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悖论”的两个定义:澄清Marpe教授的误解_中州学刊论文

我对“悖论”的两个定义:澄清Marpe教授的误解_中州学刊论文

我的两个“悖论”定义——澄清马佩教授的误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误解论文,定义论文,教授论文,两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前言

“悖论”是逻辑哲学的重大课题。近几年来我在国内多个著名期刊上发表有关论文廿多篇,获得不少学者和专家为文热烈反应。例如,近月来马佩教授为文(注:马佩:《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中国逻辑学会96年年会论文;语言逻辑专业委员会96年年会论文;《中州学刊》1997年第2期。)评析我的两文(注:黄展骥“《简朴的悖论定义》,《人文杂志》1994年第3期。)(注:黄展骥:《悖论内含什么“矛盾”?》,《哲学动态》1995年第4期。)及转引张金兴先生文内(注:张金兴:《独特的研究视角,鲜明的学术个性——评黄展骥的“悖论观”》,《哲学动态》1995年第11期。)有关我的论点。对此我现在作较为详尽的答复。我发觉,马佩教授所持异议,大多由于双方在文字上的误解所致。经澄清后,实质上是“英雄所见略同”!在“悖论”这个重大和繁杂的问题论争中,能够这样的“化干戈为玉帛”是难能可贵,可喜可贺的!事实上,我和马佩教授在过去曾有好几次“切磋”(注:黄展骥:《“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并行不悖吗?》,《辩证派、形式派“平分秋色”?》,《论“可此可彼”——再答复马佩教授》,《人文杂志》1994年第6期,1996年第2期及第5期。)(注:黄展骥:《“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并行不悖吗?》,《辩证派、形式派“平分秋色”?》,《论“可此可彼”——再答复马佩教授》,《人文杂志》1994年第6期,1996年第2期及第5期。)(注:黄展骥:《“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并行不悖吗?》,《辩证派、形式派“平分秋色”?》,《论“可此可彼”——再答复马佩教授》,《人文杂志》1994年第6期,1996年第2期及第5期。)(注:马佩:《也论“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评〈辩证派、形式派“平分秋色”?〉》《人文杂志》1995年第3期,1996年第4期。)(注:马佩:《也论“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评〈辩证派、形式派“平分秋色”?〉》《人文杂志》1995年第3期,1996年第4期。)。使我获益良多,我衷心感谢。读者如感兴趣,参看这些文献可会对我们双方的“悖论观”有较深刻而全面的理解。我认为,马教授多年来发表的许多篇悖论文章,和他的“开放、客观、求真”精神与实践,这对于推广和深化“悖论研究”是有很大贡献的。

一、“舍繁取简”的定义

在80年代末我看到大陆一些“悖论”定义,认为不错,但有点繁复。于是我舍弃它们繁复的“等价”而采取简单的“矛盾”,把“悖论”定义为“违反共识的(逻辑)矛盾”。我为此发表了多篇文章解释它,并且举出许多例子把问题说得简单易明,好让“优点”一见如故,容易被人吸收,而“缺点”暴露无遗,容易被人指出,方便讨论与改进!例如,张金兴先生为文说:“什么是悖论?这是悖论研究首先要触及但一直未能很好解决的重大问题。大约黄先生有感于时下各种悖论过于艰深、玄妙以至难以把握的倾向,颇具挑战性地提出了定义悖论的两条带有元方法论指导意义的原则,即“返朴归真”和“舍繁取简”。按这两条原则,他给悖论作了如下的定义:是违反共识的逻辑矛盾。其形式表征为:甲而且非甲。这一定义,文字实为简明朴实,但从中人们却能较为准确地握住悖论的最基本的逻辑特征。这就是,悖论是一种逻辑矛盾,同时又不是一般的逻辑矛盾,而是“违反共识”的逻辑矛盾。这里用“违反共识”来限制逻辑矛盾,就将悖论与由于思维混乱或明显违反逻辑法则所造成的一般逻辑矛盾严格地区别开来了。……”(注:张金兴:《独特的研究视角,鲜明的学术个性——评黄展骥的“悖论观”》,《哲学动态》1995年第11期。)

