自回归方程;将X(滞后n阶)作为自变量加入回归方程之中;分别计算两个回归方程的残差平方和,构造F统计量;进行给定置信度下的F检验。然后,将X、Y的位置对调,重复上述检验。如果前者显著,而后者不显著,就认为X是Y的Granger意义上的原因,否则,则不认为X和Y之间存在Granger意义上的因果关系(Y是X的原因,或二者互为原因)。本文利用计量经济软件包Eviews3.1对行业的相对体制归属度K(行业体制归属度D与各行业平均体制归属度之比)与行业相对工资水平S(行业工资水平与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之比)的Granger因果关系进行了统计检验,结果见表2(各行业体制归属度和工资时序资料均取自1978—1998年,m=n=3)。

表2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表

表二的结果表明,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对于大多数行业而言,行业体制归属度的变化可以用来解释行业工资水平的相对变化,而不是相反。这说明行业工资相对水平与行业的体制归属度之间存在Granger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建筑业为例,80年代中期以前各行业由于基本是都是国有经济一统天下,行业之间的体制归属度没有明显的不同,都属于体制内行业。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业由于艰苦危险、劳动强度大的特点,职工工资水平一直名列前茅,长期处于前三之列。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各种经济成分的建筑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建筑行业的国有化程度迅速降低,1998年该行业的K值为13.35%,在表2所列的11个行业中排第10位(仅高于农林牧渔业),早已从体制内行业变为体制外行业。所以尽管职工工资的绝对水平仍在增长,但相对水平却在下降,1998年其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全社会职工的平均水平,在所列的11个行业中仅排第7位。与其相类似,其他行业职工工资水平的相对升降基本上都可以用所在行业体制归属度的相对升降来解释。

四、机理分析与政策建议

体制内行业与体制外行业之间工资之间过大的差异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一种特有现象。我国现阶段的各行业体制归属度的差异是在非竞争市场基础上凭借行政权力人为形成的,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体制转型时期的残留和畸变。这种垄断的特殊性表现在:政府依行政命令的方式制造市场进入障碍和市场歧视,保护某些行业的既得利益,限制竞争,保护落后;政企不分,官商一家,通过立法“自己给自己授权”,使行政垄断合法化;等等。正因为这种特殊性,使得我国的垄断在对职工工资的影响上和西方国家有很大的区别。在国民经济日益市场化的今天,行政性垄断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在利益分配方面,这些既得利益集团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具有自动寻利机制,千方百计寻求本行业、本部门、本集团利益的最大化;第二,属于分利集团,借助政治资源并以国家和人民的名义进行资源的瓜分和占有。尽管垄断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很小,但占有的各种经济资源非常巨大;第三,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不惜以任何手段(有时甚至以国家的名义)排斥其他利益集团参与竞争,如自去年年底至今年上半年,邮政部门以“规范市场”为名,三度“查抄”各地的合法的速递公司。山东省某市邮政局甚至通知当地所有的大型企业、银行,如果仍旧通过除邮政EMS以外的公司发送快件,将对发件单位进行罚款;第四,既得利益具有刚性,任何触及其利益的行为,包括改革措施,都会受到千方百计的抗拒和阻挠。具体而言,所有制垄断对转型时期行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决定作用可以从以下三点进行解释:

1.体制内行业较体制外行业更容易获得超额利润,为行业职工工资的提高创造条件。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大多数体制外行业的买方市场已经形成,若无重大的技术创新和组织制度创新,这些行业将无法获得超额利润。体制内行业则不同。由于卖方垄断及国家的特殊政策,它们比较容易获得超额收益,加之这些行业大多具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政企不分,官商一体,有些部门甚至可以利用立法的形式将其部门的特殊利益合法化、制度化(即“寻租”)。下面是胡鞍钢测算的有关垄断性行业的垄断利益(“租金”):

由于体制内行业具有体制外行业所不具有的“天然优势”,所以其职工工资水平后来居上,大大超过其它行业和全社会的平均水平也就不足为奇了。

2.与体制外行业相比,体制内行业在利益分配上有更强的向个人倾斜的倾向。在体制外的行业中由于非国有经济的比重较大,相对于国有经济,它们的产权界定比较明晰,所以在利益分配中,劳、资双方力量可以互相制衡,从而使得职工工资增长的冲动得以抑制。在这种大环境中,体制外行业中的国有企业为了应付行业内部的竞争压力,在利益分配上也被迫采取“从众”的做法,限制其职工工资的增长。而体制内行业则不同,它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经济,而国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所有者缺位”的经济。在利益分配中,本应代表“资方”(国家)利益的单位法人,往往不是从“资方”利益出发,而是扮演了类似西方社会工会领袖的角色,异化为“劳方”(职工)利益的代言人。劳、资双方力量的严重失衡,“内部人”通过与“雇员”合谋,尽量减少向所有者(国家)的上缴和企业积累的份额,增加向个人分配的份额,以至出现企业亏损而职工收入反而增加的现象。加上行业内所有制单一,集中程度也相对较高,行业内几乎没有竞争压力,更加重了这一趋势。因此,不但“效益”好的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偏高,就是一些整体亏损的体制内行业(如邮政)的职工工资水平往往也大大高于体制外行业和全社会的平均水平。

表3有关垄断性行业的垄断利益资料(1995—1998年各年平均数)

资料来源:胡鞍钢:《腐败与社会不公》,《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52页。

3.体制内行业属于行政性的垄断行业,几乎没有市场压力,即使存在,它也可以更容易地将增资带来的压力转化出去。对体制外的行业而言,单个企业无法改变既定的市场价格,只能被动地接受。为了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增资带来的成本压力只能在企业内部消化,所以,职工提高工资的要求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取决于企业的成本空间和内部消化能力,这样职工工资的提高就存在着一个硬性约束。而体制内行业则不同,它不是被动地接受既定的市场价格,而是完全可以操纵市场,从而将增资带来的成本压力转嫁出去。所以,垄断行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几乎是没有什么约束的。

职工工资水平由行业的体制属性决定,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一种特殊现象,其消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要消灭这种现象,只有靠深化改革来实现。当务之急是削弱国家对某些行业不合时宜的控制,消除和限制行政性垄断。只有在市场化、竞争化的环境里,利益分配关系才有可能最终得以理顺。对于极少数必须由国家控制的“天然垄断”性行业,也要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管理的路子,对其内部的利益分配进行有效的监控和制衡。只有在各种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以后,才能实现职工工资水平最终由效率决定,而不是由行业的体制属性决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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