马佩教授针对张金兴先生这文(注:张金兴:《独特的研究视角,鲜明的学术个性——评黄展骥的“悖论观”》,《哲学动态》1995年第11期。)及我的两文(注:黄展骥“《简朴的悖论定义》,《人文杂志》1994年第3期。)(注:黄展骥:《悖论内含什么“矛盾”?》,《哲学动态》1995年第4期。),提出了不少批驳。他说:“黄展骥先生对悖论先后提出了两个定义,一个是‘悖论是违反共识的逻辑矛盾’;……我们认为,它失之过宽,因为逻辑矛盾都是违反共识的,这样的定义就把一切逻辑矛盾都归结为悖论了。”(注:马佩:《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中国逻辑学会96年年会论文;语言逻辑专业委员会96年年会论文;《中州学刊》1997年第2期。)比较之下,不难看出马佩严重误解我和张金兴的定义与解说。比喻来说:我称周为“谬误专家”,当圈内人都熟知周的身份及根据我文的语境,他们都会把它理解为“专门研究谬误者”,而不会“望文生义”,把它理解为“专事发谬论者”。虽然在“字面上”它既可理解为前者,也可理解为后者。

关于这个定义,随后我逾来逾发觉,它颇适合“说谎者”、“集合论”等悖论:一些日常用语和集合论的基本假设(甲),大家都习以为常;而忽然发现“大难题”,它们导致乙∧┒乙(非甲),这就是违反共识(甲)的矛盾:乙∧┒乙(非甲)。我们可以看到,构成这类悖论有两个矛盾:甲与非甲,而非甲本身就是乙∧┒乙。它们两者担当着不同的角色。但是,对于“无理数”、“波粒二象”、“芝诺”等悖论(非甲),它们违反(或挑战)共识(甲)而构成矛盾。但是,非甲本身并无乙∧┒乙的自相矛盾。这一解释虽然有点“牵强”,但是我们跟着举出许多例子加以说明,总算是可以接受的。后来,为了补充这个定义之不足,我采用另一“悖论”定义:挑战常识的“大”理。(所谓“挑战”,当然是指“逻辑矛盾”)。这定义比日常理解的加添了一个“大”字。可是,马佩又批评说:“这个定义又失之过狭,严格说来,这样的定义只适用于他所说的‘伽利略’悖论、‘光速’悖论等,因为这一类所谓悖论实际上是科学真理,……但是用这样的定义去和逻辑学范围内所认为的严格悖论相对照,那就格格不入了。因为,这些悖论固然都是挑战常识,但却未必是什么‘大理’。难道说谎者悖论,理发师悖论是什么大理吗?甚至罗素悖论,理查德悖论也谈不上是什么大理。”(注:马佩:《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中国逻辑学会96年年会论文;语言逻辑专业委员会96年年会论文;《中州学刊》1997年第2期。)这也是对我原文的误解。但是,这一误解我是应负部分责任的。我原文简单清楚说:“……从这几个例子,我们可以把简朴的‘悖论’定义阐释为:大是若非的卓论;或者,大非若是的谬论;或者,‘大’理和常识的所谓‘矛盾’,原来只是表面的‘假矛盾’。而所谓‘常识’和‘理’,也可能是‘假识’和‘歪理’”(注:黄展骥“《简朴的悖论定义》,《人文杂志》1994年第3期。)但是在当时,我想先让读者们熟习一下这个定义,以后才把定义作进一步的“严格化”,已有多个例子说得清楚明白便算了。现在,我们可以把上述的“所谓‘矛盾’,所谓‘常识’与‘理’”总结为:所谓“挑战常识的大理”。这样,我这个定义便兼包并蓄“悖真”派和“悖谬”派的优点。前者认悖论是卓论;后者认悖论是谬论。

二、“悖论”就是“甲等值非甲”?

那么,马佩先生的“悖论”定义又是什么呢?他在文首即说:“悖论就是一个命题与其自身的否定等值,亦即'P(┒P '。这也就是我们关于悖论的定义”。他后来又说“悖论是逻辑矛盾。第一,P(┒P蕴涵P∧┒P,亦即悖论都蕴涵逻辑矛盾。”(注:马佩:《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中国逻辑学会96年年会论文;语言逻辑专业委员会96年年会论文;《中州学刊》1997年第2期。)我们的评析就是,P(┒P等值(P→┒P)∧(┒P→P);又等值(┒P∨┒P)∧(P∨P);又等值┒P∧P,所以两者没有实质上的分别。(用“真值表”方法也很容易证明两者等值。)所以,上述定义就是把所有矛盾都称为“悖论”,岂非(象他自己说的)失之过宽!我曾说:“有关悖论与矛盾问题,数十年来我一直站稳主流形式派的立场,并认定:问题的症结,在于澄清‘大’(或‘极殊’)的含混性。逻辑矛盾的形式:P∧┒P。它本身因为只具形式而空无内容,所以能够代入千百种‘内容’。所以,所谓‘大’、‘特殊’和‘极殊’,必须依据具体内容来立论,而不能以另些等值的形式像'P(┒P'来立论。譬如说,现时正在出大太阳。有人硬要挑战常识说:‘现在是倾盆大雨!’这只是普通的矛盾。芝诺说:‘善跑者追不上乌龟’(非甲),它违背常识:‘追得上。’(甲)这个矛盾是否算‘大’呢?如果非甲出自普通人之口,则非常‘小’。但是,芝诺的非甲背后有‘大歪理’支持,所以够‘大’。……至于亚里士多德的自由落体法则:重物的自由降落速度必定快于轻物,(甲)被伽利略的‘斜塔’实验否证了。当时一味崇奉亚氏为正统的学者们认甲为真理,一般人也认甲为常识。伽利略的非甲违背亚氏的‘常识’甲。但是,历史上并没有称它(甲、或非甲、或两者合起来)为‘悖论’。似乎这也是适当和合理的。因为,它毕竟不够‘大’!”(注:黄展骥:《悖论内含什么“矛盾”?》,《哲学动态》1995年第4期。)

马佩又说:“其实,悖论之所以被认为是荒谬,人们之所以要千方百计的破除它,就是因为它是(或者说“包含”)逻辑矛盾,而一个理论系统一旦包含有逻辑矛盾就不具有协调性,因而也失去了科学性。……悖论是一种谬误,是一种混淆思维真、假的谬误。”(注:马佩:《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中国逻辑学会96年年会论文;语言逻辑专业委员会96年年会论文;《中州学刊》1997年第2期。)我们可以看到,另一方面,马佩的定义又失之过狭。历史上不少称为“悖论”的,例如“无理数”、“光速”、“波粒二象”、“一些全体并不大于部分”等根本是卓论,不少辩证派说这些悖论是“辩证矛盾”,而马佩的定义却把它们拒斥于“悖论”之门外!张金兴也曾介绍和评析我的“悖论观”说:“黄先生坚决反对将‘逻辑矛盾’理解为辩证矛盾或者其他什么矛盾。他明确地说:悖论‘是极殊的逻辑矛盾而非辨证矛盾,更非两者之间的中介环节、悖论矛盾或第三类矛盾……’(注:黄展骥:《悖论内含什么“矛盾”?》,《哲学动态》1995年第4期。)。……应该说,黄先生的悖论定义极为宽泛,似乎能涵盖古今中外按人们一般理解所认定的所有的悖论,这样就从根本上消除了由那些仅能指称诸如‘集合论悖论’的所谓‘严格’定义给悖论研究所造成的‘削足适履’、‘捉襟见肘’的种种弊端。这一定义的表述式‘甲而且非甲’,也远比那些‘严格’定义的所谓‘循环怪圈’式(‘如果甲,则非甲;如果非甲,则甲’)和‘矛盾等价’式(‘甲,当且仅当非甲’),要明白易懂得多。”(注:张金兴:《独特的研究视角,鲜明的学术个性——评黄展骥的“悖论观”》,《哲学动态》1995年第11期。)

三、“亦此亦彼”悖论

马佩先生说:“黄展骥先生把‘亦此亦彼’称之为悖论,并且认为‘亦此亦彼’既是辩证矛盾又是逻辑矛盾,因此就认为悖论既包含逻辑矛盾也包含辩证矛盾(注:黄展骥:《悖论内含什么“矛盾”?》,《哲学动态》1995年第4期。)。首先,我们认为,他所谓的‘亦此亦彼’根本不具有'P(┒P '的逻辑形式,因此也根本不是悖论。其次,他所谓的‘亦此亦彼’乃是指一个人,他由少年即将长大成为青年时的‘中介、过渡、质变’状态,又说它是一个人由香港去深圳旅行,在过境时‘一脚踏在香港,另一脚踏在深圳’的状态。这就是说,他所谓的‘亦此亦彼’乃是由‘此’向‘彼’转化过程中,已经开始质变却又未完成质变的状态,或者说就是‘此’的规定性和‘彼’的规定性各占一半的那种状态。既然如此,我们认为,这种‘亦此亦彼’绝不是什么逻辑矛盾。……因此,这种‘亦此亦彼’根本不否定不矛盾律,因而也不是逻辑矛盾。由此可见,黄展骥先生所谓的有的悖论既是逻辑矛盾又是辩证矛盾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注:马佩:《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中国逻辑学会96年年会论文;语言逻辑专业委员会96年年会论文;《中州学刊》1997年第2期。)

这完全是对我文“断章取义”的曲解!请再参看我原文末段(注:黄展骥:《悖论内含什么“矛盾”?》,《哲学动态》1995年第4期。),便可清楚看出,所谓“悖论可由两类矛盾构成”,这只不过是辩证派的论调,我表示理解,但是并非我所信持的论调。有关马佩和我的这一点论争,可参看下列“第三和第四只眼”作为比较,便可冰释。

邓晓芒先生说:“黄先生在数篇文章中都提出要用‘可此可彼’修正辩证法的‘亦此亦彼’,马佩先生已指出这是用可能性取代事实性,实际上否定了辩证法的核心对立统一律(注:马佩:《也论“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评〈辩证派、形式派“平分秋色”?〉》《人文杂志》1995年第3期,1996年第4期。)。……综观黄、马二位先生的争论,全部问题似乎可归结为一个问题:仍是辩证矛盾和(形式)逻辑矛盾的关系问题。……至于黄先生的观点,尽管他自认为……要对‘逻辑矛盾、辩证矛盾是两类根本不同的矛盾’这一‘定论’翻案,但细究之,他其实是要通过用‘可此可彼’取代‘亦此亦彼’,而把辩证矛盾消解为既无矛盾也无具体意义的空话,‘这么一来,问题便简单不过而只剩下逻辑矛盾了’。所以他实质上仍属于否认辩证矛盾的‘形式派’”(注:邓晓芒:《第三只眼看“黄、马之争”》,《人文杂志》1996年增刊。)。桂起权先生说:“……对不矛盾律采取温和态度的——归属辩证‘鸽派’;反之对不矛盾律采取激进态度的——归属辩证‘鹰派’。对此还可以进一步作出细分:(a)旧鹰派,对不矛盾律乃至整个传统逻辑采取最激进的取消主义态度;(b)新鹰派,认为辩证逻辑突破和超越了不矛盾律的局限性,但并不能简单地采取取消主义;这是我对黄先生本意的理解和转译。如此看来,黄先生将我、马佩、邓晓芒等都归入辩证新鹰派是有自己的道理的。……黄先生在讨论不矛盾律的修正方案时,一方面肯定了辩证鹰派之‘卓论’,另一方面又多次提倡用‘可此可彼’来校正‘亦此亦彼’”(注:桂起权:《再论矛盾、辩证法与逻辑——第四只眼看“黄、马之争”》,《人文杂志》1996年增刊。)。

既然邓、桂两位都说我曾在多篇文章里不厌不其烦地提倡用“可此可彼”来修正“亦此亦彼”,借此以否认“辩证矛盾”,又怎可能会承认或信持“悖论可由两类矛盾构成”呢?请大家再参看马佩要批评我的另一篇原文的末端,好让大家看出“亦此亦彼”悖论的重要性及马佩对我原文的曲解。我原文曾说:“譬如关于人猿的悖论(即‘亦此亦彼’悖论)。人们发现一动物,它既像人,又像猿,人们称它为‘人猿’,意即‘亦人亦猿’。我们确信‘猿不是人’。一代进‘亦人亦猿’,便成为‘亦人亦不是人’。这就是矛盾事物能并存于世!它大大违背人们的常识‘不矛盾律’。怎么分析其道理呢?……所谓‘亦人亦猿’、‘人猿’,如果是指介于人与猿之间的‘新品种’,它既非人,也非猿(例如,橙(颜色)既非红,也非黄),那末,它并没有矛盾。因为,这样的‘亦人亦猿’只是字面和表面上的而非实质上的矛盾。但是,如果‘亦人亦猿’被解释为实质矛盾,便是使用了‘语无论次’的命名原则:即将同一事物,既命名为甲、又命名为乙,而乙蕴涵非甲。我们不使用这谬误的原则,矛盾便不会并存于世,悖论便消解了。”(注:黄展骥“《简朴的悖论定义》,《人文杂志》1994年第3期。)

经过这番澄清后,问题更加“水落石出”了。现在我们不禁要反问,马先生又怎么解释他的“A既是A,又是非A”呢?它跟A∧┒A的关系怎样,是经常引起误解的。马先生又为什么不把他的“亦此亦彼”修正为“可此可彼”,使自己更加远离“逻辑矛盾”而澄清误解呢?

四、从“合理”到“很合理”!

张建军先生曾说:“悖论就是从某些看起来合理或公认正确的背境知识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或可以推导出来的两个相互矛盾命题的等价式”(注:张建军:《悖论是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安徽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桂起权先生也说:“‘悖论’这个词含有如下几种意义……三、初看起来为真,其实自相矛盾(似是而非)的陈述;四、通过有效的推演,从通常认为可以接受的前提导出自相矛盾的结论的推论。……逻辑哲学所要讨论的悖论主要指三、四,特别是四(因为四比三更确切)”(注:桂起权:《悖论》,《当代数学哲学与逻辑哲学入门》第10章,《华东师大出版社》1991年6月版。)。数十年前,西方的权威弗兰克尔等也曾说:“如果某一理论的公理和推理原则看上去合理,但从中却证明了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或者证明了这样一个复合命题,它表现为两个互相矛盾命题的等价式,那么,这个理论就包含了一个悖论”(注:A·弗兰克尔·Y·巴—希勒尔:《集合论基础》1958年英文版第1页。)。我曾为文评析弗兰克尔说:“它似乎应把‘合理’强调为‘很合理、非常合理或无懈可击’,这样才大致上相当于我的简朴定义‘挑战常识的‘大’理’中的‘大’理。”(注:黄展骥:《“悖论”研究二题》,《丝路学刊》1994年第3期。)

张金兴先生也曾评介我说:“黄认为‘……不能表达矛盾的语文,才有大缺陷!矛盾句存在于语文界,是合法的、正常的。我们误信矛盾句为真,或误信矛盾句为适然句,才构成谬误’,……由此看来,悖论产生的真正原因,不在存在矛盾句本身,而在包括人们误信矛盾句在内的其他方面。这里,黄先生确实触及到了悖论产生的关键所在。”(注:张金兴:《独特的研究视角,鲜明的学术个性——评黄展骥的“悖论观”》,《哲学动态》1995年第11期。)

马佩批评张建军说:“我们认为,‘从某些看起来合理或公认正确的背境知识中’是不必要的。因为,第一,‘看起来合理或公认正确’是十分含混的。究意什么样的知识是‘看起来合理或公认正确’是很难说清楚的。第二,看起来合理,究竟事实上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公认正确,究竟事实上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呢?这些都是不明确的。第三,悖论之所以是悖论,关键在于它表现为"P(┒P",当且仅当表现为"P(┒P"形式的就是悖论,而从所谓的‘看起来合理或公认正确的背境知识推出’,却未必就是悖论。”(注:马佩:《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中国逻辑学会96年年会论文;语言逻辑专业委员会96年年会论文;《中州学刊》1997年第2期。)实质上,马佩也同时在批评我和张金兴,桂起权,弗兰克尔等。在我们看来,这是“倒退’的论调。再者,我更加添“很合理’、“深信”等。“悖论”既然被公认是非常难于消解的“大难题”,例如“说谎者”和“亦此亦彼”悖论,经历了两千多年,迄今仍然未有相当统一的定论。有的深信它们是卓论,有的深信它们是谬论,莫衷一是。如果要等待到证明它们是“事实上是合理和正确”,就意味着“悖论”的消解,它们既然被消解了,它们便不复存在。这样“悖论”岂非只能“昙花一现”!我们为什么要违反“悖论”的日常理解和适切实用的约定俗成呢!所以,“悖论”应该象桂起权所说:“毫无疑问,从语用学角度讲,悖论(泛指悖论性论证和悖论性命题)总是包含一种足以使智商足够高的人大伤脑筋的‘矛盾’或矛盾等价式(就连大学者罗素也不能幸免)。”(注:桂起权:《日常语言学派风味的逻辑分析——评黄展骥的“悖论研究”》,《人文杂志》1996年第3期。)这里就是牵连有关人们的“深刻认识与信念”。

五、悖论也可以是“卓论”!

赵总宽先生认为:“逻辑悖论,实质上,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辩证矛盾。当人们从整体上把握事物时会遇到逻辑悖论。因为整体也就是矛盾规定性的统一体,没有辩证矛盾,也就没有整体,有了整体,也就必须有辩证矛盾。逻辑悖论是事物整体辩证矛盾在思维中的必然反映;排除了逻辑悖论,就会使我们对事物整体认识失去了完全性。”(注:章沛、赵总宽等主编:《辩证逻辑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11页。)

马佩评析说:“这是把逻辑悖论和辩证矛盾相混淆。这样的论证看来是犯了‘推不出’的错误。说整体是矛盾规定性的统一体,没有辩证矛盾就没有整体,有了整体就必然有辩证矛盾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样的话又如何能必然推出逻辑悖论是事物整体辩证矛盾在思维中的必然反映呢?至于说,排除了逻辑悖论就会使我们对事物整体的认识失去了完全性就更不妥了。悖论是一种逻辑矛盾,是一种思想混乱,排除了它只能更有利于我们认识事物整体的完全性,又怎会使我们失去这种完全性呢?”(注:马佩:《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中国逻辑学会96年年会论文;语言逻辑专业委员会96年年会论文;《中州学刊》1997年第2期。)赵总宽又说:“语义悖论,实质上,是认识论意义上的辩证矛盾……在认识论的整体当中,有两种矛盾依存的对真命题加以断定的逻辑形式,(1)真命题是真的;(2)假命题是假的。这两种逻辑形式,都是真的断定真理的逻辑形式,两者因真值相同,故有等值关系。二者的统一构成真理整体所固有的辩证矛盾。语义悖论不过是这种辩证矛盾的一般形式。”(注:章沛、赵总宽等主编:《辩证逻辑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11页。)

马佩评析说:“‘真命题是真的’和‘假命题是假的’,两者都是真的,它们自然是等值的。而悖论却是一个命题与自己的否定命题等值,两者根本不同,后者却又如何能成为前者的一般形式呢?”(注:马佩:《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中国逻辑学会96年年会论文;语言逻辑专业委员会96年年会论文;《中州学刊》1997年第2期。)赵、马均为权威的辩证学者;他们有关“辩证矛盾”的异、同我管不着。(因为我对“辩证法”仍然未有深入的研究;不过,以我的初步研究成果,似乎我们可以保留“辩证”一词,但是仍然没有需要标出“辩证矛盾”。)但是,是否有些“悖论”是辩证派的所谓“辩证矛盾”呢?在这个问题上,赵的说法似乎比马的说法较占优势!马先生大概限于自己狭隘的“悖论”定义:P(┒P,认悖论为逻辑矛盾,而逻辑矛盾是大歪理,属于“悖谬派”,以致拒斥“悖真派”的“无理数”、“光速”、“波粒二象”、“伽利略”等为悖论。所谓“悖真派”,就是认悖论为真理,(甚至认一些“逻辑矛盾”为卓论。)在下面,我们引出马佩文章的整个末段,中间夹杂着我们的评析,做为本文的结尾:

马佩说:“我们认为,以往的所谓悖论可以概分为两类,一类是前提自身中暗含有逻辑矛盾,因而它不可避免地要导致逻辑矛盾;另一类实际上是由于触及到了客观事物的辩证矛盾,但由于悖论提出者不懂得唯物辩证法,误把事物的辩证矛盾当作逻辑矛盾。”我们看到,马佩也认为“以往”的所谓“悖论”,除了“歪理”之外,也可以包括辩证矛盾等“卓论”的。可是,“现在”也不是一样吗?有什么理由现在要改变而把“悖论”定义狭限化呢?他跟着说:“我们认为,悖论P(┒P,只是人们主观错误所造成的一种虚幻的东西,实际上,真正的悖论根本不可能存在。”忽然间,连“悖论”的存在竟然也否定了!再者,不要忘记“悖论”应兼收并蓄“悖真派”的优点,包进一些辩证矛盾为“卓论”呢?马佩继续说:“任何一个命题都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既是真的又是假的,因为,任何一个事物都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既存在又不存在。”这只不过是一些“悖论”被揭露原来它暗含矛盾,经这一消解后,才能说“悖论”不复存在!马佩跟着解释说:“只要我们能正确认识现实,前提中不包含思想混乱,就不会产生悖论。”(注:马佩:《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中国逻辑学会96年年会论文;语言逻辑专业委员会96年年会论文;《中州学刊》1997年第2期。)这真是谈何容易!人非“上帝”,怎能够一贯正确地认识现实呢?马佩又说:“以往的一些悖论,由于人们进行了正确的分析,认识了它们前提中包含的错误,这些悖论因而被消解就是证明。”他自己也承认,“悖论”未被消解前是存在的。马佩跟着又说:“当然,由于人类认识的历史局限性,有些命题本来包含有错误,但人们却未能识别其中的错误,以致于以这些命题为前提又会形成新的悖论。但是,认识是不断发展的,人们终究有一天会识破这些悖论前提中包含的认识混乱,从而消解这些悖论。提出悖论,消解悖论,再提出悖论,再消解悖论……这一过程的不断循环往复,人类的认识就得到发展。这大概就是人们所谓的悖论在促进人类认识发展中的作用吧。”(注:马佩:《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中国逻辑学会96年年会论文;语言逻辑专业委员会96年年会论文;《中州学刊》1997年第2期。)显然,马佩自己也认为,悖论被消解前曾是“真正存在”;目前仍然存在;人类的认识如果是没有止境的话,将来也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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